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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 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國發 201032 號)和市政府關于印 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 發201138 號) , 轉變政府投入方式,完善產業發展環境, 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 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號令)、國務 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 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8116 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實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計劃、 開展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參股設立創

2、業投資基金試點 工作的通知 ( 發改高技 20092743 號) 、關于印發新興產 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 2011668 號)及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市政府固定資產 投資設立基金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發改 20111067 號) 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設立XXXX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并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引導基金,以及按照創業投資 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備案管理部門備案,并 申請引導基金的各類創業投資機構。第三條 引導基金是指市政府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 作的專項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性基

3、金,其宗旨在 于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 本供給,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引導社會資金主要 投向 XXXX 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中處于創業早中期階段的非上 市企業,推進XXXX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創業早中期階段企業應當同時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 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 元條件。上述條件按照初始投資行為發生時被投資企業的規 模確定。第四條 引導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 控制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優先支持國家新興產業創投 計劃與XXXX市共同參股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 市

4、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使用的決策、監督和管理。引導基金設在XXXX市工程咨詢公司,由其作為名義出資代表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益,承擔相應 義務與責任。第六條 引導基金設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行使引導基 金的指導、決策、督促、協調和管理職責。理事會由市發展 改革委、市財政局主管領導以及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等人員 組成。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相關機構可作為理事會列席 單位。第七條 引導基金委托專業機構作為日常管理機構,負 責落實理事會的決策事項以及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運作事 務。理事會辦公室設在日常管理機構。日常管理機構的委托 管理費用和業績獎勵由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設立基金資金 按照相關管理辦法

5、支付。第八條 引導基金設評審委員會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支 撐機構,承擔引導基金投資方案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 理事會聘請政府有關部門、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家及投資專家 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為單數,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 家及投資專家不得少于半數。引導基金申請機構人員不得作 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評審。第九條 引導基金選定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資金托管銀 行,負責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名義出資代表 應開設托管專戶,用于引導基金的撥付及回收。第十條 理事會具體職責如下:制定引導基金投資方向、投資原則、年度工作計劃和 執行情況報告,并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議;審定引導基金申報指南;審定評審委員會

6、組建方案及評審規程,并根據評審委 員會的評審意見,確定引導資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及跟進投 資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審定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及跟進投資方案,審定引導基金股權退出方案;審定引導基金資金托管銀行;指導和監督日常管理機構的引導基金管理工作,定期 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報告運作情況,引導基金運作過 程中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批準日常管理機構擬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委派 的董事、監事或合伙委員會成員等人選;引導基金其他相關決策事項。第十一條 日常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如下:承擔理事會辦公室工作,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發布 引導基金申報指南,組織評審委員會會議,執行理事會審定 的參股設立創業投

7、資企業方案、跟進投資方案及股權退出方 案等;擬定引導基金申報指南、評審委員會組建方案及評審 規程;受理創業投資機構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跟進投 資申報,完成盡職調查報告,擬定投資方案;對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進行管理,適時提出股權 退出方案;提出擬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委派的董事、監事或 合伙委員會成員等人選;編制引導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引導基金的運作情況和效果,發現引導基金出現異常情況隨 時報告;理事會委托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具體職責如下:根據評審規程,對申請引導基金的創業投資機構提交 的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跟進投資方案,以及日常管理機 構完成的盡職調查報告

8、進行獨立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向理事會提交評審意見。第十三條 托管銀行具體職責如下: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建立引導基金監控、預警機制,對引導基金的投資進 行動態監管,并及時對監管結果提出處理建議;3定期向理事會出具托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出現異 常情況隨時報告。第三章 引導基金規模、來源及支持方法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 30 億元,首期規模 10 億元, 資金根據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逐步到位, 引導基金未列入承諾 出資計劃的閑置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0%。首期 10 億元包括本市配合國家新興產業計劃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已確定 的 3 億元地方配套資金。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為

9、本市固定資產投資資 金,同時納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項目統籌資金管 理。引導基金運行收回的本金和投資收益可作為引導基金資 金滾動使用。第十六條 市政府配合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設立創業 投資企業的已出資資金以及后續出資資金納入本辦法管理。 國家出資資金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投資運作主要采用參股方式,在適 當的時候可以跟進投資。其中參股方式占引導基金總規模不 低于 80%。參股。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方式,與國家資金、區級資 金以及社會資金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跟進投資。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戰略性新興 產業企業后,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以同 等條件共同

