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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共29項)第一項: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于水利系統的行政執法事項,縣級部門主要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各類水事違法行為。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執法工作人員。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強制、行政調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二、監督檢查內容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許可的施行情況;(六)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

2、、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三、監督檢查方式(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本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四、監督檢查措施本級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二)行政執法程序違法或者不當的;(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四)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六)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協助和配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有關行政執

3、法案卷和文件材料的調閱和現場檢查等工作,如實向上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上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二)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做好整改措施,并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整改落實情況。(三)縣水利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行政執法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六、監督檢查處理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4、的;(二)超過法定權限或者委托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三)違反規定跨轄區,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四)在辦案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導致嚴重后果的;(五)違反規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六)隱匿、私分、變賣、調換、損壞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八)未按罰繳分離原則,收繳罰款,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九)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處罰代

5、替的;(十一)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十二)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決定的;(十三)對于按照規定需要上報或者通報的事項,沒有及時上報或者通報的;(十四)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阻擾、干預查處水事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十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視情節單獨或者合并使用:(一)責令書面檢查;(二)通報批評;(三)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調離行政執法工作崗位;(四)警告、記過、記大過

6、、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項:對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的后續監管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完善縣級取水許可監督管理體系,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本轄內的取水單位和個人。二、監督檢查內容對審批的取水戶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點,取水方式、取水許可時限、退水地點和處理措施等;水資源費繳納情況;計量方式、計量監控安裝運行情況等;取水戶節水評估與水平衡測試、節水措施;計劃用水執行情況。三、監督檢查方式專項檢查

7、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一般為1年一次,檢查范圍為本轄區存在問題較突出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抽查不定期進行,重點抽查縣本級審批的存在問題較突出的取水單位和個人。四、監督檢查措施對取水戶的日常監督檢查措施:1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2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3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4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5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取水單位或個人報送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經驗收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6取水單位或個人每年報送年度用水情況,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計劃。通過資料審核或現場

8、查勘等方式,確定并下達取水計劃;7符合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相關條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戶,必須在取水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中,提交水平衡測試報告;8對自查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復核;對計量設施、場所等進行現場檢查;對照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GB-T 12452-2008)要求,對水平衡測報告書進行復核評估;9根據需要對取水單位或個人開展水資源論證后評估,全面評估取用水情況。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取用水監督檢查方案,并成立檢查組,檢查組不少于兩人。(二)通知取水戶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要求。(三)通過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勘查現場等方式,對取水戶的取用水情況進行檢查。(四)總結專項檢查情況,根據需要向取水戶下

9、達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有關材料存檔。六、監督檢查處理(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取水戶應在批準的取水計劃范圍內取水。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取水戶超過經批準的指令性取水計劃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資源費按照超計劃累進加價征收

10、。取水戶未提出取水計劃建議(含變更計劃)的,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或者經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通告有關部門。(三)監督管理中發現如下問題的,向取水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見。包括取水戶不按規定要求開展水平衡測試的;不按規定要求編制水平衡測試報告書的。第三項: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的后續監管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完善縣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體系,促進我縣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改善,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本轄區內所有設置排污口的單位或個人。二、監督檢查內容對本轄區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或個人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經審批同意的入

11、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排污水質和對排污口其他要求的落實情況;特別情況下限制排污的落實情況;水資源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其他需要注意事項的落實情況。三、監督檢查方式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一般為1年一次,檢查范圍為本轄區存在問題較突出的設置排污口單位。抽查不定期進行,重點抽查存在問題較突出的設置排污口單位。四、監督檢查措施針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或個人的日常監督檢查措施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單位報送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監督檢查方案,并成立檢查組,檢查組不少于兩人。(二)通知相對人告知監督檢查內容和有關

12、要求。(三)通過現場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勘查現場等方式,對設置入河排污口項目進行檢查;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現場做好檢查記錄并簽字。(四)總結專項檢查情況,根據需要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達整改通知。(五)督促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有關材料存檔。六、監督檢查處理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項: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后續監管為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

