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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貴州吉龍資有限公司盤縣灑基鎮五排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培訓教案 技術科編制2017年8月1日目 錄第一章 隱患定義與特性1一、隱患定義1二、隱患的特性1第二章 事故隱患與危險源的區別和聯系3一、 區別3二、聯系3第三講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管理4一、隱患分類4二、重大隱患認定標準4三、國務院第446號令對有關重大隱患的處罰規定9四、貴州省安委辦貴州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62號10第四章: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辦法16一、隱患治理工作職責劃分16二、隱患排查工作的開展17三、隱患的管理與上報18四、隱患整改責任落實19五、隱患排查治理的督查銷號、延期整
2、改20六、隱患排查治理的督查21七、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追究21第一章 隱患定義與特性煤礦是一個高危行業,在生產過程中受到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五大災害的影響,所以煤礦生產每時每刻都存在著安全隱患。所以對從事煤礦行業的人員來說,如何辨識隱患、如何治理隱患對保證安全生產是至關重要的。一、隱患定義安全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也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發生的物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生產環境的不良和
3、生產工藝、管理上的缺陷。從性質上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二、隱患的特性事故隱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10個方面: 1.隱蔽性。 隱患是潛藏的禍患,它具有隱蔽、藏匿、潛伏的特點,是不可明見的災禍,是埋藏在生產過程中的隱形炸彈。它在一定的時間、一定的范圍、一定的條件下,顯現出好似靜止、不變的狀態,往往使人一時看不清楚,意識不到,感覺不出它的存在。在生產過程中,常常遇到認為不該發生事故的區域、地點、設備、工具,卻發生了事故。這都與當事者不能正確認識隱患的隱蔽、藏匿、潛伏特點有關。2.危險性。俗話說:“螻蟻之穴,可以潰堤千里”,在安全工作中小小的隱患往往引發巨大的災害。無數血與淚
4、的歷史教訓都反復證明了這一點。3.突發性。 任何事都存在量變到質變,漸變到突變的過程,隱患也不例外。集小變而為大變,集小患而為大患是一條基本規律。4.因果性。 某些事故的突然發生是會有先兆的,隱患是事故發生的先兆,而事故則是隱患存在和發展的必然結果。每個人的言行都會對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產生不同的效果,別是企業領導對待事故隱患所持的態度不同,往往會導致安全生產的結果截然不同,所謂“嚴是愛,寬是害,不管不問遭禍害”,就是這種因果關系的體現。5.連續性。 實踐中,常常遇到一種隱患掩蓋另一種隱患,一種隱患與其它隱患相聯系而存在的現象。“撥出蘿卜帶出泥,牽動荷花帶動藕”的現象
5、發生,而使企業出現禍不單行的局面。6.重復性。 事故隱患治理過一次或若干次后,并不等于隱患從此銷聲匿跡,永不發生了,也不會因為發生一兩次事故,就不再重復發生類似隱患和重演歷史的悲劇。只要企業的生產方式、生產條件、生產工具、生產環境等因素未改變,同一隱患就會重復發生。甚至在同一區域、同一地點發生與歷史驚人相似的隱患、事故,這種重復性也是事故隱患的重要特征之一。目前我們開展的舉一反三排查和警示教育活動就是為了杜絕事故隱患的重復性。7.意外性。 這里所指的意外性不是天災人禍,而是指未超出現有安全標準的要求和規定以外的事故隱患。這些隱患潛伏于人、機、環、技等系統中,有些隱患超出人們
6、認識范圍,或在短期內很難為勞動者所辨認,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巧合性,因而容易導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的發生。例如 36v是安全電壓,然而夏季在勞動作業者有汗的情況下,照樣會發生觸電傷亡事故;這些隱患引發的事故,帶有很大的偶然性、意外性,往往是我們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始料不及的。8.時效性。 盡管隱患具有偶然性、意外性一面,但如果從發現到除過程中,講求時效,是可以避免隱患演變成事故的;反之,不能有效地把隱患治理在初期,必然會導致嚴重后果。9.特殊性 。隱患具有普遍性,同時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機、環的本質安全水平不同,其隱患屬性、特征是不盡相同的。在不同的行業、同的企業,不同的崗位,
7、其表現形式和變化過程,更是千差別的。10.季節性。某些隱患帶有明顯的季節性和特點,它隨著季節的變化而變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氣炎熱、氣溫高、雷雨多等情況的出現,會造成井下供電線路受潮,出現分散性漏電現場;在汛期內,礦井受充水情況影響,礦井涌水量會增加,受導水裂隙的影響頂板淋水水加大;冬季又會由于天寒地凍、風干物燥,而極易產生火災、凍傷、煤氣中毒等事故隱患。充分認識各個季節特點,適時地、有針對性地做好隱患季節性防治工作,對于安全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對事故隱患特征的分析研討,其目的是為了更深刻地認識和掌握隱患產生、發展的規律,從不同的實踐角度及時感知和發現隱患的各種征兆,矯正人們的不安全行為,
8、育人們超前做好隱患的防治工作,改善和提高物的安全狀況,從而真正達到預防事故的效果。第二章 事故隱患與危險源的區別和聯系一、 區別危險源與事故隱患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如檢查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人員培訓不到位等。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如人走路不穩、路面太滑都是導致摔倒致傷的隱患;也可表現在管理的程序、內容或方式上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是出現明顯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缺陷)的危險源。危險源是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
9、的根源或狀態,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它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二、聯系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實際工作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系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二者之間存在很大的聯系。 第三講
10、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管理一、隱患分類1.按隱患危害程度分類。一般隱患:危險性不大,事故影響或損失較小的隱患。重大隱患:危險性大,可能造成較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隱患。是指在煤礦企業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因素。2.按危險類型分類:分為水災、爆炸、動力災害、電氣、冒頂片幫、提升運輸、泄漏、中毒、危房、滑坡等。3.按表現形式分類:人的隱患(認識隱患、行為隱患)、物的隱患、環境隱患和管理隱患。4.按安全生產的專業分為一通三防、頂板(采掘)、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安全管理、爆破和其他隱患。二、重大隱患認定標準(一)國務院446號令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11、事故的特別規定所列隱患。(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2)瓦斯超限作業的;(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層越界開采的;(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12、;(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二)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
13、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制定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文件。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3)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現改為1個采煤面、2個掘進面) (4)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5)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2.“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14、一的: (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2)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3)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5、0; (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6)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7)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2)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3)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
16、理、使用和維護的; (4)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2)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3)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4)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5)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7)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8)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
