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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點匯總習題1.關于法院的送達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陳某以馬某不具有選民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馬某拒不簽收判決書,法院向其留置送達B.法院通過郵寄方式向葛某送達開庭傳票,葛某未寄回送達回證,送達無效,應當重新送達C.法院在審理張某和趙某借款糾紛時,委托趙某所在學校代為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D.經許某同意,法院用電子郵件方式向其送達證據保全裁定書【答案】:A【解析】:A項,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
2、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馬某拒不接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B項,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盡管郵寄送達的回證沒有被寄回,也并不意味著該送達就無效。該項說法過于絕對。C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委托送達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不能委托學校等機構代為行使送達權。D項,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
3、、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據此,證據保全裁定書不能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2.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關于選舉制度,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中央財政統一開支B.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主席團,之后由主席團主持選舉C.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D.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答案】:B|D【解析】:A項,選舉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4、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因選舉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均由國庫開支,而非中央財政開支。B項,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與一般省級地方人大的選舉不同,采用選舉會議的方式進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C項,選舉法第50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據此
5、,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僅需1/10以上代表聯名即可提出。D項,選舉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3.中國甲公司與某國乙公司簽訂茶葉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漬險,議定由丙公司“天然”號貨輪承運。下列哪些選項屬于保險公司應賠償范圍?( )2011年真題A.運輸中因茶葉串味等外來原因造成貨損B.運輸中因“天然”號過失與另一輪船相撞造成貨損C.運輸延遲造成貨損D.運輸中因遭遇臺風造成部分貨損【答案】:B|D【解析】:水漬險的承保范圍是平安險加上單獨海損賠償,即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
6、和部分損失都在其范圍內。A項,“運輸中因茶葉串味等外來原因造成貨損”并不屬于海上風險,它屬于附加險的承保范圍。B項,“運輸中因天然號過失與另一輪船相撞造成貨損”屬于意外事故引起的貨損,即船舶碰撞在海上保險的范圍內,保險公司是負責賠償的。C項,運輸延遲不屬于海上風險,其造成的貨損屬于水漬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D項,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運輸中因遭遇臺風造成部分貨損”屬于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4.關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達B.債務人提出支付令
7、異議的,法院無需審查異議理由客觀上是否屬實C.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D.支付令送達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答案】:A【解析】:A項,民訴解釋第431條規定,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B項,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結合督促程序本身的非訴性,該法條中法院的審查應為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故法院無須審查異議的理由在客觀上是否屬實。C項,民訴解釋第433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
8、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該法條明確規定了向其他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效力,即當事人向發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訴訟,可以構成支付令異議的一種形式。D項,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即支付令送達之后并不是立即就發生強制執行的效力,而是要經過15日的異議期,在15日之內,債務人不履行又不提
9、出異議的,支付令才具有被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5.小強現年9周歲,生父譚某已故,生母徐某雖有撫養能力,但因準備再婚決定將其送養。徐某的姐姐要求收養,其系華僑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譚某父母為退休教師,也要求撫養。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徐某因有撫養能力不能將小強送其姐姐收養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養小強C.譚某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D.收養應征得小強同意【答案】:C【解析】:A項,收養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作送養人。但根據收養法第7條第1款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5條第3項的限制。本題中,徐某的姐姐是徐某的
10、同輩旁系血親,不受撫養能力的限制。B項,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根據收養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本題中,徐某的姐姐要求收養,其系華僑富商,雖已育有一子,但如果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C項,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本題中,譚某父母為退休教師,也要求撫養小強,故譚某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D項,收養法第11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
11、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本題中,小強現年9周歲,所以收養無須征得小強同意。6.甲乙丙三國均為南極地區相關條約締約國。甲國在加入條約前,曾對南極地區的某區域提出過領土要求。乙國在成為條約締約國后,在南極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國利用自己靠近南極的地理優勢,準備在南極大規模開發旅游。根據南極條約和相關制度,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甲國加入條約意味著其放棄或否定了對南極的領土要求B.甲國成為條約締約國,表明其他締約國對甲國主張南極領土權利的確認C.乙國上述在南極地區的活動,并不構成對南極地區提出領土主張的支持和證據D.丙國旅游開發不得對南極環
