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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開封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籍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充分調動和提高廣大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廳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開封大學錄取通知書、高考準考證、身份證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向錄取院部請假(以當地郵戳為準),因
2、病請假者需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證明,因事請假者需附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由學校組織進行健康復查,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履行在校生義務,也不享
3、受在校生權利。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當書面申請,經教務處審批后出具開封大學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下一學年我校新生入學期間持醫院康復證明、開封大學保留入學資格通知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在被我校錄取后,新生入學前應征入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退役后,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二年我校新生入學期間,持開封大學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開封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學校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兩
4、周內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屬院部報到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當履行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交齊費用者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第八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依據各門課程的重要性和學習量確定其學分值,計算方法如下:(一)一般以一學期14-16個學時計1學分;(二)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如見習、生產(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一周計算
5、1學分,屬于某門課程內的實踐性教學活動不單獨計算學分;(三)學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某門課程的學分;(四)學分計算的最小單位為 0.5,各專業畢業需達到的總學分數,由各專業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確定。第九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成績一般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并根據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學生成績評定以百分制記分為主,60分及格。以百分制評定成績確有困難的課程,可采用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法。第十條 學生的正常考核、補考、緩考等成績稱為原始成績,原始成績有多個的,按規定認定一個有效成績。按規定修讀完該門課程且有效成績合格及格后,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第十一條 平均
6、學分績點是以學分與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的量與質的計算單位,是學生評優評先及推薦參加專升本考試的重要依據,計算方法如下:(一)某門課程的績點:成績不及格者績點為0,及格(60)績點為1,每增加1分績點增加0.1,即績點=(成績-50)/10;(二)平均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即各門課程學分乘以績點之和除以各門課程學分之和。第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開封大學學生日常行為基本文明規范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第十三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規定,申請選修所修專業教
7、學計劃中的選修課課程及公共選修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由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第十四條 學生在課程考核中違反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舞弊,且不準正常補考,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在國家教育考試及其他考試中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違紀作弊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并按照相關規定禁止其報考全部或部分國家教育考試。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凡缺席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的正常考核,成績計
8、為缺考,并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第十六條 為了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小創造、小發明和有關科技活動,對學生的發明創新獲得科技獎勵和國家專利者;在全國和省級的學科競賽及各項專業比賽中獲得獎勵者;畢業(課程)設計被社會有關部門采用或者在解決生產實際問題中,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者;以及參與教師開展的科研有較大貢獻者;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部)寫出審核意見,報教務處批準,記入綜合素質專項學分,還可作為學生評優評先及推薦參加專升本考試的考查依據。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填寫成績登記表,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院部教學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為有效。成績登記表連同
9、試卷一同交院部辦公室存檔,任課教師需在規定時間內將學生成績錄入到教務管理系統。第十八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疾病、家庭變故等)確實無法參加課程考核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院部領導簽字同意后,報送教務處審批。經批準的緩考課程,其考核成績暫時記為緩考,學生必須隨該門課程的補考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正常成績認定。緩考不及格者或缺考者,不再安排補考。因故無法參加正常補考者,應當辦理休學手續。第十九條 課程的正常補考均在下一學期開學后進行,補考成績大于或等于60分的,有效成績為60,補考成績小于60分但大于初修成績的,有效成績為補考成績,補考成績小于初修成績的,有效成績仍為初修成績。第二十
10、條 畢業補考在每年春季學期進行,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允許學生在畢業前對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課程進行一次考核,有效成績認定參照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免修是指學生經批準后,某門課程不再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正常教學活動或考核的學習形式。第二十二條 對教學計劃中的課程,學生已通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核,經學校認定成績并登記后,可準予免修,但每學期免修課程不得超過兩門。第二十三條 外校轉入學生在其他學校已經通過考核的課程,與我校專業教學計劃相同的,經學校認定成績并登記后,可準予免修。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疾病或者意外傷害,無法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體育教學內容,準予免修,由學校安排理論學習并考核,以理論考核成績作為體育課成
11、績。第二十五條 實驗課、勞動課、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論文)、政治理論課以及其他學校認為不宜免修的課程不得申請免修。第二十六條 免修由學生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學校規定程序辦理。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第二十七條 為維護國家招生工作的公平性,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學校及專業完成學業。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轉專業:(一)學生確有專長或者學生就業需要,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或者利于其就業者;(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高等學校別的專業學習者;(三)學生休學期
