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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送審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監理和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對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建筑節能定義)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在保證建筑物使用功能
2、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資源的活動。第四條(基本原則)建筑節能應當堅持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合理、技術可行和因地制宜的原則。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節能工作,把建筑節能規劃納入本級政府的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設立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建筑節能材料推廣利用獎勵;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研究與制定以及與建筑節能工作相關的支出。第六條(實施主體)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管理工作,設立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
3、政區域內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的監督管理工作,設立同級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主管部門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建筑節能設計、施工、驗收、測評等標準,發布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目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建筑節能材料檢測和能效測評收費標準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第八條(對規劃的要求)制定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
4、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確定人均資源的占用指標,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資源利用設施的建設預留空間,推進區域間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鎮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筑物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第九條(專項評估和規劃審查)全省范圍內需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民用建筑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均應進行節能專項評估。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民用建筑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審查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
5、意見。規劃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對建設單位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建筑節能標準委托建筑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監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要求的材料、產品、設備和建筑構配件。 第十一條(對設計文件的要求)設計單位編制的方案設計應當有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等,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設計須同時報送建筑節能專題報告。施
6、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報告中應當明確建筑節能的審查意見。未經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在項目受管轄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進行建筑節能備案;未經備案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對施工單位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嚴格按方案組織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不符合產品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對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調系統及其監控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調試
7、,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能力的機構檢測系統的節能效果。第十三條(對監理單位的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項監理方案,并嚴格按方案組織工程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四條(對工程質監機構的要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履行建筑節能工程監督職責,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監督方案。加強對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建筑節能專項驗收)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
8、收前,向主管部門申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門頒發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文件;驗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建筑節能標識)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測評達到一星以上的方可竣工驗收備案,并由能效測評機構給予標識;經測評達不到一星以上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信息公示)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民用建筑節能信息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十八條(示范工程推廣制度)本省建立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制度,凡采用建筑節能新技
9、術、新產品、新材料,節能效果優于國家標準要求的,可申報省級示范工程,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可授予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稱號,并享受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第十九條(鼓勵技術措施)采用中央空調系統、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配備蓄冷錯峰用電技術。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第二十條(政府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條件、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特點和建筑物類型等實際情況編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給予財政補貼、金融支持等優惠政策,并安排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積極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公共建筑改造為重點,實行強制性
10、改造和市場引導相結合。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職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技術標準和規程,指導、監督全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本地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目標、范圍和要求。實施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應優先采用遮陽、改善通風、建筑用能系統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第二十二條(統計制度)縣級以上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建筑能耗的統計工作并定期公示,有關單位應當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三條(能耗定額標準)縣級以上
1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耗審計和公示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按照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制定建筑耗能定額標準,對超過定額標準的,征收超額附加費,并納入既有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超額附加費征收辦法由地級以上物價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建筑用能管理)既有公共機構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加強建筑用能系統能耗計量管理。第二十五條(經濟鼓勵措施)鼓勵社會資金等多渠道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從事建筑節能改
12、造的企業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分享節能改造產生的收益。第四章 公共機構建筑節能第二十六條(政府職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第二十七條(有關部門職責)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機構建筑中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
13、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第二十八條(分項計量)公共機構應當實行建筑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建筑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第二十九條(用能統計)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筑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建筑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統計結果報同級統計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條(節能改造)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
14、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三十一條(節能綜合評估)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第三十二條(用能審計)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建筑能源審計,對本單位建筑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將審計結果報本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第五章 可再生資源利用第三十三條(可再生資源建筑應用規劃)省人民政府鼓勵在城鎮建設中使用可再生資源,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開展可再生資源建筑應用的技術研究開發,推廣太陽能、水源熱泵、淺層地能熱能、風能等技術在建筑中的應
15、用,以及建筑垃圾的回收和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節能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可再生資源在建筑中的應用。第三十四條(利用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在建筑物的設計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要條件。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賓館、集體宿舍、醫院等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應當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確實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鼓勵在居住建筑統一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大型屋面和建筑幕墻鼓勵使用太陽能光伏發電與建筑一體化技術。第三十五條(鼓勵措施)鼓勵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熱泵系統。 第三十六條(
16、鼓勵措施)農村地區應當推廣沼氣等生物質能技術的應用。第三十七條(設計標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省特點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設計、施工、驗收標準、技術導則,組織應用技術研究,并將技術成果公開供社會免費使用。第六章 新型墻材革新第三十八條(政府職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建筑節能與墻體材料革新管理機構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規劃和年度計劃。第三十九條(遵循原則)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
17、堅持就地取材和節地、節能、利廢和環保的原則。第四十條(鼓勵利廢)鼓勵利用工業廢渣、建筑垃圾、江河淤泥等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利用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渣等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符合稅收減免優惠條件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減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非承重結構部位施工,應當在同等價格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第四十一條(禁止原則)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地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類墻材制品。禁止在風景名勝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取土生產粘土類墻材制品;禁止擅自在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耕地取土生產粘土類墻材制品
18、。禁止使用粘土類墻材制品的市、縣名單和范圍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文物管理部門批準的古建筑修繕工程,確實需要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經建設主管部門或建筑節能和墻材革新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后可以使用。第四十二條(墻材基金)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經節能評估或者節能評估未通過就開工建設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
19、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節能測評或者測評達不到節能標準,將建筑物交付竣工驗收并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四條(設計單位的法律責任)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法律責任)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未審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3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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