12、境系統造成破壞【答案】:C|D【解析】:ABC三項,根據南極條約第4條的規定,凍結對南極的領土要求,包括對南極領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擴大現有要求。南極條約不構成對任何現有的對南極領土主張的支持或否定,條約有效期內進行的任何活動也不構成主張支持或否定對南極領土要求的基礎。D項,南極公約保護南極的環境和資源,在南極進行的任何活動不得破壞南極的環境或生態。7.目前各國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納稅普遍采用常設機構原則。關于該原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的常設機構獲得的工商營業利潤實行征稅B.常設機構原則同樣適用于有關居民的稅收C.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油井、采石場
13、等屬于常設機構D.常設機構必須滿足公司實體的要求【答案】:A|C【解析】:A項,一個國家對外國企業和非居民不應征稅,但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的常設機構獲得的工商營業利潤可以進行征稅,即來源地納稅。B項,常設機構原則不適用于有關居民的稅收,因為常設機構本身是針對非居民的一項制度。C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所得和財產的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第2款規定,“常設機構”一語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任何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D項,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所得和財產的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第1款規定,“常設機構”一語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
14、所。因此,常設機構不是一個公司,其設立不必滿足對一個公司實體的法律要求。8.下列有關托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表述正確的是哪些?( )A.賣方與代收行之間是委托的關系B.賣方作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樣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違反托收指示導致賣方損失時,賣方可以直接起訴代收行C.賣方開出匯票后,如果托收行對匯票進行了承兌,則其有義務向賣方付款D.代收行不與賣方發生直接的委托關系,代收行與買方也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答案】:C|D【解析】:AB項,托收關系中,賣方與托收行、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而委托人與代收行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代收行違反托收指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時,委托人只能通
15、過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責任。C項,賣方開出匯票后,如果托收行對匯票進行了承兌,則其有義務向賣方付款,因為“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支付票據金額的承諾,所以銀行有義務支付經其承兌的匯票。D項,因為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對托收票據的付款責任。9.甲欲為其多年好友乙以及乙10歲的兒子小乙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關于乙的保險合同,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不能為其好友乙訂立該種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B.若乙和甲一起去辦理,則甲可以為乙訂立該種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C.如果甲為乙訂立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
16、件的合同,那么該保險單不得轉讓D.如果甲為乙訂立了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那么該保險單經過乙的書面同意,可以設定質押【答案】:D【解析】:保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限制。A項,他人并非不可以為被保險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只是需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B項,被保險人的同意須有明確表示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方可,不可推定。C項,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的保險
17、單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可以轉讓的。D項,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的保險單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是可以設定質押的。(2)若乙同意甲為其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下列相關說法正確的是( )。A.乙的同意必須是書面形式的,且同時須認可保險金額B.乙的書面同意一旦做出后,保險合同生效,其同意的意思不可以再撤回C.乙的同意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D.甲訂立合同后告知乙為其指定的受益人為其母親,乙表示同意,此種情形下,視為甲訂立該合同時經過了乙的同意并認可了保險金額【答案】:C|D【解析】:保險法解釋(三)第1條規定,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
18、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第2條規定,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34條第1款規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保險合同解除。A項,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B項,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34條第1款規定所作
19、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保險合同解除。C項,“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D項,符合保險法解釋(三)第1條第2款第2項規定的情形。(3)關于甲為小乙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下列相關說法正確的是( )。A.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人不能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B.甲只要經過乙的書面同意并且認可保險金額,甲即可為小乙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C.以小乙為被保險人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任何情況下不得轉讓D.小乙的爺爺奶奶可以為小乙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答案】:A|C【解析】:ABD三項,保
20、險法第34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1款規定限制。C項,第43條規定,只有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10.德勝公司注冊地在薩摩國并在該國設有總部和分支機構,但主要營業機構位于中國深圳,是一家由臺灣地區凱旋集團公司全資設立的法人企業。由于決策失誤,德勝公司在中國欠下櫻花公司700萬元債務。下列關于該筆債務責任承擔的說法錯誤的是( )。A.該債務應以深圳主營機構以及德勝公司在薩摩國
21、的總部和分支機構的全部財產來清償B.如果該筆債務是由于凱旋公司的控股股東郭凱敏先生濫用股東權利所致,由此導致德勝公司難以清償該筆債務,則櫻花公司有權主張郭凱敏與德勝公司一起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德勝公司也可以主張郭凱敏對其承擔賠償責任C.如果該債務是由于凱旋公司違背市場規律的決策失誤所導致的,則櫻花公司有權主張凱旋公司與德勝公司一起對其承擔連帶責任D.如凱旋公司難以清償到期債務,瀕臨破產,則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凱旋公司投入德勝公司的財產以及在德勝公司享有的股權【答案】:B|C|D【解析】:A項,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
