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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 1.某市西河區華晶商行是一家以電腦銷售和維修服務為主營范圍的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崔某住在西河區,有私房兩套。由于經營不善, 2003 年 3 月 12 日,崔某決定解散華晶商行。 3 月 18 日,崔某轉讓華晶現有資產獲現金52 萬元,此時,華晶的到期債務達61 萬元。商行的債權人劉某、王某、謝某向崔某主張債權。崔某將 52 萬元全部用于還債后,尚欠謝某9 萬元,以全部資產均用以還債為由拒絕繼續償還債務。謝某遂向西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賣崔某的 2 處住房,并將變賣所得清償本人債權。問:法院是否應當支持謝某的訴訟請求?1)謝某向西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賣馬某的 2 處住房,并將變賣所
2、得清償本人的債權合法。2)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的、 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投資人必須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如果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案例 2.自然人王某(系中國公民)于 1999 年 11 月 10 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經營,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又分別設立了六家分店, 并招聘 6 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 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
3、面合同。半年后,王某出國,A 企業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經驗不足,企業經營每況愈下,甲分店店長擅自與其親戚合伙開了一家與A 企業相同特色餐飲經營的企業,并任經理,主要業務精力轉移,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業主的租金, 被起訴至法院,李某應訴時以丙分店店長是承包經營, 其債務與 A 企業無關為由抗辯。 2001 年 3月,李某未經清算便決定解散A 企業,意欲逃避企業債務。請問: 1. 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是否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說明理由。甲分店店長的行為是否
4、違反法律規定?說明理由。承租房屋業主請求支付租金,李某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說明理由。李某解散A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A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業債務?1)可以。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可以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2)應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簽訂書面合同。( 4) 甲分店店長的行為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關于: “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規定。( 5)請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5、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分店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店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同時投資人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6)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案例 3. 普通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1998 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人民幣 5 萬元出資, 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 8 萬元出資, 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 4 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 1998年 6 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 5 萬元,期限為1 年。
6、1998年 8 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1998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 1999 年 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 3 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末予清償。 1999 年 6 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 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 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 甲稱自己早已退伙, 不負責清償債務。 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 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 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 銀
7、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 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還貸款義務。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正確答案 :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付連帶清償責任。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承擔分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丙的主張不能成立。
8、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也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在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以分得的財產; 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 不足清償的部分, 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在其內部
9、是依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 據此, 甲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 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關系, 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分額; 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分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分額的合伙人追償。案例 某市甲、乙、丙三家國有企業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共同出資組建某有限責任公司。 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經營業務為主。 甲企業用貨幣出資; 乙企業用廠房、 設備等實物出資;丙企業以其商標權和專利權出資。三方約定公司董事會由 7
10、人組成。要求:根據公司法回答以下問題:1 )該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哪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2 )該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多少?3 )各發起人的出資應如何確認和繳納?4 )公司董事會應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組成?正確答案:1 )該有限責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準發起成立的,因此其設立登記手續應在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2 )該公司系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3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其出資金額必須經過評估確認,乙企業和丙企業的出資應以其提供的實物補評估確認的金額認定。 以工業產權、 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
11、技術成本出資另有規定的除外,故丙企業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各發起人出資繳納程序如下: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的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 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過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4 )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因此,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除有甲、乙、 丙企業的代表外,還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案例 6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
