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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年金與基金、信托治理制度比較研究信托關系涉及到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信托業務中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明確要求使之成為愛護企業年金打算實施的要緊手段之一。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治理人具有相對豐富的理財知識和投資經驗,建立嚴格完善的內控機制,因此往往是企業年金投資治理人的較好選擇。國外對企業年金的法律監管要緊體現在社會養老保障的有關法律上,如美國雇員退休金保障法、聞名的401K打算等,英國的1995年養老金法,澳大利亞的退休金行業監督法,韓國的勞動標準法等,我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監管的要緊法律法規包括企業年金試行方法、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等。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企業年金試行方法可能在

2、某一問題的規定有重合或遺漏之處,需要建立多層次的法律體系來彌補單個法律對監管的真空和不足。從國際上對企業年金的法律制度上看,各國法律體系不盡相同:英國是強調以信托為主,其信托法是差不多監管法律,而1995年養老金法對養老金的托管等方面作了補充性的規定;美國是以企業年金法為主,其聞名的雇員退休金保障法對企業年金的業務作了差不多的規定,同時對稅收法、托管法等涉及到的部分作補充規定;日本的養老金體系也是典型的信托行為,但其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沒有專門的立法,而是存在于多個法律規范之中,如養老金津貼受制于勞動標準法,有稅收的養老金打算受制于公司稅收法,個人養老金打算受制于個人養老金保險法,DB法人養老金打

3、算受制于DB養老金法,DC養老金打算受制于DC養老金法,這種法律體制比較完善,但顯復雜,不易協調;澳大利亞則是以退休金行業監督法為主,以稅法、公司法、信托法和隱私和反卑視法等作為補充。在繳納企業年金時如何進行減稅、免稅和延稅,是阻礙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打算的重要因素。按照2000年的規定,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僅限于試點地區。而面對逐步擴大的企業年金市場,如何在從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在現行的治理方法中還沒有明確體現。 我國企業年金治理以信托型為差不多治理模式,汲取了公司型和契約型的特點,采取包容契約型產品的方法,將其投資、托管、運營等業務部分或全部外包,體現了

4、信托關系和托付-代理關系的結合。在一個聯系緊密地金融市場上,這意味著企業年金與一般信托業務、證券投資基金在操作、運行和監管上都有專門多相似和不同之處。 一、企業年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的理論特性 信托:信托是指托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治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關系涉及到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信托業務中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明確要求使之成為愛護企業年金打算實施的要緊手段之一。自20世紀70年代起,英美國家就利用信托原理來建立養老金的托管制度,分不通過信托法和雇員退休金保障法來明確養老金資產治理

5、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在我國,規范信托行業運作的法規要緊是“一法兩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治理方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治理方法。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通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基金份額,籌集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治理人在約定的領域進行約定性質的投資,是一種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機制。它涉及到基金發起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受益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治理人具有相對豐富的理財知識和投資經驗,建立嚴格完善的內控機制,因此往往是企業年金投資治理人的較好選擇。不同市場上,都對證券投資基金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如美國的證券法、日本的證券投資信托法、中國臺灣的證

6、券投資信托基金治理規則、中國香港的單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則等,我國治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要緊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治理方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治理方法等。 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差不多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它通過建立合適的繳費、治理、投資和收益分配制度,以保障企業雇員在工作期間繳納的經費通過保值增值能滿足退休后改善生活的需要。企業年金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廣泛,包括企業和職工、年金受托人、年金賬戶治理人、年金投資治理人、年金資金托管人等。在運行和操作上,企業年金與企業市場、保險業、證券業、銀行業等有著緊密的聯系。國外對企業年金的法

7、律監管要緊體現在社會養老保障的有關法律上,如美國雇員退休金保障法、聞名的401K打算等,英國的1995年養老金法,澳大利亞的退休金行業監督法,韓國的勞動標準法等,我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監管的要緊法律法規包括企業年金試行方法、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等。 二、企業年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的聯系 1、三者都體現了一定的托付-代理關系,并在制度設計上一脈相承。 信托業務中受托人與托付人的關系,通過將財產交與受托人治理,并為了受益人的利益盡職運作。證券投資基金和企業年金本質上是在信托業務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前者作為基金份額的持有人通過購買基金份額將財產交與基金發起人或基金治理人來治理,通過適當的運作保值增

