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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安 廣 播 電 視 大 學 銅 陵 分 歐陽歌谷(2021.02.01)畢 計分校名稱銅陵廣播電視大學年專學級業號09 秋法學(本)0934001256929課題名稱 婚財關的思考與論述 學生姓名董 文 文指導教師范楊林完成時間 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銅 陵 分 校 教 處 印 目 錄一、婚姻訴訟中夫妻財產的分割(一)房產的分割(二)投資經營性財產的割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確定(一)夫妻共同財產與家財產的區別(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財產的區別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權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一)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念(二)夫

2、妻財產約定協議生效的要件五、婚姻法解釋 (三)中明確的婚姻財產關系(一)婚姻不動產財產關的明確(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共有財產分割婚姻財產關系的思考與論述鳳文 【內容摘要】 隨著國場經濟的深入和發展、改革開放后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加快,個人有的財富種類和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加,人們對婚姻財產關系識的思想觀念也在不斷更新和豐富。時代的發展迫切的要求法在婚姻財產關系調整上給予充分的規 定和定義,以便于指導和整各類婚姻財產關系。本篇論文對“婚姻訴訟中妻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確定”、“婚法解釋( ) 明確的婚姻財產關系”等涉及婚姻財產關系法律上的定義和規定進行了研究和論述;對如何避免夫妻之間婚時的

3、財產糾紛?夫妻雙方不離婚,共同財產能分割嗎?等問進行了思考和深入細致的探討。【關鍵詞】約定協議;共財產;處理權;財產關系;共同共有 人婚姻財產關系的思考與論述一、婚姻訴訟中夫妻財產的分割(一)房產的分割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 20 條定,雙方對夫妻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并且同意競價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對于離婚時雙方尚未得

4、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 21 條定,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使用、承租的公房,雙方無所有權,只有使用權,離婚時,如果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民法院也應在離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 2 月 日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問題的解答,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規 定。、離婚時,雙對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權的條件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姻關系存續 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婚時,雙

5、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房屋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其他應當認定 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對夫妻雙方可承租的公房,離婚時人民法院的處理原則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照顧無過錯一方。此外,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6、如其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 決住房的,可予準許。、離婚時,一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時的處理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 。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離婚,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 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對夫妻雙方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房屋的處理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

7、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 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式解決。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二)投資經營性財產的割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根據姻法解釋二第 1 條規定,對此應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按市價分配;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數量按比分配。應注意的是,對于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者股份,民法院不宜進行分割處理。如我國公司法第 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內不得

8、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持公股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上述人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份于法律規定的上述情形,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辦理,待轉讓條件就后,參照婚姻法第47 條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財產。2、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的分。婚姻法解釋二第 16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

9、購買權的,該股東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 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對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致有限公司的股權發生轉讓,還應遵守公司法關于股轉讓的相關規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 司股東人數的法定上限( 50 人的規定。3、

10、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 條規定,按以 下情形分別處理:(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分割;(3其合人同轉,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確定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產,首先應首先明確財產權屬,區分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那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產及夫妻個人財產而言,如何來區別 認定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婚姻關系

11、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收人和財產,均歸夫雙方共同共有,但個人特有的財產或雙方約定分別所有的財產外。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下列范圍:、勞動所得的報酬勞動報酬的形式多種多樣,包工資、獎金、津貼等,以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亦屬此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的收益: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從事產、經營所得的勞動收入和資本性收入,如承包經營、購買股和債券、投資公司和企業所得紅利、興辦公司和企業所得收益;3知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

12、確指定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外;5其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包括( )一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有爭議財產的認定:對個人財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 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處理。對于有爭議的財產的性質應當以法律構成要件為基礎,結合經驗法則,通過對當事舉證和法院依法調查取證的結果綜合分析、作出認定。對財產于夫妻共同所有還是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存在爭議,經查證仍真偽不明的,可推定為夫妻共同財 產。(一)夫妻共同財產與家財產

13、的區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共同財產和各自所有的財產的總和。包括:1夫一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共同財產;3子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財產; 4、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家庭財產涵蓋了夫妻共同產。分割時應當首先從家庭財產中分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后再行分割。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于本人所有,由離婚后與子女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為管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財產的區別1、念和范圍不同。夫妻個人財,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雙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的財產。其范圍包:(1一

14、的婚前財產,該財產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妻共同財產;()一方因身體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活補助費等;()遺囑或贈與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4夫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購置的貴重飾品,摩車、小汽車等生活資料,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如一方獲得的獎章、獎品,軍人的傷亡保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等。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書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為約定先于法原則。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2、利義務不同。夫妻對共同財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即不分份額平

15、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一致意見。如一方擅自處分重要的共有財產,另一方有權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表示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給另一方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由擅自處分的一方予以賠償。此外,夫妻雙方應平等地承家庭財產上的義務。家庭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不足部分則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夫妻一方的人財產,

16、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所有權,無須征得對同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個人財產所債務,均應由夫妻個人財產承擔清償 責任。根據婚姻法第 19 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的夫妻所得除了個人特有財產外,均 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妻共同財產包含:、約定夫妻共財產根據婚姻法第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夫妻財產權屬自由的進行約定。有效的夫妻產約定一般應包含以下要素: (1)約主體應為具有合法婚姻關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2)約,妻雙方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人; 締行

