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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章國內法規船藝教研室3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內法規3.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簡稱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共12章53條 (新的正在修訂之中)適用的水域:我國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指我國沿海的港口、內水和領海以及國家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適用對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不包括代理人)。“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設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浮動建筑、裝置和固定平臺。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而以漁業為主漁港水域內,國家漁政漁港監
2、督管理機構。 3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內法規 3.1海上交通安全法對船舶和人員的要求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有效技術證書。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按照標準定額配備合格船員。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無線電員、話務員以及水上飛機、潛水器的相應人員,必須持有合格的職務證書,其他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訓練。(海員證僅證明身份)配備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的人員。人員必須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內法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規定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進入內水和港口,但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可邊進入邊緊急報
3、告,并聽從指揮。外國籍軍用船舶,未經政府批準,不得進入領海。外國籍船舶進出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外國派遣船舶或飛機進入領海或領海上空搜尋,必須經主管機關批準。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臺的海上拖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并報主管機關核準。主管機關發現船舶的實際情況同證書所載不相符合時,有權責成其申請重新檢驗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經營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的安全具有危脅時,有權禁止其進港或令其離港。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1)違反我國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
4、(2)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3)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4)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5)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3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內法規水域管理:沿海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劃定安全作業區,須寶主管機關核準公告;在港內,還須附圖;沿海水域劃定禁航區,必須有國務院或主管機關批準,有關軍事,有軍事主管部門批準,統一由主管機關公布。港區、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不得擅自設置、構筑設施、礙于航海安全的活動,航標和障礙物:通報的情況禁止損壞助航標志和導航設施。損壞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的,應當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并承擔賠償責任。船舶
5、、設施發現下列情況應迅速報告主管機關:(1)助航標志或導航設施變異、失常;(2)有妨礙航行安全的障礙物、漂流物;(3)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3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內法規危險貨物運輸船舶、設施貯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必須具備安全可靠的設備和條件,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和運輸的規定。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或裝卸。3船舶與船員安全管理的國內法規救海難助船舶、設施或飛機遇難時,除發出呼救信號外,還應當以最迅速的方式將出事的時間、地點、受損情況、救助要求以及發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機關報告。(沒有所有人)組織自救。收到求救信號或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
6、時,在不嚴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盡力救助遇難人員,并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現場情況和本船舶、設施的名稱、呼號和位置。發生碰撞的船舶、設施,應當互通名稱、國籍和登記港,并盡一切可能救助遇難人員。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當事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主管機關接到求救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設施,必須聽從主管機關的統一指揮。9)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向主管機關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資料,并接受調查處理。事故的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主管機關調查時,必須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和與事故有關的情節。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機關查明原因,判明責任
7、。法律責任:海事局給予下列一種或幾種處罰:警告、扣留或吊銷職務證書、罰款。當事人對罰款、吊銷職務證書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可以由港務監督機關調解處理,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涉外案件的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構成犯罪的人員,應由司法機關其追究刑事責任。3.2船舶登記條例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自1995.01.01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應依法登記的船舶由國家、集體、公民所有及合資企業所有的船舶均應依法登記,包括: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
8、主要營業所的我國公民的船舶;主要營業所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務船和事業法人的船舶;我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登記的船舶;但軍事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不適用于本條例。3.2船舶登記條例或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登記條件在我國申請登記的船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主要營業所;合資企業中的中方出資額不得低于50%;中國籍船上的船員應由中國公民擔任,持證船員必須持有我國港監簽發的船員適任證書。322船舶登記種類及船籍港 種類: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籍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船籍港:登記港即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據住所或主要營業所就近選擇、只能由一個。