12、滿,復學年級無原所學專業者;(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者。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一)跨學歷層次的;(二)由招生時下一批次錄取專業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專業的;(三)跨科類的;(四)通過對口招生錄取的;(五)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學生轉入非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所對應專業;(六)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七)應予退學的;(八)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或其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九)學校認為不適合轉專業的。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生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所在院部批準,擬轉入院
13、部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學校領導審批。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申請,只在一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開學一周內受理。二年級學生因極其特殊原因需調整專業者,經學校批準,可留至下一年級隨新專業學習,辦理時間為第二學年開學后,一年級學生正式開課以前。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未取得學籍的;(二)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年級的;(三)跨學歷層次的;(四)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學校的;(五)跨科類的; (六)通過對口招生升入專科的,錄取時被確定為保送生、國防生、扶貧專項生、定向、委托培養、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貫制的;(七)預科生轉入不具備預科生招生資格高校的;(
14、八)應予退學的; (九)學校認為不適合轉學的;(十)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三十四條 學生申請轉入我校的,應持轉出院校同意轉出的證明,向我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正式入學手續。學生申請轉出我校,應書面向學校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到教務處辦理正式轉出手續。第三十五條 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公安部門。第三十六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必須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策、程序辦理。第三十七條 轉學、轉專業手續未辦理完畢以
15、前,學生應當參加原所在院部的所有教學及其他活動,否則視情況按違紀處理,并撤銷該生的轉學、轉專業申請。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經醫院診斷,因病必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學期因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三)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請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第三十九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繼續休學一學年。在校期間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學年(經學校批準應征入伍者除外)。第四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提供入伍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16、,在學校辦理相關休學手續后,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休學,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院部領導審查同意,報教務處審批。第四十二條 經審批同意學生休學后,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休學學生應當立即辦理有關手續離校,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留在學校,更不能隨班聽課或者參加考試。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第四十三條 休學學生的其他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自理。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等傷害由學生自己負責;(二)學生休學復學,往返路費自理;(三)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
17、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要求辦理:(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持醫院康復證明,并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達到復學要求,方可復學;(二)復學學生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第六章 學業預警、留級、退學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及格課程學分超過10(含10)學分,給予警示,下達學業預警通知書,同時告知學生家長。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經補考不及格課程學分超過20(含20)學分,應當留級。第四十七條 留級學生編入該專業下一年級繼續學習,下一年級無相同專業的,留級到相近專業。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按本條規定退學不屬于處分:(一)學生在校
18、期間,經補考不及格課程學分超過30(含30)學分,應予退學;(二)學生連續兩周不參加正常教學活動的,應予退學;(三)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應予退學;(四)休學期滿,在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應予退學;(五)經學校動員,因病應當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的,應予退學;(六)經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或者意外致殘不能堅持學習的,應予退學;(七)超過報到注冊期限十個工作日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應予退學;(八)學生在校期間,達到留級標準超過兩次的,應予退學;(九)學生接到留級通知后,不在規定時間內到留級后專業報
19、到學習的,應予退學;(十)本人申請退學的,允許退學。第四十九條 退學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退學的學生,由本人書面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其他應予退學的學生,由學院(部)出具報告及相關材料;(二)學生所在學院(部)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初審后提交學校領導審核;(三)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四)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或家長,本人或家長無法聯系的可通過郵寄、公告送達,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第五十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二)退學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學
20、手續,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學校可發給學習證明;(三)退學學生辦理離校手續后,應當立即離校。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長或者撫養人負責領回;(四)學校做退學處理的學生,自退學之日起,其所有行為屬個人行為,由學生本人負責;第五十一條 取消學籍或者退學的學生,均不得復學;第五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接到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按學校相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訴。第七章 學制、畢業、結業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專業設置基本學制(兩年制、三年制、五年制等),無論何種原因,學生在校學最長學習期限不得超過基本學制兩年,但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服役期不計算在最長學習期限內。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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