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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半潛船檢驗指南(評審稿)第1章通則第1節一般規定1.1.1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裝運船舶、海上設施或其它大件貨物的半潛船。除船旗國主管機關的要求以外,半潛船應符合本指南的規定。除本指南另有規定者外,半潛船應符合本社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以下簡稱鋼規)的適用規定。1.1.2定義半潛船:系指有較大開敞露天載貨甲板,艏部或艉部有較高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在裝卸貨物作業過程中呈半潛狀態的船舶。半潛狀態:系指舉升甲板被水淹沒,僅依賴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提供儲備浮力的狀態。舉升甲板:系指承載貨物并在裝卸貨物作業過程中被水淹沒的開敞露天甲板。最大沉深:系指半潛作業狀態下允許下潛到的最大吃水。1.1.3船
2、級附加標志1.1.3.1滿足本指南的半潛船授予船級附加標志SemiSubmersibleVessel。第2章結構與強度第1節一般規定2.1.1一般要求所有壓載水艙都應設置空氣管或溢流管,其直徑應符合鋼規的有關規定。對于所有壓載水艙,應在其縱、橫強力構件上的適當位置開設一定數量的人孔,以便能順利到達艙內各部位,同時在空艙情況下能起到的通風作用。2.1.2拖航如果半潛船需拖航使用,則應進行拖航強度計算,并考慮拖帶設備的布置和相應的結構加強。2.1.3材料半潛船船體結構所采用的一般強度鋼或高強度鋼應符合本社鋼規的有關規定。如需采用其他材料,應予特殊考慮并經本社審查同意。等效計算如在本社入級的半潛船擬
3、采用直接計算法或其他通用的經驗公式來決定各構件的尺寸,則應將有關的計算與計算假定及計算說明一并提交本社審查同意。第2節縱向強度一般要求總縱強度計算應滿足鋼規第2篇第2章的要求。總縱強度計算的工況還應包括半潛船典型的作業工況,其中應含有假定期望的最危險作業工況。221.3計入縱強度剖面模數的構件,應在半潛船中部0.4L區域內保持縱向連續。但起重機軌道不應計入剖面模數中。2.2.2屈曲應保證縱向強力構件具有足夠的抵抗屈曲破壞的能力。第3節橫向強度一般要求應對整個船長范圍內典型橫向結構進行橫向強度校核。橫向強度計算的工況應包括半潛船典型的作業工況,其中應含有假定期望的最危險作業工況。載荷橫強度校核時
4、,應考慮下述載荷的作用:(1)半潛船的自重(包括龍骨墩);(2)被運輸構件的最大重量;(3)特定吃水下的外部靜水壓力;(4)相應于(3)規定的吃水,且半潛船舉起被運輸構件最大重量時,均布壓載水的內部靜水壓力;許用應力2.3.3.1彎曲許用應力為170/KN/mm2,剪切許用應力為95/KN/mm2,任何點合成應力的許用應力取為180N/K/mm2。(K材料換算系數)屈曲應保證橫向強力構件具有足夠的抵抗屈曲破壞的能力。第4節局部強度一般要求板與骨材的尺寸應能滿足縱向、橫向強度要求,且應不得小于本節的有關規定。本節對骨材所規定的最小剖面模數,均指包括附連帶板后的剖面模數。帶板寬度按鋼規的有關規定確
5、定。縱骨、橫梁及肋骨等重要骨材應保持連續,如有間斷,應用肘板過渡。肘板尺寸應符合鋼規的有關規定。2.4.2液體艙艙壁板2.4.2.1所有承受橫向載荷的液體艙艙壁板的板厚t應不小于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且應不小于7.5mm:t=3.9sh+2.5mm式中:s扶強材間距,mh取下述值,但不小于2.5m(1)對液體艙取為由板下緣至液艙頂的垂直距離,或至溢流管頂垂直距離的一半,m,取大者;(2)對壓載水艙除滿足(1)的要求外,還應不小于2.4.7所述的最大壓差水頭高,m,(3)對空艙和隔離空艙取為板下緣至最大吃水線的垂直距離,m。(4)對采用壓縮空氣排壓載水的壓載艙,取與壓縮空氣的最大壓力相當的水壓頭,
6、m。艙壁扶強材、縱骨、橫梁、肋骨243.1承受橫向載荷的艙壁扶強材、縱骨、橫梁、肋骨的最小剖面模數W應不小于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W=6.28shl2cm3式中:s扶強材間距,m;l扶強材跨距,m;.4h取下述值,但不小于2.5m。(1)對液艙取為由扶強材跨距中點量至液艙頂的垂直距離,或量至溢流管頂垂直距離的一半,m,取大者。(2)對壓載水艙除應滿足的(1)要求外,還應不小于2.4.7所述的扶強材跨距中點最大壓差水頭高,m。(3)對空艙和隔離空艙取為抉強材跨距中點至最大吃水線的垂直距離,m。(4)對采用壓縮空氣排壓載水的壓載艙,取與壓縮空氣的最大壓力相當的水壓頭,m。強肋骨、強橫梁、桁材244.