9、1)船舶所有權登記 當因下列原因取得船舶時,應進行船舶所有權登記: A購買船舶 B新建船舶 C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等 經所有權登記后,發給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授予船舶登記號碼;船舶所有權證書登記證書長期有效,除非所有權轉移或船舶滅失。2)船舶國籍登記 船舶所有人應首先申辦船舶所有權登記,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后,再向船舶檢驗部門申辦船舶檢驗證書,無船舶登記證書的船舶,船檢部門不為其辦理檢驗證書。最后申辦船舶國籍登記,取得國籍證書。3)船舶抵押權登記 2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設定抵押權時,應辦理抵押權登記,并向抵押權人核發抵押權登記證書。4)光船租賃登記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10、 A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租給本國企業的; B中國企業以光船條件租進外國籍船舶的; C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租出境外的。5)變更登記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A,船舶登記項目變更時(但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變更時應重新辦理船舶登記,而不能辦理變更登記); B船舶共有情況變更時; C船舶抵押合同變更時。6)注銷登記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辦理注銷登記 A、船舶所有權發生轉移時; B船舶滅失(含船舶拆解、沉沒)和船舶失蹤時,應自滅失或失蹤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 C.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時; D光船租賃包括以光船條件租出境外的,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光船租賃合同終止的。3.2船舶登記條例或國際船舶
11、登記制度7)船舶國籍及國籍證書船舶經國籍登記,取得國籍,方可懸掛中國國旗航行;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否則被視為違法行為;申請船舶國籍應交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國籍證書,有效期為5年;臨時國籍證書與國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8)船舶標志 1)船舶應具有下列標志: A.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船名由漢字或漢字加阿拉伯字組成; B.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 C.船名、船籍港下方注明漢語拼音; D.船首、尾兩舷勘劃吃水標尺; E.船舶中部兩舷勘劃載重線。2)煙囪標志和公司旗 A船舶所有人設置煙囪標記、公司旗,可以申請登記; B同
12、一公司的船舶只準使用一個煙囪標志和公司旗; C煙囪標志、公司旗不得與登記在先的煙囪標志、公司旗相同或相似; D經登記的煙囪標志、公司旗屬登記人專用,其他船舶或公司不得使用 9)法律責任 1)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沒收該船舶: A假冒中國國籍、懸掛中國國旗航行的; B中國籍船舶假冒外國國籍、懸掛外國國旗航行的。 2)隱瞞在境外或境內登記的事實,造成雙重國籍的,登記機關可吊銷其國籍證書井處以罰款。 3)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登記機關可給予警告、罰款直至沒收登記證書 A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B隱瞞登記事實,造成重復登記的;C偽造、涂改登記證書的。4)不按規定辦理
13、變更或注銷登記、使用過期國籍證書或臨時國籍證書的,可令其補辦有關登記手續,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5)遭自雇傭外籍船員、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煙囪標志、公司旗的,可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國籍證書或臨時國籍證書。從境外光船租進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據租期確定,但不得超過2年;國籍證書污損不能使用、遺失的,應向船籍港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在境外發生上述情況的,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辦臨時國籍證書,但必須在抵達我國第一港口后及時向船籍港登記機關申辦國籍證書。3.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最低安全配員自1998.05.01起施行,目的:是為確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時配有足以保 證船舶安全的船員,以保
14、障水上人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水域環境污染。適用范圍:所有航行國際航線的中國籍機動船舶;200總噸或750kW以上航行中國國內沿海航線的中國籍機動船舶;50總噸或36.8kW以上航行國內內河航線的中國籍機動船;最低安全配員原則和監督檢查的規定也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中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航行中國管轄水域的外國籍船舶應持有船旗國政府簽發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等效文件;軍事、公安、漁業和體育運動船舶不適用本規則。3.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最低安全配員原則應綜合考慮船舶的種類、尺度、構造、技術設備、主機功率、航區、航程、航行時間等因素,并應充分注意船員的值班和休息制度;(沒有生產成本)船舶在
15、航行期間,應配備不低于規則所確定的船員構成和數量;高速客船應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轉的船員,且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規定的船舶配員是保證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須的最低數額,因生活保障、維修保養、裝卸貨物或勞動保護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3.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證書:存放在船備查,由船籍港港務監督核發;有效期與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相同,編號與船舶國籍證書相同分為航行國際、國內沿海、國內內河航線船舶三種格式;國際航行船舶應用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填寫;證書遺失
16、或污損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船籍港港務(航)監督申請補、換發;船舶狀況發生變化需改變證書所載內容時,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船籍港港務(航)監督重新申請核發證書。3.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監督檢查船舶在辦理進出港手續時應交驗;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或實際配員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時,對中國籍船舶,港務(航)監督應禁止其離港直至船舶配員滿足要求;對外國籍船舶,港務監督應要求船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配齊人員或由其船旗國主管當局對其實際配員作書面認可,否則禁止其離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對船舶處以罰款,且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罰款: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
17、全配員證書偽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3.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員甲板部一 般 船 舶船舶噸位(GT)一般規定減免規定3000GT及以上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水手3人航程不超過300海里或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三副和水手一人500GT及以上至未滿3000GT同3000GT及以上船舶同3000GT及以上船舶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二副未滿500GT船長1人值班駕駛員2人水手3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24小時可減免水手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值班駕駛員1人3.5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中的相關內容海船船員值班規則制定值班規則的目的加強海船船員值班管理防止
18、船員疲勞操作保障海上人命與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制定值班規則的法律依據值班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STCW78/95公約、國際電信聯盟的無線電規則的要求制定的。3.5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中的相關內容適用范圍:值班規則適用于100總噸及以上的中國籍海船上服務的組成值班的船員,但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非營業性游艇、構造簡單的木質船上服務的船員除外。3.5海船船員值班規則中的相關內容航次計劃航線總里程和預計航行總時間各轉向點的經緯度各線段的航程和預計抵達各轉向點的時間預計航線上的氣象情況和海況復雜航段的航法和危險物的避險手段特殊航區的注意事項3.5海船船員值
