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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從消費本質看消費資本化的偽科學性消費本質是研究消費問題的出發點,而“消費資本化〞理論背離了消費本質,不符合馬克思主義分配原理,會造成對消費者主權的損害和消費者行為的扭曲,甚至侵蝕市場經濟根底機制,在實際中是不可能成功施行的,是一種偽科學理論。關鍵詞:消費資本化;消費者主權;消費扭曲;市場機制消費經濟是當前中國經濟研究的一大熱點,在如今特定的經濟環境下,如何鼓勵消費、擴大內需、推動經濟持續增長,尤其引人注目。討論如何刺激消費的觀點很多,其中關于“消費資本化〞的爭論比擬劇烈。有人認為“消費資本化〞是對經濟科學的一種打破和創新;也有學者批判其理論根底不正確,會造成很多不良后果,敗壞社會風氣,比方成為“返利式傳銷〞的根據。實際上,任何消費理論都必須從一個理論基點出發,那就是消費的本質,從這個角度上看“消費資本化〞理論的科學性值得商榷。一、消費本質屬性的分析(一)馬克思關于消費的闡述實際上馬克思沒有明確提到消費的本質是什么,但其著作中很多闡述涉及到消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馬克思指出:“人們為了可以‘創造歷史’,必須可以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因此,第一個歷史活動就是消費滿足這些需要的資料,即消費物質生活本身。〞也就是說,消費是一種原始需要,而消費那么是滿足消費的手段。馬克思也強調了消費的社會性,認為“我們對于需要和享受是以社會的尺度,而不是以滿足他們的物品去衡量的。因為我們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會性質〞。而闡述最多的那么是消費與消費的關系,馬克思指出:“提出消費的消費這個規定,只是為了把與消費同一的消費跟原來意義上的消費區別開來,后面這種消費被理解為起消滅作用的與消費相對立的對立面。〞并明確指出:“非消費性消費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通過消費得到的享受,是消費的一切活動的動機〞,“消費地消費的東西總是資本,這就是消費性消費的一個值得特別注意的屬性。〞(二)西方傳統經濟學家對消費的闡述觀點亞當·斯密對消費主張采取節制的態度,第一次真正正確地認識到消費的作用和地位,首次提出了消費的唯一目的是為了消費。薩伊首創經濟學理論的三分法,第一次把消費正式納入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中。他認為消費是“產品價值的消滅〞,消費唯一的研究對象是消費行為本身所產生的滿足的程度,其目的是在于比照消費者的消費對他所引起的損失和給他所提供的滿足。著名的薩伊定理認為,消費能創造自身的需求,不會出現需求缺乏。法國古典政治經濟學家西斯蒙第的消費思想以消費占優先地位為根本原那么,他在消費和消費的關系中突出人的需要,即消費。“積累國家的財富決不是成立政府的目的,政府的目的正是使全體公民都能享受財富所代表的物質生活所帶來的快樂。〞他批判了薩伊定律,反對為消費而消費的思想,從消費決定消費的角度出發看到了資本主義財產集中到少數人手中,這樣必然會導致消費缺乏,并指出了經濟危機的必然性。龐巴維克以消費領域為主來研究經濟學,以邊際效用理論為根本來闡述消費。他重視消費者的需要的滿足,認為經濟理論的出發點在于人的需要和需要的滿足,一切消費的最終目的是制造用于直接消費的消費品。馬歇爾把消費與消費的平衡作為線索,重視消費需要對于消費的引導作用,指出:“一切需要的最終調節者是消費者的需要〞,以消費需要為導向使社會再消費得以實現。總體來說,傳統經濟學家著重對消費行為本體意義上的解釋,主要研究消費和消費的平衡;開展到后來那么更注重對不確定性問題和約束條件下行為選擇的研究。(三)消費者主權理論消費者主權的最根本含義是帶有政治和法律色彩的。“主權〞這一概念最早是以政治概念的形式出現的,認為是天然的、不可剝奪的、永久的最高權利。在法學上,“主權〞表示著一種“權利的性質〞,主權意味著最高的、絕對的,即是“法的秩序的最終歸宿點〞。消費者主權強調“消費者在決定消費方式時應享有主權,保持獨立性和不受支配性。消費者的這種權利與他個人所具有的其它權利,如選舉權、財產權等沒有本質區別。〞消費者主權可以用一個比喻來說明。消費者在市場上每花一元貨幣就等于一張選票,消費者喜歡某種產品,愿意花錢去買它,就等于向該產品的消費者投了票。消費者只有使自己的產品適宜消費者的需要,消費者才會愿意購置他的產品,投他的票。否那么,產品就會滯銷,消費者就無利可圖。