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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號:單位代碼:14100Shandong Uni versity ofPolitical and Law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民法中的“善意”認定以“善意取得”為例院系部民商法學院專業法學年級2011 級班級7班學生姓名周開勇學號11114020714指導老師周玉輝職稱講師2015年3月30 日民法中的“善意”認定以“善意取得”為例院系部專業年級班級學生姓名學號指導老師職稱民商法學院法學2011 級7班周開勇11114020714周玉輝講師2015 年3 月30 日畢業論文(設計)誠信聲明書本人聲明:我將提交的畢業論文(設計) 民法中的“善意”認 定以“善意取得”為例是我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研
2、究、寫作 的成果,論文中所引用他人的無論以何種方式發布的文字、 研究成果, 均在論文中加以說明;有關教師、同學和其他人員對本文的寫作、修 訂提出過并為我在論文中加以采納的意見、 建議,均已在我的致謝辭 中加以說明并深致謝意。論文(設計)作者(簽字)時間 年 月 日指導教師已閱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畢業論文(設計)版權使用授權書本畢業論文(設計)民法中的“善意”認定以“善意取得” 為例是本人在校期間所完成學業的組成部分, 是在山東政法學院教 師的指導下完成的, 因此,本人特授權山東政法學院可將本畢業論文 (設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編入有關書籍、 數據庫保存, 可采用復制、 印刷、網頁制作等方式
3、將論文(設計)文本和經過編輯、批注等處理 的論文(設計)文本提供給讀者查閱、參考,可向有關學術部門和國 家有關教育主管部門呈送復印件和電子文檔。本畢業論文(設計)無 論做何種處理,必須尊重本人的著作權,署明本人姓名。論文(設計)作者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指導教師已閱(簽字)時間 年 月 日目錄摘要 5關鍵詞 5Abstract 6key words 6引言 7一、“善意”的具體內涵概述 7(一)善意取得中“善意”的立法體現 7(二)“善意”的具體內涵 8二、“善意”的理論基礎 .8(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 9(二)以維護交易安全為目的 .9(三)是利益權衡的結果10.三、“善意”的具體認定
4、 11(一)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認定 11(二)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認定 12(三)善意發生的準據時點 13(四 ) 對“善意”的舉證責任 14四、“善意”的立法缺陷與解決路徑 14五、結語, 15參考文獻: 17謝辭 17民法中的“善意”認定以“善意取得”為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權法領域維護交易安全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 用,但是立法的模糊使得該制度在司法實踐的具體認定中舉步維艱、困難重重, 尤其是對“善意”這一要件規定的更是讓人無從下手。筆者認為對“善意”的認 定應采客觀標準,根據當時的交易環境、價格、標的物狀況等作進一步認定,并 且應將動產善意與不動產善意作必要區分。 動產善
5、意的判斷準據時點是受讓交付 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 不動產善意的判斷時點是完成權屬登 記之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 指出了立法存在的缺陷, 也提出 了自己針對這些問題的解決路徑。通過對“善意”內涵的深入探討,以期對司法 實踐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具體適用有所助益。關鍵詞: 善意 善意取得 公示公信 認定標準5In the civil law "bona fide" cognizance to "bona fide" as an exampleAbstract: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plays an
6、irreplaceable role in system of protecting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 in the real right law field, but legislation to make this system, fuzzy difficult in practice of judicial practice difficult, especially the provisions of the "goodwill" of this element is to let people do not know how to
7、 star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o "good faith" should be determined to adopt objective standard, further identified according to the trading environment, price, the object condition, and should be the movables andimmovable 'wsill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Movables judgment applicabl
8、e points do not know or should know the transferor is no right to dispose of the transferee delivery, immovable property in good faith judgment time is to complete the management authority in the registration of don't know or should know the transferor is no disposition. Points out the legislati
