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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題一、: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歲。某日,趙 某偷拿家里的1萬元買了一輛摩托車。試分析:(1 )該摩托車買賣合同的效力狀況如何?(2)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后,起訴到法院要求商店將1萬元退給自己,同時自己將摩托車退還商店。趙某父親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題目很清楚,趙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購買摩托車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父 作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合同無效,雙方各自返還取得的財產。其父的要求法院會 支持的另:合同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未成年人簽訂與其年齡不相當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 表人(即監護人)的追認才能有效力、否則效力待定。

2、因此父親的申訴應當得到法院的支 持另1.該摩托車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趙某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二、2005年12月,王某、吳某兩人合資開辦了一家外貿服務公司,向工商局辦理了注冊登記。其中王某出資 6萬元;吳某向朋友李某借款 4萬元,作為自己的出資。 2008年 10月,受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公司資產損失殆盡,只剩下 1萬元現金,而負債卻高達 6萬元,其中公司向個體戶趙某借款4萬元,向電腦公司購買電腦欠貨款2萬元。公司破產后,李某、趙某和電腦公司都找到王某、吳某兩人,要求他們清償欠款。王某、吳某提出,其所開辦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帳面所剩的1萬元自己,在三者之間按 2:2

3、:1的比例清償。李某等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訴。問題: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認為本案應當如 何處理?答:1、吳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獨立的,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吳某 必須償還李某4萬元;2、趙某和電腦公司屬于公司的債權人,他們可以向公司請求得到 清償。趙某和電腦公司按照2:1從1萬元公司賬面余額里得到清償。另:王某,吳某,和其外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首先王某,吳某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仍然借款,發現還是無法繼續生產,當股東發現此情況進行破產清算更有利于債權人和債務人,可是他們仍然 繼續借款進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要求他們繼續連帶償還剩下的債務。三、: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

4、。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 電,經醫院搶救無效,不治身亡。(1)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樣的?(2)假設李某布設好電網后深怕造成意外傷亡,遂在電網四周樹立了幾個木牌,上面寫 著 宥電!請勿靠近! ”白某前來偷花過程中隨看到木牌,但以為是李某虛張聲勢,任然強 行進入,后觸電身亡,李某對白某的死亡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樣的?答:(1)主觀心理態度是放任的態度。、間接故意,明知可能趙成他人死亡,放任這種結 果發生。(2)過失中的輕信能夠避免的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可能造 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過于自信而使得結果產生。四、2001年,原告蔣某在成都某媒體刊登的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5、的招錄工作人員啟事 中看到規定招錄對象的條件之一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 認為這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平等權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根據所學法律知識,請問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的規定是否合法?并說明你的理由。答:合法。勞動者有擇業權,用人單位有擇工權。用人單位認為此條件更有利于單位的發展。這是他們對崗位的任職條件的規定。這完全由公司根據本公司的企業形象、發展方針等自己決定,屬于公司內部管理范疇。五、 論述:我國近代思想家梁啟超在管子評傳(1909 )寫道:“法治者。治之極軌也。而通五洲萬國數千年間,其最初發明此法治主義以成一家之言者,誰乎?則

6、我國之管子也。 ”認為法治思想的起源在中國的法家。對此,你是否贊同?并說明理由。你分兩點寫:首先寫法家的“法治 ”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 “法治 ”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后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后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然后寫其“法治 ”思想的不足,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論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7、是什么?答: 1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2、自愿原則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

8、自由。3 、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5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

9、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李某,男,18 周歲, 1996 年 2 月因與孫某發生口角以至將孫某打傷。后李某家長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孫某家賠禮道歉,并支付了醫藥費。1998 年 8 月,孫、李二人再次發生爭執,受到李某辱罵、武力威脅的孫某氣憤不過,向公安局揭發了李某將其打傷的事。公安局對李某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認為其認錯態度惡劣,不能減輕處罰,于是加重了對李某的處罰。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告之應先進行行政復議

10、方可受理。問:以上的處理有無不妥?. 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處:1 、依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2 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李某的違法行為已經過了2 年,所以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已過,應不予處罰。2、盡管1998 年李某已經年滿18 周歲,但他實施違法行為時年為 16 歲,依法規定屬于"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有違法行為" 的范圍,即使該受處罰,也應從輕或減輕處理。3、公安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4、依法,李某不必經過行政復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現有

11、 10 家股東擬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已具備以下條件:(1 )該有限責任公司業務以商品批發為主,準備了人民幣30 萬元作為注冊資本;(2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公司的名稱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問:該擬成立的公司是否已具備了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答: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即由 2 個以上 50 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 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 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

12、人民幣10 萬元;(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從上可見,該公司不具備(2)(4)項條件,所以該公司不具備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3, 某甲幼年喪母,由其父撫養長大。后其父再婚。某甲與其繼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關系也較緊張。后因矛盾激化,甲與其父立據宣布脫離父子關系。幾年后,甲父死亡,臨終留下遺書: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給甲、其妻乙及其與乙的兒子丙;但在執行遺囑時,乙阻止將存款的1/3 分給甲,聲稱甲與其父已脫離父子關系,已無權繼承其父的遺產,并將該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答:依我國婚姻

13、法、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父子系血親關系,不能人為解除。甲父子所立"脫離父子關系"的字據,不發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遺囑是有效的,故應按遺囑進行;但由于該項存款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應將其中一半劃歸其繼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遺囑平均分配。1998 年 2 月,某養魚隊與某水產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甲魚合同。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 年 7 月中旬,由水產公司自提。7 月中旬,養魚隊按期通知水產公司提貨,但水產公司因倉庫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8 月初,因山洪爆發,養魚隊的魚塘堤壩被毀,甲魚全部損失。養魚隊要求水產公司賠償全部損失,水產公司不答應,養魚隊遂以水產

14、公司遲延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為由向法院起訴。據了解,養魚隊魚塘被沖毀主要是由于有關人員思想麻痹,溢洪設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時開啟溢洪造成的。問:本案應如何處理?答:從案情看,養魚隊的損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產公司遲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產公司的過錯僅在于遲延履行合同。依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水產公司應承擔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水產公司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養魚隊向水產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因此,水產公司應承擔賠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責任。5, 趙某,男,1986 年 12 月出生。1999 年 7 月到頤和園游玩,見一女孩在湖邊劃船。趙某強要登船。女孩未理,準備上岸。趙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驚。不料,女孩驚慌落水。趙某先是見狀得意,后見女孩沉沒,急忙下水營救未成,女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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