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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學知識要點XXXX保險學知識要點XXXX保險學知識要點XXXX風險與保險第一節 風險及特征與類型一、 風險的基本概念(一) 風險的定義在本書中,風險主要指損失的不確定性。(二) 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損失1、 風險事故:指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和條件。2、 風險因素:指引起風險事故發生的因素、增加風險事故發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發生后造成損失擴大和加重的因素。風險因素可分為自然風險因素、道德與心理風險因素、社會風險因素等三類。3、 風險損失:指人身傷害和傷亡及價值的非故意的、非預期的減少或損失,有時也指精神上的危害。風險損失既可以產生于風險事故的發生,也可以產生于風險因素的存在。4、 三者的
2、關系風險因素可能引起風險事故,風險事故可能導致損失,風險因素存在的本身也可能引起損失。二、 風險的基本屬性(一) 風險的基本屬性1、自然屬性 風險事故包括災害和意外事故,而災害主要指自然災害,這是人類尚無法控制其發生的自然運動;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同樣具有自然屬性。2、社會經濟屬性 風險的社會經濟屬性首先體現在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會導致一些風險因素和風險事故的出現;其次,風險本身即是相對于人類社會而存在的。(二) 風險的特征1、 風險存在的客觀性2、 風險存在的永恒性3、 具體風險發生的偶然性4、 大量風險發生的必然性三、 風險的分類(一) 按損失產生的原因分類自然風險: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導致物
3、質毀損和人員傷亡的風險。人為風險:指造成物質毀損和人員傷亡的直接作用力與人的活動有關的風險。其中包括行為風險、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和技術風險。(二) 按風險的潛在損失形態分類財產風險:指各種物質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貶值的風險。責任風險:指團體或個人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信用風險:指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人身風險:指人因疾病、衰老、意外傷害等造成殘廢、死亡等。這些事故會導致本人或其所贍養的親屬在經濟生活上的困難。(三) 按風險事故的后果分類投機風險:指具有正負損失兩種可能性的風險。一般保險不承保投機風險。純粹風險:指只有損失或
4、不損失兩種可能性的風險,可分為可保風險和不可保風險。其中,可保風險一般需滿足五個要求,包括損失的非一般性、偶然性、可統計性、損失程度的可確定性和非巨災性。(四) 按風險能否處理分類可處理風險:指可以預測和控制的風險。不可處理風險:指無法預測和無法控制的風險。第二節 風險管理的基本概念一、 風險管理的概念與意義(一) 風險管理的概念風險管理是研究風險發生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的一門新興管理科學。(二) 風險管理的意義1、 對具體經濟單位的意義:可維持各類經濟單位各種活動的穩定和安定,提高效率等。2、 對社會經濟的意義:可使社會獲得其總體效應,避免社會經濟的波動,有利于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二、 風險管
5、理的目標(一) 損前目標指風險事故發生前風險管理應達到的目標,包括經濟合理目標、安全系數目標、社會公眾責任目標等多種具體目標。(二) 損后目標 指風險事故發生之后的風險管理目標,包括生存目標、持續經營目標、穩定收益目標、實現持續增長目標、社會責任目標等。三、 風險管理的組織風險管理組織包括內部組織和外部組織。其中,內部組織指經濟單位內部專門設置的風險管理部門;外部組織指為經濟單位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專職社會部門和機構。四、 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一) 風險識別指對潛在的和客觀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和歸類,并分析產生風險事故的原因和過程。包括感知風險調查和了解潛在的以及客觀存在的各種風險;分析風險分
6、析引起風險事故的各種風險因素。1、 風險識別的主要內容a 風險源識別b 風險暴露識別2、 風險識別的方法a. 風險清單識別法b. 財務報表識別法c. 流程圖分析法d. 風險鏈分析法e. 事件樹分析法f. 事故樹分析法(二) 風險衡量指在識別分析的基礎上對風險進行定量分析和描述。(三) 風險評價 指在風險識別和風險衡量的基礎上,將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嚴重程度,結合其他因素得出系統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確定系統的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定性評價、定量評價和綜合評價。第三節風險處理的基本方法一、 風險控制方法(一) 風險避免即放棄和不進行可能帶來損失的活動和工作。(二) 風險防止
7、即采取預防和抑制等手段減少損失發生的機會和降低損失的嚴重性。(三) 風險分離即將面臨損失的風險單位進行分離。(四) 風險分散指對各級風險因素間的以及風險因素與其他因素間的負相關關系進行資產組合,使企業的風險減至最小。二、 風險的財務處理方法(一) 風險自留即企業自行承擔部分和全部風險。決定風險自留的主要因素有:必要性、方便與可控性、成本。具體措施:a. 建立損失儲備基金b. 建立自保公司(二) 風險轉移指企業將自己的風險轉移給他人,包括保險轉移和非保險轉移兩種方式。第四節 保險的特征與內涵一、 保險的概念 從經濟意義上看,保險是以集中起來的保費建立基金,對被保人受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給予補償
8、的一種制度。從法律意義上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二、 保險的基本特征(一) 特定風險和約定事件的存在(二) 多數經濟單位的結合(三) 科學的計算方法(四) 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對等三、 保險與類似活動的區別(一) 保險與自保的區別 保險為多數經濟單位的集合,是各經濟單位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承擔;自保則是各經濟單位的單獨行為,是各經濟單位將風險保留的一種特殊形態。(二) 保險與儲蓄的區別a. 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是由眾多人共同建立保險基金,幫助少數遇險的人;而儲蓄是個人行為,沒有互助性質。b. 儲蓄原則上可自由提取,而保險交付的保費原則上不可由個人自由提取。c. 儲蓄結束所獲資金只是本金加利息;而在保
9、險中,一旦被保險人獲賠,所得資金往往會遠超出所繳保險費。(三) 保險與救濟的區別 保險救濟實施形式合同形式單方行為,不受任何限制體現的關系合同關系贈與關系保障程度較高較低(四) 保險與賭博的區別保險是通過風險分擔的辦法保障被保險人生活穩定,進而維護社會的穩定;而賭博則是通過承擔風險意圖獲得額外的錢財,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四、 保險的內涵(一) 損失說(二) 非損失說(三) 二元說 第五節 保險的分類一、 自愿保險和法定保險(一) 自愿保險:在自愿的原則下,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二) 法定保險:由政府頒布保險法規,強制單位或個人參加的保險。(三) 自愿保險和法定保險的比較 自愿保險
