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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編號:本資料為word版本,可以直接編輯和打印,感謝您的下載合同法經典案例解析四方: 方:期:說明:本合同資料適用于約定雙方經過談判、協商而共同承認、共同遵守的責任與 義務,同時闡述確定的時間內達成約定的承諾結果。文檔可直接下載或修改,使用 時請詳細閱讀內容。甲鞋店于1 月 6 日向乙鞋廠發函要求購買1000 雙男、女式時裝鞋,式樣及質量要求與乙鞋廠一周前送去的樣品一樣。單價為男鞋120 元,女鞋110 元,貨款在貨到后十五天內一次付清,并請對方在1 月底前答復。乙鞋廠于1 月 8 日收到甲鞋店的購買信息,因廠長外出參加展銷會不在廠里,廠推銷員李某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在調查了解了市場價格后,于
2、1 月 27 日以郵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該類時裝鞋無論男、女鞋,出廠價均為 120 元,而且必須購買2000 雙時,才能以此價成交。”1 月 28 日,乙鞋廠廠長從展銷會回來,說展銷會上這種時裝鞋供不應求,價格還在不斷上漲,以每雙 120 元的價格賣出太虧了。于是于當天通過傳真的方式,以展銷會定貨量已滿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貨。甲鞋店在收到樣品時已決定購貨,并且以為其按鞋廠的價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廣告等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要求鞋廠賠償。推銷員李某于1 月 27 日寄出的平信,到達乙鞋店所在地的時間為1 月 30 日 9 時。試分析 :1. 甲鞋店向乙鞋廠發之函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乙鞋
3、廠推銷員李某于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或者屬于承諾?為什么?2. 雙方的買賣合同是否已經成立?為什么?3. 甲鞋店作廣告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可否要求乙鞋廠賠償?評析:1. 甲鞋店向乙鞋廠發之函屬于要約。乙鞋廠推銷員李某于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屬于要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本案中,乙鞋廠推銷員發出的平信明確將甲鞋店函中的1000 雙改為 2000 雙
4、,且價格也有所變更,當屬反要約。2. 未成立。甲鞋店所發函沒有得到乙鞋廠的承諾,乙鞋廠發出了新的要約,此新要約的到達時間為1 月 30 日,但是在要約生效以前,乙鞋廠已經于1 月 28 日傳真撤回了此心要約,故要約沒有生效。3. 乙鞋廠向甲鞋店寄送樣品的行為本身不構成要約,只能是要約邀請,此時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廣告造成損失,乙鞋廠不應承擔責任;此外,鞋廠則已經及時向對方通知了不欲訂合同的意思表示,對方在合同締結之前自作主張打出廣告,經濟損失應由自己承擔。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是否有效力?甲乙雙方約定以書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應一批上等綢緞禮服,且雙方一直以來合作多次均未出現任何問題。
5、乙方正值改制之際,其生產的綢緞禮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還未正式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乙方徑直將禮服送往甲方工廠,通過交涉甲方愿意接受。事后在銷售過程中由于此種禮服供過于求,甲方存貨無法正常銷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貨,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沒有答應甲方的要求。不得已甲方以低價銷售,致使損失 100 萬元。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況下,甲方向法院起訴稱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關系不成立,主張合同無效。試分析 :1. 乙方是否應接受甲方退貨或賠償甲方損失?2. 甲方的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法院應否支持?3. 如果雙方已經擬定了書面合同,但乙方未來得及在合同上簽字便送貨且甲方接受,則合同
6、是否成立?評析:1. 乙方沒有義務接受甲方的退貨請求,也沒有義務賠償甲方低價銷售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國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所以本案中,甲乙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乙方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2. 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應支持甲方的請求,因為雙方的合同關系已經成立且有效。3. 合同已經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邀約可以撤銷嗎?某市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播發招租啟事:將市場裝修后分攤位出租,投
7、資裝修費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決定租賃兩個柜臺,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準備去租賃攤位時,百貨公司又宣布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商處理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要求百貨公司賠償自己的預期收入若干萬元,以及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試分析:本案應如何處理?評析 :1. 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于要約,由于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2.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
8、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準備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犧牲,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 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3. 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乙丙丁三
9、人能否向甲索賠?某廠為一舊電器改造單位,承接舊電器翻新、電器修理等業務。由于該業主甲某資金缺乏,常常地下營業,對外也沒有正式的證照,其服務對象主要為熟悉的單位或個人,因此,其收費比正常的修理單位便宜很多。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該業主在自家單方面貼出聲明,如電器修理、翻新后出現故障致使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業主該不負責任,若不同意此條款,可不來本廠修理,一旦來修理視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剛搬來此地,前往該廠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該業主甲某的單方面聲明。結果電冰箱使用出現問題,造成乙某重大損失;丙某在該廠將自家舊黑白電視翻新成彩色電視機,后在使用過程中,電視機出現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傷;某丁在該廠修理洗衣機
10、,修好后業主甲某明確告知丁某不能連續超過5 小時使用洗衣機,否則可能會出現問題。后丁某仍舊連續實用超過5 小時,結果洗衣機報廢。試分析 :1. 乙某向甲某主張賠償責任時,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單方免責聲明來抗辯?為什么?2. 丙某向甲某主張賠償責任時,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單方免責聲明來抗辯?為什么?3. 如果丙某的賠償主張能獲得支持,則丙某可否進一步主張自己與甲某的合同無效,進而要求甲某承擔合同無效責任?為什么?4. 丁某向甲某主張賠償責任時,甲某可否抗辯?評析:1. 乙某向甲某主張賠償責任時,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單方免責聲明來抗辯,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中關于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
