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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我某出口公司與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條件成交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商品的數量為500箱,以信用證方式付款,5月份裝運。買方按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貨物順利裝運完畢后,賣方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內辦好了議付手續并收回貨款。不久,賣方收到買-方寄來的貨物在倫敦港的卸貨費與進口報關費的收據,要求我方按收據金額將款項支付給買方。問:我方是否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為什么?2 .我方以FCA貿易術語從意大利進口布料一批,雙方約定最遲的裝運期為4月12日,由于我方業務員疏忽,導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將貨物交給我方指定的承運人。當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部分貨物有水漬,據查是因

2、為貨交承運人前兩天大雨淋濕所致。據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賠,但遭到拒絕。問:我方的索賠是否有理,為什么?3 .我方于荷蘭某客商以CIF條件成交一筆交易,合同規定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在賣方準備到銀行辦理議付手續時,收到買方來電,得知載貨船只在航海運輸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貨物受損。據此,買方表示將等到具體貨損情況確定以后,才同意銀行向賣方支付貨款。問:1)賣方可否及時收回貨款,為什么?2)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4 .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

3、物,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物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問:貨物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5 .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漢堡向英國某客商出售供應圣誕節的應節杏仁一批,由于該商品的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于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問:該合同是否還屬于CIF合同,為什么?6 .我某出口公司就鋼材出口對外發盤,每噸250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價格改為CIF倫敦。問:1)我出口

4、公司對價格應如何調整?2)如果最終按CIF倫敦條件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在所承擔的責任、費用與風險方面有何不同?7 .某公司從美國進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報價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將金額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開抵賣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將信用證金額增加至50800美元,否則,有關的出口關稅及簽證費用將由我方另行電匯。問: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8 .我方A公司向美國舊金山B公司發盤某商品100公噸,每公噸2400美元CIF舊金山,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支付,收到信用證后2個月內交貨,限3日內答復。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電稱:“Acceptyouroffe

5、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發盤,立即裝運)A公司未予答復。又過兩天,B公司通過舊金山銀行開來即期信用證,注明"shipmentmmediately"。當時該貨國際市場價格上漲20%,A公司以合同并未達成為由拒絕交貨,并立即將信用證退回,于是雙方發生爭議。9 .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戶G公司發盤:可供一級紅棗1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CIF安特衛普,適合海運包裝。定約后即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速復電。”G立即電復:你20日電我方接受,用麻袋裝,內加一層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時沒有麻袋,故立即回電:布包裝內加一層塑料袋。”回電后,G未

6、予答復,F便著手備貨。之后在F公司去電催請G公司開立信用證時,G以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為由拒絕,于是發生爭議。10 .我方對外發盤軸承800套,分別為:101號/200套;102號/100套;103號/200套;104號/300套,限9月20日復到有效。對方在發盤的有效期內來電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號訂單一份。訂單內表明的規格是:101號/200套;102號/200套;103號/300套;104號/100套。我方對來電未作處理。數天后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證內對規格未作詳細的規定,僅注明:asperourorderNo.1080。我方憑證按原發盤的規格、數量裝運出口,商業發票上注明asperor

7、derNo.1080。問:我方可否順利交單結匯?為什么?11 .青島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蘋果。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三級品,但發貨時才發現蘋果庫存不足,于是該公司改以二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加注:上級蘋果仍按三級計價貨抵買方后,遭買方拒絕。請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有無拒付的權利?為什么?12 .我方向西歐某國出口布匹一批,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數月后,買方寄來幾套不同款式的服裝,聲稱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裝縮水嚴重,難以投人市場銷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應否同意對方的要求,為什么?13 .我方某出口公司對美成交出口電冰箱4500臺,合同規定。