10、法定保險保險關系建立的根據保險合同國家法規涉及的保險性質一般僅與個別單位或個人利益有關一般涉及多人利益,帶有社會性實施的目標為滿足損失補償的需要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或政策目標保障的水平較高較低二、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一) 財產保險:以各種物質財產以及有關的利益為標的的保險。包括:1、 有形財產保險a. 海上保險b. 火災保險c. 內陸運輸保險d. 工程保險e. 運輸工具保險f. 鍋爐及機器保險g. 盜竊保險h. 農作物保險i. 畜禽保險2、 無形財產保險a. 責任保險b. 信用與保證保險(二) 人身保險1、 人壽保險a. 死亡保險b. 生存保險c. 生死兩全保險2、 意外傷害保險3、 健康保
11、險(三) 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比較 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賠付性質以財產的實際價值和實際損失為依據。按雙方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性質和經營技術所保風險規律性不強,故保險經營上需保持較高現金準備,再保險運用很重要。所保風險規律性較強,現金準備需要較少,保險經營較為穩定,再保險重要性較小。保險期限多屬短期保險。多屬中長期保險。保險費率的構成費率以過去的財產保險損失統計資料為依據,保費主要用于損失補償。費率以人的死亡率和利率等為依據。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因素。三、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目的實施社會政策,安定人民生活取得經濟利益,獲得利潤經營主體國家保險企業參與形式強制保險自愿保險四、
12、 原保險和再保險原保險: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直接承擔責任的保險,也叫第一次保險。再保險:指將原始的保險責任再予以轉嫁的保險,也叫第二次保險。 第六節 保險的產生與發展一、 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一) 自然基礎(二) 社會經濟基礎二、 古代保險思想和原始保險形態(一) 海上保險的產生(二) 火災保險的興起與發展(三) 人身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四) 責任保險的起源與發展(五) 信用和保證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三、 近現代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第七節 世界保險業發展的特點和趨勢一、 保險規模不斷擴大二、 新的險種不斷涌現,業務范圍不斷擴大三、 保險人組織形式的多樣性四、 保險營銷方式的發展五、 保險經營與管理技術
13、的發展六、 保險與其他金融服務的融合七、 巨災風險加大,巨額保險增多,保險市場面臨巨大挑戰八、 資金運用的發展九、 保險業的國際化與保險監管的寬松化十、 世界保險業發展的不平衡性保險性質和功能1、保險的基本功能:分散危險功能、補償損失功能。 派生功能:積蓄基金功能、監督危險功能。2、保險在微觀經濟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于企業加強危險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3、保險在宏觀經濟中的作用: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推動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有利于財政和信貸收支平衡的順利實現;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
14、力;動員國際范圍內的保險基金。4、商業保險的構成要素:專營機構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形式;保險利益前提;大數法則數理基礎;保險基金物質基礎。5、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比較:商業保險:又稱合同保險或自愿保險,即保險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保險合同,由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用于建立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發生合同約定的財產損失或人身事件時,保險人履行賠付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社會保險: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為依靠工資收入生活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進社會安定的制度或行為。相同:都是經濟保障制度,其目的和作用都是為了補償損失,保證經濟生活的安定。區別:a.實施方式不同:商業保險一般是自愿保險,只有少數險種是強制性
15、險種;而社會保險的險種均為強制性險種,體現社會公平,兼顧效率。b.舉辦主體不同:商業保險由專營的保險公司舉辦,遵循等價有償的商業原則;而社會保險一般由政府舉辦,是以社會安定為目的的非營利性保險。c.保費來源不同:商業保險的保險費是由投保人交納;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一般由雇主和雇員一起承擔。d.保險金額不同:商業保險中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利益的價值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決定。而社會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6、商業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的比較:政策性保險可分為兩類:一是社會政策性保險,即社會保險;另一是經濟政策性保險。區別:a.舉辦主體不同:商業保險可以國營
16、、公私合營或私營;而政策保險一般由專門成立的專業保險公司或由國家指定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國家同時給予優惠政策。b.經營目標不同:商業保險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政策性保險公司雖然也要求經濟核算,但必須兼顧,甚至更注重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c.承保機制不同:商業保險的品種多,可由投保人任意選擇,同時在保險利益的價值范圍內由投保人自己決定投保金額,甚至保險費率亦可談判;而政策性保險有特定的險種、單一費率。7、商業保險與儲蓄比較:區別:a.經濟范疇不同:儲蓄屬于貨幣信用范疇,是貨幣借貸行為,可以單獨、個別地進行;而保險則是獨立于貨幣信用之外的另一個范疇,它必須依賴多數經濟單位或個人才能實現,是一種聯合互
17、助的行為。b.需求動機不同:儲蓄需求的動機一般是基于購買準備、支付準備和預防準備,一般在時間和數量上均可以確定;而對保險的需求則是基于特定事故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和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c.權利主張的不同:儲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為原則;保險貫徹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則。d.運行機制不同:儲蓄行為主要受流動性偏好等因素的影響,而且無需特殊的技術進行計算;保險行為主要受危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影響,且需要概率論的方法計算保險費率,達到損失補償均攤的目的。8、商業保險與救濟的比較:相同:都是災后保證經濟安定的措施。區別:a.權利義務不同:就既是一種基于人道主義的單方施舍行為,沒有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