22、的債務承擔責任。本題中,德勝是凱旋的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其全部財產包括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深圳的財產、注冊地薩摩國的總部和分支機構的財產。B項,公司法第20條第2款、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郭凱敏為凱旋公司的控股股東,但是相對于德勝公司來講,郭凱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主體中并不包含實際控制人,故債權人不能主張郭凱敏與德勝公司一起對其承擔責任。而德勝公司可以要求其賠償的說法是正確的。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
23、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C項,決策失誤不是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凱旋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D項,依據公司法原理,凱旋公司投入德勝公司的財產已經屬于德勝公司所有,而凱旋公司享有的是相應的股權。故執行股權是正確的,但公司財產屬于德勝,凱旋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執行。11.張平以個人獨資企業形式設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廠。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響,張平為減少風險,打算將加工廠改換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1
24、1年真題A.因原投資人和現股東均為張平一人,故加工廠不必進行清算即可變更登記為一人有限公司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繼續使用原商號“金地”C.張平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須一次足額繳納其全部出資額D.如張平未將一人有限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答案】:A|C【解析】:根據公司法第57條第2款,我國現行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1個自然人股東或者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轉變為一人有限公司,表面上是企業組織形式的變更,實質上是原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新一人公司的設立兩個程序。A項,個人獨資企業解散,須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人格,投資人以其個人財
25、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有獨立的財產,投資人僅在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張平想要將個人獨資企業改為一人公司,雖然出資人并沒有改變,但是由一種經濟實體轉變為另一種經濟實體,承擔債務的范圍也將發生變化。如果不經過清算程序,對于之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注銷之前的個人獨資企業后,再重新登記設立一人公司。B項,張平作為“金地”肉制品加工廠的出資人,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財產,包括“金地”商號,均歸張平所有,張平作為股東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當然有權繼續使用該商號。C項,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
26、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新修訂的公司法不再要求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D項,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說明】本題原答案為A,根據修訂后的新公司法規定,C項依據的法條已被取消,現答案為AC。12.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誥,共236條。關于明大誥,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誥一般都加重了刑罰B.大誥的內容也列入科舉考試中C.“重典治吏”是大誥的特點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誥被明文廢除【答案
27、】:A|B|C【解析】:AC兩項,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大誥的特點有:對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濫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B項,大誥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D項,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誥被束之高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廢除。13.甲公司訴乙公司貨款糾紛一案,A市B區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權利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時效抗辯),遂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上訴期間屆滿之前,B區法院發現其依職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是錯誤的。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28、)2012年真題A.因判決尚未發生效力,B區法院可以將判決書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決B.B區法院可以將判決書予以收回,恢復庭審并向當事人釋明時效問題,視具體情況重新作出判決C.B區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D.如上訴期間屆滿當事人未上訴的,B區法院可以決定再審,糾正原判決中的錯誤【答案】:D【解析】:ABC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即法院不能依職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另外,訴訟時效保護的是權利人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之
29、后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但未喪失起訴權,因此本題中法院的錯誤是一種實體錯誤。D項,民訴解釋第242條規定,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14.某國有企業擬改制為公司。除5個法人股東作為發起人外,擬將企業的190名員工都作為改制后公司的股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作為公司設立后的全部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該企業的公司制改革應當選擇下列哪種方式?( )2007年真題A.可將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
30、東出資并擁有股份B.可將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以發起方式設立C.企業員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該企業如果進行公司制改革,應當通過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方式進行D.經批準可以突破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為有限責任公司【答案】:B【解析】:AD兩項,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根據該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為50人,該國有企業如果擬由195人作為改制后的公司的股東,則不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B項,公司法第78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根據該
