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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廈門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的建設與管理,引導、集聚院士專家及其創新團隊為我市經濟和社會創新發展服務,不斷提升企事業單位自主創新能力,根據福建省委組織部、 省公務員局和省科協關于加強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的意見(閩科協發20105號),福建省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辦法(閩科協發201278號)和中共廈門市委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廈委發2016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院士是指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 院士。“院士專家工作站”(
2、以下簡稱“工作站”),是指經廈門市 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小組”)審批建立的工作站。第三條工作站應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以提高科研水平、 促進產業發展、提升創新能力、培養創新人才為導向, 以產學研合作項目為紐帶,以建站單位研發機構為依托,以柔性方式引進院士專家及其團隊,引導院士專家先進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轉化,為建站單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供人才智力支撐。第四條 工作站以建站單位命名,名稱為“廈門市XXX (設 站單位簡稱)院士專家工作站”。第五條 工作站建設遵循“政府支持、市場運作、項目帶動、 注重實效、合作共贏”的原則。第二章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第六條工作站主要任務:(一)
3、根據企事業單位發展需求,組織院士、專家開展技術創新、專題講座及專業技術培訓, 為產業及企業發展提供戰略咨 詢和技術指導;(二)圍繞企事業單位發展急需解決的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組建院士、專家和建站單位研發人員組成的聯合攻關團隊,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項目合作,引進院士專家團隊的先進科技成果, 合作推進科技成果對接、轉化和產業化;(三)協助建站單位培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和建 立知識產權體系;(四)與院士專家團隊或院士專家所在單位共建多種形式的人才培養機制,聯合培養創業創新人才, 建立各類創新型人才培 養基地;協助建站單位引進、 聚集、培養高素質的創新技術人才 和管理人才;(五)與建站單位聯合申報
4、并共同承擔市級 (含)以上的重 大專項、重大科技項目和工程等,攻克關鍵核心技術, 形成若干 戰略性技術和戰略性產品,培育新興產業,在國家戰略優先領域 率先實現跨越。第七條工作站申報條件:工作站主要依托已建廈門市企 (事)業科學技術協會的高新 技術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園區,以及涉及社會、 民生發展的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單位建立。建站單位應具備以 下條件:A類(企業性質):(一)在廈門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每個法人單位,只能建立一個工作站),符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生產經營 狀況良好,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 (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 3000 萬元人民幣,上年度稅收不低于 300萬
5、元;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 業不受年度銷售收入和稅收額度的限制);(二)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 擁有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 發團隊,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發展方向,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和穩 定的研發經費支持,與院士簽訂的合作項目年科研經費支出不低于100萬元;(三)與相關領域1名及以上院士簽訂合作協議 (建站協議 和項目合作協議),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有明確的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合作任務;協議內容包括:科研團隊,合作內容、方 式、時間、地點,投入機制,收益分配(包括薪酬),成果分享等;(四)已形成較完善的院士進站工作的支撐條件和服務規 范。B類(非企業性質)(一)廈門市所屬事業單位,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每個
6、法人 單位,只能建立一個工作站),能為院士進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 研、生活等保障條件,且有建站必要的;(二)擁有水平較高、結構合理的研發(技術)團隊,有明 確的技術創新發展方向, 具備較強的研發創新能力和成果轉化能 力,有穩定的經費支持,與院士簽訂的合作項目年科研經費支出 不低于100萬元;(三)與相關領域1名及以上院士簽訂合作協議 (建站協議 和項目合作協議),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有明確的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合作任務;協議內容包括:科研團隊,合作內容、方 式、時間、地點,投入機制,收益分配(包括薪酬),成果分享等;(四)與院士專家合作項目, 能夠較好地助力我市經濟社會 發展,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
7、和影響。高新技術企業,建有市(含)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重點實驗室、實踐(培訓、成果轉化)基地、企業技術中心等研 發載體、平臺,近三年承擔過國家或省、市重大項目、課題的單 位,符合申報條件的可優先建立工作站。第八條建站申報程序和要求:(一)由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并于每年6月30前向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協)提交申報材料;(二)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地考察和材料審查,初審結果和意見報市協調小組審批,確定申報單位;(三)經市協調小組組織考評通過后,批準建立,并授予“廈門市XXX院士專家工作站”牌匾。(四)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每年進行一次認定,根據考評分數擇優確定,最多不超過