19、班規則中的相關內容船員健康適任要求:滿足配員;值班的船員在24小時內有10小時的休息時間。可以分開,但不超過兩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小時。本規則規定的10小時最短休息時間可以減少到不少于6小時,這種降低不得超過每周2天,同時,每周提供的休息時間不得少于70小時。在緊急、操演及特殊情況時除外。嚴禁船員有吸毒和販毒行為。船上應做好記錄,以備主管機關檢查,以保證有關工作小時和休息時間的規定得以執行,這種檢查每6個月進行一次。一定時間內的平均工作小時最長每天不應超過12小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額外時間。值班安排表張貼在易見之處。嚴禁酗酒,值班前4小時內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
20、過0.08%。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適用范圍:國內航行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不適用于軍事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舶。但是前述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應當按照本規則辦理船舶簽證。船舶簽證: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準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主管全國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船舶簽證管理工作。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申請航次船舶簽證: (一)出港簽證:由港內駛出
21、港外;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出港內泊位;駛出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臺;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開航前24小時內辦理。(二)進港簽證:由港外駛入港內;因作業需要在港內航行駛入港內泊位;駛入船舶修造(廠)點、港外作業點、海上作業平臺。申請人應當在船舶抵達后24小時內辦理。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并辦理。 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簽證簿;(二)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的船舶);(三)船舶國籍證書;(四)船舶檢驗證書;(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六)船員適任證書;(七)防
22、止油污證書(適用的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證明副本(適用的船舶);(九)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十)船舶港務費繳納或者免于繳納證明;(十一)經批準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適用的船舶);(十二)船長開航前聲明和車輛安全裝載記錄(適用的船舶);(十三)護航申請書(適用的船舶);(十四)船舶營運證。(使用老舊船)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船舶或者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辦理船舶簽證,可以采用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DI)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報告
23、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名稱、種類、尺度、總噸、吃水、客貨載運情況、擬靠泊地點。海事管理機構對航次船舶簽證應當當場辦理 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新申請出港簽證:(一)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二)船舶結構、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發生 重大變化;(三)改變船舶航行區域、航線;(四)出港簽證辦妥后48小時內未能出港。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船舶因避風、候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者航經港區水域的,免于辦理船舶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船長或者履行相應職責的船員發生變動;(二)上下旅客;(三)裝卸貨物。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
24、0月1日起施行船舶由于搶險、救生等緊急事由,不能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船舶簽證的,應當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在任務完成后24小時內補辦船舶簽證。 拖駁船隊在中途要加解駁船時,加、解的船舶應當申請船舶簽證,拖駁船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短期定期船舶簽證取代航次船舶簽證:(1)在固定水域范圍內航行的船舶;(2)定線航行的船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年度定期船舶簽證取代航次船舶簽證: (1)安全誠信船舶;(2)按規定安裝并使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3)在前一個簽證期內按規定遞交進出港報告; (4)已經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船舶
25、港務費繳納協議。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短期定期船舶簽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年度定期船舶簽證。準予定期船舶簽證的,還應當在船舶簽證簿內注明簽證的有效期限、航行區域或者航線。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年度定期船舶簽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限為12個月。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只能辦理有效期限不超過1個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簽證。 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船舶簽證簿 :必須隨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舶簽證簿,也不得在船舶簽證簿上簽注。船舶首次申領船舶
26、簽證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名稱變更后申領新船舶簽證簿的,應當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核發。船舶簽證簿使用完畢或者污損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簽證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申請換發時,應當交驗前一本船舶簽證簿。3.7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發現船舶未按照規定辦理船舶簽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船舶辦理簽證,并可以責令船舶到指定地點接受查處;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進港、離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下列事項應當在船舶簽證簿中予以記載,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二)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
27、事故的;(三)船舶被禁止離港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收到的上述信息應當予以記錄,并協助調查處理。3.8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安全檢查的目為加強對船舶技術裝備狀況和人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的監督檢查,保障水上人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立法依據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安全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而制定的。3.8船舶安全檢查規則適用范圍規則適用于中國籍200總噸或750kW以上海船、50總噸或36.8kW以上內河船舶和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的一切外國籍船舶。規則不適用于從事營業性運輸以外的
