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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導論一、侵權責任法的概念與特征廠狹義:僅指以“侵權責任法”或“侵權法”為名的某部法律。大陸法系不存在。大陸法系的民法中,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皆屬于概念債的發生原因。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定分為兩部分:構成要件和責任承擔。構成要件規定在債編分則中,責任承擔規定在債編總則中。廣義:實質意義上的侵權責任法,即所有規范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的規范的總稱。在我國,除了侵,廣義的還包括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用航空法等。私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關系特征,強行法:與合同法、物權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強行法色彩。對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2、和法律效果的規定屬于強行性規范,不能任由當事人協商改變。二、侵權責任基本法與侵權責任特別法基本法:侵權責任法。第6條確立的過錯責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單行立法沒*概念有特別規定時,均適用該規則。第2、3章的基本規定同樣。特別法:侵第5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規定。不得隨意規定各類侵權行為。只有當某些侵權行為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應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時,才有必要由特別法單獨加以規范。適用關系:侵第5條的關系。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權責任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侵生效后,凡是明確修改了舊的立法規定的地方,一律應當適用侵對于

3、某些侵權責任,原來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侵對其未置明文。對此,不可做出硬性規定:侵取消了原規定,或不方便作出。三、侵權責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獨立成編:不同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將侵放入債法中,而是單獨成編。一是有利于侵權責任法的發展;二是我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并不局限與損害賠償。八種之多。侵權行為并非單純的債的發生方式。彳與債法總:損害賠償是最重要、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之債與因則的關系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適共同的規則。這些規則應當由債法總則規定。我國目前沒有債法總則。與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主要以“對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的規定”來規

4、定人法的關系格權,仍未脫離侵權法的窠臼。是否單獨制定人格權法,爭論激烈。與物權法:侵權責任的承擔為物權提供了保護方式。并且物權是侵權法保護的核心的關系物權法中的規定補充了侵權責任法,例如:對占有的保護、相鄰關系。與合同法:互相補充、互相影響。出現競合。的關系四、侵權責任法的體系/總則:第1至3章:總則,規定共通性、基本的問題。包括:立法目的、保護范圍歸責原則、多數人侵權責任、連帶責任、侵權責任的承擔、減責與免責。分則:第4至12章:分則,規定對典型的、特殊的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典型”:歸責原則上并不特殊,完全屬于過錯責任,但因發生的糾紛多、社會(關注度高,故而需要單獨規定的侵權行為

5、。“特殊”: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采取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一般條款:用來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的條文(侵第6條)。我國以及比較法來看,侵權責任法中不可能規定可以作為所有侵權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范,即“大的一般條款,而只能是對過錯責任原則作出一般規定。侵第2條:并非“大的一般條款”,只是一個對合法民事權益進行保護的宣誓性條款,其必須與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或者分則中的具體條款相互配合。否則,會導致“向一般條款逃避”的現象。類型化:侵權法不是刑法,無須也不可能逐一規定所有的侵權行為類型。這里的類型化指的是對某些比較特殊的侵權行為逐一作出規定。兩類:一類是特殊侵權行為;一類是典型侵權

6、行為。五、侵權責任法的目標目標:旨在協調自由與安全的關系,即界定人的行為規范。實現方法:一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最基本之規則原則;一是界定并區分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客體六、侵權責任法的功能,補償功能:填補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主要通過侵權賠償責任實現。侵權賠償責任J僅與受害人的損害有關,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實現方法:損失的轉移,即將損失從受害人頭上轉移到侵權人頭上;損失的分散,各種保預防功能:預防侵權行為發生的作用。懲罰功能:懲罰性賠償第二章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受保護的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事實行為一、概念彳侵“權”,包括侵害“權利”和侵害“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侵權“行為”不僅指直接

