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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繼承糾紛案件典型案例基本情況特點法院建議導讀: 12 月 21 日,北京大興法院召開繼承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通報會由該院新聞辦主任梁曉主持,出席通報會的為大興法院黃村法庭副庭長、審判員李彬、審判員劉青、審判員彭珍珍、審判員萬盈,法官助理莫嘉敏,介紹五年來繼承糾紛案件審理基本情況、案件特點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案例01 口頭遺囑訂立不規范,法院認定遺囑無效案情介紹:王某與林某為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分別為:長子王某1、次子王某2、三女王某3、四子王某4、五子王某5、六女王某6。王某1 與張某婚后育有王A、王 B。王某于 1985 年 5 月去世。林某于2013 年 2 月去世。長子王某

2、 1 于 1985 年 6 月去世。王某1 去世后,張某帶著王A、王 B 改嫁。次子王某2 與吳某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甲。王某 2 于 2011 年 12 月去世。王某2 生前患病多年,一直與吳某、王甲同住,由吳某、王甲進行照顧。1994 年,王某2以 9000 多元購買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套54 平米的房屋。原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 6 將被告王甲、吳某、王A、王 B 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房屋。該房屋經評估,價值為270 萬元。此外,被告王甲申請了四位證人出庭作證,以證明 2005 年王某 2 病重前留有口頭遺囑,當著證人的面說過將涉案房屋以后留給其女兒王甲。法院認為:涉訴房屋系

3、王某 2 與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故其中的一半為被繼承人王某 2 的遺產。考慮到房屋的評估價格,被繼承人王某2 的遺產折合為人民幣135 萬元。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甲能否證明王某2 生前留有口頭遺囑。本案中,雖有見證人見證,但考慮到王某2 具體的去世時間為2011 年,法院認為,王某 2 于 2005 年立口頭遺囑時并非危急情況,此后,王某2可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故王某2 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王某2 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被繼承人王某 2 死亡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吳某、母親林某、女兒王甲。本案中,吳某、王甲對王某2 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一直與王某2 共同生活,故應適當多分遺

4、產。林某的遺產份額考慮折合人民幣30 萬元。林某在對王某2 的遺產進行繼承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有權接受的遺產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林某作為被轉繼承人,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王某 3、王某4、王某5、王某6,另因長子王某1 先于林某死亡, 其子女王A、 王 B 有權代為繼承王某1 有權繼承的份額;另王某 2 先于林某死亡,其女王甲有權代為繼承王某2 有權繼承的份額。故而,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每人的繼承份額折合人民幣5 萬元;王A、王 B 二人的繼承份額為2.5 萬元。據此,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吳某、王甲所有;由吳某、王甲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的房屋折價款。法官釋法:本案涉及遺產為夫妻共同財

5、產的處理、口頭遺囑的認定、轉繼承、代位繼承、遺產分配的原則等法律問題。遺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如何處理?若遺產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訴爭房屋系王某2 與吳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故其中的一半為王某2 的遺產。口頭遺囑應如何認定?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中,王某2 立口頭遺囑時并非危急情況,故王某2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

6、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本案中,林某在對王某2 的遺產進行繼承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產生轉繼承問題,其有權接受的遺產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本案中,因王某2 先于林某死亡,產生代位繼承問題,王某 2 的繼承人有權代為繼承王某2 的相應份額。關于遺產分配的原則問題,在繼承遺產時,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 扶養條件的繼承

7、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考慮到吳某、王甲對王某2 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法院分配遺產時適當多分給吳某與王甲遺產。案例 02 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應按遺囑處理糾紛案情介紹:孫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共生育子女六人,分別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于1984 年 7月去世;孫某于2015 年 8 月去世。2011 年 6 月,孫某與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將其婚前所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遷, 孫某用拆遷補償款購買了A 房屋和 B 房屋。 A 房屋和B 房屋是孫某生前個人財產。原告李某5、李某6 將被告李某 1、李某2、李某3、李某4 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A

8、與 B兩套房產。李某3 提交了孫某生前訂立的2 份遺囑,第1 份遺囑訂立于2009 年 4 月,內容為孫某死后把所有房產及財物歸李某3 所有,該遺囑中有立遺囑人、代筆證明人、兩位證明人的簽名及指紋捺印;第2 份遺囑訂立于2014 年 7 月,內容為孫某死后房屋歸李某3 所有。因孫某不能寫字由代書人在該遺囑上書寫孫某簽名,孫某在其名字上捺印。另,該遺囑上有代筆證明人、兩位證明人的簽名及指紋捺印。雙方當事人對第1 份遺囑中的立遺囑人處“孫某”二字為孫某本人所寫產生爭議。李某2 提交了錄音資料1 份,主張孫某在2014 年 8 月時曾留下口頭遺囑,將A 房屋和 B 房屋全部留給李某2。 李某 5 和

