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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連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 附件:連云港市城市夜景亮化設施建設與管理辦法(送審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夜景亮化設施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文明、繁榮的城市夜景,進一步優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夜景亮化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亮化設施,是指為亮化、美化

2、城市夜間景觀而設置的各種光源照明設施,包括對沿街建筑物、構筑物、廣場、公園、綠地、河道、水面、橋梁、戶外廣告和城市附屬設施的亮化。前款所稱城市附屬設施,是指公共汽車站亭、電話亭、書報亭、公用標志等。第四條  連云港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區夜景亮化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城區夜景亮化設施建設規劃,對城區夜景亮化設施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檢查、驗收;對夜景亮化設施的設置、使用和維護進行監督與管理。規劃、建設、供電、公安、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第二章 夜景亮化設施規劃與建設  

3、;  第五條  夜景亮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夜景照明規劃的要求,并經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建設。    第六條  下列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按規劃要求設置夜景亮化設施:(一)市區主干道、商業繁華道路兩側和主要廣場及窗口地段周邊的建(構)筑物及戶外廣告設施、店字招牌等;(二)市區主干道以外的高大建(構)筑物以及標志性建(構)筑物和大型戶外廣告設施;(三)廣場、綠地、橋梁、風光帶、景點、街心花園等公共場所; (四)風景旅游區(點);(五)按照城市亮化規劃應當設置的建(構)筑物、設施、場所。(六)市政府指定

4、的場所及相關設施。 第七條  夜景亮化設計效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亮化設施建設應講究藝術性,體現先進性(即環保、節能、高效)和前瞻性,突出沿海開放城市和旅游城市特色;(二)不同區域和地段的夜景亮化設施建設應體現區域功能、建(構)筑物造型特點和文化內涵,外形要美觀、新穎,并與整體景觀相協調;(三)高層住宅樓應當在頂部適當設置夜景燈光;高層非住宅建(構)筑物應當進行外立面整體夜景燈光設置;高度為3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較強的高層建筑應當采用“內光外透”等特殊技術手段,因樓、因材設置燈光,達到亮化效果;(四)單位門頭、牌匾、櫥窗等可采用霓虹燈、射燈等形式裝飾; 

5、;     (五)戶外廣告、標志、店招應當采用霓虹燈、泛光燈、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標志、店招應當采用霓虹燈等通透、動感燈光設施,店堂迎街部分應當采用射燈照明;      (六)公園、景區、景點、山體、河道、湖泊沿岸及橋梁的夜景燈光設置,應當充分體現名勝古跡風貌、山水環境特色,對其中的亭、臺、樓、榭、閣、塔等建(構)筑物應當進行重點亮化處理。第八條   夜景亮化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建設:(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費用應

6、納入建設成本;(二)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施由業主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牽頭組織實施;(三)道路、橋梁、公園、廣場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及場所的夜景亮化設施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和養護成本;(四)沿街門面、店面的夜景燈光設施由經營單位負責。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廣場、綠地、大型花壇,主干道兩側和主要廣場及窗口地段周邊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主干道以外新建中、高層商用、辦公樓房等按照本辦法應當設置夜景燈光設施的,其主體工程與夜景亮化設施必須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所需經費應納入建(構)筑物預決

7、算。第十條   夜景亮化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二)燈光的強度、顏色不得與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三)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四)設置結構要科學、合理,不得破壞建(構)筑物、文物、綠化、公共設施;(五)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符合綠色照明技術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夜景亮化設施的科技含量。第十二條  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同時配備防

8、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設施,保證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第十三條  夜景亮化設施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方案設計,并將設計方案、實景效果圖、施工圖等相關資料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審查。如需征得市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先征得上述部門或載體單位同意后,再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審查。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可自行設計、建設夜景亮化設施,也可以委托其它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設計和建設。從事夜景亮化設施設計、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夜景亮化設施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資質條件。應當經夜景亮化主管部門資質審查、登記。    亮化設施的初

9、步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夜景亮化主管部門意見。夜景亮化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工程方案中亮化設施部分的審查;參與建設工程亮化設施的驗收。第十五條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置夜景亮化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夜景照明規劃要求,進行夜景亮化設計,并提前15日將設計方案報送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審查。對不符合夜景照明規劃要求的方案,夜景亮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向設置單位提出修改建議,并幫助完善設計方案。第三章   夜景亮化設施使用與管理第十六條  夜景亮化設施的保潔和維護工作由設施建設者或管理者負責。建設者和管理者不一致的,從其雙方協議約定。第十七