13、持方案的審批、實施、驗收,有效地預防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的對象本轄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二、監督檢查內容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變更等手續是否依法履行;2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內容,水土保持設施施工進度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要求;4水土保持施工的監理是否依法開展;5水土保持監測是否依法開展;6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否按期、足額繳納;7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隱患;9水土保持檔案是否符合要求;10棄渣場、取料場等關鍵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向

14、河道、水庫、湖泊傾倒棄渣,影響行洪安全的違法行為;11生產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水土保持設施是否驗收。三、監督檢查方式專項檢查和抽查相結合。專項檢查每年1-2次,抽查不定期進行。四、監督檢查措施1對生產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等建設進程予以跟蹤檢查。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有關文件、證照、資料。2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3通過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季報了解情況。4召集當地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現場檢查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現場取證,當面向建設單位反饋檢查情況,填寫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記錄表,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和建設單位代表簽

15、字確認。5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內容、安排、工作要求。(二)實施檢查。聽取生產建設單位匯報、與有關人員交流詢問、查閱相關資料、現場查看。(三)反饋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規要求停止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履行法定義務。(四)整改后檢查處理。(五)總結通報檢查結果。六、監督檢查處理(一)對一般性問題,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記錄表中提出監督檢查意見,明確整改要求,現場反饋給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二)對存在問題較多、較突出的生產建設項目,發出書面整改通知。(三)整改完成后,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水行政

16、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四)水土保持監測成果季報反映有突出問題、現場檢查發現突出問題或縣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巡查發現突出問題的,對整改情況進行再次檢查。(五)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六)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項目,按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查處。(七)做好監督檢查的臺賬和檔案管理,每年年終對當年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總結,適時推廣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第五項:對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監督檢查為指導監督本轄區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本轄區內水土保持

17、項目建設單位及參建單位。二、監督檢查內容(一)項目受項目區群眾支持情況。(二)前期工作情況: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及批復情況,實施方案編制質量情況,前期工作完成是否及時及滾動計劃項目前期工作儲備情況。(三)項目計劃執行及資金使用情況:資金到位及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嚴格執行計劃及規范使用資金情況,對稽查、檢查、審計等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情況。(四)建設管理情況: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執行情況及參建單位履職情況,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或資格情況,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是否符合規劃及、實施方案及相應規范情況,項目建后管護制度落實情況,項目效

18、益監測開展及科技推廣等情況,項目檔案管理情況,項目公示制落實及項目宣傳情況。(五)工程進展情況:項目按計劃執行進度情況,資金支付及時情況,項目措施建設質量情況。(六)工程驗收情況:工程按時自驗、審計及竣工驗收情況。(七)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情況。三、監督檢查方式(一)專項監督檢查。以現場檢查和查閱項目資料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專項監督檢查。(二)重點監督檢查。各項目建立起進度月報制度,對項目推進緩慢,或存在問題較突出的項目,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四、監督檢查措施(一)對已下放審批權限的項目,要將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及時報備;(二)要求各項目建設單位每月將項目實施進度和相關情況按時上報;(三)對項目監督檢查成果實

19、行評分制度。(四)和項目涉及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五)按照水利部、自治區水利廳等相關部門文件要求開展監督檢查。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印發有關建設管理、資金管理、項目驗收等建設與管理文件;(二)對項目建設情況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察看工程現場、走訪受益群眾等方式,加強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或者通報批評;(三)下發相關監督檢查通知,形成檢查報告,及時反饋并通報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并提出整改落實時限要求;(四)配合上級部門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六、監督檢查處理(一)在項目建設監督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相關管理辦法,責令其及時進行整改。(二)項

20、目監督檢查結果評價分值優秀的,將繼續支持項目安排或提高項目投資補助標準;項目監督檢查結果評價分值低或不合格的,將限期整改,不按時整改到位的,向上級建議取消其項目資格。第六項: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監督檢查為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確保防汛抗旱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縣防汛辦、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及管理單位、各類防汛抗旱責任人等。二、監督檢查內容(一)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二)防汛抗旱預案修編情況;(三)城市防洪排澇準備工作情況;(四)洪水防御準備工作情況;(五)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準備工作和運行調度情況;(六)基層防汛體系情況;(七)防汛搶險和抗旱服務隊伍及物資儲備情況;

