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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經濟法講義(2012年) 慣例:貿易術語 國際貨物買賣法(買賣雙方)合同成立:要約承諾制度(基本同合同法)適用范圍公約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主要內容違約救濟(基本同合同法)提單貨物的風險轉移一、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貨物運輸法(托承收三方)承運人責任險別:承保范圍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投保被三方)責任期間和除外責任托收國際貿易支付方式(買賣雙方和銀行之間)信用證 (一)國際貨物買賣法律制度1、國際貿易術語(性質屬于國際慣例)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 根據賣方義務從小到大分為EFCD四組,其中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賣方義務最大的為DDP(完稅后交貨)(2) 除了EXW和DDP,
2、其余的均為賣方完成出口手續,買方完成進口手續六個常用的貿易術語 FOB、CIF和CFR(三個均為船運)區別:縮略語后港口名 價格構成 安排運輸 投保FOB 裝運港 交易成本 買方 買方CIF 目的港 成+運+保 賣方 賣方(平安險)CFR 目的港 成+運 賣方 買方共同點:(1)風險轉移(買賣雙方之間,與承運方無關)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越過船舷 (2)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 (3)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 (4)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使用時特別注意的事項: FOB:兩個充分通知: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CIF:如果買方沒有特殊要求,賣方只有義務
3、投保海運最低險(平安險)CFR: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1)貨物風險自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2)交貨地點為第一承運人所在地;(3)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對應。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特別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適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應在合同中明確表明。例如:CIF(指定地點)適用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Incoerms®規則2010)。(1)將13個貿易術語減少為11個2010年通則用兩個新術語:DAT運輸終端交貨(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
4、交貨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術語。DAT和DAP術語都規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在DAT術語下,賣方承擔將貨物從運輸工具上卸下并交由買方處置的義務;而在DAP術語下賣方只需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可,無須承擔將貨物從交通工具上卸下的義務。D組(均須在指定目的地交貨)只剩三個術語:DAP(運到)、DAT(運到、卸下)和DDP(運到、卸下、完稅)。(2)根據使用的運輸方式將11個貿易術語進行分類2010年通則沒有使用2000年通則那樣按組別分類的方式,而是按照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將11個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適用于任何單一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有
5、七個: 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及保險費付至)、DAT(運輸終端交貨)、DAP(目的地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只能適用于海上和內陸水上運輸的術語有4個: 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和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特別提示:雖然2010年通則改變了2000年通則對貿易術語的分類方式,但是,2000年通則E、F、C、D四組術語下賣方義務從小到大的規律并沒有發生變化,在進出口手續辦理方面的規定也完全相同。(3)2010年通則改變了2000年通則關于FOB、CIF和CFR三個術語以越過船舷為風險轉移的規定,而代之
6、以將貨物裝運上船。(4)將貿易術語也適用于國內貿易傳統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的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2010年通則正式認可所有的貿易術語既可以適用于國際貿易也可以適用于國內交易。 2、1980年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 公約適用范圍A、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不管國籍或注冊地)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B、不適用于六種合同:(a)購買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b)以拍賣的方式進行的銷售;(c)依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而進行的銷售;(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e)船舶或飛機的銷售;(f)電力的銷售;C、公約適用的任意性:當事人可
7、以通過選擇其他國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約的適用(合同中準據法的選擇將完全排除公約的適用);對公約規定的內容可以進行修改(合同中貿易術語的選擇只能部分排除公約的適用)D、中國的保留:書面以外形式的保留(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國際私法規則擴大適用的保留(對公約允許轉致、反致提出保留)交貨、交單時間:約定合理時間 (2)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賣方義務地點貨物相符 擔保權利擔保賣方的權利擔保義務:包括所有權擔保和知識產權擔保知識產權擔保義務: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據買方營業地或合同預期的貨物銷售或使用地的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知識產權擔保義務的免除: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