17、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6、“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2)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4)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7、“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2)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 (3)超出采礦許可證載
18、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 (4)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8、“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 (2)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2)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
19、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4)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 (5)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后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3)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5)未按礦
20、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12、“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擅自組織施工的; (2)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
21、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并組織施工的; (3)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并批準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煤礦(礦井)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22、;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5)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2)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
23、行生產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三、國務院第446號令對有關重大隱患的處罰規定第446號令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
24、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446號令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
25、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四、貴州省安委辦貴州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62號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有關法律、法
26、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治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措施、治理、時限、監控、資金保障及使用、預案等事項,并組織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
27、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第八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第二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第九條 本暫行
28、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十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一)煤礦、金屬和非金屬
29、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二)道路交通、水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三)漁業、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及設施;(四)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含水上游覽場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吧、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六)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第三章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
30、患排查治理的職責第十一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明確并落實企業、部門、車間、班組(崗位)和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建立各個層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責任制。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單位各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監)控設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等
31、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實事故隱患整改的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必要的應急預案。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隱患治理涉及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重大隱患的基本情況;(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三)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四)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
32、工;(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八)其他有關事項。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對本單位事故隱患進行治理,保證事故隱患整改所必需的資金,及時協調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職責以及整改資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項。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33、。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事故隱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治理整改的同時,及時向該部門報告。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隱患整改評價制度。對于各地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論證;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下達責令停
34、產停業監察指令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經該部門審查同意后,并辦理掛牌督辦的銷號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項目、內容、整改情況以及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評估論證報告等。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制度,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逐條登記、建檔,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于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向所在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情況。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縣(市、區
3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第四章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
36、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30號)要求,建立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落實責任等各項制度。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臺帳,抓好整改的跟蹤落實。第二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查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負有安全生產