21、(八)防汛抗旱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九)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三、監督檢查方式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踏看現場、召開座談會、電話抽查責任人等。四、監督檢查措施(一)基層自查。各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二)縣防汛辦報送防汛抗旱檢查報告。(三)定期檢查。縣防指每年組織汛前檢查1-2次,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抽查和明查暗訪相結合方式。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和檢查工作要求,并印發給檢查組和被檢查對象。(二)實施檢查。檢查組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情況匯報,查閱相關管理制度和記錄,踏看現場,交流座談,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況,重點查找問題和薄弱環節。

22、(三)檢查反饋。檢查組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將檢查情況報縣防指。(四)匯總報告。縣防汛辦匯總各檢查組檢查情況,形成檢查報告,報縣防指領導。(五)整改落實。縣防指對檢查發現的重點問題,向有關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市防汛辦。六、監督檢查處理對督查發現的一般問題,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對督查發現的重大問題,除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外,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對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進行處理。第七項:對水庫、水閘、堤防工程安全運行的監督檢查(非在建工程)按照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西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為確保水庫、水閘、

23、堤防工程的運行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一)縣轄小型水庫、水閘和四級以下堤防工程;(二)水庫、水閘、堤防工程管理單位;二、監督檢查內容(一)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情況;(二)防汛值守和巡查情況;(三)工程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落實情況;(四)工程管理人員經費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落實情況;(五)工程安全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六)工程確權劃界情況;(七)工程設施維修養護情況;(八)工程安全隱患處置情況;(九)工程管理單位考核情況;(十)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三、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采用自查(評)、復查(初步考核)、年度考核和抽查等方式,工程管理單

24、位負責自查(評),工程管理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復查(初步考核),縣水利局負責年度考核。四、監督檢查措施視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意見,需要整改的問題,一般問題現場提出整改意見;對于存在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問題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文予以督辦;(二)工程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整改完成后,及時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整改落實情況。五、監督檢查程序(一)現場檢查工程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保養及運行操作等情況;(二)聽取被檢查單位匯報;(三)查閱與工程安全運行管理相關的資料;六、監督檢查處理(一)對工程主管部門、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二)下達空庫運行

25、或限制蓄水指令;(三)要求加強應急巡查和值守;(四)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第八項: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的后續監管為維護河道防洪排澇功能,切實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后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縣水利局負責審批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及其法人。二、監督檢查內容1主體工程涉河部分的位置、界線和標高的情況;2施工期間臨時設施建設情況;3汛期應急度汛方案編制及執行情況;4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是否將施工方案報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5許可批復中的其他要求。6工程驗收情況

26、。三、監督檢查方式(一)對負責審批的項目,在項目開工后開展專項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二)在建項目對行洪排澇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在汛期前結合防汛檢查組織檢查。(三)日常監督檢查。四、監督檢查措施縣水利局由負責縣水利工程管理的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在場。對于實施情況復雜、專業技術強、檢查范圍廣、檢查頻率高的許可事項,委托有水利專業資質的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項目、監督檢查機構、檢查主要內容和方式。(二)實施監督檢查。實地踏勘測量、查閱相關書面資料或原始記錄、現場檢查建設項目進度、質量及安排。(三)

27、保留證據。采用拍照、錄像等手段,收集保留相關證據,填寫監督檢查情況表,有關檢查人員應當簽名。(四)檢查結果反饋。根據檢查的情況,一般問題現場反饋,對檢查出的重大問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反饋,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監督檢查處理根據監管結果,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第九項:對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為監督指導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對全縣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勘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水利運行管理單位及水利工程。二、監督檢查內容(一)水利建設項目安全機構設立、人

28、員配備、經費落實、應急預案與演練、宣傳與培訓和工作部署等。(二)針對項目法人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機構設置;保證安全生產措施方案的制定、備案與執行情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下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核查情況;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治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等。(三)針對勘察(測)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對工程重點部位和環節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或建議;新結構、新材料、