8、值;后者則是雇主和雇員通過繳納年金經費的形式以退休后獵取本金和收益為目的將財產交與年金受托人治理,亦通過適當的運作保值增值。這三者都體現了金融市場的廣泛存在的托付-代理機制,然而從制度設計有著緊密聯系,差不多上是逐步復雜和深化,體現三者之間一脈相承的緊密聯系。私有信托的制度最為簡單,而證券投資基金引入基金治理人、投資治理人和資產托管人,使得資產運作二次托付,將資產的運作業務與受托治理業務分開;企業年金在此基礎上因為業務需要而更細分當事人,將行政治理業務、賬目治理業務、投資業務和托管業務有效分開,托付-代理關系更為復雜。 2、三者在制度和財產的獨立性設計上有相似之處。 正是托付-代理機制的復雜和

9、深化,導致了三種業務上由當事人產生的相互間的制衡關系有相似和緊密聯系之處。信托關系中,差不多沒有當事人的制衡關系,要緊依靠受托人恪盡職守,履行老實、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義務來愛護托付人的利益,在財產的獨立性上也要緊是依靠規定受托人將受托財產與自有財產分開而達到。與之相比,證券投資基金和企業年金通過引入資產托管人,有效地隔離了投資治理人對財產的操縱,更好地實現財產獨立性。另外,企業年金由于涉及到多個當事人,其間的制衡關系比證券投資基金更為多樣,引入了政府、企業和職工的外部監管、投資治理人、賬目治理人、資產托管人相互監管和中介機構的內部監管。通過如何將治理運作、資產投資和資產托管分立達到保持獨立

10、性的目的是私有信托、證券投資基金和企業年金重要特征之一。 3、三者監管依據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相互阻礙。 信托先于證券投資基金和企業年金的產生,其監管的法律也不同于后兩者。信托法是層次最高的一般法,由全國人大立法通過,其法律規定適用于證券投資基金和企業年金。證券投資基金法也屬于國家法律,也有全國人大立法通過,然而它相關于信托法是特不法,我國現有基金的契約式運行特點決定了其法律關系既有信托法的一般性也有基金法的專門性,因此兩者在運用上遵循特不法優先適用,一般法補充適用的原則。而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則屬于部門規章,由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一部三會頒布實施。基金法是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

11、方法的母法之一,企業年金的運作和投資專門多方面要遵守基金法的相關規定。此外,與之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合同法等都可視作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的母法。 4、三者相似的當事人結構和廣泛的社會阻礙。 作為一種當事人之間的私有關系,私人信托只涉及到簡單的受托人與托付人,雙方的責任義務大多通過相互協商制訂;證券投資基金因為涉及到數目龐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契約型或者公司型來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其當事人的范圍也更為寬泛,不僅包括基金治理人,還有投資治理人、資產托管人、中介服務機構等;而企業年金作為社會養老保障三支柱之一,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安定,更是需要通過嚴密的制度設計、嚴格的監管來保證其運行

12、,其當事人不僅包括金融市場上的要緊參與主體,還包括企業和雇員,以及政府社會保障的相關部門。盡管三者具備差不多的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結構,但由于涉及到的當事人范圍不同,社會阻礙不同,導致了三者對制度設計的要求、監管的力度等也不盡相同。例如在信息披露,對資產的安全性要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的規定等方面,企業年金就比證券投資基金更為嚴格,而證券投資基金相對又比信托有更多的規定。三、企業年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的法律監管的區不 附表“企業年金與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的體系具體比較”見文尾。 通過附表對比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能夠看出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中三者有顯著的區不。事實上,進