12、案有關要點如下: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 600 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 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 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 萬元,首次貨幣出資 20 萬元, 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內繳足; 乙出資 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 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 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 270 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 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內繳付 100 萬元,第 3年繳付剩余的 80萬元。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
1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 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 甲按照注冊資本30 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 25 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 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
14、明理由。 甲、 乙、 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正確答案 :1)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 110 萬元
15、,未達到注冊資本的 20。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 30 。 在本題中, 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 340 萬元, 超過了注冊資本的 30。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知識產權(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甲、 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 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
16、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 2 年。2)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 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 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 一般情況下,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
17、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 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太平有限責任公司,擬訂的公司章程部分內容為:公司除每年召開 1 次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 12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在申請設立登記時, 公司登記機關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問題, 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案例 2004 年 3 月,太平公司依法設立,注冊資本為 3600 萬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800萬元,乙以現金出資1200 萬
18、元,丙、丁各以現金出資800 萬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東會首次會議,設立了董事會。2004 年 5 月,太平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實際價額僅為 600 萬元,為了使公司注冊資本達到 3600 萬元,公司董事會提出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其差額 200 萬元,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擔該差額。2005 年 6 月,太平公司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資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注冊資本增到 5000 萬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時,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2006 年 1 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經
19、營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被訴至法院, 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總公司為由, 要求太平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1 )太平公司在設立前擬訂的公司章程中有關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為什么 ?( 2 )太平公司首次股東會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 3 )太平公司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4 )太平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5 )太平公司是否應為北京分公司承擔責任?并說明理由。正確答案 :( 1 )太平公司在設立前擬定的公司章程中有關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規定不符合公司
20、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代表1/10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1、 3 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 )太平公司首次股東會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故應由乙召集并主持。( 3 )太平公司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 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 )太平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符合公司法的
21、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時, 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甲乙丙的表決權超過了 2/3.( 5 ) 太平公司應為北京分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 規定, 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公司的總公司承擔。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于2006 年 3 月 28 日召開會議, 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 )股份公司董事會由 7 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 、董事B 、董事C、董事 D ;董事 E 因出國考查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 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董事 G 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托董事會秘書 H 代為出席并表決。( 2 )根據
22、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 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3 )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后才能夠存檔。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和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 ) 根據本題要點( 1 )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 G 委托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2 ) 根據本題要點( 2 )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3 )指出本題要點(
23、3 )的不規范之處,并說明理由。正確答案 :(1)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本題中, 董事會人數為七人, 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四人,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一半,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董事 G 委托董事會秘書代為出席董事會的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 公司法 規定: “董事會會議, 應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因此董事G 委托董事會秘書H 代為出席董事會的行為無效。(2)董事會決議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
24、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而且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并同意該項決議的董事為四人, 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一半,符合規定。董事會通過的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不符合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因董事B 反對該項決議,董事E、 F 缺席會議,董事G 的委托無效,因此同意該項決議的有效表決人數僅 3 人,不符合規定。( 3 )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不符合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列席會議的公司監事則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5、三個企業準備投資組建一新的有限責任公司。 經協商,他們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條款: ( 1) 公司由甲、 乙、 丙三方組建; ( 2 ) 公司以生產經營某一科技項目為主,但非高新技術企業, 注冊資本為 30 萬元人民幣; ( 3 )甲方以專利權和專有技術折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 ;乙方以現金和機器設備折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40% ;丙方以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折價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30% ; ( 4)公司獲得利潤時,除依法提取各項基金外,甲、乙、丙分別按40% 、 30% 、 30% 的比例進利潤分配; ( 5)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長負責董事會工作; ( 6)公司經理由董事會