9、李某 6 向法庭提交了1 份孫某于2014 年10 月訂立的遺囑,內容為孫某死后兩套房屋歸李某5所有。該遺囑由代書人為孫某代簽名,孫某捺印。該遺囑中有代筆人、一位證明人的簽名及指紋捺印。李某5 主張該份遺囑的作出時間晚于李某3 提供的遺囑,遺產分割應以該份遺囑為準。另,李某3 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分別對2014 年 7月以及 2014 年 10 月兩份代書遺囑中孫某的指紋進行鑒定,該指紋先后經過兩家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均以指紋印跡模糊、紋路不清晰等理由終止鑒定。法院認為:A 房屋和 B 房屋系孫某生前個人合法財產,依法應予以繼承。雙方當事人就該遺產提交了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本案首先應當對

10、數份遺囑的效力進行認定。李某3 提交的兩份遺囑從形式上看屬于代書遺囑。關于2009 年 4 月的遺囑,有孫某本人的簽名及捺印,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均出庭作證且陳述基本吻合,法院對于該份遺囑予以采信。關于2014 年 7 月的遺囑,孫某未在該遺囑上簽名,且李某3 未舉證證明孫某在當時無書寫能力,該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法院對于該份遺囑不予采信。李某5、李某6 提交的 2014 年10 月遺囑從形式上看亦屬于代書遺囑,孫某未在遺囑上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故法院對于該份遺囑亦不予采信。李某2 提交的錄音資料從形式上看屬于錄音遺囑,但錄音時沒有其他見證人在場,故該份錄音不屬于

11、有效遺囑。綜上,在孫某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情況下,李某 5、李某6 主張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孫某遺產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釋法: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實踐中一個遺囑人訂立多份遺囑的情況并不少見,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下應首先對各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若其中兩個或以上的合法遺囑在內容上存在沖突,處理原則是:1、公證遺囑一般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

12、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因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應按遺囑繼承辦理。原告以法定繼承糾紛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不予支持。案例 03 遺囑處理個別財產,遺囑之外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分配案情介紹:宋某與劉某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別是長子宋某1、 長女宋某2、 二女宋某3。 宋某 1 于 2006年 7 月去世,宋甲系宋某1 之子。宋某于2015

13、年 9 月去世,劉某于 2014 年 12 月去世。宋某與劉某去世后,原告宋甲將被告宋某2、宋某3 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宋某與劉某名下的 C 房屋及存款。C 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系宋某,經評估,房屋價值340 萬元。宋某2 提交了一份劉某于2011 年 11月書寫的遺囑,內容為:我大女兒宋某2 對家里貢獻最大,我自愿百年之后將我與老伴宋某共有的C 房屋我應有的50%產權由宋某2 繼承。遺囑下方有劉某及兩位見證人簽字,開庭時兩位見證人出庭作證。宋甲對該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要求對劉某簽名的真實性及書寫時間進行鑒定,鑒定中,因無法提供樣本材料,不滿足鑒定條件,鑒定機構終止了鑒定。宋某在銀行留有存款

14、28 萬元。此外,宋某與劉某近幾年共計報銷醫療費30 萬元。宋甲、宋某3 主張對上述報銷醫藥費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法院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宋某與劉某的繼承人包括宋某1 之子宋甲、宋某2 和宋某 3。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宋某2 提交劉某所立遺囑,宋甲和宋某3 雖對遺囑提出質疑,但從現有證據來看無法否定該遺囑系劉某書寫,故對該遺囑,法院予以確認。C 房屋系宋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有50%的份額,根據劉某的遺囑,劉某的部分歸宋某2 所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法院判決C

15、 房屋歸宋某2 所有,由宋某2給付宋甲、宋某 3 相應的房屋折價款。對于宋某的銀行存款,法院判決由各繼承人平均分配。對宋某和劉某報銷的醫療費,是對已經支出的醫療費的報銷,故報銷的醫療費不是遺產,法院對宋甲、宋某3 要求分割報銷的醫療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照遺囑繼承。遺囑只能處置個人的財產,對于以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處分的財產,應按遺囑內容繼承;對于遺囑內容以外的財產,則仍按法定繼承處理。在實踐中,當事人常對遺囑的效力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機構對遺囑上的被繼承人的簽名進行鑒定。