31、條規定,不論采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均應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該國有企業擬由195人作為發起人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規定。C項,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分為兩種: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該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可以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設立的方式,并且法律并不禁止企業員工持有公司股份。15.甲為“上海四少”之一,出生于2001年8月1日,雖游手好閑,但因父母及“干爹干媽”慷慨相贈,坐擁個人財產1000萬元。2018年3月1日,甲與不知情的“迅捷”汽車公司簽訂合同,以150萬元的價格購買“法拉利跑車”一輛。4月1日,甲的父親追認了該買賣合同。下列
32、說法正確的是( )。A.甲訂立跑車買賣合同時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B.在甲的法定代理人4月1日追認前,“迅捷”公司有權通知撤銷該合同C.甲與“迅捷”公司訂立的買賣合同,自2018年4月1日發生效力D.若“迅捷”公司不知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跑車買賣合同有效【答案】:B【解析】:A項,民法總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題中,甲已滿16周歲,雖財產豐厚、衣食無憂,但并非依靠自己勞務收入作為生活來源,不得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B項,民法總則第145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
33、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題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甲訂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迅捷”公司有權通知撤銷該合同。C項,合同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本題中,雖法定代理人4月1日進行追認,但合同溯及成立時即3月1日即發生效力。D項,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34、能力,屬于法律強制性規范范疇,不以當事人主觀上認識為必要。16.甲起訴乙支付貨款。一審判決后,乙提起上訴,并提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要求甲賠償損失。下列關于二審法院處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06年真題A.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并審理一并作出判決B.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C.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對賠償損失的請求發回重審D.應當將雙方的請求合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乙對賠償損失的請求另行起訴【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8條第1款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
35、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17.某廠工人田某體檢時被初診為腦瘤,萬念俱灰,既不復檢也未經請假就外出旅游。該廠以田某連續曠工超過15天,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由此引起的勞動爭議,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2015年真題A.該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B.因田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無論是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該廠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C.如該廠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成立,無需向田某支付經濟補償金D.如該廠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違法,田某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答案】
36、:A|B|C【解析】:A項,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B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不能以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進行抗辯,即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不適用于勞動者發生重大過錯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本題中,田某未請假就連續曠工實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該廠有權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C項,勞動
37、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D項,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繼續履行與支付賠償金不能并行。18.關于法院調解與人民調解,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法院調解發生在審判程序過程中,人民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B.法院調解由法院主持,人民調解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C.法院調解是一種訴訟行為,而人民調解并非訴訟行為D.法院調解與人民調解一旦調解成立并生效,
38、都具有強制執行力【答案】:D【解析】:訴訟外的調解,除仲裁機構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外,在其他機構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而形成的調解書,未經法院的司法確認,對當事人只有相當于合同的效力。19.乙向甲借款20萬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為導致無力償還甲的借款時,甲可申請法院予以撤銷?( )2016年真題A.乙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用于償還對他人的未到期債務B.乙與其債務人約定放棄對債務人財產的抵押權C.乙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D.乙父去世,乙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
39、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A項,從債權人撤銷權的制度價值看,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前存在的財產),而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用于償還對他人的未到期債務,實質上是放棄自己的既有期限利益,會導致自己的責任財產減少,故應作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事由。B項,合同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未到
40、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乙與其債務人約定放棄對債務人財產的抵押權屬于該規定中債務人放棄債權擔保的行為,因此甲可申請法院予以撤銷。C項,乙在離婚協議中放棄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實質上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甲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D項,對于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的問題,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前存在的財產),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行為之后才發生的財產)。本題中,乙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只是阻止債務人將來責任財產的