28、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3.8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安全檢查的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各地方海事局負責對進出本港的中國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對外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局批準的地方海事局實施。3.8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安全檢查的程序: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業期間進行,禁止對在航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中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以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我國認可的有關國際公約為依據;對外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以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
29、約以及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為依據;經港務(航)監督安全檢查的中國籍船舶和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海事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一般6個月內不再檢查,但下列船舶不受6個月的限制:國際航行的客船、滾裝船、散貨船以及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新發現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被舉報低于標準要求的船舶;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需要檢查的船舶。3.8船舶安全檢查規則安全檢查的內容:十六條船舶應持有的安全檢查文書:中國籍船舶:必須配有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用完應在船上保留1年。對中國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檢查人員應填寫船舶安全檢查記錄,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注明
30、所查項目、發現的缺陷及處理意見,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一份由港務(航)監督存查。外國籍船舶,應在辦理進港查驗手續時出示上一次的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對外國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檢查人員應簽發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船長,一份由港務監督存查并視情況將其副本交船旗國主管當局和國際海事組織。 3.8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缺陷處理: 被檢查出缺陷的船舶必須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 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予以糾正,當船舶按要求完成對缺
31、陷的糾正后,應書面提出復查申請. 若撿查人員在檢查中判定缺陷得以糾正或改善而予以降級處理,可認為此次復查合格或通過。并在檢查報告中的具體缺陷項目上加蓋“復查合格章”注明日期、簽名。否則反復復查直到檢查合格。 當某些缺陷在本港糾正已成為不能實現時。要求到下一港或船籍港處理,并向下一港或船籍港海事局提交復查申請. 檢查人員可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糾正缺陷的,指定港口為中國港口的,船舶在離開指定港口前應當糾正。并申請復查。指定港口為外國港口的,中國籍船舶 應當在抵達中國第一港口時申請復查。 特殊情況海事部門還可指定船舶空載駛往制定港口進行強制性的修理。 船舶滯留程序: 當船舶被檢查出來的缺陷嚴重到可直接判
32、定為不符合最低標準或認為可能危及船舶、人命財產的安全和/或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按海事局審批程序報批后,簽發禁止離港通知書對該船實施滯留。 當全部缺陷糾正后,船舶應申請復查。經報批原滯留該船的海事部門,簽發解除禁止離港通知書予以解除滯留。 被滯留過的船舶,將可能成為重點檢查對象。在一段時間內的檢查將不受6個月的限制。 法律責任 1)海事部門要避免對船舶造成不正當的延誤。 2)船方認為做出禁止離港不正當的,可向上級海事機構申請復議或向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3)對下列行為之一者,海事機構對船舶罰款750元到1萬元、對船員罰款20元到1000元:1)拒絕或阻撓安全檢查的;2)弄虛作假欺騙檢查人員
33、的;3)涂改或故意損毀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4)未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的;5)未按要求申請復查的;2如中國籍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的,海事機構對違法船舶處以100元罰款,并責成限期改正。3.9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海事局是本條例的實施機關。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的交通事故由國家漁政漁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軍用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按規定處理。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船舶、設施在我國沿海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對違反
34、海上交通管理法規進行違章操作,雖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也可按本條例調查和處罰。因海上交通事故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按照我國海洋環保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 1) 碰撞、觸碰或浪損; 2)觸礁或擱淺; 3)火災或爆炸; 4)沉沒; 5)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 6)其他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3.9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報告。扼要報告 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用甚高頻電話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海事局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船舶或設施的名稱、呼號、國籍、起訖;()船舶或設施
35、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船舶或設施的損害程度、救助要求等。2書面報告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除應立即提出初步的扼要報告外,還必須按下列規定向海事局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1) 船舶、設施在港區水域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 h內向當地海事機構提交。2)船舶、設施在港區水域以外發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須在到達我國的第一個港口后48 h內向當地海事機構提交。3)引航員在引航船舶的過程中發生海上交通事故,應當在返港后24 h內向當地海事機構提交。4)中國籍船舶在我國沿海水域以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向船籍海事機構報
36、告,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5) 派往外國籍船舶任職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職務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其派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簽發該職務證書的海事機構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書面報告的內容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如實寫明下列情況:1) 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2) 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3)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4)事故發生時的氣象和海況;5) 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6) 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7)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8) 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