8、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買方的及時通知義務:當買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應將此項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否則就不能追究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買方義務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便賣方交貨接收貨物 提取貨物(否則承擔擴大的損失)特別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買方接收義務的免除:賣方提前交貨;賣方多交貨物,對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3)國際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 A、一般情況下的風險轉移:(a)選用的貿易術語優先;(b)交貨時風險轉移B、在途運輸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原則上在合同成立
9、時風險轉移 (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1、 提單 提單的法律特征:(1)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對性對海運實踐的影響)(2)是承運人接收貨物的憑證(提單是托運人已交貨及交貨狀況的證據)(3)是承運人交貨的物權憑證 提單的種類:(1) 根據簽發提單的時候貨物是否已裝船: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區別在于提單上有無船名記載)(2) 根據提單上有無不良批注: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買方和信用證下付款的銀行一般只接受已裝船清潔提單)交付即轉讓(3) 根據收貨人不同: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交持有人”)、指示提單(憑*指示)背書轉讓不能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
10、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9年3月5日實施) (1)明確在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與取貨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承運人的賠償責任:A、承運人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B、承運人的賠償額為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和保險費;C、不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3)承運人可免責的情形:A、承運人依照卸貨港所在地法律,將貨物交付給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賣;B、承運人按照記名提單托運人的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只適用于記名提單的托運人指示)C、其他正本提單已提貨
11、。 (4)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訴訟時效為1年,適用的法律為海商法(單邊適用)。2、海運承運人最低限度的義務(強制性義務,海運公約和海商法中都包括):(1)開航前、開航時船舶適航;(2)整個運輸期間妥善管貨3、調整提單運輸的公約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體現維護承運人利益)漢堡規則(體現維護貨方利益)責任基礎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免責(承運人)航行過失、火災過失+無過失免責無過失免責責任期間裝到卸接到交(期間相對長包含碼頭期間)責任限制低高關于延遲責任無規定(以下4個“無規定”不意謂著可免責,承擔責任或者免責與否取決于提單約定)遲延交付的賠償為遲交貨物運費的2.5倍(部分遲延時),但不應超
12、過應付運費的總額關于實際承運人無規定與承運人共負連帶責任關于艙面貨和活牲畜無規定適用關于保函無規定承認善意保函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有效(不能對抗收貨人)訴訟時效1年2年航行過失免責: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雇傭人在駕駛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可以免責;(我國海商法為:航行過失+無過失 免責)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規則下的火災責任:無過失的原因導致火災:免責雇傭人、代理人過失導致火災:免責承運人實際過失(提供船舶不適航)導致火災:賠償私謀(故意)導致火災:賠償(承運人貨損責任:違反最低義務之貨損要賠償 無過失可免責 航行過失致損僅漢堡規則要賠償 雇用人、代理
13、人過失導致火災,海牙、維斯比可免責,漢堡、海商法要賠償)(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律制度 自然災害:不以人力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海上風險意外事故:在海上發生,如果克盡注意可以避免特殊外來風險(戰爭、罷工)特別外來風險(政治、行政等因素)一般外來風險外來風險1、風險全部損失共同海損部分損失2、損失單獨海損:共同海損以外的貨物部分損失共同海損: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貨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后果:共同海損應當由獲救財產的受益人進行分攤平安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但是單純由 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不保基本險別水