29、新工藝及特殊結構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措施建議;勘察(測)設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管理和設計文件管理等。(四)針對建設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和監督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監理例會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執行情況;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中有關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等。(五)針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資質等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及人員配置;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安全生產例會制度、隱患排查制度、事故報告制度和培訓制度等執行情

30、況;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制定及執行情況; “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安全費用的提取及使用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危險源分類、識別管理及應對措施等。(六)針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主要內容:施工支護、腳手架、爆破、吊裝、臨時用電、安全防護設施和文明施工等情況;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執行與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個體防護與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應急預案中有關救援設備、物資落實情況;特種設備檢驗與維護狀況;消防設施等落實情況。(七)針對水利運行管理單位監督檢查主要內容:責任制情況、組織管理情況、安全鑒定

31、情況、除險加固情況、安全管理情況、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及工程現場情況。三、監督檢查方式(一)定期檢查。一般一年開展一次全縣水利安全生產大檢查。(二)專項督查。根據水利部、自治區水利廳、市水利局要求統一部署,開展專項督查工作。(三)不定期抽查。四、監督檢查措施(一)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力的縣水利站與局下屬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納入年底安全生產考核。(二)按照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勘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水利運行管理單位、水利工程進行檢查。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水利安全生產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時

32、間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發部署。(二)實施檢查。按照檢查計劃,認真組織落實檢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各水利站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積極發動水利企事業單位開展自查,開展重點督查工作,對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單位與項目,責令停工整改。(三)檢查結果匯總。(四)通報檢查結果。視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處理。督促轄區內企事業單位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并報告縣水利局。六、監督檢查處理發現“三違行為”立即制止;發現一般安全隱患及時向責任單位進行反饋,要求落實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頓,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

33、需要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時,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并通知有關部門。第十項: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為維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行政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等法律、規章的要求,特制定本監督制度。一、監督對象(一)依法行使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工作

34、的行政監督活動。(二)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二、監督內容(一)對招標準備工作的監督1.招標工作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滿足有關規定和要求;2.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對投標人資質(資格)要求、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工作具體安排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3.招標公告的內容、發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4.招標文件(含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二)對資格審查(含預審和后審)的監督1.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2.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仍在處罰期限內或在工程質量、安

35、全生產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跡進行審查;3.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三)對開標的監督1.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2.對設有標底的,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當場公布;3.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公開。(四)對評標的監督1.評標專家抽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2.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3.評標方法、標準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4.評標報告的討論及通過、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五)對定標的監督1.定標原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2.定標的時間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三、監督方式建立招標投標監督機制,會同北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實行共同監

36、管方式,采用跟蹤方式從招標方案、開標、評標、定標、違規處置等方面實施行政監督。四、監督措施(一)招標程序1.是否滿足啟動招標條件2.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的合法性3.公告的內容和程序的合法性4.文件發售、澄清、修改程序的合法性5.終止招標的程序合法性6.電子招標的相關規定(二)投標程序1.投標人投標主體資格是否合法2.投標行為和程序的合法性(三)開標、評標、中標程序管理1.開標、評標、中標有關規定2.開標、評標、中標環節中的違法行為3.評標無效4.中標無效(四)招標結果的監督管理1.定標2.提交書面報告(五)招標投訴管理1.投訴的受理投機條件2.投訴的處理程序3.投訴的處理措施4.違法投訴五、

37、監督程序(一)招標前,招標人向行政監督機構提交招標報告備案;(二)編制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四)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發售有關的文件;(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自行踏勘現場;(六)對潛在投標人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七)組建評標委員會;(八)在規定的時間、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接受投標文件;(九)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開標、評標會;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十)公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確定中標候選人;(十一)發出中標通知書;(十二)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十三)向行政監督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六

38、、監督檢查及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一項:對水利水電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工作,規范驗收工作程序,保證工程驗收質量,及早發揮工程效益,特制定如下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 1新建小(2)型水庫樞紐工程;2壩高15m的小(2)型水庫樞紐工程(除險加固);3小型水閘工程;44級以下海堤工程;5小型引調水工程;6概算批復投資1000萬元的灌溉排澇工程;7設計供水能力1000t/d或設計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飲工程;8單個