18、;保險合同行為要求合同雙方必須權利義務相等,貫徹等價有償原則。b.給付對象不同:救濟對象事先不能確定,較廣泛;而保險的保障對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確定的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領人。c.主張權利不同:救濟形式多樣、數量不定;而保險金的賠付或給付則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履約。9、保險公司的功能組織經濟補償功能基本功能之一 掌管保險基金的功能 防災防險功能 融通資金功能基本功能之一 吸收儲蓄功能10、保險公司的性質我國保險公司與世界各國的保險公司一樣,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形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 、概念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倍?、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特
19、征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必須合法。三、種類1、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時的保險的金額,即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就承擔損失補償或給付的最高限額。它同時也是計算的基礎。保險價值:財產投保時或出險時當時當地完好市價。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足額投保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超額投保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不足額投保2、分類1)定值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訂立的時候規定保險價值不定值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訂立的時候規定保險金額區別:不同的保險合同投保的賠償不同。2)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3)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
20、保險合同四、保險合同的解釋 1、解釋原則:文義解釋;意圖解釋;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向解釋;批注優于正文,后加的批注優于先加的批注 2、爭議處理:協商;仲裁;訴訟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1.含義: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2、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告知: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將與保險標的的有關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保證: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項的作為或不作為作出許諾。及時通知:所謂及時通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危險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盡快使保險人知悉
21、有關情況。3、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說明: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及代理人在保險展業及訂立合同過程中,應如實向投保人介紹、解釋保險條款。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可以主張的權利。禁止反言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既然已放棄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力,爾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張該種權力。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及時、準確、合理補償性原則含義當保險事故發生并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保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損失補償原則的限制損失補償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現金價值=重置成本折舊重置成本:指重新建造或購買相同
22、或相似的全新物品的成本或價格以保險金額為限以最高投保金額為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這個金額。3、 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定值保險:因為不論保險標的價值如何變化,保險人對損失的賠償都是按合同約定的價格來進行的。此時保險人的賠償金額并不一定是實際損失額重置價值保險(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也稱為恢復保險,即保險人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保險公司在簽發此類保單時,一般都須附加“重置價值保險條款”以明確雙方責任。人壽保險:因為人的生命是難以用金錢來衡量的,因此保險金額通常是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確定,而被保險人死亡
23、時,如果持有多份保險合同也可以得到多份賠償。代位求償原則含義代位追償是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方造成的損失時,保險人有權在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損失賠償的責任后,其已支付的賠償金額的額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責任方要求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后,即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責任方進行追償。代位求償原則的適用范圍保險代位求償原則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的形式1)、權利代位含義:求償權代位,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對象: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和保險