10、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進行投資,并將形成的股 權委托被跟進投資創業投資機構管理。第四章 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第十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發起設立創業 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引導基金:機構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或創業投資管理活動,實收資 本金應在 1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下同)以上或受托管 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 1 億元,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 式出資;除國家、引導基金和區級政府出資外的其他出資人數 量應多于 3 個(含),不超過 15 個(含),且其他單個出 資人出資不低于 1000 萬元;至少有 3 名具備 5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 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高級管理人員應管理過經備

11、案主 管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且管理業績優良;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 3 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成功 投資案例, 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 20以上;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 險控制機制,已建立健全業績激勵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 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 良記錄。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根據公司發 起人協議、章程或合伙協議規范運作,應遵循以下原則:創業投資企業須按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 記,在備案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引導基金可采取承

12、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先于社 會資本到位,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出資額不超過 1 億元,參 股比例不超過 30%,原則上不成為最大出資機構;投資于明確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資規模的 80%投資于XXXX區的資金額度不低于 基金可投資規模的 70%,投資于創業早中期階段企業的資金 額度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60%,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基金總規模的 20%;不得對已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是所投資的企業 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 不在此限;不得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吸收或變相 吸收存款、貸款、拆借,期貨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擔 保業務,

13、房地產投資,贊助和捐贈以及創業投資管理部門禁 止從事的其他業務。對未按以上規定開展投資業務的創業投資企業,日常管 理機構有權要求其進行調整。協調無效的,報請理事會同意 后,名義出資代表將引導基金從創業投資企業中退出。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流程如 下:確定方案。理事會依據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 發展需求,提出引導基金年度工作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審議通過后實施。公開征集。 受理事會委托, 日常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 開征集引導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專家評審。評審委員會對日常管理機構初步篩選合格 的機構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推薦意見。盡職調查。日常管理機構對評審通過的投

14、資機構進行 盡職調查, 完成盡職調查報告, 提出投資建議, 上報理事會。社會公示。 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 盡職調查報 告以及日常管理機構商業談判結果, 確定引導基金合作創業 投資機構,并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公示。最終決策。 理事會綜合公開征集、 盡職調查、 專家評 審和社會公示結果和實際情況, 對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 資企業方案進行最終決策, 并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委托名義出資代 表與合作創業投資機構簽署相關法律文件,履行工商登記手 續。經理事會批準后,日常管理機構向創業投資企業派駐董 事、監事或合伙委員會成員。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與國家以及區級

15、政府資金共同參 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中,政府資金合計出資比例不得高于創 業投資企業資金總規模的 40%。第五章 跟進投資第二十三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投資于戰略 性新興產業企業后,可以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1. 滿足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2.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必須為注 冊于 XXXX 地區的創業早中期企業,且創業投資機構投資資 金已到位。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須遵守以下原則:1. 引導基金參股與跟進投資兩種引導方式對同一戰略 性新興產業企業原則上不重復支持;2.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價格不高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價 格,且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現金出資額的50%,單筆跟進

16、投資的額度最高為 3000 萬元;引導基金在被投資企業的全部股權委托被跟進投資創業投資機構代理行使,但股權轉讓權(處置權) 、參加清 算權、分紅取回權除外,且上述委托不得轉委托;引導基金可將不超過投資收益的 50作為被跟進投 資創業投資機構的效益獎勵,剩余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 回;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工作流程參照參股設立創業投資 企業流程,但不進行媒體公示。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退出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采取以下方式 退出:1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合伙人或被跟進投資 創業投資機構;2. 公開轉讓股份;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到期清算或破產清算;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 可與被跟進投資

17、創業 投資機構約定回購。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應兼顧公共財政 原則和市場化運作要求,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對投資 于天使期和初創期項目,在退出時予以適當讓利。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跟進投 資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應當在公司發起人協議、章程或 合伙協議中明確下列事項:1. 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2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發起人或被跟進投資創業投資機構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或跟進投資的戰略 性新興產業企業發生破產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 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第七章 基金的風險控制及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

18、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限經營期滿后可適當延長,最長為 10 年。跟進投資的最長 期限為 5 年。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 國債。第三十條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引導基 金在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時,應事先通過公司發起人協 議、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告知創業投資企業托管銀行取消支 付指令的權利,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導基金的資產風險。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得作為創業投資企業普通合伙 人,在不干預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正常運作前提下,應通 過公司發起人協議、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對創業投資企業 違反法律法規、偏離政策導向和違反公司發起人協議、章程 或合伙協議的行為,行使一票否決權。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實 施監管和指導,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從引導基金參股 投資和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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