17、或內容,須為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締約內容應合法,并不超過夫妻財產的范 圍,更不得規避法律效力(5)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此外,在婚關系存續期間,法律未禁止婚姻當事 人對財產約定進行變更或銷。、法定夫妻共財產在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 1 7 條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 妻共同所有:(1)工、獎金。工資、獎金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的勞動報酬所得。工資、獎金是我國遍實行的勞動報酬形

18、式,同時參照 1993 月 日動部印發的中華人民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于勞動報酬性 質的津貼、補貼也應屬于妻共同財產范圍。(2)生、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勞動收入和資本收益。具體形式除設立公、企業、投資辦廠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等種方式,從事上述活動的收益應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3)知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智慧產品商事標記及商譽等并享受其益的一組權利。知識產權的范圍相當廣泛,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權,與競爭有關的權利如商譽權、競爭者地位權等。姻法解釋二第 條此作了規

19、定,即“婚姻法第 17 條 項規定的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如作品的署名權、發表權、保持作品完整權,因人身密不可分,專屬于著作權人一方所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僅屬于一方的精財富,尚不具備物質財富的內容,故不能請求分割。但如作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則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該受益實際取 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在離婚以后。(4)繼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20、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了他人的財產,只要被承人和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只歸夫妻一方,么所繼承和受贈與的全部財產都歸夫 妻雙方共同所有。(5)其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第 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其中,一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是指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問題就此,應根據收益的具體情形進行分析認定:一是一方婚前個財產的自然孳息,根據天然孳息應歸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

21、利人基本原理,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二是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婚后購買有形財產的,應當認定為一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方的個人財產;三是用婚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值的部分,屬于婚姻規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一方用婚前個人的財產投資人股在婚后取得的紅利,屬于投經營性收益,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產。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第 17 條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有平等的處理權。”依照我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若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做特別約定,應為共同共有,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幾個共同共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

22、義務,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 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利、承擔義務。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并非指共有財產雙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權或者哪方貢獻大哪方權利大,而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處分,當然這并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處分。否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來說財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不能主張分割,而只有在婚姻關系解即共同共有的基礎不存在時才可以要 求分割。如前所述,夫妻共同

23、財產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人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后進行。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抗善意第

24、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以保護第三人利益,護交易安全,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礪子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權,第三人很難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經過對方同意,也不知道。此時,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 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償。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11 月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 由一

25、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如何避免夫妻之間離婚時財產糾紛?如果估計未來婚姻一旦出現裂痕,而財產方面糾紛無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離婚時與對方就財產的問題纏不清,簡單的方法只有一個,進行夫妻財產約定。但提醒大的是,一定要作明確的約定,約定不清,同樣會有麻煩。婚姻采納了約定財產制,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歸所有。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 束”。(一)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念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

2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定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 的,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產制的規定處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形式般應采用書面形式,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采用口頭形式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 定有效。歐陽歌谷創編

27、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內容我國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夫妻可以將婚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約定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生效的要件夫妻或者擬結為夫妻的當人,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產 生的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 、約定雙方必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 雙方必須有完全的行為能;協議必須由婚姻當事人親自訂立, 不能由他人代理。 、夫妻雙方必須在平自愿的基礎上,通過 協商,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協議 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表示。 、約定的

28、內容限夫妻所享 有的財產權利范圍,必須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約 定要明確,明確具體的財內容、財產處所、財產歸屬等。 5 雖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但未締結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無效的 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的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認可,該協議未 生效或者無效。當事人可以在婚前、結婚或者婚姻存續期間訂立、變更或 者廢止約定財產制。五、婚姻法解釋 (三)中明確的婚姻財產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題的解釋(已于 年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員會 第 次議過,自 年 月 13 日施。婚姻法解釋 (三)中明確了婚姻不產財產關系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 財產分割 ,現婚財產糾紛具有及

29、時準確的指導意義。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一)婚姻不動產財產關的明確2021 年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人共和國婚姻法 若問題的解釋(三)首次明確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這是此次司法解釋中最受關注的的新規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子女

30、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母的利益。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擔心因子女離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

31、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的權益。2021 年 1婚姻解釋(三)第十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補償。”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僅僅機

32、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承擔,這樣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抵押貸款合同,銀行

33、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歐陽歌谷創編2021 年 1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房產升值、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法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償。婚姻解釋(三)第十條的第二款恰恰證明了老婆和老一樣,都可以是房東。這對于沒有購房卻又幫配偶長年還貸的方,實現了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公平。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共有財產分割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關的情況下主張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審判實踐中存在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共有關系

34、是最典型共同共有關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不得請分割共同財產,只要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無法分各自的份額,無法確定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只有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以后,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民法院不應受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當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保護自己財產權利的救濟徑。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行轉移、變賣,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等,而另方因種種復雜的因素不想離婚,或者在起訴離婚后被法院判決準離婚。如果絕對不允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隨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無可奈何,弱者利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 障,其結果有悖法律公平則。現行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定也突破了傳統民法的共有理歐陽歌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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