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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法治的區別和聯系一、法制與法治概念制(RulebyLaw),xx律和制度。xx制是xx律和制度的總稱。統治階級以xx、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國家事務,并且嚴格依 xx辦事的原則,也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權力建立的用以維護本階級專政的 xx律和制度。其基本含義是:有xx可依、有xx必依、執xx必嚴、違xx必究。任何國家都有xx,但不一定有xx制。xx制在不同國家其內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國家,君主之言即為xx;在資本主義國家,雖然排除了奴隸制、xx國家xx制的專制性質,但資產階級受階級本性的局限,當有的 xx律規定不符合本階級的利益時,就加以破壞,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 xx制。只有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實現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 xx制。法治(RuleofLaw),是指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 xx一切的地位。所謂‘xx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xx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xx法律。二、法制與法治的聯系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于制度的xx,是一種實際存在的xx;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xx原則和方法,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xx的完善和改造。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 xx、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1/3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二者的聯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三、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法制”與“法治”是我們日常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兩個詞,人們有時甚至不加區分地使用。實際上,“法制”與“法治”是有一定內在聯系但內涵并不完全相同的兩個詞。“法制”與“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內容,都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法治”則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簡而言之,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屬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層面;法治是一種社會意識,屬于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與鄉規民約、民俗風情、倫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會規范相比,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范。法治與人治則是相對立的兩種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雖然法律也是由人來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正是法治內在的本質要求。法治與人治這兩種治理社會的理念曾經在xx同時并存。xx曾經熱烈主張的“賢人政治”實際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場是人治優于法治。他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不是哲學家,則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稱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終究不如賢人政治好。亞里士多德在批評xx的人治論的基礎上建立起法治論。他明確指出:“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應當說,西方社會的法治傳統發軔于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論。不過,在亞里士多德所處的奴隸社會里的法治和現代西方社會的法治顯然不是一回事,奴隸xx人身自由都沒有,更遑論在法律面前與奴隸主平等了。根據xx法學家xx對于法治的經典定義,法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廣泛裁量權在內的任何2/3專制權力的至高無上的xx;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須服從在一般法院里實施的國家一般法律;第三,權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憲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實際判決上。”顯然,這樣的法治只能是啟蒙運動以來逐漸形成的。在法律產生之前,當然也就沒有法制,更不會有法治,調節、制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風俗習慣、倫理xx,這樣的社會只能是人治社會。只有在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尤其是國家出現之后,法律才產生。但是,法制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xx是第二位的,政府xx(在封建社會就是皇權)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里,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政府xx,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xxxx,法律xx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xx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xx,包括政府xx、xxxx在內的社會xx,法律成了所有社會群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在那里,政府xx源于法律xx,服從法律xx,xxxx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在法治社會里,法律xx源于大多數社會成員對法律的“合法性”的認同。所謂合法性,是指人們對法律或規則或制度的一種態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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