39、項目概算投資1000萬元或高效節水單個項目灌溉面積0.1萬畝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9新建總裝機容量2MW水力發電工程;10總裝機容量1MW的水力發電工程(技改工程);1110kV及以下的送變電工程;12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的水土保持生態工程;13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據有關要求由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進行質量監督的其他水利工程。二、監督檢查內容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要監督檢查以下內容:1.階段驗收(1)檢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質量;(2)檢查在建工程的建設情況;(3)檢查未完工程的計劃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4)檢查擬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條件

40、;(5)檢查歷次驗收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2.竣工驗收(1)檢查工程是否已按批準的設計全部完成;(2)檢查重大設計變更是否經由審批權的單位批準;(3)檢查各單位工程能否正常運行;(4)檢查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是否已基本處理完畢;(5)檢查各專項驗收是否已通過;(6)檢查工程投資是否已全部到位;(7)檢查竣工財務決算是否已通過竣工審計,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報告;(8)檢查運行管理單位是否已明確,管理養護經費是否已基本落實;(9)檢查竣工驗收資料是否已準備就緒。三、監督檢查方式(一)工程現場檢查和查閱有關驗收資料相結合;(二)組成專家組和驗收委員會,討論并形成評價意見。四、監督

41、檢查措施縣級負責驗收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1.階段驗收(1)項目法人提出階段驗收申請報告,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轉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2)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階段驗收;(3)大型工程在階段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成立專家組先進行技術預驗收;(4)召開階段驗收會議,成立階段驗收委員會,檢查工程現場、聽取相關工作報告、查閱資料,形成階段驗收鑒定書;(5)有關單位修改、完善相關工作報告,補充有關資料;(6)印發階段驗收鑒定書。2.竣工驗收(1)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竣工驗收自查;(2)項目法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3)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批復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成立專家組進

42、行竣工技術預驗收;(5)召開竣工驗收會議,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檢查工程現場、聽取相關工作報告、查閱資料,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6)有關單位修改、完善相關工作報告,補充有關資料;(7)印發竣工驗收鑒定書。五、監督檢查程序(一)驗收前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質量監督機構人員檢查工程現場;(二)驗收前對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的資料進行全面的檢查;(三)竣工驗收一般應成立專家組先進行技術預驗收;(四)驗收會議時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及查閱有關資料;六、監督檢查處理(一)當工程不具備有關規范規程要求的驗收條件時,不予組織驗收;(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后續工程施工;(三)對驗收中發現

43、的問題應及時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發驗收鑒定書;(四)項目法人以及有關單位提交竣工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并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十二項: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管為加強水利工程咨詢、招標代理機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質量檢測、造價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管理,確保依法開展有關業務,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水利工程咨詢、招標代理機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質量檢測、造價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二、監督檢查內容(一)各市場主體是否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要求;(

44、二)各市場主體是否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水利建設業務;(三)開展水利建設業務的相關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四)水利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五)各市場主體承接水利建設業務時,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施工、監理企業現場主要管理人員的到位情況、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檢查體系情況;(六)各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信用檔案、履約情況等。三、監督檢查方式(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管時的日常檢查;(二)根據投訴舉報情況開展檢查;(三)結合自治區水利信息網、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網上發布的信息,每年開展一次專項檢查。四、監督檢查措施1、縣水利局在實施事中事后監督檢查中,發現水工程前期論證或建設實施中,其工程

45、任務、規模、建設地點、建設方案等與規劃同意書批復內容不相符的,應當根據情況責令項目法人限期改正或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2、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3年內工程未開工建設,或水工程未獲得審批(核準、備案)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自行失效。項目法人若繼續推進項目實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3、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省級規劃同意書落實情況監督管理不力的,視情況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予以評價。 五、監督檢查程序縣水利局在查閱文件資料或聽取項目法人匯報和現場調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縣水利局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46、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縣水利局在作出規劃同意書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行政決定前,應當查閱水工程立項建設依據規劃的編制單位出具的有關項目單體建設合規性、規劃整體目標可達性的咨詢、評估意見。六、監督檢查處理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能持續符合資質條件要求的,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建議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違法從事水利建設業務的,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并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或告知相關部門。第十三項: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