9、ve defects exist, but also put forward their solu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rough an in-depth study on the connotation of "good faith", in order to contribute to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in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bona fidebona fide demonstrativeid
10、entificationstandard6引言:善意取得是民法規定的一項所有權取得的重要制度,對于保護第三 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國外傳統民法規定善意取 得通常不包括不動產,只適用于動產范圍。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 臺灣三民書局,2004年第447頁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起源于日耳曼 法“以手護手”制度,近代以來各國民法上普遍對該制度予以肯定并作出明文規 定。劉保玉 物權法中善意取得規定的理解與適用載南都學壇,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 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 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1)
1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 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是現行法對善意取得的具體規定,在學界 引起了頗多的爭議,司法實務界也是束手無策,不知如何適用,于是出現了許多 “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究其原因,是立法規定過于籠統,對“善意”這一要件 的理解更是不一而足。若不對其內涵作進一步厘清,恐無法真正發揮善意取得制 度的優越性,故有必要對此加以探討?!吧埔狻钡木唧w內涵概述凡在民法典中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國家,幾乎都把善意規定為該制度的一個 必備要件,然而對善意的具體規定則表述不一,那么通常情況下如何理解“
12、善意” 的具體內涵呢?“善意” 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 bona fides,意為“不知情”,民法 中的善意起源于羅馬法中“布布里其安訴訟”(actio publiciana),這是產生于共和國末期的一種以時效取得為基礎的要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巴里尼古拉斯 羅馬法概論 黃風譯 法律岀版社,2000年版2008年11月第28卷第6期一般來說,對于“善意”的認定,學界有三種理解:一是認為“善意”即不 知或不應知處分權人沒有對交易標的物的處分權;二是不知無處分權人無處分權 限,其主觀上有無過失,不予考慮;三是不知無處分權人無處分權限,是否系出 于過失而為交易行為,固非所問,但依客觀情形,社會一般人根據交易
13、經驗可以 認定無處分權人無處分權限的,推定交易相對人系惡意。當下的通說是第一種學 說,認為交易相對人在與無權處分人為交易行為之時,不知道或無從得知其沒有處分權限,就認為受讓人主觀上是出于善意,從而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權。通過以上對“善意”的初步探討,我們可以總結出其具備四個基本內涵:(1) 善意是交易相對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存在于其內心,是一種意識層面的東西,但 可以通過客觀行為表現于外;(2)善意是指交易相對人不知或不得而知無處分權 人無處分權限的一種心理狀態,即沒有理由認為無處分權人是非法處分人;(3)交易相對人認為自己所為民事行為合法,且依據權利外觀有充分理由相信對方有 足夠權限為處分
14、行為;(4)善意的本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是為了維護交易 秩序和交易安全,側重于保護“無辜”的交易相對人,而非原權利人的物權。筆者認為,對善意的理解,應予以一定的限制,否則可能造成善意取得制度 的濫用,不僅不會維護交易安全,反而會有悖于立法本意,那么如何加以限制呢? 我們認為應賦予交易相對人一定的注意義務,有些情況下要考慮其有沒有過失, 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如果受讓人采取很小的注意義務,并且可以毫不費力 的發現無權處分,即“任何人在此情況下都可以發現”,則受讓人存在重大過失。 4此時應認為受讓人在受讓時系出于惡意,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權,即 不應使“惡意”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善意概
15、念本身應當包含無過失,有過失是 的話則推定其主觀上是非善意的。采取這種觀點,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便是,在受讓人出于一般過失而沒有認 識到對方是無權處分人時,該如何認定? 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善意, 但標的物 特殊或者價值較大時應賦予其較高的注意義務, 如果未盡到這種注意義務,宜認 定為非善意。例如:買受人在購買房產時,知道該房屋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 其買房心切,未進一步詢問審核,仍以市場價購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該受讓 人過失程度較低,認定為一般過失或輕過失,此時宜認定其構成非善意。理由是 該交易的標的物過于貴重,社會一般人應當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具有審慎查看 標的物詳情及其相關手續的義務,
16、 但其并沒有盡到這種注意義務。 所以,一般輕 過失也不能排除構成非善意的可能性,對善意的判斷應置于當時的交易環境中具 體分析。、“善意”的價值基礎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每個制度背后都有相應的價值基礎和理論基礎作支撐, 善意取得制度也不例 外。學者大都認為其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物權法領域的表現,重在保護交易安全, 維護交易秩序,同時也是利益權衡的結果,傾向于保護“無知”的受讓人,在物 權的動態安全和交易的動態安全之間,法律選擇更大程度的保護后者。(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該原則的要求是參與民事活動的民事 主體應以一個善良社會人的姿態從事