14、漬險:承保海上風險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6種特殊附加險:戰爭險和罷工險一般附加險:11種3、險別附加險別 (不能單獨投保)三種基本險別承保范圍對比圖: 海上風險 外來風險 自然災害 意外事故一般外來風險特別外來風險特殊外來風險平安險全損共損單損× × × ×水漬險 × × ×一切險 × × 4、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免責):(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3)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
15、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損失綜合案例:明確保險人責任根據險別判斷明確承運人責任根據致損原因和運輸規則判斷,承運人責任和保險人責任互補為因果關系買賣雙方損失或索賠義務的承擔根據風險轉移的規則判斷)(四)國際貿易支付方式1、 銀行托收:(1)法律依據: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2)托收法律關系:沒有法律關系沒有法律關系買方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代理關系代收行托收行賣方(因賣方和代收行之間沒有法律關系若代收行違反托收指示,導致賣方損失,賣方無權直接對其起訴)(3)性質:商業信用(4)跟單托
16、收(憑提單收款)的種類: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后者對賣方來說風險較大)(5)銀行責任和免責(托收統一規則):銀行責任:代理收款銀行免責:A、單據實質;B、傳遞延誤或遺失;C、不可抗力;D、處理貨物;E、票據追索(不出拒付證明);F、托收行對代收行的行為免責(意謂著代收行責任引起賣方損失也不能找托收行)2、 銀行信用證:銀行依開證申請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受益人(賣方)的一種保證銀行在滿足信用證要求的條件下承擔付款責任的書面憑證。特別提示:根據UCP600,信用證一旦開出,非經受益人同意,銀行不得單方面取消或修改(1)法律依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2)性質:銀行信用(開證行
17、對受益人作出的有條件付款保證)(3)開證行的義務(權利):單證一致、單單一致條件下付款特別提示:A、銀行審單期為五個銀行(工作)日B、明確單證或單單不符時,銀行可以自行聯系開證申請人(也可直接拒付),如接到開證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通知,銀行可以釋放單據(仍可自行決定拒付)(4)開證行的免責:(a)只審查單據表面,不審實質;(b)傳遞延誤或遺失免責;(c)不可抗力免責;(d)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和影響 (只要單證單單一致銀行即須付款)(5)信用證欺詐和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核心內容:在銀行(包括開證行、議付行、保兌行以及其他經授權的銀行)付款
18、或承兌以前,發現確鑿證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向銀行頒發止付令時間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發或者不發止付令)(信用證開出后只有下列情形之一開證行可不付款:單證或單單不符 法院有效止付令到達)關稅制度:減讓(逐漸減少)修訂后對外貿易法的主要內容外貿管制非關稅制度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二、外貿管制和WTOWTO與中國WTO重要制度:爭端解決機制重要協議: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一) 我國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1、對外貿易法的適用范圍A、主體適用范圍:外貿經營者(主體擴
19、大到自然人、權利的取得為登記備案制)B、客體適用范圍:貨物、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法第16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
20、口的;(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對外貿易法第26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
21、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以上只需記住紅色需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項,其它都是只能限制進出口的不記)C、地域適用范圍:對外貿易法不適用于中國的單獨關稅區包括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2、貿易救濟措施(1) 反傾銷措施A、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因果關系B、傾銷:進口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國市場(出口價格小于正常價值)正常價值的確定順序:進口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
22、的可比售價出口到第三國的價格或成本構成價 C、反傾銷調查程序:(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程序基本與此相同)商務部發起(國內產業申請或主動)(如果涉及農產品須會同農業部調查)初步裁定:終止調查或臨時措施終局裁定:否定則取消臨時措施或肯定則征收反傾銷稅國內司法審查(利害關系人對商務部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審(申請或主動) C(利害關系人包括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或其他人)D、貿易救濟措施的多邊救濟程序:上升為進出口國政府之間的爭端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貿易救濟措施爭議的國內司法審查和多邊救濟程序的主要區別國內司法審查多邊救濟程序當事人(雙方國家)利害關系人訴主管機關進出口國政府申訴對象主管機關的決定或
23、措施主管機關的決定或措施、復審法院的裁決、進口國有關立法本身審查標準進口國國內法(WTO轉化適用)WTO的相關規則反傾銷措施圖示:初步裁定:臨時反傾銷措施;終局裁定:價格承諾或反傾銷稅(是救濟而非懲罰)進口經營者繳納;原則上不追溯征收;一般不超過5年出口經營者可以作出;主管機關可以接受;主管機關初裁之前不能尋求或接受臨時稅或擔保;進口經營者承擔;終裁確定不征稅或不追溯征稅的,臨時稅應退回,擔保應解除追溯征稅“多退少不補”注意:在反傾銷個案的終局裁定中,征收反傾銷稅和接受價格承諾不能同時并用。包括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對相關產業的建立造成實質阻礙(2)反補貼措施 A、 條件:進口產品存在專向