7、的、人的行為,還包括“準行為”(物件、動物致害)二、類型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侵第6條)依據規則歸責原則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f有無強制責任保險不同。特殊侵權行為,法律規定強制保險區分意義有無最高賠償限額不同:特殊侵權行為多有最高限額的規定。當受害人的實際損害超出了最高賠償額,其仍可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侵權人賠償。自己責任的侵權行為(原則)是否自行監護人責任32承擔責任替代責任的侵權行為(例外)用人者責任34、35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不同:替代責任適用的都是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不同:還要證明責任人與加害人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特定關系(監護

8、關系、雇傭關系等)以及加害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人造成的損害I歸責原則不同:物件致害,無過錯、過錯推定造成損害區分的原因物件造成的損害意義責任主體不同:后者是物的管理人、使用人或占有人f單獨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數量(共同加害行為8共同侵權行為4教唆幫助行為9、多數人的共同危險行為10侵權行為C連帶責任型ii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按份責任型12r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的數量不同區分意義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同從作為中可判斷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過錯方法不同1不作為,只有其負有作為義務,行為方式I區分意義而沒有履行時才可認定其具有不作為認定因果方法不同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違法的義務與侵害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違反了

9、法定義務、絕對義務、不作為或者作為義務,侵害的是絕對權(利益)違約行為違反了約定義務、相對義務、作為義務,侵害的是相對權責任成立的不同不因侵權人未獲利而減輕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基本歸責原則合同為無償合同時義務較輕,以無過錯責任為基本歸責原則賠償目的不同侵權賠償責任要使被侵權人重新處于尚無侵權行為時應處于的狀態L違約賠償責任要使非違約方處于合同得到良好履行時應處于的狀態精神損害賠償不同侵權賠償的范圍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違約賠償的范圍僅限于財產損害輔助人責任不同侵權法中的雇主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合同法中債務履行輔助人的過錯被視為債務人的過錯。第三章保護范圍特定利益:法律所確認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類型

10、化利益民事權利:凡私法確保護認之權利法律之力:法律為該利益之實現提供了終局的強制力的保范圍民事利益:未被法律明文規定或未被司法實踐認定為是權利,但也受到私法保護的利益,包括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法律對這種利益進行保護時,往往會附加主觀和客觀要件上的限制。生命權:最高端的人格權身體權:保證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并支配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方式體現為從外部破壞身體的完整性。并不持續地存在于已與身體分離的部分之上。如剪掉的頭發、拔掉的牙齒等。但暫時的分離仍身體權之保護。例如血液的透析、精子的保存等。(侵害性醫療行為侵第55條)健康權:保證人的內在生理的完整性不被破壞。包括生理健康與心理健康。侵害生

11、理健康:行為影響自然人生理機能的正常狀態。侵害心理健康:所謂“精神驚嚇”,受害人因受到驚嚇而導致心理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形。包括直接侵害心理健康(直接侵害了被侵權人的心理健康,始終處于恐懼、憤怒或憂慮等不健康的心理狀態)和第三精神驚嚇(受害人因耳聞或目睹了侵害他人的事故,遭受了精神驚嚇)。姓名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侵害方式:干涉他人使用;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爭議);盜用他人姓名名稱權:特定團體對其名稱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權。侵害方式:盜用、假冒。人格權肖像權:自然人享有的決定是否傳播并公開展現其肖像的排他性權利。肖像制作權(未經允許,不得

12、擅自制作);肖像使用權(以營利為目的的,未經允許適用,構成侵權。人格權的商品化)。對肖像權的法律限制,對與特定意義公共事件相結合的肖像:出于新聞報道的目的而使用的新聞人物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僅僅構成某一風景或地點的附屬物;集體肖像;公法對肖像權的限制。肖像權與肖像作品著作權的關系名譽權:維護自己名譽,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權。名譽感和名譽不同。前者是自我內心的感受。后者是社會性評價。侵害方式:通過各種行為,以文字或者口頭的形式導致他人社會性評價降低。推定的方式可證明。團體誹謗;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的協調:新聞報道中事實部分與評論部分;區分公眾人物與普通人物。榮譽權:自然人與法人享有的榮譽稱號不受