11、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本案中甲某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單方面聲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否賠償也應視乙某的行為來決定。因為甲某利用自己的這一規定單方面免除自己的責任,而加重對方當事人的責任,合同訂立屬于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如果乙某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條款,則甲某自然無法以此抗辯,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銷權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銷權,則乙某的該權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辯。2. 丙某向甲某主張賠償責任時,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單方免責聲明來抗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中關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這種無效是
12、一種絕對的無效,不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也不論對方當事人是否明確同意。3. 如果丙某的賠償主張能獲得支持,則丙某不能進一步主張自己與甲某的合同無效,進而要求甲某承擔合同無效責任。因為,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僅僅是該免責條款無效,合同的其他條款不受影響。4. 丁某向甲某主張賠償責任時,甲某可以抗辯。因為,雖然甲某的單方面聲明不可以用來抗辯,但甲某已經明確告知丁某的正確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機造成損失的,應有其自己承擔責任。再者,甲某告訴了丁某的正確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擔責任。乙貿易公司關于提價的理由能否得
13、到法律支持?甲棉紡廠與乙貿易公司依法簽訂一份棉花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貿易公司向甲棉紡廠提供未經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 噸,依合同約定執行國家定價,并規定違約者應支付違約金。在合同執行中,乙貿易公司因單方主觀上的原因遲延20 日交貨,在此之前正好趕上市場上調整棉花收購價,調整后的棉花收購價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貿易公司提出按照提價后的棉花收購價付款,甲棉紡廠不同意,認為乙貿易公司遲延交貨,負有違約責任,應仍按原定價格支付貨款。乙貿易公司不同意,拒絕交貨,甲棉紡廠訴至法院,要求乙貿易公司按約定價格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試分析 :1. 乙貿易公司關于提價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為什么?2. 法院應如
14、何處理?評析:1. 乙貿易公司關于提價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因為,乙貿易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屬于逾期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 63 條規定: 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因此, 依此法律規定乙貿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價格,應按原定價格接受甲棉紡廠的貨款。2. 法院應判決乙方:首先,繼續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價格接受甲棉紡廠支付的貨款;最后,支付遲延交貨的違約金。什
15、么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和代位權?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2000 年 3 月 12 日,向乙公司借錢15 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 萬元,借期6 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 倍,至同年9 月 12 日本息 一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 月 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 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試分析 :1. 甲公司
16、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2. 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么3. 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評析:1. 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2. 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
17、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3.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 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 500 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 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
18、前,得知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試分析 :1. 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為什么?2. 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評析:1. 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合同法第68 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 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
19、人,在對方于締約后財產狀況明顯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護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在發生糾紛時,法院 應支持甲公司的主張。2.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1) 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互為對價給付。(2) 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定有先后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3) 應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現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對待履行債務的能力。(4) 應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為對待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的擔保。這個合同轉讓有效嗎?2003 年 10 月 15 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
20、,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于2004 年 1 月 15 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 萬元電腦配件,2003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貨,隨后將對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與2004 年 1月15 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試分析 :1. 乙公司拒絕丙公司提貨有無法律依據?為什么?2. 甲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評析:1 . 乙公司拒絕丙公司的提貨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80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將債 權轉讓給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對乙公司不發生效力。2. 依合同法第79 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 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服裝廠有權解除這份合同嗎?2004 年 3 月 15 日,某紡織廠與某服裝廠簽訂一份布料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紡織廠于4月 15 日前提供真絲雙約面料1000 米,服裝廠先支付價款8 萬元,并于5 月 20 日將貨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4 月 15 日,服裝廠通知紡織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紡織廠回函言:因設備老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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