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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勞務人員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施工企業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活動的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企業(簡稱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實行“誰承包誰負責,總包負總責”的原則,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發生的建筑工人工資承擔全部支付責任,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發生的建筑工人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施工企業不得以被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為

2、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資。施工企業之間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勞務的,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分包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資,不得以總承包企業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勞務款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分包企業未履行支付責任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第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部應當設立勞資專管員,負責該項目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分包企業應當配備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及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勞資專

3、管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應當在“建筑工人維權告示牌”上予以公示。第二章 建筑工人實名制 第五條 各級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管理的具體情況,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統,利用二代身份證閱讀器、身份識別等技術裝置,歸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崗位技能信息、勞動合同信息及個人信用信息,實現在崗考勤、工資結算、教育培訓、權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動態管理的功能。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本企業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在項目開工前,到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登記手續。第七條 建筑工人查詢本人從事勞務作業的工作記錄、計酬明細等情況時,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予以

4、配合。第三章 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第八條 建筑工人工資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建設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用于支付該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工人工資。第九條 施工企業應當與招用的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施工企業應當為招用的建筑工人個人辦理實名制工資銀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交開戶銀行通過其設立的工資專戶直接將工資劃入建筑工人個人銀行卡。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工資專戶

5、存入不低于進度款20%的資金;應發工資高于進度款20%的,則按照實際工資數額存入工資專戶。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向工資專戶注入資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資發放。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并結清建筑工人工資后,施工企業可將工資專戶注銷。第四章 建筑工人工資保證金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繳存建筑工人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專項用于應急支付施工企業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施工企業采用銀行保函或資金轉賬方式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保證金。第十四條 應繳存保證金前2年內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

6、資行為的施工企業,按備案合同價款的2%繳存保證金。應繳存保證金前2年內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且在銀行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戶、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有效運行的施工企業,按備案合同價款的1%繳存保證金。前述同一施工企業在同一市、縣(市)區域內累計繳存保證金不超過80萬元。應繳存保證金前5年內未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且在銀行開設建筑工人工資專戶、建立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并有效運行的施工企業,免于繳存保證金。應繳存保證金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新報建項目按備案合同價款的3%繳存保證金;對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新報建項目應當按備案

7、合同價款的4%繳存保證金。前述同一施工企業在同一市、縣(市)區域內累計繳存保證金不超過160萬元。第十五條 對連續在市、縣(市)區域內繳存保證金滿3年,且沒有發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資行為的施工企業,應當退還保證金,退還比例為80%;無后續工程的,退還全部保證金余額。退還保證金時,利息一并退還。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發生建筑工人工資拖欠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施工企業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義務超過限定時間的,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動用保證金,用于支付責任施工企業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資。施工企業應當在動用保證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資30日內,按動用數額的2倍

8、繳存保證金。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并與信用評價、評優評先、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掛鉤。對不按要求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按規定考勤發放工資的企業,一旦發生用工混亂、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等事件,應當予以從嚴從重處理。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交通、水利、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工資專戶和保證金的監管,并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可在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信用管理等環節查驗

9、施工企業工資專戶的開設和保證金繳存證明。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不履行相應職責,造成工資拖欠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其納入信用不良行為記錄,予以誠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或各相關行業的信用信息平臺公布。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與建筑工人發生工資報酬爭議,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處理。施工企業與建筑工人發生工資報酬爭議不服行政協調與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停止協調,明示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工程分包或勞務分包的結算糾紛,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保證金監管臺賬 ,上一級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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