各個消費者正是通過消費者在市場上的“貨幣選票〞,理解消費者的意愿和偏好,理解整個社會的消費趨勢,從而以此為根據調整和組織消費,向消費者提供數量、質量和品種上所需要的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并進而實現產品的價值轉換和利潤最大化。所以,在消費者追求價值實現的過程中,消費者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就獲得了一種支配地位,消費者對消費者的消費有著最終決定權。或者說,“市場經濟是以消費者的意志和選擇為動力的系統體系,消費者具有操縱市場的最終決定權。〞(四)消費的本質屬性一方面,人類作為自然界的一分子,消費是人類樸素的自然過程,在消費過程中完成著人在自然界的生存和周而復始的延續,這也是人類永久的主題。可以說消費不僅是人類的一種生理需要,而且是人類社會一切經濟活動的起點和歸宿。另一方面,消費的目的是為了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消費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實際上是為了人的生存和開展。人們消費的內容,消費的質量以及消費的方式決定著人的價值定位和人的社會狀態。而且,“人類活動把消費和消費在時空中別分開來,這種別離表達了消費的社會性和人的主體性。〞。馬克思認為:“假定我們作為人進展消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每個人在自己的消費過程中就雙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個人〞,這也就是說,“在消費活動過程中,每個人不僅肯定了自己,而且其活動產品在滿足別人的消費過程中也是對別人的一種肯定。消費成為既肯定消費者,又肯定消費者,即雙重地肯定人的主體性價值的存在。〞因此消費就成為人主體性的表現,也是人的社會屬性的表現,在此意義上消費也是人的本質存在的組成局部。可以說消費的本質表達了人的本質。因此,一般來說消費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社會屬性是消費自然屬性在特定的歷史階段、經濟狀態、文化背景等條件下的集聚表現,反映了個體、社會組織、社會系統之間的關系和影響。然而不管社會屬性如何放大,消費的起始點和終結點都是個體,消費本質應表達出以人為本的屬性。二、“消費資本化〞理論是偽科學2022年3月出版的?消費者也能成為“資本家〞——消費資本化理論與應用?一書,標志著“消費資本化〞形成了較為完好的理論框架。其主要內容“是將消費向消費領域延伸,當消費者購置企業的產品時,消費廠家和商業企業應把消費者對本企業產品的采購視同是對本企業的投資,并按一定的時間間隔,把企業利潤的一定比例返還給消費者。〞此時,“消費者的購置行為,已不再是單純的消費,他的消費行為同時變成了一種儲蓄行為和參與企業消費的投資行為。于是消費者同時又是投資者,消費轉化為資本。〞筆者認為這種“消費資本化〞言論在理論是錯誤的,是違犯消費本質和人的本性的,而且在理論上是有害的。(一)消費不是消費要素不可能參與利潤分配馬克思指出,“分配的構造完全決定于消費的構造,分配本身就是消費的產物,不僅就對象說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說也是如此。〞“分配關系本質上和消費關系是同一的,它不過是消費關系的反面。〞這就告訴我們,“分配關系和分配形式只是表現為消費要素的反面,不過是從另一個角度看的消費方式〞。所以說參與分配的必要條件是要參與消費,并且根據對馬克思分配理論的開展,如今普遍認為參與分配的根據主要有兩個。第一,參加分配的主體必須擁有一定消費要素的產權,通過市場交換將各要素的使用權暫時轉讓出去,使各要素可以參與消費過程在財富創造中發揮作用,同時獲得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第二,在詳細進展收入分配時,遵循的分配原那么是按各要素奉獻多少來確定分配份額,假設僅僅有產權,但要素未創造出新價值,那么不參與分配,按產權分配一定要在要素奉獻這一根底上實現。可見,分配問題首先是根據產權,參與分配的主體擁有要素的合法產權決定了其參與分配的主體資格。其次是根據價值奉獻,要素在財富的創造中做出了一定奉獻,可以按照各自的奉獻獲取一定的報酬,明確了各要素分配份額的多少。因此明晰的產權和要素的奉獻相結合,是明確各消費要素的擁有者獲取收益分配的充分條件。那么消費能否參與分配呢?按照“消費資本化〞提出了“消費價值〞的說法,其理論邏輯是因為消費滿足個人需求,實現了社會需求,具有所謂“消費價值〞,因此可以把消費延伸到消費領域,把消費者的購置支付看作是投資,這樣消費就可像資本一樣參與分配。所謂消費價值的說法并不科學。價值可以有很多定義,比方平衡價值論,認為商品供求平衡決定了商品的價值;效用價值論,認為有用就是有價值;哲學上還有一些信仰稱為價值。