7、1承受橫向載荷的強肋骨、強橫梁及支持抉強材的桁材的最小剖面模數W,應不小于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W=6.28bhl2cm中:b強肋骨、強橫梁或桁材支持寬度,m;1強肋骨、強橫梁或桁材跨距,m;h取下述值,但不小于2.5m。(1)對液艙取為由強肋骨、強橫梁或指材跨距中點量至液艙頂的垂直距離,或量至溢流管頂垂直距離的一半,m,取大者。(2)對壓載水艙除應滿足(1)的,要求外,尚應不小于2.4.7所述的強肋骨、強橫梁或指材跨距中點最大壓差水頭高,m。(3)對空艙和隔離空艙取為強肋骨、強橫梁或衍材跨距中點至最大吃水線的垂直距離,m。(4)對采用壓縮空氣排壓載水的壓載艙,取與壓縮空氣的最大壓力相當的水壓頭
8、,m。非水密支承艙壁與支柱非水密支承艙壁板厚及扶強材尺寸,可參照鋼規的有關規定確定。245.2支柱的剖面積、壁厚和端部加強,可按鋼規的有關規定確定,但負荷P應取為支柱實際支持的負荷。撐桿2.4.6.1撐桿的剖面積、壁厚和端部加強,可參照鋼規對支柱的有關規定確定,但負荷P應取為:P=9.8shlkN式中:h2.4.7所述的撐桿處最大壓差水頭高,m;s掌桿間距,m;l撐桿支撐處上下方桁材距中點之間的垂直距離,m。2.4.7最大壓差水頭高最大壓差水頭高系指半潛船在工作沉浮過程中,船體結構某處所承受的內外最大水面差所形成的水頭高。如在局部強度計算中使用了最大壓差水頭高,則應先計算出船體內調節壓載水位與
9、船體外吃水水面差值隨半潛船吃水的變化,從而確定最大壓差水頭高,并將該資料隨同其他圖紙資料一起提交本社審查同意。第3章穩性與載重線第1節穩性航行或拖航狀態機動半潛船在航行狀態下,非機動半潛船在拖航狀態下均應核算滿載出港、滿載到港、壓載出港與壓載到港裝載情況下的穩性。機動半潛船在航行狀態下的完整穩性應滿足:(1)關于國際海事組織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穩性規則經MSC.75(69)修正的IMO.Res.A.749(18),以下簡稱IS規則)第3章3.1與3.2規定的要求;(2)如半潛船的型寬與型深之比超過3,則上述(1)中涉及到的最大復原力臂對應的橫傾角可小于25,但不得小于15,此時最大復原力臂
10、對應的橫傾角前復原力臂曲線下的面積應不小于0.08mrad.;(3)對航行于近海航區,沿海航區及遮蔽航區的半潛船,上述(1)中涉及到的計算風壓P可分別取為490,245,245(N/m2)。非機動半潛船在拖航狀態下的完整穩性應滿足:(1)IS規則第4章4.7規定的要求;(2)不符合(1)規定的半潛船應滿足3.1.1.2的要求。3.1.2半潛作業狀態半潛船應在不超過3.1.2.4(1)、(2)所規定的風、浪外界環境條件下進行半潛作業。并應在穩性計算書,操作手冊及有關的證書中予以注明。半潛船在半潛作業下均應按10%的燃料、消耗品及備品核算3.1.2.3至3.1.2.6各作業裝載情況下的穩性。半潛船
11、滿載甲板貨物準備下潛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不小于1.0m。半潛船滿載甲板貨物在舉升甲板入水或出水時,其穩性應滿足下列衡準之一:(1)在基本無浪的平靜水域,蒲氏風級不超過3級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不小于0.05m,或蒲氏風級不超過5級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不小于0.1m;(2)在蒲氏風級不超過6級,有義波高不超過0.5m的水域,或蒲氏風級不超過4級,有義波高不超過1m的水域,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不小于0.15m。半潛船下潛至最大沉深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不小于0.5m。半潛船甲板上無承載物在舉升甲板入水或出水時,經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穩性高度不小于0
12、.15m。存在自由液面的液體艙都應考慮其最大的自由液面影響。承載大型物件、船舶或海洋設施進行下潛作業時,可按承載物的實際位置及浮態計及其對穩性的影響。應編制相應的半潛作業操作手冊,規定具體的下潛程序與操作步驟,以保證船舶滿足3.1.2的穩性要求。半潛作業操作手冊應送交CCS審查,確認船舶滿足穩性要求。第2節載重線半潛作業狀態半潛船下潛至最大沉深時,其儲備浮力比率(儲備浮力與該吃水下的排水量之比)應滿足下列規定:(1)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1層甲板以下部分的儲備浮力比率應不小于4。(2)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2層甲板以下部分的儲備浮力比率應不小于5.5。半潛船下潛至最大沉深時,其布置應滿足下列規定:(1
13、)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1層甲板以下的露天甲板、船體外板、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的側壁與端壁,以及處于這些位置的所有開口關閉裝置均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水密。(2)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1層甲板至第2層甲板之間的船體外板、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的側壁與端壁,以及處于這些位置的所有開口關閉裝置均應有足夠的強度保證風雨密。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1層甲板至第2層甲板之間的高度應不小于經1988年議定書修訂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以下簡稱ICLL議定書)附則1有關標準上層建筑高度的規定。(3)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1層甲板為露天甲板時,其上的開口應滿足紅CLL議定書附則1有關位置1處開口的規定。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2層