37、況。檢驗或鑒定 1因海上交通事故,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害時,船長、設施負責人應申請中國當地或船舶第一到達港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或鑒定,并應將檢驗報告副本交海事機構備案。檢驗或鑒定的費用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2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船長、設施負責人必須申請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鑒定,并將鑒定書副本交海事機構備案。事故調查、處理和調解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的管轄機關 在港區水域,由港區地的海事局進行調查。在港區外,由就近港口的海事機構或船舶到達的我國第一個港口的海事機構進行調查,必要時由國家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權限和義務 1) 詢問有關人員; 2)要求被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
38、明; 3) 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報務日志、航向記錄、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書資料; 4) 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和核實事故發生前后船舶適航狀態、設施的技術狀態; 5) 檢查船舶、設施及其貨物的損害情況和人員的傷亡情況; 6) 勘查事故現場,收集有關物證。海事機構因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當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海事機構的同意,不得離開指定地點。3.9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處罰: 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港務監督可以根其責任的性質和程度給予下列處罰:(1).對中國
39、籍船員、引航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扣留、吊銷職務證書;(2).對外國籍船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將其過失通報其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3).對海上交通事故責任人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海事局提交其主管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行政干預根據海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港務監督可責令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管理或在限期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局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性處置措施。民事糾紛調解 1對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
40、引起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海事機構調解,但已向海事法院起訴或申請海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海事機構調解。 2調解由當事人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該事故調查的海事機構提供書面申請。 3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4海事機構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使當事人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宣布調解不成。5凡向海事機構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服調解的,應當向海事機構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并通知對方當事人。6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或申請海事仲裁機構仲裁。3.10運輸船舶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
41、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頂推、拖輪。監督機關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海事部門負責監督此規定的實施。3.10運輸船舶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火災預防的規定: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發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消防監護。 油船防火額外規定: 1)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2)避雷
42、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3)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4)惰性氣體裝置要保持完好。3.10運輸船舶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客船防火額外規定:1)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2)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不是任何情況下)3)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4)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3.10運輸船舶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1)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
43、夾帶燃料;2)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3)上船車輛要保持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4)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規定措施;5)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入內,艙內禁止吸煙。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13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3.10運輸船舶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船舶明火作業,要符合以下規定:1)船舶明火作業要實行審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2)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3)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4)明火作業
44、完畢,專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防火責任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項消防管理規定; 2)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4)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兼職消防員; 6)制定船舶明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做好記錄; 7)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3.10運輸船舶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船舶火災的撲救 1)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2)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3)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
45、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報告,保持通信暢通;4)船員在火災報警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2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5分鐘內啟動消防泵;5)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6)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7) 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到達前應積極自救。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協助滅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將給予處罰:1) 擅離職守