10、條  社會投資建設的夜景亮化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給夜景亮化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夜景亮化設施安裝、施工質量及安全符合標準;(二)具備并入夜景亮化信息遙控運行的條件;(三)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檔案。第十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者更換夜景亮化設施。因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拆除、移動或更換的,建設單位、管理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提交拆除、移動、更換方案,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審查。更換夜景亮化設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亮化效果。第十九條  夜景亮化設施發生故障或損壞的,建設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未及時修復的,夜景亮化主管部門

11、責成建設者或者管理者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第二十條  夜景亮化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保持夜景亮化設施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遵循節能、環保的原則,按以下要求分時、分路段控制開閉夜景亮化設施。(一)3月1日至5月31日:每日18:30時開,21:00時關。(二)6月1日至9月15日:每日19:30時開,22:30時關。(三)9月16日至次年2月底:每日18:30時開,21:30時關。(四)逢周五至周日延長亮化半小時。重大節日或者重大活動適當延長亮化時間。(一)元旦、五一的啟閉時間是:在法定節日前1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常年啟閉時間的規定開啟并延長1小時;   

12、; (二)春節、國慶節的啟閉時間是:在法定節日前1日至節日完畢當日,每晚按常年啟閉時間的規定開啟并延長2小時。    (三)國家及本市重大活動需啟閉城市夜景燈飾的,按夜景亮化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開閉。夜景亮化設施建設者或者管理者可自愿提前或者延長亮化時間。第四章   夜景亮化設施用電管理第二十一條  道路兩側的電力、電信、路燈照明、交通信號標志等設施,在不影響安全的情況下可合用電源,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條  夜景燈光的開閉應當采用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景區、繁華商業街區、公園等區域應當建立分區控制

13、中心,并接入集中控制系統。第二十三條  夜景亮化設施的建設者或者管理者對設置在其配電間或建筑物內的,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控制的夜景亮化電力設備負有保護義務,不得破壞和影響其使用功能。第二十四條  夜景亮化設施用電實行專線,與內部商業和辦公用電負荷分開,由供電部門安裝專用電表。第二十五條  對按照市夜景照明規劃設計方案建設且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夜景亮化設施,供電部門給予用電優惠(以商業贏利為目的的夜景亮化設施用電不納入優惠用電范圍),電價可參考城市道路照明用電標準。具體項目以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建設任務書和竣工驗收表為準。第二十六條  夜景亮化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

14、及時向夜景亮化主管部門申報亮化設施設計施工圖紙及裝燈總功率,經市財政、電力和夜景亮化主管部門驗收后,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夜景亮化工程管理協議書,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相關標準核補電費。第二十七條  按夜景亮化規劃設計方案建設,經夜景亮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夜景亮化重點工程用電費用,由市財政從城市維護費中安排補助,補助標準為:(一)黨政機關、事業全供單位,以編委文件為依據;虧損企業以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提供的報表為依據,其夜景照明工程用電按用電電費的80%予以補助。(二)對經營性企業單位,但效益較差的,給予亮化工程用電電費30%的補助。(三)財政、電力和夜景亮化主管部門認定的無經費來源,

15、但需進行夜景亮化的特殊建筑物(如民用住宅)給予用電電費100%的補助。       夜景亮化工程用電電費補助情況應當予以公示。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二十八條  為進一步促進城區夜景亮化設施建設,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創造性,對在夜景亮化建設中做出貢獻的實施者、組織者進行表彰與獎勵。第二十九條  建設部門在對建(構)筑物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將夜景亮化列為審查內容之一,會同夜景亮化主管部門進行嚴格把關,在征得夜景亮化主管部門意見后,方可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凡未經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參與方案審查的

16、,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凡未經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夜景亮化設施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出售。第三十條  凡帶有戶外廣告形式的夜景亮化設施,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夜景亮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第三十一條  由于夜景亮化設施建設者的過錯,導致夜景亮化設施墜落、倒塌等,造成他人傷害或其它損失的,建設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應由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門處理的,由上述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對妨礙、阻撓夜景亮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夜景亮化設施審查、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屬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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