13、一步比較看出企業年金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同于一般的信托資產是基于他們對收益性以及安全性的專門要求,兩者從當事人的定位,基金契約的訂立、以及運營過程上都有著本質的區不,具體體現在: 1、構成三種業務的當事人地位與性質不盡相同。 企業年金的設立目的是提高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這就決定了企業年金打算的托付人只局限于設立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相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信托業務的托付人來講,企業年金的托付人具有單一性。這種單一性決定了企業年金的運行目標必須將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考慮,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托付人由因此各方投資者,不同投資者又對風險與收益有著不同的要求,這種多樣性決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的運營風險從一般意義

14、來講高于企業年金。信托業務中的托付人要緊是基于對信托公司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托付給信托公司,依照托付的目的不同,并不是所有托付人都對其托付治理的財產有盈利的要求。 進一步比較受托人發覺,證券投資基金的受托人由基金經理人和托管人共同擔任,這是基金信托關系的一大特色。因為托管人依法享有監督托付人基金治理公司的權利。企業年金的受托人按照試行方法的規定,是指受托治理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年金理事會或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金治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必須符合審慎要求,而該要求在現行信托法中屬于空白,需要在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中協調解決,這一點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受托人有著相同的要求,因此在試行方法中借鑒了證券投資

15、基金法,對受托人的資格從資本標準到道德標準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然而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受托人依舊要緊由企業年金理事會承擔,相比證券投資基金和信托業務來講,其與托付人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一方面能夠保證受托人更加有針對性地為滿足托付人的利益提供服務,另一方面也給受托人操縱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帶來了潛在的可能性。這就需要對企業年金的受托人制定更加嚴格的行為規范。 信托關系中涉及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受益人。按照信托法的定義,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按照規定,信托業務的受益人是廣義的,托付人能夠是受益人,也能夠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也能夠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按照試行方法

16、的規定,企業年金的受益人是指參加企業年金打算并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與信托業務中規定的受益人的區不就在于,在企業年金打算中,受托人不可能成為受益人。同樣,證券投資基金的受益人也比較單一,僅指購買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2、構成三種業務信托關系中的信托契約方式和主體不盡相同。 企業年金基金的信托關系是建立在作為托付人的企業及其職工與作為受托人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之間的。在企業年金理事會與投資治理人、賬戶治理人以及托管人之間形成的是托付代理關系。而證券投資基金卻有兩重信托關系,一重為投資人以購買基金單位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基金治理公司,在投資人(托付人)與基金治理公司(受托人)間形成的以投資人自己為受益人的

17、自益信托關系。另一重是基金治理公司作為托付人,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投資人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關系。這種專門的信托關系使得基金治理公司兼有了托付人和受托人的雙重身份。然而在信托契約的訂立過程中,是由基金發起人和基金受托人共同訂立信托契約;一般社會公眾投資者不參與基金信托契約的訂立,而是通過是否認購基金證券的形式作出是否加入信托契約的意見表示。因此企業年金基金契約的訂立相比證券投資基金來講更加簡單明了,他和一般信托業務中的合同相似。 3、三種業務的運營和治理不盡相同。 首先,基金或資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是指以公開發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投資

18、者募集的方式。由于企業年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屬于私募方式;按照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治理暫行方法的規定,資金信托業務的辦理,不能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因此也屬于私募;而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采納的則是公募的方式。其次,在投資治理方面,法律對年金以及證券投資基金設定了對不同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比例。由于企業年金較高安全性的要求,要緊投資于一些風險較小,收益穩健的投資工具。然而,三者在對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要求方面卻表現得相當一致,通過上面的比較能夠看出,在現行的三部法律中都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放在了一定高度,并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加以約束。在監管方面,考慮到企業年金業務集證券、銀行、

19、保險以及信托領域于一身的特性,必定涉及到多方協調監管,因此體現出功能性監管的必要性;而證券投資基金按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證券治理監督機構實行監管,強調機構監管。 四、企業年金業務、信托業務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監管與法律協調的國際經驗 1、建立完善的多層次法律體系來彌補單個法律監管的不足。 企業年金涉及到多個包括社保、信托、證券、基金、審計、監察等等多個領域,如上文所比較的,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企業年金試行方法可能在某一問題的規定有重合或遺漏之處,需要建立多層次的法律體系來彌補單個法律對監管的真空和不足。從國際上對企業年金的法律制度上看,各國法律體系不盡相同:英國是強調以信托為主,其信托法是差

