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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題二 處方管理辦法解讀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提 要一.處方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與意義二.處方管理辦法主要內容釋義三.新舊處方管理辦法的不同點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一.處方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與意義本辦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背景衛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處方制度 20年已不適應形勢部分法律條令有沖突。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處方箋格式與內容不規范 五花八門 式樣內容各異處方書寫、調劑不規范未建立醫、藥、護之間良性互補、合作、用藥干預制約機制不合理用藥嚴重,藥療糾紛不斷。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不合理用藥尚反映在: 據報導住院病人輸

2、液使用率90% 輸液加藥率約90%有的加藥超6種 有的清潔手術過渡使用預防用藥、成常規、時間長用法不當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聯合用藥過多 誘發相互作用應引起重視 回顧性調查分析顯示(理論值): 某醫院報導:2種4.18% 3種11.1% 4種16.5% 7種38.46% 某院對43155張處方分析: 2種 2.2% 6種 18.6% 某直轄市10所醫院972份病歷用藥分析 有相互作用的14.7% 國外報導處方或用藥醫囑 相互作用發生率 4.7%8.8%(臨床有癥狀 造成損害)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修訂、起草本辦法過程與特點修訂、起草過程衛生部醫政司于2001年9月組織專家修訂、起草制定專題討

3、論修改會議6次 向全國發征求意見函2次 利用全國性學術會議討論修改3次700多人次及約100所醫療機構參加討論 歷經約3年 11次修改易稿。06年收集地市級以上專家(醫、藥、護)意見1000余份。強調醫師、藥師作用的發揮 促進合理用藥保護患者用藥利益:合理用藥權、知情權、隱私權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的宗旨規范處方管理 醫師處方和藥師調劑行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提升藥物治療水平保障病人用藥安全促進藥物資源合理使用8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 處方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4、。 部長:高強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二.處方管理辦法主要內容釋義共8章63條,總體構架: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

5、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二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處方標準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

6、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

7、當符合下列規則: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8、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 國際單位(IU)、單位(U); 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 軟膏及乳膏

9、劑以支、盒為單位; 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 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三章 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

10、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四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

11、、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 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處方集是我國第一部統一的國家級權威性的處方集,它既是合理用藥的指導性文件,也是實施國家藥物

12、政策的重要文件。于2010年2月7日出版。 國家處方集是按照各國的國家藥物政策、國家標準治療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編寫的指導性文件。它是用于指導醫生遵照國家規定,對患者合理、安全、有效地進行藥物治療的專業文件,也是醫院進行醫療管理、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實施國家藥物政策的重要文件。處方集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作用機理、臨床應用、適應范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癥、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

13、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

14、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知情同意書的主要內容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實施。為了提高疼痛及相關疾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方便患者領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15、(以下簡稱麻醉和精神藥品),防止藥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門診病歷前,請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患者所擁有的權利: (一)有在醫師、藥師指導下獲得藥品的權利; (二)有從醫師、藥師、護師處獲得麻醉和精神藥品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識的權利; (三)有委托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麻醉藥品的權利; (四)權利受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二、患者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義務: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如實說明病情及是否有藥物依賴或藥物濫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藥品時,立即停止取藥并將剩余的藥品無償交回建立門診病歷醫院; (四)不向他人轉讓或者販賣麻醉和精神藥品。藥管專題二處

16、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 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 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

17、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

18、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

19、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

20、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

21、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

22、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

23、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

24、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

25、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

26、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

27、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04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05436號)同時廢止。 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附:處方標準 一、處方內容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管專題二處方管理辦法附:處方標準 二、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2.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 “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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