16、但因被繼承人已死亡,且生前留下的可比對樣本不足或對方不認可等原因,導致鑒定難以進行,遺囑真偽性難以認定。基本情況、特點、原因及建議近年來,隨著私有財產價值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增強,法院審理的繼承糾紛案件也呈多發態勢。 繼承糾紛是家事糾紛中的難點,具有當事人人數眾多、事實認定難、矛盾易激化、審理周期較長等特點。繼承糾紛涉及繼承人之間的親情糾葛,一旦處理不慎,可能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甚至成為社會安定和諧的隱患。對此,我院通過總結分析近年來繼承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及案件特點, 有針對性地挑選典型案例,從繼承糾紛發生的原因、訴爭焦點等方面以案釋法,引導公眾正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下面我就大興法院

17、近年來繼承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及有關典型案例向大家作簡要通報。一、近五年來繼承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近五年來,我院共受理繼承糾紛案件2232 件(包括舊存22 件) , 其中 2013 年受理 389 件包括舊存22 件) ;2014 年收案 367 件, 2015 年收案 469 件, 2016 年收案 415 件, 2017 年截至 12 月 11 日已收案592 件, 整體呈多發趨勢。從案由上看,近五年我院受理的2232 件繼承糾紛案件中,法定繼承糾紛共計1542 件,占比69%,遺囑繼承糾紛共計188 件, 占比 8%。 在實踐中,大部分繼承糾紛中被繼承人都未留有遺囑。從結案方式上看,近五年

18、來我院審結的2086件繼承糾紛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的有327 件,占結案數的 16%;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488 件,占結案數的23%;以調解結案的有1231 件,占結案數的59%。調撤率為82%。二、繼承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一)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眾多,涉及復雜的親屬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定繼承糾紛中,原告在起訴時容易遺漏繼承人,法院需

19、審查繼承人的范圍并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在繼承糾紛中還經常會出現分家析產、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轉繼承、代位繼承等多個法律關系交織的情況,法律關系復雜,案件審理難度較大。(二)多涉及不動產繼承,權屬認定難此處不動產主要是指房產。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成員共有的房屋、農村宅基地上經過多次翻建、新建的房屋、未取得房產證或產權登記信息不完善的房屋在權屬認定上較為困難,隨著近年來房地產價值不斷增加,房產的繼承問題往往成為繼承糾紛中的焦點問題,當事人出于各自利益難以協商一致,導致繼承案件更難處理。(三)遺囑制作不規范,效力認定難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繼承法中對于自書遺

20、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制作的條件及形式均有規定,但在實踐中,上述四類遺囑在制作上不規范、形式上不完整,導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對遺囑的效力提出異議,法院對遺囑的效力難以認定。多數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均需進行筆跡鑒定,而因為被繼承人已死亡,繼承人難以提交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符合鑒定條件的比對樣本,導致鑒定難以進行,對該類遺囑的認定難上加難。(四)遺產范圍不確定,調查取證難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擁有的財產越來越多,財產形式也多種多樣。對于被繼承人突然死亡,生前未定遺囑,亦未留下財產線索的繼承糾紛,繼承人難以掌握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對于被繼承人可能遺留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財產,繼承人僅憑被

21、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到銀行查詢相關存款信息,只能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增加了審理的難度。(五)調解難度大,矛盾易激化家庭是社會最基層的組織,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處理家事糾紛應堅持調解為主的原則,但繼承糾紛涉及復雜的家庭關系,特別是涉及被繼承人再婚的家庭,因親情基礎較為薄弱,在遺產問題上互不讓步。在涉及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繼承問題上,雙方當事人矛盾易激化,為法官進行調解工作增加了難度。三、繼承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一)社會經濟發展,私有財產價值飛漲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擁有的私有財產也不斷增加,國家從法律層面加大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尤其在房地產價值與公司股權價值持

22、續飆升的情況下,因財產繼承問題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受理的繼承糾紛持續增多。(二)傳統觀念更新,群眾法律意識增強過去,受傳統社會“重男輕女”等觀念的影響,家產“傳男不傳女”,出嫁女多自愿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過去人們認為“家丑不外揚”,即使因繼承問題產生糾紛,也不愿意訴至法院。隨著普法工作不斷深入,群眾法律意識增強,男女平等觀念普及,到法院打官司也不再是“丟臉”的事,大量繼承人開始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法院受理的繼承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三)生 前未立遺囑,埋下繼承糾紛隱患由于老人們受傳統觀念影響,避諱談論生死,對于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并不了解,更擔心子女知悉遺囑內容后被誤解或被遺棄等原因,少有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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