37、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治理整改期限屆滿或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復查,填寫復查意見書。第二十七條 對因城市規劃或者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無法靠企業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提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第二十八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專項經費,用于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無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治理。對政府掛牌督辦
38、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一領導,嚴格按照銷號程序,明確具體牽頭單位負責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協調解決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第二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第三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互相配合,對所發現或接到報告的事故隱患,即交有關責任部門處理并記錄備案。第三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業(領域)或本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
39、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統計分析情況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時報送同級安全監管部門??h安全監管局每季度將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統計分析情況逐級報送至省安全監管局。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執行。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其他依法具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第四章:煤
40、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一、隱患治理工作職責劃分(一)我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行礦長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礦長對全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報告、治理、驗收、消號”閉合管理(以下簡稱“隱患閉合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專業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隱患閉合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二)各專業分管領導是本專業隱患排查治理第一責任人;各業務科室科長負責本專業職責范圍內“隱患閉合管理”組織工作,各分管副職是分管業務范圍內“隱患閉合管理”工作的督辦責任人,對“隱患閉合管理”工作進行督促落實,各基層單位行政正職對本單位“隱患閉合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三)礦安檢科負責對各專業隱患閉合管理進行監督、落實;對 “隱
41、患閉合管理”不力的單位和科室要給予經濟處罰和責任追究。二、隱患排查工作的開展隱患排查以重大事故隱患為主線,涵蓋和附帶一般事故隱患,對安全生產系統存在的隱患進行全面摸排。主要排查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的失誤、設計的缺陷、通風、抽放、安全監測、供電、運輸、防治水、調度指揮應急反應等生產安全系統、采掘接替、勞動組織、安全裝備、設備運行狀態、技術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五大災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點是系統管理。嚴禁以檢查代排查。1、每月5日前由礦長組織隱患排查,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安監、通風、生產、機電、開拓、勞資、供應等部門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解決、協調各業務口間存在的安全
42、隱患;排查要有記錄和會議記要,責任要落實到人。隱患排查內容是以國務院446號令和河南煤業化工集團重大隱患認定辦法規定的隱患為主線,對各安全生產系統存在的隱患進行全面摸排。各專業口按時進行每半月一次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和A級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并進行跟蹤督查落實。對排查出的危及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產整改,待隱患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各業務科室于每月5日、18日前將本專業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和A級隱患,按專業分別報鶴煤公司安監局、業務部室和礦安檢科。2、各專業口隱患排查、治理形式()各專業口每個管理人員都要積極發現挖掘安全隱患,并認真填寫隱患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要指定整改負
43、責人和整改期限,確保隱患按期整改,并歸類管理。()各專業口堅持每半月一次的安全隱患排查,由分管領導組織,本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參加;排查要有記錄、紀要,并將排查隱患按“五定”原則整改落實,形成閉環管理。(3)各專業口要在每周進行一次隱患檢查,由分管副職負責組織本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參加,各專業口要將隱患檢查情況按“五定”原則匯總,由分管領導簽字,及時報礦安檢科。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牽頭制定本專業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由分管副礦長負責落實;本專業口不能解決的,由分管副礦長在礦全面隱患排查會議上研究解決。要做好排查隱患會議原始記錄,參加隱患排查人員簽名備查,并形成規范的會議紀要。對排查出的隱患按“
44、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建立整改臺帳,并報安檢科。3、各專業要認真組織好每月一次的專項隱患檢查,要加強對系統、設備設施、技術管理等方面的隱患檢查。各級管理人員都要把查處隱患當作首要任務,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各類隱患,并及時安排好整改和落實,對現場不能及時消除的隱患,要按“五定”原則限期整改。每個管理人員都要認真填寫隱患記錄,歸類管理,確保隱患按期整改。凡是在隱患排查、隱患管理上不符規定的,在雙基考核時視情節每條扣業務科室0.2-1分。4、各區隊堅持每周隱患自查自糾工作,由隊長主持、管理人員參加,認真對工作管轄區域的人員行為、環境狀況、設備狀態、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的缺陷等方面存在問題進行排查,對存在的
45、隱患要按“五定”原則整改治理,并建立記錄和隱患整改臺帳。各工作地點堅持做好隱患檢查,建立隱患檢查記錄本,各級管理人員和現場施工負責人(跟班隊長、班組長)進入工作地點后,要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并層層落實檢查、整改情況,做到隱患不排除不得安排生產工作。當班處理不了的較大隱患必須及時向本單位值班人員和有關部門匯報,并做好記錄備查。三、隱患的管理與上報根據各專業隱患管理職責和隱患的危害程度,礦對隱患的建檔管理范圍做出如下界定:礦安檢科負責所有類別的隱患建檔管理;礦其他業務科室負責分管專業的隱患建檔管理;基層區隊負責本單位的隱患患建檔管理。1、各業務科室要制定完善的隱患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46、。安檢科對所有類別的隱患建立檔案;各業務科室必須把各級檢(排)查出的所有隱患進行篩選,隱患要建立整改檔案。實現檔案微機化專人管理,確保隱患歸檔及時、不遺漏,并能按期整改。2、由安檢科負責對日常各類安全檢查的各類隱患進行分類,按專業性質分解到各相關業務科室、基層區隊進行隱患層次管理。對一般隱患立即安排區隊整改,對重大隱患,由礦長在24小時內召集安全副職、分管副職、業務科室、安檢科及區隊按“五定”原則落實整改。安檢科、分管業務科室按要求及時對隱患歸檔管理,監督整改進度和整改質量。3、凡是上報的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檔案管理報表,必須經分管礦長、安全礦長、礦長簽字,凡是上報安檢科的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檔案
47、管理報表,必須經分管礦長、科長簽字。、礦各業務科室對排查出或上報的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要在小時內認真審查、認定并歸檔。屬于本專業的隱患,由各分管副工程師牽頭負責聯系、制定整改方案,分管礦領導負責落實;四、隱患整改責任落實礦對隱患的整改落實,實行“誰分管誰負責”和“分級管理,落實責任”的原則,要求必須做到“時間、人員、資金、標準、措施”五落實。1、礦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按照分工和崗位職責對分管范圍內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治理工作負責,需公司治理的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由公司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承辦實施;需礦治理的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由礦負責承辦實施。安檢科負責督辦考核。2、各單位行政正職對本單位隱患治理的落實全面負責,對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并組織實施,落實隱患整改情況;隱患由行政正職指定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按限期整改,隱患整改落實完成及時將整改結果和情況反饋到安檢科,以備安檢科進行復查。3、分管礦領導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隱患治理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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