41、增加,即放棄增加責任財產的機會。不是放棄現有財產,所以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此外,繼承權是基于身份權而產生的財產權,如允許撤銷將會侵害債務人的人身利益,有干涉人身自由之嫌。20.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對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中帶有普遍性,又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進一步詳細規定。假設人民法院要向M國甲公司送達文書,根據該司法解釋,下列哪些說法正確?( )A.如果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杰克正好來到中國,則可以向杰克直接送達該文書B.如果中國律師王某是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授權委托書沒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則不能向王某送達C.如果甲公司在我國有代表機構,則把文
42、書送達給該代表機構須甲公司的特別授權D.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答案】:A|D【解析】:A項,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涉外送達規定)第3條規定,作為受送達人的外國自然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我國領域內出現時,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達。B項,“授權委托書沒有提及王某是否有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意味著:對于訴訟代理人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事項,授權委托書雖然沒有明確表明王某有權,但也沒有明確表明王某無權。涉外送達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了“有權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即“除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
43、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外,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4項規定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據此。由于授權委托書沒有明確表明王某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王某即為有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C項,涉外送達規定第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可以送達給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故并不是只能向該公司在我國境內的經特別授權的代表機構送達。D項,涉外送達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21.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并用價值150萬元的自有房屋提供抵
44、押擔保,該房屋在設定抵押之前就已經出租給了丙。甲乙之間還約定,在甲不能還款時,該房屋歸乙所有作為債務的清償。后甲逾期未能還款。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以物抵債協議因違反禁止“流抵”的規則而無效B.雙方雖然達成以物抵債的協議,但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給乙C.丙在其租賃期內可以繼續依照租賃合同使用房屋D.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乙可以作為抵押權人向丙收取租金【答案】:A|B|C【解析】:A項,物權法第186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債務人約定在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所有。B項,以物抵債協議仍然屬于法律行為,因此應當遵循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規則,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C
45、項,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D項,物權法第197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故抵押權人自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才有權收取孳息。22.甲與乙簽訂協議,由乙以自己名義代甲購房,甲全權使用房屋并獲取收益。乙與開發商和銀行分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給乙,乙再給開發商和銀行,房屋登記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過戶,乙主張是自己借款購房。下列
46、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有權提出更正登記B.房屋登記在乙名下,甲不得請求乙過戶C.協議名為代購房關系,實為借款購房關系D.如乙將房屋過戶給不知協議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則構成善意取得【答案】:A【解析】:A項,物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借名買房的情形,多認可實際購房人有權請求登記的名義人確認其所有權,并轉移登記,若依此,則甲有權提出更正登記。BC兩項,通過甲乙之間的合同約定可知,實際上是甲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不屬于借款購房關系;而且即使登記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據協議請求乙過戶。D項,存在爭議。因
47、為甲乙協議的存在,乙無權將房屋未經甲的同意就過戶給他人,否則就屬于無權處分,但鑒于房屋登記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該房屋實際歸乙所有,故乙如果將房屋過戶給不知協議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則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丙可以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按照司法部的觀點,D項不選的理由是乙為有權處分,不適用善意取得。【說明】本題設計上存在問題,D項與A項都可以解釋為正確。每年題目中,都會存在這種不準確的題目。不過,這種題目出現的頻率較低,不要因此而放過對題目中所設知識點的學習。23.某市林業和草原局與規劃局正在編制當地林業遠期發展規劃,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2018年真題A.林業發展規劃不是建設規劃,不需要
48、進行環境影響評價B.林業發展規劃屬于專門性規劃,在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C.為了促進林業發展規劃審批,明確環境保護林的對外轉讓價,并征求公眾意見D.應在林業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編著或說明【答案】:B【解析】:AB兩項,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
49、,林業發展規劃是專門性規劃,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之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出具環境影響報告書。C項,森林法第15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己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除本條
50、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因此,環境保護林屬于特種用途林,不得轉讓。D項,環境影響評價法第7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因此,此處是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而不是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編著。24.下列關于中外合資經營行為的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2006年真題A.合營各方發生糾紛可按約定在境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B.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可在境外購買C.合營企業不允許向