26、聘任,作為法定代表人,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7 )公司存續期間,出資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資。等等。根據上述材料,請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條款,哪些符合規定?哪些不符合規定?為什么?正確答案 :條款中符合規定的是:( 1 )第 1 條公司由三方組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為 2 個以上 50 個以下。( 2 )第 5 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長負責董事會的工作。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須設董事會, 只是在股東人數少、 規模小的情況下,可不設董事會, 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但這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東人數少、規模小設董事會的情況。其余的條款均不符合法律規定:( 1 )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27、 組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而第 2 條約定 30 萬元人民幣則不符合規定;( 2 )第 3 條約定以專利權及專有技術等折價出資的金額超過了公司法規定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不符合規定;( 3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資人比例享有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的,因此,第4條約定的利潤分配方案不符合規定;( 4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而不是經理。因此,第 6 條約定經理作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 5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存續期間,出資不得抽回出資,如確須抽回投資,須按轉讓投資的方式進行。因此,第 7 條
28、的約定是不符合規定的。申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 11 名董事組成, 1999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如開董事會會議, 出席會議的共 8 名董事, 另有 3 名董事因事請假。 董事會會議討論的下列事項,經表決有6 名董事同意而獲通過:、鑒于公司董事會成員工作任務加重,決定給每位董事會成員漲工資30%。、鑒于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李某生病,決定由本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事會。、 鑒于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任務日益繁重, 擬將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 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人員 3 人, 招聘會計人員事宜及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付諸實施。、鑒于公司的凈資產額已達29
29、00 萬元,符合有關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律規定,決定發行公司的債券 1000 萬元。問: 1、申華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2、申華公司董事會通過的事項有無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請分別說明理由。正確答案 :1、申華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度合法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須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董事會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2、申華公司董事會通過的事項中有不符合法建規定之處:1)董事會決定給每位董事漲工資的決定違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決定董事的報酬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2)董事會決定由公司
30、職工王某參加監事會的決定違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3)董事會認為將公司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須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 ) 董事會認為公司的凈資產額達到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條件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其凈資產額應不低于人民幣 3000 萬某房地產股份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2 億元。 后來由于房地產市場不景氣, 公司年底出現了無法彌補的經營虧損,虧損總額為人民幣 7000 萬元。某股東據此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決定于次年4 月
31、 10 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并于 3 月 20 日在報紙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東發出了會議通知。通知確定的會議議程包括以下事項:1 )選舉更換部分董事,選舉更換董事長;2 )選舉更換全部監事;3 )更換公司總經理;4 )就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5 )就公司與另一房地產公司合并作出決議。在股東大會上,上述各事項均經出席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以下問題:1 )公司發生虧損后,在股東請求時,應否召開股東大會?為什么?2 )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過程中,有無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請指出,并說明理由?正確答案 :1 )公司發生經營虧損后,在股東請求時,應當召開臨時
32、股東大會。召開的理由是,該公司的未彌補虧損7000 萬元已超過注冊資本2 億元的 1/3 。2 )該公司在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過程中,存在以下與法律不符的地方:召開股東大會應提前30 日通知股東,該公司通知股東的時間少于 30 日;選舉更換董事長,不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應由董事會選舉更換董事長;股東大會不能選舉、 更換全部監事, 因其中有公司職工選出的監事, 股東大會只能選舉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更換聘任公司經理,是董事會的職權,不是股東大會的職權;公司合并決議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而不是半數以上通過1994 年 4 月,湖北某船務有限公司與江蘇某飲料廠在江蘇某
33、地共同發起設立江蘇省雙龍礦泉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雙龍公司) 。 作為雙龍公司發起人, 船務公司與飲料廠簽訂了一份發起人協議。主要內容為:飲料廠投入價值 35萬元人民幣的廠房和生產必需設備, 船務公司投入流動資金 25萬元人民幣;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決策機構和業務執行機構;出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公司籌備具體事宜及辦理注冊登記時由飲料廠方面負責。同年 6 月 11 日及 7 月 19 日,船務公司方面依協議約定分兩次將25 萬元投資款匯入飲料廠賬戶。此后,雙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確定了董事會人選,并且舉行了兩次董事會議,并制定了生產經營計劃。 然而, 上述程序完成后,
34、 雙龍有限公司遲遲沒有開展業務活動并且沒有辦理公司注冊登記。盡管這一過程中船務公司方面曾向飲料廠催問數次,但是仍然未果。1995 年 10 月,由于雙龍公司一直沒有注冊并開展活動,且湖北某船務公司方面經營情況需要,船務公司要求飲料廠退回其投資款。為此,雙方發生爭執。船務公司認為,由于飲料廠負責辦理登記事宜而一直沒有辦理, 致使雙龍公司不能成立, 因此所訂協議無效, 應退回投資款 25 萬元人民幣;飲料廠認為,雙方簽訂協議,繳納出資,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會,至今已逾一年半時間。即使未辦理登記手續,且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實上公司已經成立。而且, 雙方所訂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協議中并未規定飲料廠辦理注冊登記的期限, 所以該協議至今仍為有效。 船務公司要求全部退還投資款, 屬違約行為。 因此, 主張雙方應繼續合同,由飲料廠方面盡快辦妥注冊手續問題: TOC o 1-5 h z 兩個投資者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約定只由飲料廠辦理登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雙龍飲料有限公司在設立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請一一指出船務公司與飲料廠簽訂的發起人協議是否無效?為什么?船務公司可否收回投資,請說明理由答案:存在瑕疵。 第一船務公司的出資沒有匯入雙龍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而是匯入另一發起人飲料廠的賬戶上,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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