24、標的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亦可以是自然人。保險人可以取得代位求償的情況: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不當得利;法律規定第三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2)、物上代位(委付)含義: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委托;“委付通知”可保利益原則含義: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經濟利害關系??杀@娴臉嫵稍瓌t須是合法的利益;須是確定的利益(現有的,預期的,責任的);須是經濟上的利益近因原則含義1)、近因引起
25、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并非是時間上、空間上最近的原因。 2)、近因原則 引起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若近因屬于除外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近因原則的應用1)、認定近因的應用 對造成損失原因分析判斷,確定事故近因; 對應保險險種,判斷近因是否為保險責任。2)、近因的認定 = 1 * GB3 、單一原因:近因即損失原因 = 2 * GB3 、多種原因同時發生: 除外原因; 結果是否可分解:可分解:只承擔承包責任;不可分解:除外危險為近因 = 3 * GB3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從原因推斷結果;從結果推斷原因 = 4
26、* GB3 、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近因為新插入導致因果關系間斷的獨立事件; 若新原因為除外責任,只負擔最初的承保危險責任;六、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1、分攤原則同樣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也是為了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互利性。其內容是:在重復保險的前提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家承保該業務的保險公司要對賠款進行分攤,使被保險人從各家保險公司得到的賠款總額不得超過其實際發生的損失額。主要目的是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防止被保險人由于多家保險公司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從而一方面保證損失補償原則得到實現,另一方面防止產生被保險人為了得到超額賠款而故意偽造保險事故的道德風險2、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比例責任制由各家
27、保險公司根據自己承保的保險金額來確定損失賠償的比例 責任限額制由各家保險公司首先確定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應付的賠償限額(通過對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額和可保利益的比較而得出的最小數額),然后根據賠償限額來確定分別承擔的損失賠償的比例 ,順序責任制根據投保人投保的時間順序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順序,首先由先承保的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賠償,如果先承保的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賠償額不足以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則由其后承保的保險公司繼續賠償,直至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足額的賠償為止。保險合同的主、客體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作為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的主體。保
28、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但保險合同也與一般合同有不同之處:一般合同多是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而保險合同則既可為自己的利益,也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保險人(insurer),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通常指各類保險公司。2、投保人(applicant),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3)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1、被保險人(insured),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
29、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2、保單所有人,是指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 保單所有人的稱謂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在人壽保險中,由于大多數人壽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儲蓄性特征,以及在許多場合所有人與受益人并不是同一個人的事實,所有人的意義就顯得十分突出和重要了。所有人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產生。他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機構;既可以與受益人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其他的任何人。但一般來說,被保險人與保單的所有人為同一人的情況較為普遍。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通常包括:(1)變更受益人;(2)領取退保金;(3)領取保單紅利;(4)以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借款;(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
30、請貸款;(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3、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的構成要件:(1)受益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資格享受保險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負繳納保費的義務,保險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2)受益人是由保單所有人所指定的人。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
31、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根據合同內容的不同,保險條款可以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基本條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附加條款是指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增加了附加條款即意味著擴大了標準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一)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險標的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將保險標