17、民事法律行為, 準確披露交易信息, 不欺詐、 不隱瞞真實情況, 按時保質保量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相對方及時足額的支付對 價。之所以說善意取得制度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物權法中的體現,是因為“善意” 這一核心要件要求受讓人是出于善良之本心而從事交易行為, 與誠信原則的內涵 高度一致。 從另一個方面講, 該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受讓人取得物權, 原真實權利 人喪失物權,可以看做是法律對誠實守信者的鼓勵。(二)以保護交易安全為目的提到保護交易安全,可能在合同法上講到的較多,但在物權法領域仍有 體現,導致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就是債權行為, 即合同行為。 交易是一個動態過 程,物權則是一個相對穩定的靜止狀態。 善意
18、取得的本質實為一個交易過程, 在 這個交易過程中常常伴隨著不可預知的風險,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買受人造成損 失。諸如轉讓人是無處分權人、 標的物存在當場不易發現的瑕疵或缺陷、 標的物 上存在權利負擔等等, 致使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長此以往, 市場秩序便會變 得混亂,毫無生機與活力。善意取得制度正是為了降低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在交易主體方面做出了側重 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傾向性規定, 同時也使得交易安全得到維護, 市場秩序得以維 持。以犧牲財產靜的安全來保護交易動的安全, 是基于對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以及交易成本的節約而設立的(三)是利益權衡的結果有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有違公平原則,認為應允許真實權
19、利人行使物權請 求權,即從側面否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價值和合理性。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 錯誤的,我們認為該項制度所側重保護的利益是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也間接保護了善意的受讓人,并未讓原權利人失去救濟的途徑,原權利人雖然喪失了物權, 但還享有對無權處分人的債權請求權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剝奪原權利人的物 權請求權,只不過是利益權衡結果,做出這種規定也并非有失公平,相反,這樣 規定恰恰體現了公平原則。公平與否不應只站在原權利人的立場上來衡量, 而是 要縱觀全局。可以說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涉及到第三人個人信賴利益的保護,而且涉及到對整個交易秩序的維護,相對于整個交易秩序,原所有權人的個人利益 無法對抗
20、對交易秩序的保護。候巍 論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載廣西大學學報,2008年2月第30卷第1期 王利明 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4期社會公平的順位應優于個人公平的順位。這樣一種選擇雖然適當兼顧了對真正權利人的保護, 但主要還是強化了對善 意第三人的保護。使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真是權利 人的利益,但有利于對交易迅捷和安全的保護,畢竟所有人的利益是單個的所有 者的利益,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是一種信賴利益,體現的是交易安全。由于交易 安全作為一種整體利益,高于真正權利人的個人利益,故而要予以保護。尹田 物權法理論評析與思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頁從另
21、一角度看,如果一味保護原所有權人的物權,那么交易將陷于停滯,會 引起公眾懷疑和對交易安全的恐慌, 阻礙商品經濟的發展,實際上做出這種規定 是采折中路線,本質上是利益權衡的結果。三、“善意”的具體認定現行法對善意做了統一規定,未區分動產交易中的善意取得和不動產交易中 的善意取得。不動產善意取得與動產善意取得不僅在同一部法律中, 而且在同一10法條中,在沒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二者的“善意”應作同一解釋。8對這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適用同一判斷標準在司法實務中會造成諸多麻煩,因為二者的公示要件不同,公信力大小有別,采取同一套認定標準必然會影響善意取得制 度的正確適用,難以發揮制度設計的預期效果,故本
22、文將動產善意的認定和不動 產善意的認定分開討論,以便清晰地展現二者的區別和聯系。(一)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認定動產的權利表征是占有,占有與所有的分離即為外觀與真實的分離, 當占有 人對動產進行處分時,外觀與真實的不一致就表現的更加明顯。 受讓人之所以與 無權占有人為交易行為,顯然是因為其具有有權占有人的權利外觀, 基于對這種 權利外觀的信賴,二者始發生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的后果是受讓人取得物權, 出讓人獲得相應的對價,一旦轉讓人是無處分權人,那么還產生另外一個法律后 果,即原權利人喪失物權。在動產交易中,“善意”的判斷相對復雜。受讓人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 當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始推定