這些價值定義有無科學根據、其相關理論能否成立,要以這種定義是否能反映客觀事實,以及這種理論解釋客觀現象是否科學為標準來判斷。馬克思把價值定義為社會關系的一種表現,即一般抽象勞動的凝結。人們在市場中的交換,本質上是一種勞動的交換,價值反映的是在交換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消費是經濟循環中的一個環節,具有實現社會商品價值的功能,這是由社會性質和消費本質決定的。但由此而提出所謂“消費價值〞的概念,只是名詞的創造,卻不具有科學內涵。再者說,交換時消費者支付的貨幣在整個經濟系統中是資金循環的一局部,不同的流通階段資金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即使消費者對商品的支付最后可能成為了消費者的投資,但貨幣性質已經轉變,因此把消費支出看作是對消費者的投資是不科學的。消費不具有消費要素功能,不參與消費,也不參與價值創造。從而是不可能參與分配的。進一步說,假設消費實現了價值交換就可以把它提到消費領域,參與分配,那么按照這種邏輯,購置投資品的企業、實現政府購置的政府部門、國外進口公司,都可以因為實現了最終產品的交換而去要求分配消費者收入,這能行得通嗎?(二)“消費資本化〞理論損害消費者主權“消費者主權本質上是從經濟方面形成一種投票解決公共需求的形式,就其本身來說并不是權利,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所追求的價值目的。〞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消費者主權指消費者在決定經濟體系所消費的商品種類和數量上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消費者消費什么、消費多少、如何消費最終要取決于消費者在其貨幣支付才能范圍內的意愿和偏好。消費者主權的制度安排是決定經濟體制形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下,消費者的社會定位以及消費與消費的關系是經濟體制的根本構成因素。在交換經濟中,消費處于主動和主導地位,消費者行使“主權〞直接反映著需求變化,消費者必須根據需求變化做出消費抉擇。因此,消費者主權反映了消費對消費的支配性,換言之,在經濟學中消費者主權答復了“在經濟秩序的形成中誰具有決定權〞這一本質問題。然而消費者主權的實現是有條件的:首先,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取決于能滿足自身需要的特定偏好,這種偏好符合消費者自身的生活條件。雖然消費者偏好的形成可能會受到社會文化和消費環境等外在因素的影響,但最終是消費者個人選擇的結果,即這種偏好不是強壓的,是自由形成的。其次,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是現實的,是受資源稀缺條件約束的。就是說消費者偏好不是隨心所欲的,通常要受到商品價格、收入程度、消費構造等因素的影響。這說明“一方面消費者的偏好是自由的,是決定經濟活動的終竭力量;另一方面消費者的偏好是受約束的、有規律的和相對保持的,可以對經濟活動產生現實的、持續的影響。〞假設消費資本化理論可行,消費者購置商品后可得到一定回報,消費者在市場中的選擇行為就會扭曲。從消費本質來說消費是滿足本體需要的一個過程,是消費者選擇從商品滿足自我自然性和社會性的功能與價格出發,在自我掌握的信息條件下選擇最優商品,給消費者帶來效用最大化的一個過程。然而,當消費異化成投資可以獲得利潤時,消費者的選擇不再自由,消費者不只是從商品能滿足個體需求的功能出發,必然會考慮如何可以獲得更多的“回報〞。這就意味著當消費行為摻雜著“追逐利潤〞的目的時,商品的滿足個體需求的功能被侵蝕,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就會偏離對商品本性的追求,消費者選擇不是從個體消費享樂出發的選購行為,消費者用腳投票來表達消費意愿和偏好的主權機制就會被破壞。可以說,消費者以分配利潤為誘餌,阻礙了消費者選擇自由,使其可能淪為利潤的追隨者。不難看出消費者即便消費的商品是有缺陷的,也可以通過進步所謂的“消費投資利潤率〞來改變消費者的選擇。在一樣價格條件下,劣等或次優產品的回報率肯定會高,次優商品消費者會以高回報率來改變消費者選擇,這樣勢必產生類似于“檸檬市場〞中“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從本質上說是損害了消費者主權。在市場經濟中資源配置的終級力量來源于消費者主權,假設消費者沒有“主權〞或無法行使“主權〞,經濟活動就失去了源頭。