32、的明確記載于合同中,這樣才能決定保險的種類,并據以判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對之具有可保利益。3、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應當依據以下兩個原則:(1)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2)嚴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則。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4、保險費,是指投保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所應支付的代價。5、保險期限,即保險合同的有限期限,也就是保險合同從開始生效到終止的這一期間。(二)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合同依照其訂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四種書面形式:1、投保單: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投保單由保險人準備,通常有統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險人所列
33、項目逐一填寫。不論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動,還是保險人的邀請,投保單的填寫均不改變其要約性質。2、暫保單,又稱為臨時保單,它是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3、保險單,簡稱為保單,它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行為的一種正式書面形式。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的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所記載的內容是雙方履約的依據。4、保險憑證,也稱為“小保險”,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生效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訂立須經過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險人同意兩個階段,這
34、兩個階段即合同實踐中的要約與承諾。(一)要約 要約也稱為“提議”,它是指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個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三個條件:(1)要約須明確表示訂約愿望;(2)要約須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3)要約在其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保險合同的要約通常由投保人提出。雖然在許多場合,看起來是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積極主動的向投保人“推銷”保險,但其實質仍然是投保人提出要約,即投保人是要約方。(二)承諾 承諾是指當事人另一方就要約方的提議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諾的人即為承諾人或受約人。合同當事人一方一經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承諾需要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35、;承諾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險人作出的。由于保險公司要約通常采用投保單形式,而投保單又是保險人事先印好的,因此,當投保人按投保單所列事項逐一填好后,經保險人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將予以接受,經簽章后,即作出承保,保險合同隨之成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 許多保險合同約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時間內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況下,保險人的責任是不同的。保險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
36、生效后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按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三、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投保人與保險人都必須各自承擔自己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只有一方履行其義務,他方才得以享受其權利。(一)投保人的義務1、繳納保費的義務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2、通知義務。投保人的通知義務包括保險事故“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和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不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還應當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二)保險人的義務1、條款說明2、及時簽單義務3、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密4、確定損失賠償責任5、履行賠償給付義務(1
37、)賠償或給付金額(2)施救費用(3)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其主體、內容及效力的改變。 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有些長期性保險合同,需要隨著主觀和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主體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一般來說,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不是保險人的變更(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