8、5個。(五)經認定的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可申報福建省院士專家工作站。第九條 申報建站須提交的材料:(一)企事業單位法人證(復印件);(二)廈門市院士專家工作站申請表;(三)院士專家工作站管理制度;(四)建站單位與院士或院士所在單位簽訂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建站協議(復印件);(五)建站單位與院士或院士所在單位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復印件);(六)院士及專家團隊主要成員簡介;(七)建站單位簡介,近三年建站單位研發經費投入,銷售、利稅情況證明等;(八)建站單位科協組織成立批文(復印件) ;(九)其他材料(建站單位主要研發成果、專利及主要榮譽等,以及重大活動、有關領導批示或活動報道等資料)。有關申報的通知與
9、要求,申報單位可登陸市科協網站查詢(網址: )。第三章組織管理第十條成立廈門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小組,成員由 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和市科協組成。市 協調小組主要負責統籌規劃全市工作站建設,引導我市重點產業領域建立工作站,助力我市創新驅動發展;制定相關政策,批準工作站建立,協調解決工作站建設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根據福建省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要求,上報有關我市工作站建設情況等。第一條市協調小組下設廈門市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辦公 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掛靠在市科協,負責市協調小組的日 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起草工作站建設相關政策、規劃、管理 辦
10、法;受理建站申請,經省、市協調小組授權組織開展初審、評 審、授牌、考核、總結、表彰等工作。第十二條建站單位是工作站建設與管理的主體,其企業科協或專設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制訂本站建站計劃和年度工作目標;(二)負責制訂本站管理制度;(三)做好院士及其專家團隊的科研、 生活等服務保障工作, 為院士配備專職助手, 配備工作站管理團隊, 落實院士專家工作 站研發設備、研發經費和工作經費等保障條件;(四)配合省、市工作站建設管理機構做好調研、評審、績 效考評等各項管理工作, 及時上報工作站運行情況, 施行動態管 理;(五)主動配合完成省、市工作站建設管理機構下達的相關 工作
11、任務。第十三條院士專家工作站應每年向簽約院士、專家提供工 作指南,包括院士專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計劃、技術創新計劃、技術成果需求和人才培養規劃等。第十四條 進站院士、專家,由建站單位聘請,其服務時間、 方式、報酬及其它事項,由建站單位和院士專家按照雙方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則商定。第四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站日常工作經費和科研經費主要由建站單位自行籌措提供,保障工作站的各項工作正常運行。根據廈委發 201621 號)文件精神,在其穩定運營一年后可給予連續 3年、每年50 萬元運行經費支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如下:第十五條使用原則。專款專用,專項資金必須用于工作站 建設,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注重效
12、益,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 理,必須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條 使用范圍。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工作站條件改善、 工作站合作項目補助和工作站人才培養等支出。(一)工作站條件改善經費: 主要用于實驗室改裝(不得用于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儀器設備的相關費用等。(二)工作站合作項目補助經費: 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項目研究和管理;與項目相關的費用補助, 包括實驗材料費、測試化 驗加工費、科研業務費、勞務費(參與工作站合作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等。(三)工作站人才培養經費: 與工作站合作項目有關的研發 人員培訓費用
13、;院士所在單位承擔建站單位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 員的繼續教育與進修培訓, 針對需求協助培養緊缺人才、 復合型 人才等。第十七條申請與撥付(一)工作站建設專項資金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年市協調小組審批工作站數量,于本年底前向市財政申報, 納入次年專項資金預算;(二)市協調小組辦公室于新建站單位建站次年起,每年經市協調小組考評合格后,于年底前向每個建站單位撥付專項資金。第十八條管理與監督(一)市協調小組應跟蹤了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效益情況, 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合理、安全;(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和監督機制,做到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手續完備、賬目清楚、結算準確;(三)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
14、接受財政、審計和協調小組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四)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專項 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有關法 律法規進行查處。第五章績效考評第十九條經市協調小組授權,辦公室對全市工作站施行定 期績效考評、動態管理,管理期一般為五年。工作站成立次年起, 連續三年,每年經市協調小組考評合格后,可給予50萬元的建站補助經費,保障工作站運行。 管理期內,協調小組對工作站運 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評定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對考評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建站補助經費未下撥完的,停撥當年補助經費),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連續兩年績效考評合格且綜合業績 突出的工作站,優先推薦參加省院士專家示范工作站遴選。第二十條績效考評采取專家咨詢、科學評價,材料審查、 實地調研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進行。第二十一條 管理期滿,績效考評合格需繼續運行的工作站, 由建站單位重新申報,辦公室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材料審查, 條件符合的市協調小組將優先認定(重新認定的建站單位不再享 受市財政下撥的建站補助經費)。工作站因客觀原因需要進行合 并、重組和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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