8、pyw-A、pyw-B、pyw-C三種型號各1500臺,不得分批裝運。待我方發貨時,發現pyw-B型電冰箱只有1450臺,而其他兩種型號的電冰箱存貨充足,考慮到pyw-B數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臺pyw-A代替pyw-B裝運出口。問:我方是否應該理賠,為什么?14 .我方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客戶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規定大豆的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雜質1%。國外客戶收到貨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對方來電稱:我方的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的相差較遠,具體規格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雜質4%,并要求我方給予合同金額40%的損害賠償。問:對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這一類商

9、品的品質條款應如何規定為宜?,15 .我方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與國外買方簽訂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后,發現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已將該批西服運往他國銷售。問:我方是否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16 、某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貿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國外客戶在合同規定的開證時間內開來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農產品進出口公司按證中規定,

10、于4月15日將200噸花生仁在福州港裝上嘉陵”號輪,又由同輪在廈門港續裝300噸花生仁,4月20日農產品進出口公司同時取得了福州港與廈門港簽發的兩套提單。農產品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銀行交單議付,卻遭到銀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問:銀行的拒付是否有理,為什么?17.我某外貿公司以FOB中國口岸與日本M公司成交礦砂一批,日商即轉手以CFR悉尼價售給澳大利亞的G公司,日商來證價格為FOB中國口岸,目的港為悉尼,并提出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問:日商為何這樣做?我們應如何處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18、一份買賣日用品的CIF合同規定“9月份裝運”,即期信用證的有效期為10月15日。賣方

11、10月6日向銀行辦理議付所提交的單據中,包才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收單據并支付了貨款。但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嚴重受損,且短少50箱。買方因此拒絕收貨,并要求賣方退回貨款。問:1)買方有無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為什么?2)此案中的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才合理?19、我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噸冷凍食品,合同規定2000年4-7月份交貨,即期信用證支付。來證規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

12、hipment600M/T。我公司實際出口情況是:4、5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6月份因船期延誤,拖延到7月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輪又裝了600M/T,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的款項。問:我方有何損失及開證行拒付有何依據?20、我某公司與美國某客商以FOB條件出口大棗5000箱,5月份裝運,合同與信用證均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貨物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兩輪的貨物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問: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適?將導致什么結果,為什么?2

13、1、某貨輪在某港裝貨后,航行途中不慎發生觸礁事件,船舶擱淺,不能繼續航行。事后船方反復開倒車強行浮起,但船底劃破,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部分損失。為使貨輪能繼續航行,船長發出求救信號、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塢修理,暫時卸下大部分貨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費5000美元,增加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員工工資)共3000美元。當船修復后繼續裝上原貨啟航。次日,忽遇惡劣氣候,使船上裝載的某貨主的一部分貨物被海水浸濕。問:1)從貨運保險義務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項損失,各屬于什么性質的損失?2)在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哪些賠償要求?為什么?22、某合同出售一級小麥150噸,

14、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物經檢驗,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觸礁事件,小麥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嚴重影響。當貨物達到目的港后,只能降價出售,買方因此要求賣方賠償其差價損失。問:賣方對上述情況下產生的貨物損失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2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噸,賣方在裝船前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自南美內陸倉庫起,直至英國倫敦的買方倉庫為止。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裝運途中,發生了承保范圍內的貨物損失。當賣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貨物未裝運,貨物損失不再承保范圍內為由,拒絕給予賠償。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

15、無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24、我某進出口公司以CIF條件進口貨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險條款規定: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賣方在貨物裝運完畢以后,已憑結匯單據向買方收取了貨款,而貨物在運輸途中遇險導致全部滅失。當買方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時,賣方卻提出,超出發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應該是買賣雙方各得一半。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25、我國某出口公司擬出口化妝品去中東某國。正好該國某傭金商主動來函與該出口公司聯系,表示愿為推銷化妝品提供服務,并要求按每筆交易的成交金額給予5%的傭金。不久,經該傭金商中介與當地進口商達成CIFC5%總金額5萬美元的交易,裝運期為訂約后