38、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它包括被保險人地址的變更;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品種、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航程變更;船期變化等。這些變化都會影響到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的變化。 (三)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1、合同的無效 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雖已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來劃分,合同的無效有以下幾種:(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保險合同無效: A、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做申明; B、惡意的重復保險; C、人身保險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 D、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年齡限
39、額。(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3)自始無效與失效2、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方面的行為。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無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權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則是根本不發生效力。解除權有時效規定,可因時效而喪失解除權;而無效合同則并不會因時效而成為有效合同。 3、合同的復效 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保險合同爭議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合同主體就合同履行時的具體做法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糾紛。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的解釋是指當保險當事人由于對合同內容的用語理解不同發生爭議時,依照法
40、律規定的方式或約定俗成的方式,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或文字的含義予以確定或說明。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通常有以下幾種:(一)文義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來解釋,既不超出也不縮小合同用語的含義。文義解釋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二)意圖解釋原則 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無法運用文字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意圖解釋只適用于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的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
41、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四)批注優于正文、后加的批注優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釋原則(五)補充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求大同、存小異來解決糾紛(二)調解 調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機關或法院的參與下,通過說服教育,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平息爭端。(三)仲裁 仲裁
42、是指爭議雙方依照仲裁協議,自愿將彼此間的爭議交由雙方共同信任、法律認可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決。(四)訴訟 訴訟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它是解決爭議時最激烈的一種方式。保險形態的分類保險形態分類的意義與方法保險形態分類的意義 首先,通過保險形態的分類分析,可以確定保險學的研究范圍,了解保險的發展變化及其規律。 其次,保險形態的分類分析可以幫助人們弄清保險各種類別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改進保險經營方式,加強保險經營管理,建立健全與保險形態相適應的保險法規和制度,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最后,保險形態的分類分析可以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的全面了解,以便根
43、據各自生產和生活的風險管理的需要,選擇適用與其需要相適應的保險種類。保險形態分類的方法法定分類法保險形態的法定分類法源于各國的法律,由于各個國家的保險法規對保險分類的規定不同,因而保險形態分類在各個國家之間不盡相同。法定分類法的確立是出于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宏觀管理的目的。理論分類方法保險形態的理論分類法主要基于對保險的總體特征的把握,以及對保險運動規律的探求,這種分類通常反映出理論上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類和實用分類。實用分類法保險形態的實用分類法來自于保險公司的業務實踐,是保險公司根據自身業務操作的需要對保險業務進行的劃歸。實用分類對保險劃歸是基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通過對業務的劃歸而更好地調整
44、自身的經營,以適應保險需求市場。第二節 保險形態分類的標準保險經營保險經營主體:私營保險;公營保險。保險經營的性質:盈利保險;非營利保險。保鮮技術計算技術:以計算技術在保險經營中應用程度為標準,保險形態可以區分為人壽保險與非人壽保險。風險轉嫁方式:以風險轉嫁方式為標準,保險形態可以區分為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業務承保方式:以保險業務的承保方式為標準,保險可以區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復合保險、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給付形式:定額保險與損失保險:損失保險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由保險人估計保險標的實際損失額而支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定額保險適用于人身保險,損失保險適用于財產保險。定額保險與利益保
45、險這是風險減輕學說的代表人物、美國保險學者馬赫爾等對保險進行的分類。馬赫爾所說的定額保險,與其他定額保險一樣,是指保險給付事先約定,與實際經濟需要無關的一種保險。利益保險不是作為保險險種的利益保險,而是從對被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的利益關系確定給付標準的一種保險。衡量給付高低的標準是保險保障率,即必要的給付金額與實際給付金額的比率。現金保險與實物保險保險政策自愿保險與法定保險自愿保險亦稱任意保險,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或是需要保險保障的人自愿組合、實施的一種保險。前者如商業保險、營利性保險等;后者如相互保險、合作保險等。自愿保險的保險關系,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決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關