13、他人侵害的權利。主要內容在于排除他人對權利人所獲得的榮譽稱號的非法干預或剝奪。隱私權: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涉的一種人格權。侵害方式:以披露、宣揚等方式侵入他人隱私領域、侵害私人活動的行為。婚姻自助權:按照自己的意愿結婚和離婚的權利。侵害方式:買賣、包辦和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身自由權:自然人非依法律規定以及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對身體自由的非法限制或剝奪。人格尊嚴權:屬于一般人格權,具有補充功能、權利創設功能、宣示功能。死者人以非法或背俗方式故意侵害死者:姓名、名譽、肖像和隱私給格利益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的,其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解

14、釋第3條)遺體遺骨以非法或背俗方式侵害死者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人格人格利益造成精神痛苦的,其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解釋第3條)利益特定物品被侵害的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該物品因侵權行為人格利益: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其他人格為防止不正當地擴大侵權責任的范圍,只有當該人格權利益確實存在且利益受到了特定方式的侵害時,才由侵權法規范。監護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的監督、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侵害方身份權兒童或未經監護人同意擅自帶走被監護人;抱錯嬰兒。(親屬權)繼承權本身并非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謝懷楨先生: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只是一種期待權,可以依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納入給類親

15、屬又之下;已經開始繼承,繼承權要么屬于債權,要么屬于物權。并不在一類獨立的民事權利。社員權社團的成員基于其成員的地位而語社團發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在此關系中,社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體即社員權。分為共益權和私益權,最典型的是股/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害方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之規定占有對于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占有時一種事實而非權利。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受害人遭受了經濟損失,但該損失卻與人身或財產受到的侵害無關。財產其既不是侵害人身、財產而造成

16、的直接損失、也不是因人身、財產受利益到侵害而引發的間接損失。純經濟損失反射損失型:加害人的行為給某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實際的損害,該損害進一步引發了其他人的經濟損失。類型轉移型:加害人的行為給某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了實際損害,L而第三人因對受害人負有約定或法定義務,故此損失被轉移至第三人處。因信賴錯誤信息:受害人因信賴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人提供的錯誤信息、建議或專業服務,而遭受的損債權侵權法只規范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形物權知識產權梁慧星:侵權責任法保護客體的民事權利應以絕對權為限。民事權利之外的合法利益,應包括人格利益(如死者名譽)和財產利益(如純經濟損失)。王利明:非封閉性盡可能地進行全面具體列舉(

17、雖然并非完全列舉)+開放性兜底條款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一方面,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權利主要限于絕對權。侵權責任法在特殊情況下也保護合同債權。從侵權責任法第2條所規定的“民事權益”這一概念的文義上看,可以認為其中也包括了債權利益。純粹經濟損失并未被完全地排除在救濟范圍之外。從第2條所規定的民事權益的概念中,也可以將純粹經濟損失作為一種利益,而使其受到保護,但是對于純粹經濟損失的保護,法律又有必要進行嚴格的限制。除了在保護對象上符合要求外,只有在客觀上構成法律所承認的損害,且因果關系具有相當性或可預見性時,才能通過侵權責任法獲得救濟。第四章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還

18、是僅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爭議中。程嘯贊成后一種。王利明認為是所有侵權責任類型的歸責原則,這也正是第6條第1款為何不用“損害”而是用“侵害”的原因。為的使第6條規定的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可以適用于所有侵權責任類型。過錯責任原則:第6條第1款歸責事由是:過錯過錯推定原則:第6條第2款)危險無過錯責任原則:第7條歸責適用是基于特定關系的控制力I公平原則:第24條非歸責原則,而是一種特殊的歸責事由r責任成立不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無過錯責責任范圍可能因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不同,如47條懲罰性賠償任之特點受害人對損害發生之過錯程度是侵權人的免責或者減輕責任事由侵權人的免責或者減責事由比過錯責任要嚴格i存在最高