23、其主觀上是善意,這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而言 的。但是,占有的公信力畢竟有限,所有權與占有相互分離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受讓人不能僅僅依靠其判斷對方為有權占有而盲目的相信其為所有權人,還須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如必要的詢問、調查核實,但這種注意義務又不能要求的太 高。另外,還有一些因素需要加以考慮,比如交易環境、交易場所、價格高低、 標的物性質、當事人行為等。而且,在當今的經濟生活中,占有與所有相分離的 現象越發頻繁,典型的如所有權保留,此時,占有的公信力就會變得更低,僅憑 對方的權利外觀就認定其為所有權人,善意的認定標準就變得更低,同樣不利于 交易安全。關于權利外觀的認識標準,筆者認為應采客觀標準
24、,即社會一般人認識標準。 有學者認為對權利外觀的認識標準應以主觀說為準,站在交易相對人的立場來判 斷是否具有合法占有并合法轉讓的權利外觀。我們認為這種學說雖能實現個案公 平,但同時忽略了該制度保護受讓人信賴利益的初衷,使得對“善意”的認定仁 者見仁智者見智,不甚統一?;诜蛇m用客觀性與正確性的考慮, 采客觀標準 能更好的兼顧立法本旨與司法效率,較之主觀說更具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孟勤國蔣光輝論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善意標準及善意認定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因一般輕過失而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能否認定為善意呢?例如:買受人知 道出賣人有一幅祖傳字畫,欲購之,交易時也曾想到該字畫可能是其家庭的
25、共同 共有財產,但由于對這幅畫實在是愛不釋手,就急著付款交貨了。該案中,由于 交易的標的物價值較大,買受人的注意義務相應的提高,買受人在已經意識到出 賣人可能是無權處分人,仍然與其簽訂買賣合同,并且付款收貨。這時,不宜認 定買受人構成善意。原因在于交易標的物較為特殊,買受人未盡到相應的審核義 務,是存在過失的。(二)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認定從立法技術上來看,由于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存在 著很大的區別,因此如何以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為依據妥當的闡釋不動產善 意取得的善意要件,對于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真實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完善我國不 動產登記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程嘯論不動產善意取
26、得之構成要件載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不動產物權是采登記生效主義,即只有作了權屬登記,從法律上才認可其為 真實的物權人。登記是不動產所有權的公示要件,占有是動產物權的公示要件, 這是二者的顯著區別之一。與動產的公示要件不同,不動產登記體現的是國家信 譽,而占有僅體現個人信譽,顯然國家信譽比個人信譽更為穩定、更為可靠。不 動產轉讓中的“善意”判斷標準應當是在班里產權登記手續時, 買受人基于對登 記簿的信賴而確切的認為出賣人即為權利人, 并且毫無懷疑的進行了權屬變更登 記,此時方可認為買受人是善意的。 在學說上,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只要 完成登記即可,不必同時要求以登記為要件。楊立新 物權法
27、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165頁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有異議登記時,可否認定買受人構成善意呢?由于登 記簿是向社會公開的,對外可以查閱,若因買受人的原因未予查閱或者查閱時粗 心未予發現,就不能認為其是善意的。不動產登記簿具有權利推定的作用,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即為法律上承認 的權利人,在權屬登記錯誤,并且買受人對此明知時,顯然不能認為買受人是善 意第三人。仔細推敲不難發現,其實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與是否占有不動產并無關 系,無論出賣人占有與否,只要登記簿上記載其信息,就推定其為真實權利人, 一旦錯誤的將無處分權人登記于上,善意的買受人就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
28、斷標準較為單一,只是看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 是不是出讓人即可,要想成立善意取得,買受人必須實施了查閱登記簿的積極行 為。問題是在登記出現錯誤,但是買受人卻因一般過失或者重大過失未發現時, 能否認定其構成善意呢?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創立的宗旨在于平衡真正權利人 和受讓人之間的權益沖突,故只要受讓人為善意,即應保護之,惟受讓人不知轉 讓人無讓與之權利系因重大過失所致者, 因其本向具有疏失,應明文排除保護范 圍以外,以維護原所有權靜的安全。民法物權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對于大宗房產,對社會生活的影響較大, 買受人在受讓時應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 因過失而未盡查閱核實義務的,不應認 為其主觀上
29、是善意的,“重大過失”排除了善意取得的適用。(三)善意發生的準據時點對于動產善意的判斷爭議不多,通說認為在動產交付時為善意,就認定受讓 人是善意第三人。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以受讓時為善意判 斷的時點。觀念交付包括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的情況下,以受讓人取 得間接占有時為判斷時點;指示交付的情況下,應當以受讓人取得返還請求權之 時為判斷時點,至于之后是否知情是否善意,則不影響善意取得的適用。占有作 為動產物權的公示要件,并不要求一定是直接占有,間接占有也是占有的形態之。與動產善意的判斷時點相比,不動產善意的判斷時點則頗具爭議,大體上有 三種學說:1112王澤鑒魯春雅(1