46、系。法定保險又稱強制保險,是國家對一定的對象以法律、法令或條例規定其必須投保的一種保險。法定保險的保險關系產生于國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普通保險與政策保險普通保險是指基于個人或經濟單位風險保障的需要,經過自由選擇而形成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普通保險保險關系的形成不含有執行特定的國家政策的成分。政策保險則是政府為了政策上的目的,運用普通保險的技術而開辦的一種保險。政策保險的種類包括社會政策保險和經濟政策保險兩大類別。立法形式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損失保險與人身保險損害保險與人壽保險財產、意外保險與人壽、健康保險經濟因素企業保險與個人保險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收入保險、財產保險、費用保險第三
47、節 保險業務的種類財產保險概述: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導致財產的損失,以金錢或實物進行補償的一種保險。財產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等;狹義的財產保險是以有形的物質財富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本處所要分析的是狹義的財產保險 。火災保險火災保險,簡稱火險,是指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因火災所導致的損失負責補償的一種財產保險。早期的財產保險主要是針對火災對于各種財產所造成的破壞。隨著保險經營技術的改進,保險人開始將火災保險單承保的責任范圍擴展到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對于財產所造成的損失,但國際保險市場習慣上仍將對
48、一般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保險稱為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海上保險,簡稱水險,是指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物因海上危險所導致的損失或賠償責任,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 在所有保險中,海上保險的歷史最為悠久,其保險標的隨著保險經營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現在的廣義海上保險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保包括一部分陸上危險在內的原來意義上的海上保險,叫作海洋運輸保險;一是專門承保內河、湖泊、鐵路、公路及航空運輸等風險的海上保險,叫作內陸運輸保險。需要指出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國家都采納上述解釋。汽車保險汽車保險的內容包括汽車損失保險和汽車責任保險。前者主要承保汽車車身的損失,有時也承保醫療費用風險。此種醫
49、療費用風險,是指被保險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同車乘客直接受到身體傷害時,由其支付醫療費用的風險。后者承保被保險人因汽車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故稱第三者意外責任保險。汽車第三者意外責任險通常又被區分為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險、第三者財產損害責任險等。航空保險航空保險是一個統稱,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其保障范圍包括一切與航空有關的風險。航空保險與海上保險、汽車保險一樣,在國際上通常將其單獨命名。航空保險的保障對象有財物和人身之分,以財物為保險標的的航空保險,主要有飛機保險與空運貨物保險;以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航空保險則有旅客責任險、飛機第三者責任險和機場責任險等。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
50、對進行中的建筑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于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與普通財產保險相比,工程保險的特點在于:首先,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是一種綜合性風險,表現為風險承擔者的綜合性、保險項目的綜合性和風險范圍的綜合性。其次,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是一種巨額風險。最后,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是一種高科技風險。利潤損失保險利潤損失保險在英國保險市場上被稱為災后損失險(Consequential Loss Insurance);在美國保險市場上被稱為營業中斷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
51、nce)或毛收入險(Gross Earnings Form)。利潤損失保險是對傳統的財產保險中不承保的間接后果的損失提供損失補償。它承保由于火災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停產、停業或營業受到影響所造成的間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利潤損失和災后營業中斷期間仍需開支的必要費用等損失。利潤損失保險是一種附加險,它是依附在火災或財產保險基本保單上的一種擴大責任的保險。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是以種植業和養殖業為保險標的,對其在生長、哺育、成長過程中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提供損失補償的一種保險。種植業保險包括生長期農作物保險;收獲期農作物保險;森林保險;經濟林和園林苗圃保險等。養殖業
52、保險包括大牲畜保險、家畜家禽保險;水產養殖保險和其他養殖保險等。人身保險概述: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根據保障范圍的不同,人身保險可區分為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人壽保險人壽保險是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一種保險。死亡保險:死亡保險是在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死亡保險又分為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死亡保險。生存保險: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限內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一種保險。有年金保險和定期生存保險之分。生死合險:又稱兩全保險,它是生存保險與死亡保險的混合險種。意外傷害保險意外
53、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遭遇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單獨辦理,也可以附加于其他人身險合同內作為一種附加保險。該險種主要有兩大類,即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和特種意外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按經濟損失的形式可將健康保險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被保險人由于疾病或分娩所致殘廢或死亡,由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或死亡保險金的一種健康保險。 第二類是醫療費用保險,即由于疾病和分娩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由保險人給予保障的一種健康保