14、甲板為露天甲板時,其上的開口應設有合適的關閉裝置,其高度應滿足ICLL議定書附則1有關位置2處開口的規定。由最大沉深水線以上第1層露天甲板延伸而超出第2層露天甲板的機艙通風筒,其圍板超出第2層露天甲板的高度可不小于760mm,但其上的開口應設有合適的關閉裝置。(4)就本指南各章有關向外排水的管系與閥件要求、舵與艉軸的密封以及居住處所布置的要求等而言,最大沉深水線應視為相當最高載重水線。應在艏、艉部的上層建筑或甲板室或浮箱沿船側的側壁上勘劃半潛作業所允許的最大沉深水線標志。最大沉深水線標志為長450mm和寬25mm的水平線段。線段上緣與最大沉深水線相齊,并以高115mm和寬75mm的字母WD表示
15、作業吃水。勘劃半潛船的半潛作業最大沉深水線標志前,應確認其滿足了本指南有關半潛作業的強度、穩性、載重線及其它要求,并在作業載重線說明書中予以注明。第4章防火、探火和滅火第1節一般規定一般規定500總噸及以上的機動半潛船,其防火、探火和滅火應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SOLAS公約)第11-2章有關貨船的規定。500總噸以下的機動半潛船,其結構防火、滅火設備和脫險通道的配置應符合本章第2節和第3節的規定。有配員的非機動半潛船,其結構防火、滅火設備和脫險通道的配置應符合本章第2節和第3節的規定。第2節防火和滅火水滅火系統每艘船舶應設有符合本節使用要求的消防泵、消防總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帶。每
16、艘船舶應至少設有1臺獨立驅動的消防泵。如設有2臺消防泵,其中1臺消防泵的排量應不小于總排量的40%。衛生泵、壓載泵、艙底泵或通用泵只要不經常用來抽吸油類,均可作為消防泵,如它們偶爾用于駁運或泵送燃油,則要裝設適合的轉換裝置。如任一艙室失火時可能使所有的消防泵失去作用時,則應設1臺獨立驅動的應急消防泵作為替代措施以供消防用水。消防總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徑應足夠有效地從消防泵輸送所需的最大出水量,或如有2臺以上的消防泵,應至少從2臺同時工作的消防泵輸送出水,其直徑僅需滿足排送100m3/h的出水量。421.6船上如僅需配置1個消火栓,則在消火栓處的最小壓力應為0.21N/mm2;如需配置1個以上的消火
17、栓,通過規定尺寸的水槍從任何相鄰的消火栓輸送4.2.1.5所規定的最大出水量時,主消防泵應能維持在所有消火栓處的最小壓力為0.21N/mm2。1000總噸及以上的有配員的半潛船,其上消火栓處的最小壓力應為0.25N/mm2。消火栓的數目和位置應至少有1股水柱僅用1根消防水帶可射至船舶在航行時船員經常到達的任何部分,以及任何裝貨處所空艙時的任何部分。此外,上述消火栓應位于靠近被保護處所的入口處。消火栓的位置應便于連接消防水帶。在可能裝運甲板貨的船上,消火栓的位置應隨時易于接近,消防管的布置應盡可能避免被甲板貨物所損壞。每1消防水帶應設有1個閥,以便當消防泵工作時,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帶。4.2.1
18、.10每艘船上應至少配置2根消防水帶,每根長度應不超過20m。4.2.1.11各消防水帶接頭與各水槍應能完全互換使用,否則船上每1消火栓應備有1根消防水帶和1支水槍。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滅火器配備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均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以確保在這些處所的易于看見、便于使用的地方至少1具,全船至少3具。機器處所的滅火系統4.2.3.1設有燃油鍋爐或燃油裝置的A類機器處所應配備一種符合SOLAS公約第11-2章要求的固定式滅火系統,并應配備:(1)每一燃油器至少1具適于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滅火器的總容量應不小于18l,在每個鍋爐艙內不必超過45l;(2)在設置部
19、分燃油裝置的每一處所,至少2具適于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3)在每一生火處所應有滅火容器1具。4.2.3.2設有總輸出功率為750kw及以上的內燃機機器處所,應配備一種符合SOLAS公約第11-2章要求的固定式滅火系統,并應配備:每一輸出功率為750kw或其一部分的此類機器,至少1具適于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滅火器的總數量不少于2具,但不必超過6具。423.3設有總輸出功率小于750kw的內燃機機器處所,應配備:對每輸出功率為75kw,或其一部分的此類機器,至少2具適于滅油火的手提式滅火器,但不必超過6具。設有電氣裝置的機器處所,應配備1具或多具適于滅電氣火災的手提式滅火器,此滅火器包括在4.
