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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家盤點新立法法帶來新4大變化來源:綜合一: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擴容”。把以前僅有49個“較大的市”獨享的地方立法權下放給全國所有282個“設區的市”。再通俗點說,就是全國所有地級市均獲得地方立法權。我國地區南北東西差異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對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權的“下放”有利于地方發揮主動性、積極性。二:部門規章不得設定限制公民權利的標準。當前存量的諸多地方性管理規定,但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問題,比方車牌限購、房產限購,不可以單由政府說了算,而務必經過地方性的人大立法。也就是說,車輛號牌限購、房產限購等政策“一夜出爐”將面臨“民意博弈”以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合法性審查“掂量”。三:稅收基本制

2、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長期以來,我國稅收規定執行中存在標準不標準等問題。稅收本來是全國人大專有立法權。但很長一段時間,全國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長期授權國務院來制定相關立法。今后新立法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意味著國家征稅要通過立法機關、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定來征收。這樣就不會出現前不久,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突然下個紅頭文件,燃油稅說漲就漲的事情了。四:為授權立法設“時限”,一般不超5年。嚴控授權立法。在對地方立法“放權”同時,新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給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如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

3、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等。有必要對授權立法嚴格標準,明確授權形式、授權時限、監督方式、立法責任,防止“一攬子授權”和“無限期授權”,并對被授權機關不當的授權立法行為及時糾正。立法法草案規定,授權決定應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同時規定“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修改后的新立法法有望遏制政府的“任性”,也是打造法律體系升級版的重要引擎。有關部門應當以新立法法的頒布為契機,加大新立法法的宣傳力度,同時狠抓新立法法的實施,真正發揮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的成效.亮點1: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明

4、確地方立法權的邊界,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這一修改意味著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實現擴圍。亮點2: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修改后的立法法將“稅收”專設一項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確實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這意味著今后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怎么收等問題,都要通過人大立法決定。亮點3:標準部門規章權限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

5、標準,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亮點4: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亮點5: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將提高立法質量明確為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規定建立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制度;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亮點6:加強備案審查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標準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可以將審查

6、、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如何讓法律真正有效地表達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義價值,并通過執法和司法實現一個超大型國家的善治,是新時期立法秩序戰略調整的關鍵3月18日新華社受權全文發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新立法法揭開了廬山真面目,并且已經進入實施階段。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成為我國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也是邁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可以預言,隨著修改后的新立法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推進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進程,“拍腦袋”式隨意立法、立法的部門化傾向等突出問題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新立法法助力良法善治眾所周知,法治的本意

7、就是良法善治,只有良法才有善治。一部科學、民主的立法法是實現良法可依的重要保障。立法法是標準國家整個立法活動的根本依據,是標準立法工作的基本法。立法法的修改是改革和發展的迫切需要,推動改革發展、化解社會矛盾、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都對修改立法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標準行政權力運行也迫切需要修改立法法。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門突然發布通告,住房限購、車輛限行,讓人措手不及;一些地方和部門法規規章相互“打架”,讓人無所適從。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作為標準立法行為的基本法,立法法的大修備受社會關注,特別是地方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政府如何收稅須人大立法決定、賦予設區的

8、市地方立法權等成為本次修改的亮點。諸如,政府突然發布限購房、限購車或者車輛限行的命令,法規規章相互“打架”等咄咄怪事,可能會隨著立法法的修訂而改變。稅收法定入法“一波三折”稅收法定原則“一波三折”后終于正式入法。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確實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稅收法定”特別是稅率法定在立法法修法過程中,經歷了一些曲折。本來立法法二審稿規定“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三審稿第八條中關于稅收法定條款發生了變化,簡化為“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納稅

9、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四個內容被刪除。3月1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擬將稅種的設立、稅率確實定寫入立法法修正案,將三審稿中的該項表述再次修改為:“稅種的設立、稅率確實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最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建議被采納。稅收法定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是指稅收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不得新設或改變稅種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但目前我國大多數的稅不是由法律,而是由法規規定的,有些重要稅收事項甚至是由規章規定的。目前我國稅收有18種,其中除了個人所得

10、稅、企業所得稅以及近年修訂的車船稅這屈指可數的3個稅種是由全國人大立法征收的之外,其他全部都是國務院頒布的征稅條例和暫行條例。換言之,我國絕大部分稅收的開征,都不是由全國人大立法決定的,而主要是授權國務院單獨決定。以行政法規的方式征稅,其實就意味著征稅是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的,其弊端多多。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就要收回稅收立法權,把稅收的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里。稅收法定原則貴在落實。總的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現在存在大量的稅收授權立法,其主要依據是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和1985年全國人大做出的另一項更廣泛的授權。

11、1984年的授權決定已經廢止,1985年的授權決定因為還涉及稅收立法之外的其他事項,目前不便廢止,但按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應當在2020年之前廢止。將政府的“任性”關進籠子限行限購行政手段將不能“任性”。各地出臺的各種機動車限號、限購政策,今后有望得到標準。新立法法規定,國務院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任何規章,只要沒有上位法律、法規依據的,不能減損公民權利,也不能隨意增加公民的義務。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將不能再“任性”。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隨意出臺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

12、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以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從民法和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于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一旦常態化,公民汽車的使用權肯定會受到影響,汽車的使用實際上被強制性“貶值”,限行常態化確實有侵犯公民財產權之嫌。同理,隨意出臺汽車限購令也有侵犯公民權益之嫌。將政府的“任性”關進地方性法規的籠子里,用依法行政的原則馴服政府決策的“任性”,把政府決策真正納入依法行政的軌道。地方立法權下放下放地方立法權。將以前僅有“較大的市”獨享的地方立法權下放給所有“設區的市”,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明顯擴容,這是草案備

13、受關注的亮點之一。235個設區市有望新增立法權。目前,在全國284個設區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有49個,包括27個省會市、18個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4個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尚沒有地方立法權的共計235個。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有利于在中央的領導統一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嚴控授權立法防止越權立法.嚴控授權立法。在對地方立法“放權”同時,新立法法對授權立法給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如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等。有必要對授權立法嚴格標準,明確授權形式、授權時限、監督方式、立法責任,防止“一攬子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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