20、不多監管法律,而1995年養老金法對養老金的托管等方面作了補充性的規定; 美國是以企業年金法為主,其聞名的雇員退休金保障法對企業年金的業務作了差不多的規定,同時對稅收法、托管法等涉及到的部分作補充規定; 日本的養老金體系也是典型的信托行為,但其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沒有專門的立法,而是存在于多個法律規范之中,如養老金津貼受制于勞動標準法,有稅收的養老金打算受制于公司稅收法,個人養老金打算受制于個人養老金保險法,DB法人養老金打算受制于DB養老金法,DC養老金打算受制于DC養老金法,這種法律體制比較完善,但顯復雜,不易協調; 韓國的要緊企業年金監管法律是勞動標準法,其他涉及到具體業務的是公司稅收法、工

21、資愛護法、金融法、投資治理條例等,差不多形成了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澳大利亞則是以退休金行業監督法為主,以稅法、公司法、信托法和隱私和反卑視法等為補充。以上進展成熟的國家都有不斷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國企業年金法的頒布實施只是剛開始法律體系的建設,這就要注意在今后推出的各項治理規定或規章條例要要緊研究已有的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在法律規定上堅持不重不漏,使各參與主體機構不僅有法可依,還應法規協調。 2、各部門綜合監管和協調,確立年金受托人、證券投資基金治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角色定位。 在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強調協調是企業年金運作規范的前提,而具體到監管部門的流程監管,也需要從企業年金、信托和證券投資基

22、金比較的角度去融合。國際上參與監管的往往有專門多部門進行協調(見表)。我國的監管要緊涉及到社會保障部、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他們都能部分地對企業年金,以及托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作出監管,這就需要綜合考慮企業年金的特色,在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參與的過程中,其資格準入、合同簽立、投資治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各個方面都要有相互的綜合監管和溝通機制。附表“各國參與企業年金運作監管的政府部門”見文尾。 3、加強對企業年金不同于信托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部分的監管。 企業年金有著與信托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交叉的方面,過多的是由于其對安全性的高度要求而形成有不于兩者的制度需要,反映在具體運作上就顯示了

23、對企業年金業務流程比信托和證券投資基金更加嚴格的要求。例如在受托人的監管上,英國對養老金受托人資格提出的差不多要求,并規定不能有如下歷史紀錄,包括:角色混淆,方案精算師和方案審計師不能同時又是受托人;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和法庭明令禁止;沒有資格擔任公司董事;銀行破產等;而美國通過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來限定受托人嚴格履行審慎人原則;澳大利亞的規定是職業年金監督法(SIS)規定受托人職責要緊包括老實行事、運用技巧、小心慎重、努力勤勉;把成員利益放在首位等等。又例如在投資人資格準入上,國外采取以歐洲大陸國家、智利、秘魯等拉美國家、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為代表的嚴格準入限制模式和以美國、

24、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為代表的審慎性治理模式,差不多上對企業年金自身特點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我國在這方面也要注意如何通過制定合適的法規,實施有效的監管,來確保企業年金高安全性的問題。 五、企業年金基金立法的有待完善之處 1、有關受益人是否能夠放棄托管受益權的問題 我國信托法第46條規定:“受益人能夠放棄托管受益權”。通常,差不多養老保險的受益人不能放棄其收益權,因為差不多養老保險是為需要保險的老人提供的差不多生活保障;而企業年金是差不多養老保險的補充,其設立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在差不多生活保障的基礎上獲得更高的福利水平,這就使企業年金的受益人是否能夠放棄其受益權利成為了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因為一方面受益人可能因為差不多滿足了差不多的生活需要,對這部分補充待遇缺少消費的渠道,或者講沒有能力發揮企業年金提高生活水平的作用,這使得他們產生放棄或者轉讓受益權的動機;而另一方面,現行的企業年金基金治理試行方法又沒有對放棄或轉讓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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