16、2個月內從中國港口裝運,并簽訂了銷售合同。合同簽訂后,該傭金商即來電要求我方出口公司立即支付傭金25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復電稱:傭金需待貨物裝運并收到全部貨款后才能支付,于是,雙方發生了爭議。請分析這起爭議發生的原因是什么?我方出口公司應接受何教訓?26、我某絲綢進出口公司向中東某國出口絲綢織制品一批,合同規定:出口數量為2100箱,價格為2500美元/CIF中東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裝運,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買方應在裝運月份開始前30天將信用證開抵賣方。合同簽訂后,買方按合同的規定按時將信用證開抵賣方,其中匯票各款載有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字樣。我方在收到信用證后未留意該條款

17、,即組織生產并裝運,待制作好結匯單據到付款行結匯時,付款行以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為由拒絕付款。問:1)付款行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么?2)我方的失誤在哪里?27、某筆進出口業務,約定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第一批貨物發送后,買方辦理了付款贖單時,但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便要求開證行通知議付行對第二批信用證項下的貨運單據不要議付,銀行不予理睬。后來議付行對第二批信用證項下的貨運單據仍予議付。議付行通知買方付款贖單,遭到買方的拒絕。問:銀行處理方法是否合適?買方應如何處理此事為宜?28、我某貿易有限公司向國外某客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為6月份,D/P

18、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訂立后,我方及時裝運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結匯單據及開出以買方為付款人的60天遠期匯票委托銀行托收貨款。單據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辦理承兌手續時,貨物已到達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為及時提貨銷售取得資金周轉,買方經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據借取貨運單據提前提貨。不巧,在銷售的過程中,因保管不善導致貨物被焚毀,付款人又遇其它債務關系倒閉,無力付款。問:在這種情況下,責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29 .甲國公司與乙國商人簽訂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乙國商人要求將該批食品運至某港通知丙國商人。貨到目的港后,經丙國衛生檢疫部門抽樣化驗發現霉菌含量超過該國標準,決定禁止在丙國

19、銷售并建議就地銷毀。丙國商人去電請示,并經乙國商人的許可將貨就地銷毀。嗣后,丙國商人憑丙國衛生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及有關單據向乙國商人提出索賠。乙國商人理賠后,又憑丙國商人提供的索賠依據向甲國公司索賠。對此,你認為甲國公司應如何處理?30 .某年夏天,我國南方發生特大洪水災害,在此之前外貿企業與外商訂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稱分別為太湖大米”、在某倉庫存放的江蘇大米”、中國大米”,七八月份交貨。請就以上情況分別說明我方如何向外商提出免責要求。31 .我國某公司與外商訂立一項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約定在履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在中國仲裁。后來,雙方對商品的品質發生爭議,對方在其所

20、在地法院起訴我方,法院發來傳票,傳我國該公司出庭應訴。對此,你認為該如何處理?我某進出口公司與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條件簽訂一份10萬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過銀行開來信用證,經審核與合同相符,其中保險金額與發票金額加一成。我方正在備貨期間,日商通過開證行送來一份信用證修改書,內容為將保險金額改為按發票金額加三成。我方按原證規定投保、發貨并于貨物裝運后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交全套裝運單據。議付行議付后將全套單據寄開證行,開證行以保險單與信用證修改書不符為由拒付。問開證行拒付的理由對否?為什么?1、答:我方應負擔卸貨費用,不需要負擔進口報關費。因為本

21、案中我某進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賣方要負擔卸貨費;但以這種貿易術語變形成交的情況下,進口手續由買方辦理,進口報關費由買方負擔。因此,我方應負擔卸貨費而不應負擔進口報關費。2、答: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因為本案中,我方收到貨物后,所發現的部分貨物的水漬,是因我方業務員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責任應由我方承擔。因此,我方的索賠是無理的。3、答:1)賣方可以及時收回貨款。因為,按CIF術語成交術語象征性交貨,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界限以船舷為界,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賣方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后及時辦理了裝運手續,并制作好一整套結匯單據,這說明賣方已經完成