20、2.3所要求的滅火器總數內。對其他機器處所,在該處所內或其相鄰處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或其他滅火設備。如設有輔助燃油鍋爐,每1生火處所應設滅火容器1具。4.2.4消防員裝備424.1具有A類機器處所的船舶,應配備1套消防員裝備。根據船舶的大小,可適當增加個人配備和呼吸器的數量。消防員裝備和個人配備應儲存在易于到達之處和即刻可用。如所配備消防員裝備或個人配備多于1套時,其儲存位置應盡量遠離。消防斧應在機器處所、起居處所和服務處所外易于拿到的地方配備至少1把消防斧。防火控制圖4.2.6.1具有A類機器處所的船舶,應設有防火控制圖。第3節消防安全措施結構防火船體、上層建筑、結構艙壁、甲板及甲
21、板室應由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431.2分隔A類機器處所與控制站、走廊、起居處所、梯道、服務處所和裝貨處所的艙壁和甲板應為A-0級分隔。露天甲板下的內部梯道應由鋼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起居處所、服務處所、控制站和機器處所(日用冷藏庫除外)的隔熱材料應為不燃材料。走廊和梯道環圍內的外露表面及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隱蔽或不能到達之處的表面包括襯檔均應具有低播焰性。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天花板的外露表面,應具有低播焰性用于外露的內部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他表面涂料,應不至產生過量煙和有毒物質。甲板基層敷料如在起居處所、服務處所和控制站內涂敷,則應為在高溫下不易著火或不至產生毒性或爆炸危險的
22、認可材料。脫險通道除機器處所外,起居處所和船員經常使用的處所,應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提供到達開敞甲板并繼而到達救生艇的方便的脫險通道。A類機器處所應設置2條盡可能遠離的脫險通道。垂直脫險通道應為鋼質。如考慮到該處所的尺度使此種布置不可行,可免除其中一條脫險通道。4.323除A類機器處所外的機器處所,其脫險通道的設置應考慮到該處所的性質和地點以及人員是否經常使用該處所。通風控制4.3.3.1下列規定適用于A類機器處所以及其他機器處所:(1)下列各項應有控制裝置:天窗的開啟和關閉,正常供排氣通風的煙囪開口的關閉及通風筒擋火閘的關閉;釋放煙氣;停止機械通風和抽風機,停止燃油駁運泵,燃油裝置所用的泵及
23、其他類似的燃油泵。(2)本條(8)和(9)要求的控制裝置應位于有關處所的外面,且在其所服務的處所內失火時,不至被切斷。(3)天窗、門、用于自然通風的通風筒、煙囪供排氣通風的開口以及機器處所的其他開口,其數量應減少到符合通風和船舶正常和安全運行所需要的最小數目。(4)天窗不應有玻璃板。(5)機器處所的限界面上不應設窗,但并不排除在機器處所內的控制室上使用玻璃。(6)機器處所的門應盡可能與其所在邊界分隔具有相等的耐火性能。如此種門不是風雨密的,則應是自閉的。(7)下列處所的通風系統應相互完全分開。每個通風系統應使一個處所內的火不易延伸至:機器處所;裝貨處所;起居處所和控制站。(8)起居處所、服務處所、裝貨處所、控制站和機器處所的動力通風,均應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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