24、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因果關系(專項補貼:對某一企業或某一產業或某個特定區域的企業提供的補貼)B、補貼的兩個構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接受者獲得利益(全世界政府都在做,但兩個構成通常難以確認,不易取證,故少見反補貼案,只能按反傾銷案處理)C、反補貼措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承諾(出口國政府或出口經營者作出)和反補貼稅特別提示:反補貼措施和反補貼調查程序基本同反傾銷包括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3)保障措施(關稅減讓造成)A、條件:進口數量增加、對國內(已有)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因果關系(保障措施可以針對公平貿易行為)B、措施:提高關稅或數量限制C、限制:非歧視(針對產品,不區分來源
25、)(兩反措施則必須針對特定來源的產品)D、期限: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不超過10年E、實施期限超過1年應當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步放寬(而兩反措施在實施期內原則上不能變) 特別提示:保障措施的救濟程序不包含國內司法審查,但可適用多邊救濟程序(二)WTO法律制度1、WTO與中國的關系(1)中國在WTO中的義務:共同義務(WTO多邊協議)和特有義務(中國入世承諾: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國工作組報告)(2)中國入世時的幾個重要承諾:A、3年放開外貿經營權的承諾B、15年(2016年底到期)非市場經濟承諾其他成員可以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時適用替代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他國認為中國是非市場經濟國家則不認可國內價格為正常
26、市場價格或合理成本價格)C、12年(2013年底到期)特定產品保障措施承諾其他成員可以專門針對中國產品適用保障措施,且實施條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2、 重要制度:WTO的爭端解決機制(1)爭端類型:A、違反性申訴:申訴方須證明被訴方國內措施違反了WTO相關協議;若申訴成功,被訴方需要廢除或修改有關國內措施;B、非違反性申訴:申訴方只須證明其利益受損或喪失;若申訴成功,被訴方需要作出補償;(2)爭端解決的基本程序:磋商(必經程序、60天、保密) 上訴機構審理(常設;只能審理法律問題;無權發回重審)專家組審理(非常設)總理事會(爭端解決機構)報告的通過(適用否定性協商一致原則)裁定的執行和監督不執行,
27、爭端方將獲權交叉報復(逐步升級的報復)(專家組成員的選擇類似仲裁員的選擇方式 只要一票同意就通過,全部反對才能否定) 4、重要協議 (1)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A、 取消有違貨物貿易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性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取消四項投資措施:當地成分要求(違反國民待遇原則)、貿易平衡要求(違反取消數量限制原則)、進口用匯限制和國內銷售要求(違反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當地成分要求:直接或間接地要求企業購買東道國產品作為生產投入,例如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東道國產品,依國產化率對汽車中使用的進口汽車部件減稅等;貿易平衡要求:直接或間接地將企業的進口限制在與其出口相當的水
28、平,如要求企業購買進口產品的數量不能大于其出口產品的數量(2)服務貿易總協定A、 調整四種服務貿易:(a)跨境交付服務本身跨境(提供者和消費者沒有跨境,如跨國遠程 教育)(b)境外消費消費者跨境(如出國留學)(c)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跨境并設立機構(d)自然人存在服務提供者跨境但不設立機構B、 協定特點:框架性協議;是否給予其他成員服務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完全取決于各成員的承諾(而不是基于協定的規定)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基本原則,TRIPS協議的特點)知識產權貿易技術轉讓:限制性商業條款多邊投資擔保海外投資保證投資爭端解決:重點是中心的管轄權國際投資法三、其他法律制度國際金融法國際貸款協議的共
29、同性條款各種融資擔保方式的特點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國際稅法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1、工業產權國際保護和著作權國際保護的根本區別:工業產權國際保護意味著締約國有受理其他締約國國民工業產權申請的義務,但是否授權須根據其國內立法個案審查;著作權國際保護則意味著享有國民待遇的作品一旦創作完成,在所有締約國自動獲得著作權保護(工業產權即專利權和商標權,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WTO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特點:(已經全部轉化成國內知識產權法)(1) 首次將最惠國待遇原則納入知識產權國際保護;(2) 首次規定了知識
30、產權執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3) 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A、納入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關于精神權利的內容未納入)、羅馬公約和集成電路條約的實體性內容B、著作權:在伯爾尼公約基礎上增加2項內容(a)保護客體:增加計算機程序和有獨創性的數據匯編為保護客體;(b)權利內容:增加了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C、專利:在巴黎公約基礎上增加2項內容(a)權利內容:增加了專利進口權和許諾銷售權(b)保護期限:不少于自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的20年D、商標:在巴黎公約的基礎上擴大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a)擴大客體范圍:馳名商品商標馳名商品商標和馳名服務標志(b)權利內容:相對(同類)保護絕對(跨類)保護(二)國際投資法(今年備考基本可忽略) 1、海外投資保證制度:資本輸出國對本國的私人海外投資依據國內法所實施的一種對政治風險進行保險的制度,旨在鼓勵本國投資者向境外投資。 主要承保險別:外匯禁兌險(包括禁止匯兌或拖延匯兌)、財產征用險、戰爭內亂險(不要求戰爭內亂一定發生在東道國)、政府違約險等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獨立的國際法人):依國際條約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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