22、了交貨義務并且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因此,只要賣方按照信用證提交了單據,就可以及時收回貨款。2)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憑保險單與有關證明向其提出索賠,以彌補損失。4、答:貨物損失的責任由我方承擔。因為,在CFR術語成交的情況下,租船訂艙與辦理投保手續分別由賣方與買方辦理。因此,賣方在裝船完畢后應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通知,以便賣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由此而產生的風險應由賣方承擔。本案中,因為我方未及時發出裝運通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未能將風險及時轉移給保險公司,因而,風險應由我方承擔。5、答:本案中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因為: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即按此類銷售合同成交時,

23、賣方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對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運后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而本案的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不得遲于12月5日將貨物交付買方,否則,賣方有權撤銷合同”該條款指賣方必須在12月5日將貨物實際交給買方,其已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2)CIF術語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貨,在象征性交貨的情況下,賣方憑單交貨,賣方憑單付款,而本案合同條款規定:“如賣方已結匯,賣方需將貨款退還買方。”該條款已改變了象征性交貨”下賣方憑單交貨的特點。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質已不屬于CIF合同。6、答:1)原報價為每噸250

24、0美元FOB廣州黃埔,現外商要求我方將價格改為CIF倫敦,我方應調高對外報價。因為,以CIF價格成交時,我方需要負擔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與保險費;2)如最終我方以CIF術語成交時,賣方不但增加了訂立運輸合同與辦理保險手續責任,而且還增加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與保險費這兩項費用的負擔。但不論以FOB還是CIF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承擔的風險都以船舷為界。7、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據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據的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根據該慣例的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與因出口產生的其它費用,而我方開出的信用證中未包含此項費用

25、。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8.9.以上兩則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發盤,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變更了發盤的條件,且我方或外商對于這種變更又都未予答復,以致一方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而開立信用證或著手備貨,另一方則認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終引發爭議。所不同的只是對發盤變更的具體內容,一則變更的是發盤中的裝運期,另一則變更的卻是包裝條件。那么,這兩則案例中,我方與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具備兩個法律步驟一一即要約與承諾。要約在貿易中又稱發盤,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約為目的,向特定受盤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條件并表示受其約束;承諾在實務中又稱接受,是受盤人按照

26、發盤規定的期限與方式對發盤條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項發盤,只有被受盤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達成,合同也可成立。在外貿業務中,接受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是否在電文中有了接受"兩字,就可以成為法律意義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兩例。回答是否定的一一因為法律意義上的接受是重實質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須是對發盤內容完全的、無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對發盤條件有所添加或更改,這一點是很嚴格的。那么,是否對發盤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就一定不能構成有效的接受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9條規定:"(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2)但是,對

27、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處罰盤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作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中所載的更改為準。(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的質量與數量、交貨地點與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根據該條的三款規定,我們可以分別得出認定載有對發盤更改之接受的法律后果的一般原則、例外情況及其條件與實質性變更的判定標準。該條第(1)款指出,原則上,這種接受應視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

28、;第(2)款指出,但存在例外情況,即這種接受仍可構成有效接受,然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這種接受對發盤的更改并不構成實質性變更;二是發盤人不過分遲延的通知其反對,并指出在差異問題上,合同條件將以接受中的更改為準;第(3)款則指出,判定接受中所載變更的性質的標準,即何為實質性變更。根據以上公約的規定,對于前面問題中所談的對發盤做了添加或更改的接受”,我們應先判定其變更的性質,而后再認定其法律后果。若該項變更屬實質性變更,則其構成還盤;若該項變更屬非實質性變更,應再看發盤人的態度,如發盤人以通知表示反對且在時間上不過分遲延,則其也構成還盤,否則構成接受。根據上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條件,