46、、違章作業造成火災的;2)故意隱匿火情或提供假情況的;3) 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座)的;4)違章進行明火作業、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5)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的;6)未經消防監督機關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3.11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航行、停泊、裝卸和航修(不包括廠修)情況下的海洋運輸船舶,但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船、散裝化學品船。可以進行明火作業的環境考察條件定義:1).危險區域,經常產生和集聚可燃氣體粉塵或裝卸易爆貨物的場所2).不屬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以作業點為中心,10米為半徑,向上2米,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3).危
47、險區域的開敞甲板,從作業點向首尾延伸15米,以船寬為界,向上2米,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4).不屬于危險區域的艙室內,以作業點為中心,5米為半徑的空間。5).屬于危險區域的艙室內,考察作業艙室及鄰近的艙室。3.11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可以進行明火作業的技術條件1).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對風速小于13.8m/s;2).施工現場,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備妥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3).在長期封閉的艙室或空間狹小通道明火作業,通風,含氧量達到18%以上;4).燃油、潤滑油艙(柜)、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進行明火作業或火種作業前,必須封閉與其相連的所有管系、閥門,并經洗
48、艙除氣、鏟除硫化鐵銹皮、油泥,取得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5)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要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有影響的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的濃度;6)焊工必須持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合格證書;7) .明火作業的設備質量必須符合我國部級以上的產品技術標準。使用前,必須確認設備技術狀態良好;8)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護。作業完畢,必須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 種時,監護人員方可撤離。3.11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不可進行明火作業的條件1)對作業環境條件無法進行考察或不符合進行明火作業的技術條件要求的;2)進行加油
49、、涂刷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工作現場;3)盛有殘存易燃易爆油、氣的容器和管道,未經卸至正常氣壓的壓力容器;4)船舶正在裝卸易燃易爆或產生易燃易爆粉塵貨物的;5)油船在裝卸、洗艙、除氣和壓載作業時;6)航行中的油船,禁止在貨油艙和貨油管上明火作業和火種作業。3.11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可燃氣體濃度的測試和安全措施:凡進入油艙測試,艙內可燃氣體濃度不得大于標準下限的5%;測量時必須兩人協同工作,艙口應有專人監護;測試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的勞保護具,并備妥必要的安全用具;艙內嚴禁拆裝儀器和更換電池,所有照明設備必須是安全防爆型的,并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定操作;進入曾充注惰性氣體或長期封閉的艙室前,應檢測
50、含氧量不低于18%。3.14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為規范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在中國管轄沿海水域及相關陸域發生的違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中國管轄沿海水域及相關陸域外但屬于中國籍的海船內發生的違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本規定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本規定所稱沿海水域、船舶、設施、作業,其含義與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語的含義相同, 3.14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規 :(一)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二
51、)國旗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三)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四)船舶登記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五)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六)航標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九)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十)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十一)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十二)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
52、理條例;(十三)行政處罰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14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海事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二)罰款;(三)撤銷船舶檢驗資格;(四)吊銷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五)沒收船舶登記證書;(六)扣留船員職務證書;(七)吊銷船員職務證書;(八)吊銷海員出境入境證件;(九)沒收違法所得;(十)沒收船舶;(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海事行政處罰。3.14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海事行政處罰的原則 1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海事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海事行政違法行為。2 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同一當事人,應當分別處以海事行政處罰,合并執行。
53、3 對有共同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分別處以海事行政處罰。4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海事行政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次以上罰款的海事行政處罰5 海事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處罰。6 有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中國籍船舶和船員在境外已經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不得重復給予海事行政處罰。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造成較為嚴重后果或情節惡劣;一年內因同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受過海事行政處罰;脅迫、誘騙他人實施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偽造、隱匿、銷毀海事行政違法行為證據;拒絕接受或阻撓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從重處以海事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3.14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違反船舶安全營運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罰款、扣留船員職務證書船員職務證書直至吊銷:(一)未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從事航行或其他有關活動(二)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三)偽造、變造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四)轉讓、買賣、租借、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證書;(五)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從事航行或其他有關活動3.14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海上海事行政處罰程序簡易程序;對自然人處以警告或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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