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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師簽收的通知必然有效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7.2項解析【合同條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條款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提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關鍵詞】通知項目經理簽字工程師生效【案例】

1999年5月,A房地產開發公司與B建筑施工公司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版示范文本,訂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B公司承包A公司的某小區土建安裝工程,工程實行總承包并由B公司負責原材料采購,工期為1年零3個月。

合同訂立后,B公司按時進場開工,前期合同履行較為順利,但到了1999年10月后,由于昆明市召開世界園藝博覽會,部分道路實行交通管制,B公司的原料供應商因此不能正常地向B公司供應包括商品混凝土、鋼筋等在內的主要建筑材料,B公司也因此延誤了部分工期,于是B公司向A公司委派的工程師提出了《工期延誤簽證》,A公司工程師經審核后認為確非B公司的原因,給予了簽證準予延長工期20日。

合同履行完畢,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工程竣工日期超出合同約定3個多月,雙方因此而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本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第一、給予B公司前述順延工期簽證的工程師,并不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A公司的工程師進行過更換);第二、雙方訂立的合同中,沒有授予工程師對工期延誤進行簽證的權利,而是約定涉及工期及價款的調整均應當交由A公司蓋章確認。鑒于B公司不能提供其它證據證明該20天工期延誤的原因,法院判決前述工期順延簽證無效,B公司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

【條款及案例解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專業性較強的一種合同類別,有比較鮮明的法律特征,概括而言,其特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標的物的物理不動性,任何建設工程項目均是在特定土地上進行的建設,必須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從而決定了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和施工生產的流動性;2.履約周期長,任何工程建設項目均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周期少則需要數月,一般均需要數年,施工周期長的甚至可以達到十幾年,因此不可能像買賣普通商品一樣,付款即可提貨;3.涉及面廣,除承發包雙方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還涉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環保部門、消防部門等等;4.合同內容涵蓋面廣,條款眾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建設部頒布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目前我國建筑業普遍采用的合同文本,其制定時,參考了FIDIC合同文本的編寫經驗,總計有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大部分,又具體編排為條款47條、177款①。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則是圍繞著質量、工期、價款三個核心來安排的。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不確定因素多,發生合同履行條件變化的可能性即隨之增大。因此,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根據合同履行的進度計劃、工程量增減變更及工期變化的事實,需要開展大量的文件傳閱及送達工作。而相關文件送達的程序及形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直接決定了文件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也決定了工程竣工后是否能夠作為有效的結算證據加以使用。

具體到通用條款7.2而言,涉及的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發包人發送通知(含簽證)的程序及形式要件的約定。根據該條款規定,項目經理需要根據合同發出通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同時要注意分析合同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是發包人工程師,還是監理工程師②),工程師收到后,應當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日期,如果實踐中簽證文件的辦理程序不符合該約定,則可能導致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

前述案例即充分說明了一個不具備相應簽署權的工程師,其在文件上的簽收及意見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因此,承發包雙方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要將雙方各自委派的工程師或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權利和義務、可以為或不可以為的具體行為在專用條款內作出明確約定,并且重點注意區分發包人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權限的區別。同時,必須隨時注意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人員身份是否發生變化等,如有人員變化則要及時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調整和確認。結合法學理論分析本文案例中出現的導致工期延誤的具體情況,B公司完全有理由獲得工期順延的支持,但是由于建筑公司的證據意識不足,結果造成了最終的被動局面,教訓慘痛。

結合通用條款7.2項,需要指出,“送達”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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