30、)申請說。持該種觀點的理由是,從申請登記到登記完成之時尚有較長 時間,登記申請人在提交登記申請后,對登記進程不能施加實質性的影響。論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判斷的時點載法學論壇,2011年第3期(2)登記說。認為只有完成了物權變更登記之時,若受讓人仍為善意的, 即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3)受讓說。認為受讓人受讓不動產物權是一個過程,從交易開始直至辦 理完畢變更登記才算完成了受讓過程,整個階段一直處于無權處分的事實且無重 大過失,才是善意的。崔建遠 物權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頁筆者認為,申請說過多的降低了受讓人的注意義務,由 于申請登記與登記在冊之間有一定時間差, 若申
31、請時為善意,申請后到登記完畢 之前這段時間發現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 仍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登記申請,并非 只是消極的等待登記結果,對登記過程還是可以施加一定影響的。 受讓說則過度 加重了受讓人的注意義務,交易成本過高,要求從開始締約時到交易徹底完成之 時均應當是善意的,對第三人未免過于苛刻,難以發揮該制度的優越性,但仔細 分析可以發現,其實登記說與受讓說如出一轍,區別不大。筆者贊同登記說。原因是不動產物權是以登記為公示要件的, 只要登記完成 之時是善意的,就可認為其善意取得了不動產物權, 一個完整的受讓過程應當是 以登記完成為結束時點。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質是保護善意第三人, 若 果受讓人
32、在完成登記之前就已經明確知道出讓人是無權處分人,那么他就不值得法律保護,是非善意的。另外,完成登記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之一,未 完成產權登記,當然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四)善意的舉證責任民事舉證責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受 讓人取得了物權,出讓人獲得了相應的價款,唯有原權利人財物兩空,此時顯然 原權利人就成了原告。我們認為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仍然適用于善意的舉證,即原所有權人應舉證證明第三人在受讓動產或者不動產時系出于惡意,如果無法證明、舉證不能,將推定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的。13這種舉證責任分配方案有其合理性, 在減輕受讓人舉證責任的同時,促進了 商品
33、交易,加快了商品流通。在這種情況下,原權利人往往存在過失和疏忽,為 提醒其審慎保護物權,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原權利人也符合邏輯。 反過來講,讓受讓人證明自己在受讓動產或者不動產時是善意的, 無疑是強人所難,因為證明自 己不知情比證明知情困難得多,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實行不通的。四、“善意”的立法缺陷與解決路徑不得不承認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善意取得的規定不甚明確, 主要表現 在以下幾個方面:(1)將動產與不動產善意取得統一立法欠妥。因為動產和不動產物權有其 特有的公示方法,雜糅立法往往會引起誤會,為司法實務帶來了難題。動產物權 中占有具有權利推定之權能,受讓人對出讓人權利外觀的信賴是交易的主要原因;不動
34、產物權則與之不同,以登記為公示要件,受讓人基于對登記簿的信賴與 無權處分人發生法律行為,二者統一立法缺陷明顯。(2)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未明確善意的判斷標準,也沒有相應的 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在“善意”這一核心要件上,理論界和實務界也缺乏統一 認識,裁判混亂也就不足為奇了,只能通過學界爭論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通說來 彌補立法的缺憾。(3)物權法也未提及公示公信原則。物權法草案中曾多次規定了公示公信 原則,而在最終頒布的物權法法條中卻難覓其蹤跡。善意取得制度為公信力發揮保護交易安全的機能提供環境, 欠缺之一環境,公信力會陷入“巧婦難為無 米之炊”的困境,法律欲借公信力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目標定會落空
35、。肖厚國 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402頁這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喪失了其存在的理論根基。物權法為了刻意追求善意取得制度在 立法上的統一,而將公示公信原則刪去的做法顯然將導致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的立法錯誤。候巍 論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載廣西大學學報,2008年2月第30卷第1期1415解決這些問題的路徑除了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 也可以在現 有的法律規定之上,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暫時修補立法的缺漏。 另外,完善不動 產登記制度也會對善意取得的具體認定有所幫助。五、結語通過以上探討,我們認為對“善意”的判斷應采客觀標準,賦予買受人適當 的注意義務; 善意的價值基礎是誠實信用
36、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 動產善意的判斷 是基于對出讓人占有的權利外觀的信賴, 不動產善意的判斷是基于對登記簿的信 賴;動產善意發生的準據時點是受讓動產時, 不動產善意發生的準據時點應采登 記說;對尚存的立法缺陷可以用法律解釋的方法暫時予以彌補。 希望下一步的司 法解釋能將必要的內容細化,以減少學界爭論和實務界的迷茫。18參考文獻:1 謝在全 民法物權論 臺灣三民書局, 2004年第 447 頁2 劉保玉 物權法中善意取得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載南都學壇, 2008 年 11 月第 28 卷第 6 期3 巴里尼古拉斯 羅馬法概論 黃風譯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 王利明 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 載中國法學,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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