(三)“消費資本化〞導致消費和消費扭曲,破壞市場機制消費者偏好對消費的反響和影響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一個根底條件。它說明兩個含義:首先,消費與消費是直接聯絡的,消費者偏好的聚集清楚地說明市場需求的方向,成為對消費者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次,消費者愿意并可以承受消費者偏好的反響和影響。消費者偏好向消費者提供了有價值的商業時機,承受反響和影響對消費者是有利的,在承受過程中不被限制。“消費的努力是對消費者主權這種刺激所做出的反響〞。然而,消費者選擇的扭曲必然會帶來消費者行為的扭曲。消費和消費的物質內容是同一的,由市場直接聯絡起來。消費者偏好信息的集聚反映了市場的需求,提供了有價值的商業時機。消費者承受反響的信息利用商業時機,消費符合消費者偏好的產品,并且根據市場條件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消費者。這樣的過程在競爭的市場體制下不斷重復和積累。消費者從消費者積累的市場偏好信息中,決定消費什么、消費多少。當消費成為資本時,消費的性質就會異化。消費成為追逐利潤的工具,其滿足個體需要的性質就被弱化,消費者選擇產品的首要考慮可能就是“利潤回報率〞。就算產品本身對消費者的效用不大,也可以憑借高的回報率來吸引消費者的購置。這樣市場反響傳遞到消費者,消費者為短時間內吸引消費者購置實現短期收益最大,也必然會想方設法進步產品收益率,而進步收益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降低本錢,這樣產品即便不能滿足消費者個體開展需求,只要有回報率就能迅速引起消費者注意和購置。產品對消費者來說就變成企業許諾回報率的載體,而逐步失去滿足消費需求的功能。當消費者選擇因為“利潤回報〞扭曲時,對消費者反響的信息自然就是不真實的,整個消費行為也被扭曲。更深一步說,在市場經濟中,消費者追求消費效用最大化、消費者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在理想的市場條件下,可以實現整個經濟體系的帕累托最優狀態,經濟體系的稀缺資源得到最合理配置。雖然在現實條件下,由于市場失靈等原因達不到最優狀態,但是這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和作用始終貫穿整個市場經濟開展過程。然而,當經濟體系出現消費扭曲和消費扭曲,供應雙方形成的價格信息就是不真實的,對于資源的配置也肯定是扭曲的。這樣勢必動搖市場經濟開展機制的根底。(四)“消費資本化〞分配企業利潤在現實中無法實現消費行為形成的消費者與消費者的契約關系,并不是像“消費資本化〞宣揚者提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一種買賣和效勞關系。交易完畢后就是效勞與被效勞關系。這種契約關系法律保障的是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用處、售后的承諾,并不具有保障可以分配企業利潤權利的功能。即便是企業和消費者締結了分配利潤的契約,消費者在契約中的權利也是很難得到保障。假設消費者可以參與分配企業利潤,那么企業就不可能按照消費資本化宣揚者設想的按消費者購置額的一個固定比率返還給消費者,因為將來的利潤只能預測無法確定。這樣消費者和企業只可能締結不完全契約,對于將來各種或然狀態下的權責,只能主張在自然狀態實現后通過再會談來解決。也就是說利潤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只可能在企業實現利潤以后才能確定。在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條件下,這種分配只可能由企業自己確定,而消費者在沒有機制保障的條件下很難參與分配決定的過程。那么利潤分配多少、如何分配、能否持續等問題既沒有機制保障也沒有制度約束,消費者所謂的分配權利很難得到實現。消費本質決定了這種簡單的契約關系不可能存在有力的保障機制。實際上,只要拿消費者和股東作簡單的比擬,這個問題的結論就會顯而易見。股東作為企業的出資者,根據公司法規定,它與企業的契約關系明確了雙方的義務和權利,不但有法律制度保障,也有現代公司治理機制的約束。從而股東享有對企業的監視、選舉、分配等權利。而消費者憑借的買賣效勞關系,不可能具有像股東那樣的權利。就算是消費者和企業締結契約來規定分配的權利,也可以想象到,單個消費者面對消費者,由于信息的嚴重缺失、會談力極端的非對等性等眾多客觀因素,即便簽訂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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