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大股東意外去世股權如何處理附示范條款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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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創始大股東意外去世 股權如何處理 附示范條款大家好,我是止水專欄的新加入作者 icaman lawyer , 之前在律師事務所做合伙人,現在是法天使聯合創始人。感 謝大家對本專欄的關注。 春雨醫生創始人兼 CEO 張銳先生, 不幸去世,令人惋惜。愿逝者安息,家人節哀。一個現實問 題是,創始大股東去世后,股權如何處理?誰有權繼承?如 何繼承?進一步的,公司章程可否對股東去世后股權做出安 排?若去世股東有遺囑,可否將其股權指定轉讓給特定人或 機構?若繼承人不能勝任股東資格,是否可限制其成為股東? 工商信息顯示,北京春雨天下軟件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均為

2、張銳先生。 出資歷史顯 示,實收資本: 1000 萬元 人民幣,其中張銳實繳出資 549.231 萬元 ;注冊資本: 2332.7197 萬元 人民幣;投資人 信息顯示,包括多家投資機構在內, 登記股東合計 20 位(家)。 以上為工商登記的出資歷史信息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規定有三個要點:第 一,合法繼承人;第二,股東資格;第三,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的除外。對上述三點分析如下: 1 、何為“合法繼承人”?我 國繼承法規定有以下情形:第一,法定繼承人。包括第 一順序的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

3、、 祖父母、 外祖父母。第二,母體中的胎兒。不贅述。第三,去世者遺 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三類人誰來獲得 去世股東的股權?取決于死者是否有遺囑,若有遺囑,死者 有權利提前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將 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若沒有遺囑, 則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問題在于,上述主體可依據規定或 去世者遺囑獲得遺產, 但是, 對于其能否繼承股東資格, 繼 承法并未做出明確規定。 2、何為“股東資格”?股權按照權 利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身份權和財產權。身份權包括作為股 東對公司享有的知情權、管理監督權、表決權等;而財產權 包括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的分紅權、股

4、權轉讓的收益等。 簡單說就是,作為股東身份的權利,和作為股東而享有的財 產,是兩種權利。而股東資格屬于股東的身份權。有限公司 的特征在于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作為股東的人,不僅是因 為他“出了錢”,還因為這些股東之間“合得來”。那么原股東去 世的時候,繼承人或遺贈人是否符合“合得來”的標準,是存 疑的。 當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 適用公司法規定的“其合法 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當股權不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而是處分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去世股東遺贈的個人或機構時, 應當尊重其他股東的意愿,此種情形下應適用公司法關于股 東優先受讓權的規定,即:如果公司現有股東不同意受遺贈 人取得股東資格,則應當出

5、資購買被繼承人的股權,將財產性質的權利變現為實際財產,由受遺贈人獲得。如此,既能 尊重去世者的意愿,也能維護受遺贈人的權利,又能照顧到 公司其他股東的意愿。但最重要的一條在于:公司章程另有 規定的除外。 3 、何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公 司法將股東資格的繼承設定為股東任意約定事項。股東可以 就股東去世后,股東資格如何繼承提前做出安排。在提前做 出安排的情形下,股東去世的,則直接按照約定執行即可。 結論:盡管股東去世通常是大家不愿提起也是概率較小的事 件。但理性地說,它不但不是不必要,甚至是很有必要。因 為,假定站在創業公司“有利于公司發展”的立場,創業公司 的發展,離不開創始股東

6、的持續創業,而作為核心的創始大 股東去世后,創業公司的發展,勢必需要保持“人合性” 讓對公司發展有利的人作為股東而不是和公司發展無 關或無益的其他人。在股東資格繼承中,作為權利義務的相對方,繼承人和公司 其他股東始終存在并有可能發生利益沖突。實踐中的案例基 本都起因于其他股東限制或排斥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從而 產生了糾紛。因此,站在“有利于公司的存在及持續發展”的立場上,應該 在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中明確安排,股東去世后,股東資格 不被繼承,但公允起,去世股東的股權價值應予變現給繼承 人。另一個問題在于,創業公司(尤其像春雨醫生)這樣的典型 的創業公司,其股權的價值是難以確定的。若以估值計,則

7、以創始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現有公司的全部資產可能都不足 以變現給繼承人。因此,對于去世股東的股權價值以何種標準予以變現,也應 該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中做出明確安排。全文結論:1、創業公司在發展的重要階段,核心創始股東意外去世雖 然不是大概率事件,但對此類事件的發生,應有預先安排。2、此類安排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的提前約定來實 現。3、此類安排的重點,是明確繼承人是否可獲得股東資格, 若不能獲得股東資格,則應該明確以何種方式予以變現。 這里提供一個示范條款供大家參考: 各股東同意: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 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 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 公司承擔),其余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回購,多 位股東要求回購的,回購比例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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