29、案例1中,我方發盤,外商回電接受”,但變更了發盤中的裝運期。而裝運期對所采用的CIF術語來說也即交貨期,因為在該術語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以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只完成的。所以,該變更因更改了交貨時間”而屬實質性變更,該接受”構成還盤。故合同不成立。案例2中,我方發盤,對方電復接受”,但更改了發盤中的包裝條件,屬非實質性變更,然而由于我方立即回電對該非實質性變更又提出變更,即表示了反對,故不能構成接受而仍然構成還盤。那么,既然對方的接受”并非有效接受,是否就至此可以定論合同沒有成立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為合同雖不能由我方發盤經對方接受而成立,卻可以由我方接受對方的發盤來達成。而對方的發盤即是其還盤,

30、因之具備發盤的要件;受盤人特定、內容確定且表明受其約束;我方的接受即是我方的回電,雖更改了對方發盤的包裝條件,但屬于非實質性變更,且對方未予答復即并未表示反對,故構成有效接受,使得合同成立。綜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發盤與接受兩個環節,但接受不一定都以明確的字眼表示,如案例2中的我方接受;反之,有接受”字眼的不一定就是接受。至于在接受”中對發盤條件的變更,更應慎重對待一一首先要對其定性,然后再結合國際市場狀況與自身情況作出適當的應對,即:(1)對于實質性變更,若欲成交則應及時接受,否則可拒絕或不予答復;(2)對于非實質性變更,若欲成交則可確認或不予答復,否則定當以通知表示反對。一定要注意:同

31、時對發盤的變更,變更的條件不同,其性質就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尤其是同一態度即不予答復”對其所產生的法律意義也截然相反。另外,由案例2中我方回電所具有的接受意義,我們還應警惕看問題不連貫、不全面、半途即止與與一面性,避免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爭議與不應有的損失。10.思路:我方不可順利交單結匯。從本案中看出,對方的接受對我方發盤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已構成了還盤,但我方對來電未作處理,導致對方開來的信用證的規定與我方發盤內容不符,而我方卻按原發盤的內容出運貨物,此舉勢必造成單證不符,我方無法順利結匯。11、買方有拒付的權利。既然合同及來證上均寫的是提供三級品,出口商即應履約執行,所提供貨

32、物如為二級品,即使按三級計價,也構成違約。因為這樣無疑會影響甚至破壞進口商與其買家的契約關系,會造成大家對品質級別劃分的識別與認定,破壞供應鏈條上商家長期形成的貿易習慣,并發生重新整理的額外費用。12、答:我方不應該理賠。本案就買方因購銷旺季,未對貨物進行檢驗就將布匹投入批量生產產生的后果,我方可根據國際上通常執行的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予考慮賠償”的原則,拒絕理賠。13、答:我方這樣做是不合適的。因為如雙方實現無品質機動幅度的規定,賣方在交貨時,對于貨物的質量(包括規格、花色搭配、型號等)應嚴格詢售合同的規定。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將由賣方承擔。就本案而言,我方在發現pyw-B型電冰箱數量短

33、缺,應先征得買方的同意才能發貨,而不能擅自其它型號的電冰箱來代替。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適的。14、答: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我方交貨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理應給予對方一定金額的損害賠償,但是否為合同金額的40%,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合同中就這一類較難掌握交貨品質的出口商品的品質條款,應采用規定品質公差或品質機動幅度的方法,來避免因交貨品質難以掌握,給我方交貨帶來的困難。15、答: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根據案情,貨到目的港經買方對貨物進行復驗后,發現部分西服有水漬,因此,買方向我方紡織品公司提出30%的扣價索賠。但當我方欲就此案進行核查時,買方卻已將該批西服運往它國銷售,這表明買方對貨物