54、險。第三類是工作能力喪失收入保險,被保險人由于疾病所致的全部工作能力喪失或部分工作能力喪失,而使其不能獲得正常收入,由保險人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健康保險。 責任保險概述: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范圍極為廣泛的保險類別,主要承保企業、機關、團體、家庭、個人以及各種組織,在固定的場所因其疏忽、過失行為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包括場所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等。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是承保產品制造者、銷售者,
55、因產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由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特點是: 第一,強調以產品責任法為基礎。 第二,產品責任保險雖不承擔產品本身的損失,但它與產品有著內在的聯系。 第三,由于產品是連續不斷地生產和銷售的,所以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雖為一年,但它強調續保的連續性和保險的長期性。 第四,產品責任事故須發生在制造、銷售場所范圍之外的地點。職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是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職業責任保險一般由提供各種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如醫院、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設
56、計院等)投保,它適用于醫生、藥劑員、工程師、設計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技術工作者?,F今國際保險市場上主要有醫療責任保險、律師責任保險、會計師責任保險、建筑工程技術人員責任保險及其他職業責任保險等。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是承保被保險人(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雇主所承擔的這種責任包括其自身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乃至無過失行為所致的雇員人身傷害賠償責任,但保險人為控制風險并與社會公共道德準則相一致,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列為除外責任。 雇主責任保險的特點是: 第一,以民法和雇主責
57、任法或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雇傭合同作為承保條件。 第二,被保險人是雇主,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雇員之間不存在保險關系,但該保險所保障的則是雇員的權益。信用保證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是一種以經濟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財產或預期應得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是一種擔保性質的保險。按擔保對象的不同,信用保證保險可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兩種。 信用保險是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的信用的一種保險。信用保險的投保人為信用關系中的權利人,由其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賣方(權利人)擔心買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險人保險,保證其在遇到上述情況而受到損失時,由保險人給予賠償,如出口信用保險等。保證保險
58、則是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請求保險人擔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的保險人代被保證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如果由于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犯罪行為,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由其負賠償責任。 保證保險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履約保證保險;二是忠誠保證保險。財產損失保險財產損失保險概述財產損失保險概述1、即狹義財產保險,是以財產物資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業務廣義的財產保險業務包括除人身保險以外的所有保險,比如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2、特點保險標的是有形財產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高度一致業務經營十分復雜投保對象和承保標的復雜承保過程和承保技術復雜風險管理復雜防災防損特別重
59、要財產損失保險分類1、火災保險: 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家庭財產保險等2、運輸保險:貨物運輸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航空保險等3、工程保險: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科技工程保險等4、農業保險: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財產損失保險的運行承保是財產保險經營的第一環節主要包括核保和簽單防災防損包括預防和抑制保險損失再保險賠償在財產損失保險賠償中應注意:根據近因原則來判別保險責任以保額、保險利益或實際損失為最高賠償限額代位追償權的行使嚴格按承保方式履行賠償義務注意重復保險的分攤賠款計算中注意要剔出除外責任及免賠額火災保險火災保險及其特征簡述:簡稱火險,是以存放在固定場所并處于相對靜止
60、狀態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財產保險。特點:保險標的只能存放在固定場所并處于相對靜止狀態下;所承保財產的地址不得隨意變動;保險危險十分廣泛火災保險的一般內容火災保險的適用范圍:1)從保險業務來源角度看,適用范圍最廣泛各種企業、團體及機關單位均可投保團體火災保險所有的城鄉居民家庭和個人均可投保家庭財產保險2)從保險標的范圍看可保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屬裝修設備各種機器設備、工具、儀器及生產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等各種生活資料等3)特約可保財產某些市場價格變化大(古玩、藝術品)、價值高風險較特別的財產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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