51、境外銀行直接籌措資金D.合營企業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答案】:C【解析】:A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他仲裁機構仲裁。B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C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9條第3款規定,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D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9條第4款規定,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25.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業達成
52、一致協議,拒絕接受產品供應商丁的供貨。丙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并提供重要證據,經查,三企業構成壟斷協議行為。關于三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該執法機構應責令三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罰款B.丙企業舉報有功,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C.如丁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的,三企業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D.如三企業行為后果極為嚴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答案】:A|B|C【解析】:AB兩項,反壟斷法第46條第1、2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
53、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C項,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D項,根據反壟斷法第52條和第54條的規定,只有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并且構成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題述案例并未提
54、及不配合審查和調查的情形。26.甲電視臺模仿某境外電視節目創作并錄制了一檔新娛樂節目,尚未播放。乙閉路電視臺賄賂甲電視臺工作人員賀某復制了該節目,并將獲得的復制品搶先播放。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乙電視臺侵犯了甲電視臺的播放權B.乙電視臺侵犯了甲電視臺的復制權C.賀某應當與乙電視臺承擔連帶責任D.賀某應承擔補充責任【答案】:B|C【解析】:A項,著作權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可見,播放者的權利成立的前提是其作品必須播放在先。本題中,甲電視臺制作的電視節
55、目并未播放,故并不享有播放權。BCD三項,甲電視臺作為電視節目的著作權人,雖然其作品尚未發表,但是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甲電視臺對其制作完成的電視節目享有著作權,著作權的內容之一就是復制權。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乙電視臺和賀某侵犯了甲電視臺的復制權,構成共同侵權。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乙電視臺和賀某應承擔連帶責任。27.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56、關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成立社團法人均須登記B.銀行均是企業法人C.法人之間可形成合伙型聯營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答案】:C【解析】:A項,我國法人分類中的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均屬于傳統大陸法系法人分類中的社團法人。民法通則第50條第2款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據此,并不是所有社團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登記。B項,中國人民銀行在性質上屬于由國務院領導的、我國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企業法人,而是機關法人。C項,法人的聯營是2個以上法人之間聯合經營,包括3種形式
57、: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合同型聯營。其中,合伙型聯營由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即法人之間可以成立合伙型聯營。D項,所有的公司均屬于企業法人,一人公司是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公司類型,即一人公司均為法人。28.甲與乙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說明書;收到二期房款后,將房屋過戶給甲。”甲交納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甲以此為由
58、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2015年真題A.甲的做法正確,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義務B.甲不應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應行使不安抗辯權,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的可能性C.甲可主張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義務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因甲的付款義務與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不形成主給付義務對應關系【答案】:D【解析】:ABD三項,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
59、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這分別是對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本題中,相對于房屋使用說明書和二期房款的交付義務,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另外,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是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對待給付義務,而本題中甲的付款義務與乙公司交付房屋的義務才是對待給付義務,與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說明書的義務并非對待給付義務,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交付房屋說明書的義務是從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并不是當然產生履行抗辯權。當從給付義務不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從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可行使履行抗辯權。但本題中,是否交付房屋說明書,不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所以,甲不可
60、主張履行抗辯權。C項,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或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不具備解除合同的條件。29.2009年8月9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一批貨物。貨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將乙公司交付的商品的注冊商標全部更換成甲公司的一個銷售商標,然后將這批貨物投入市場。甲公司的這種品牌迅速贏得了市場。半年后,乙公司發現甲公司銷售的這種商品正是從自己手中購買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賠償50萬元的請求,甲公司拒絕賠償。乙公司無奈之下將甲公司告到法院。下列說法哪一(些)項是正確的?( )A.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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