19、賠償限額的規定見義勇為中,受益人對被侵權人的補償(23條)公平責任自然原因引起危險時,緊急避險人對受害人的補償(31條)適用范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沒有意識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且無過錯時,對受害人的補償(33條)高空拋物或墜落物造成損害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的補償(87條)第五章一般侵權責任現行侵對一般條款之規定,學者與實務者有不同觀點王利明、張新寶認為: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就是規定過錯責任的條款。第6條第1款規定的是過錯責任,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為過錯責任提供了請求權基礎。此外,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采取了類型化具體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特殊侵權責任,包括適用嚴格責任、

20、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類型和某些過錯責任類型。楊立新認為:第2條是大的一般條款,第6條第1款是小的一般條款。再加上第四章至第H一章的不完全列舉。1、第6條第1款中用的是“侵害”,而沒有用“損害”;用的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o解讀:用“侵害”而非“損害”,是為了讓第15條所規定8種侵權責任方式都可以適用第6條第1款之規定。因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方式均不要求造成損害。但這一解釋無法說明:這三種責任方式也同時不需要過錯要件,但第6條第1款規定的是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這一解釋還無法說明:第7條使用的是“損害”,而非“侵害”,那這三種是否可以適用第7條呢?2、保護范圍:民事權益。通說認為,權利

21、僅限于絕對權。利益限于法律予以明確保護的利益。債權等相對權之保護,僅在特別情形下予以承認。即第三人故意侵害債權等。純粹經濟利益雖然也在保護范圍之內(從制度層面上說),但對其的保護也是有嚴格限制的,目前司法實務中,法院僅在有單行法、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時才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救濟。而不會貿然引用第6條第1款之規定,直接對沒用明文規定的純粹經濟利益進行保護。3、一般條款規定的是一般侵權責任(即過錯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三要件或四要件:過錯(違法性)、損害、因果關系。第六章加害行為、民事權益被侵害與損害加害行為r作為受到意思救支配、侵合害他人民事權益的I不作為基于法律規定親屬關系,例如夫妻間的

22、扶養義務契約義務,例如合第301條規定的承運人助患有急病旅客的義務。(與約定的同義務相區別。人的行為義務來源合同約定的作為義務非契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被信賴的關系在先行為產生的,即行為的在先行為誘發或開啟了某種危險狀態,從而使其負有消除該危險狀態或救助因此而受害之人的義務基于職務或業務而產生的作為義務就權利而言,被侵權人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這些權利,并且自己是權利人民事權益被侵害就利益而言,受害人應當首先證明自己享有該利益,然后證明被侵害的利益是否屬于法律保護之范圍。權益被侵害與損害的關系示意圖k/權益被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其他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責任(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3、權益被侵害不等于損害,權益被侵害,可能產生損害,也可能不產生損害。產生損害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產生損害的,則要適用其他責任。損害概述:損害是所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必備構成要件。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并非所有客觀上的損害都能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只有在法律上被認為具有補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時,才產生民事賠償責任。具有可賠償性的損害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首先,可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能夠通過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得到補償,而非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補償。其次,基于法律價值上的考量,該損害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損害的類型財產性損害,也稱有形損害或經濟損失。指具有財產價值,能夠以金錢計算的損害非財產性損害,也稱無形損害或精神

24、損害,指沒有財產價值,無法以金錢計算。區分可賠償性不同。前者原則上均能補償。后者只有法律有規定時才可得到賠償。意義1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不同。直接損害,也稱具體損害,指對受害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本身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從客觀形體上的變化中得以反映或加以觀察。間接損害,也稱后續損害,指由于權益被侵害而延伸發展出來的損害。包括收入的減少、失去的利潤以及喪失的使用等。例如經營收入喪失、誤工費等。因果聯系的遠近程度不同。前者緊密、后者遙遠。區分是否考慮假設因果關系不同。乙房屋被甲損壞,一天后突然爆發泥石流,將乙房屋意義徹底沖毀。乙房屋被損壞而遭受的營業利潤屬于間接損害,在這里就無法得到賠償。過錯認定的不同。過失的認定,是以加害行為人應否、能否預見直接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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