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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fjin)1.機構(jgu)代碼: 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1頁,共2頁 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證號: 當事人于 (時間/期間),在 (地點),從事了以下行為:餐飲服務生產經營許可條件(設施與設備/人員與規章制度/布局與工藝流程)發生變化未按照規定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食品采購查驗、記錄規定的(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真實性與保存期限不符合規定);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質期食品/散裝食品貯存位置標明不

2、符合規定);餐飲服務生產經營環境、場所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違反餐具、飲具清洗、消毒或者備用規定的(未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未放置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維護、清潔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設備設施未定期維護與校驗/加工工具設備標志與清潔消毒不符合規定);違反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的(未建立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證明);未履行控煙管理職責(未建立禁煙管理制度/未設置禁煙標識和監督電話/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未采取措施勸阻吸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

4、全法第四十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shpn)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餐飲服務食

5、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shpn)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kngzh)吸煙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2頁,共2頁 (接上頁)本機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

6、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

7、安全法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第(五)項、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上海市公共場所控煙條例第二十條。決定責令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證號: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8、局 分局 年 月 日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告知權利。當事人是否要求陳述申辯:是 否陳述和申辯的內容: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執法人員對陳述和申辯處理意見:采納當事人意見 不采納當事人意見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時 分 送達(sn d)方式:直接(zhji)送達 留置送達見證人簽名(qin mng): 年 月 日 時 分(備注:本文書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留存卷宗備)。 附件(fjin)2.機構(jgu)代碼: 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1頁,共2頁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地址(住址): 公

9、民身份證號: 當事人于 (時間/期間),在 (地點),從事了以下行為:食品攤販違反禁止生產經營食品規定的(使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以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保質期食品為原料的/市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食品攤販經營條件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與污染源直線距離未在25米以上/設施與設備不符合要求/未配有防污染等設施或廢棄物收集容器);違反食品攤販票據保留保存規定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上

10、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本機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

11、定責令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罰款 元整(大寫)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法人員簽名:

12、執法證號: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fn j))當場(dngchng)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2頁,共2頁(接上頁)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告知權利。當事人是否要求陳述申辯:是 否陳述和申辯的內容: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執法人員對陳述和申辯處理意見:采納當事人意見 不采納當事人意見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時 分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備注:本文書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交被處罰人轉罰款代收機構,一份留存卷宗備)。 附件(fjin)3.機構(jgu)代碼

13、: 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1頁,共2頁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證號: 當事人于 (時間/期間),在 (地點),從事了以下行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并存在嚴重缺陷;擅自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未按照規定對接受境外制藥廠商委托在中國境內加工藥品的活動進行備案;未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未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未按照要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未按照要求報告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

14、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本機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

15、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責令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證號: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fn j))當場(dngchng)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2頁,共2頁(接上頁)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告知權利。當事人是否要求陳述申辯:是 否陳述和申辯的內容: 當事人簽名: 年

16、 月 日 時 分 執法人員對陳述和申辯處理意見:采納當事人意見 不采納當事人意見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時 分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備注:本文書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留存卷宗備)。 附件(fjin)4.機構(jgu)代碼: 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1頁,共2頁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證號: 當事人于 (時間/期間),在 (地點),從事了以下行為: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并存在嚴重缺陷(評定標準關鍵項目);擅自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企

17、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負責人的變更/質量負責人的變更);未按規定開具銷售憑證;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師不在崗銷售處方藥;違規搭售、贈送處方藥或甲類非處方藥案;無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本機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中華

18、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決定責令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罰款 元整(大寫)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繳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dngchng)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19、號(第 聯) 第2頁,共2頁(接上頁)項的規定(gudng),可每日按罰款(f kun)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法人員簽名: 執法證號: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告知權利。當事人是否要求陳述申辯:是 否陳述和申辯的內容: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 執法人員對陳述和申辯處理意見:采納當事人意見 不

20、采納當事人意見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時 分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見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時 分(備注:本文書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處罰人,一份交被處罰人轉罰款代收機構,一份留存卷宗備)。 附件(fjin)5.機構(jgu)代碼: 上海市食品(shpn)藥品監督管理局( 分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 號(第 聯) 第1頁,共2頁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證號: 當事人于 (時間/期間),在 (地點),從事了以下行為:未依法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書載明內容變更;醫療器械標簽、包裝標識與注冊審查、備案的說明書內容相違背;未按規定報告無菌器械的嚴重不良事

21、件;超范圍經營醫療器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本機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以下規定: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條第(四)項;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決定責令當事人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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