34、做出與賣方所有權相抵觸的行為,導致買方事實上提已接受了貨物,從而喪失了向賣方索賠的權利。所以,我方不應賠償對方的損失。16、答:銀行的拒付是無理的。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規定:“Shipmen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即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而我方的500噸貨物分別在福州與廈門裝運,且同為嘉陵”號。因此,本案的主要問題是確定要運往同一目的地的貨物在不同的時間與地點分別裝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載貨船只,屬不屬于分批裝運的問題。根據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運輸單據表面注明貨物系使用同一運輸

35、工具并經同一路線運輸的,即使每套運輸單據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或裝貨港、接受監管地、發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視為分批裝運。”由此可見,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屬于分批裝運的。所以,銀行拒付無理。17、答:日商這樣做的目的是想將運費轉嫁由我方承擔。我方可采取以下兩種做法以確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損害:1)要求日商修改信用證,將運費已付”改為運費到付”;2)要求日商在裝船前將從中國口岸到悉尼的運費付給我方,在此基礎上同意在提單上表明運費已付”字樣。18、答:1)買方沒有拒收貨物并要求退款的權利。首先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只要銀行審核單據時,確認買方所提交的單據表

36、面上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付款行就應履行付款義務。另外,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或,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本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銀行提交單據,其中包括9月29日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經銀行審核,單單相符、單證相符,銀行接受了單據并支付了貨款,說明我方已完成了交貨,我方理應按信用證的規定取回貨款。因此,買方的拒絕收貨與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買方應與有關方面聯系,確認貨物受損與短少的原因,然后憑保險單及其它證據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以彌補自己的損失。19、答:我方的損失是將兩批貨物裝上同一船只,違反了信用證中分批裝運的規定,導致付款行拒付。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我方未按信用證的

37、規定分批裝運,導致信用證失效。根據UCP600第32條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內分批裝運,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約定時間裝運,則信用證對該皮與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來證規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而我公司因船期延誤,6月份的800噸貨物拖延到7頁12日才實際裝運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船又裝600M/T,這實際違反了分批裝運的規定,信用證對6、7兩月的結匯失效。因而,付款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拒絕支付這兩批貨

38、物的貨款是有依據的。20、答:我方的做法不合適,將導致銀行拒付的結果。根據UCP600第31條b款的規定:褰明同一運輸工具并經由同次航程運輸的數套運輸單據在同一次提交時一路,只要顯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視為部分發運。”本案中,來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而我方于5月10日將3000箱貨物裝上喜慶”輪,取得5月10日的海運提單,又于5月15日將2000箱裝上飛雁”輪,取得5月15日的海運提單,盡管兩輪的貨物在新加坡轉船,均由順風”輪運往舊金山港,但向銀行提交的分別是由不同名貨輪,在不同時間裝運的兩套單據,這將無法掩蓋分批裝運這一事實。所以,銀行可議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21、答:案中因觸礁造成船底劃破

39、,致使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船貨的部分損失以及船舶遇惡劣氣候,導致裝載的某貨主的一部分貨物被海水浸泡的損失屬單獨海損;而因修理船只花費的修理費與各項費用開支共8000美元屬于共同海損。投保了平安險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權就案中所有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因為,根據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對平安險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規定:“對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了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而本案中發生的案情符合該規定,因此,被保險人有權就本案的所有損失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

40、。22、答:賣方不須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買賣雙方按FOB貿易術語成交,風險劃分以船舷為界,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承擔。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觸礁事件,導致小麥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影響的損失應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不須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3、答:根據本案的案情,賣方是有權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因為,本案中,保險公司在貨物裝船前已按倉至倉條款”承保了買賣雙方成交的貨物,所以,賣方不須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4、賣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的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30%投保一切險。”但并沒有規定貨物發生損失時,超出發票金額20%的賠付部分,雙方各得一半。因而,買方可以獨享保險公司賠償的全部賠償金額。25、出口企業與中間商沒有對何時支付傭金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并達成書面協議。我方出口公司應接受的教訓為,傭金一般在出口方收到全部貨款后再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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