47、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為切實做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特制定以下監督檢查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1新建小(2)型水庫樞紐工程;2壩高15m的小(2)型水庫樞紐工程(除險加固);3小型水閘工程;44級以下海堤工程;5小型引調水工程;6概算批復投資1000萬元的灌溉排澇工程;7設計供水能力1000t/d或設計供水人口10000人的人飲工程;8單個項目概算投資1000萬元或高效節水單個項目灌溉面積0.1萬畝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9新建總裝機容量2MW水力發電工程;10總裝機容量1MW的水力發電工程(技改工程);1110kV及以下的送變電工程;12概算總投

48、資1000萬元的水土保持生態工程;13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根據有關要求由項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需要進行質量監督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建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等參建單位及有關機構。二、監督檢查內容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參建各方及有關機構的質量與安全體系、質量與安全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與安全防護,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條文、技術標準及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一)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與安全檢查體系,施工單位的質量與安全保證體系,設計單位現場服務體系等實施監督檢查;(二)對參建各方及有關機構執行質量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三)

49、對參建各方及有關機構在建設過程中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四)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三、監督檢查方式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組或進行巡回監督。主要針對參建單位的質量體系、質量行為和工程現場進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其余時間段根據工程實際進展視情況開展。四、監督檢查措施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在監督檢查時,可視情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文

50、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四)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五、監督檢查程序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時,須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監督檢查活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聽取有關單位質量與安全情況匯報;(二)抽查工程現場和參建單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工程質量與安全的文件和資料,問詢有關人員;(三)對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由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51、;(四)召開監督會議,反饋監督檢查情況,提出整改要求。六、監督檢查處理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或設計文件且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責令整改;對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加以糾正;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第十四項:對圍墾河道審批行政許可的后續監管為建立和完善圍墾河道行政監督機制,加強圍墾河道行政行為監督約束,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特制定如下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負責審批的圍墾河道建設項目及其法人;二、監督檢查內容

52、取得行政許可決定的各種要求、法定義務以及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許可范圍等情況。三、監督檢查方式一般采用書面核查、實地檢查等檢查方式。定期檢查一般為一年一次,主要在項目建設放樣開工階段。對存在問題和受到投訴舉報的項目,根據整改落實情況,決定不定期監督檢查。四、監督檢查措施1通知項目法人,進入項目現場進行檢查;2查閱項目批復文件、項目建設情況報告;3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4第三方復測、評估;5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五、監督檢查程序(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并通知項目法人和相關人員。(二)

53、實施檢查。檢查組依據相關圍墾河道法律法規,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與有關人員面談詢問、檢查相關資料、實地檢查及走訪相關單位等形式開展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指導和整改意見,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三)通報檢查結果。根據檢查的情況,對存在問題進行通報,并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六、監督檢查處理監督管理過程中如發現與許可要求不符的,責令其停止該行為,并進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第十五項: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和水源地保護的監督檢查為指導監督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監督檢查對象轄區內農村供水工程

54、。二、監督檢查內容(一)是否按照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要求,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二)是否按照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要求,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三)是否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有關信息;(四)是否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管理體制機制。三、監督檢查方式配合水利部、自治區水利廳、市水利局等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專項稽察和檢查,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檢查。四、監督檢查措施1通知項目法人,進入項目現場進行檢查;2查閱項目批復文件、項目建設情況報告;3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4第三方復測、評估;5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

55、以先行登記保存。五、監督檢查程序(一)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稽察和檢查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安排,主動配合做好專項稽察和檢查工作。及時做好稽察、檢查準備。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稽察、檢查的意見,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并及時將整改情況反饋上級有關部門。(二)日常監督檢查1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根據年度水利項目實施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地點、項目、內容和工作安排。2開展監督檢查。依據有關規程規范和管理辦法,開展項目監督檢查。主要采用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核查現場、抽驗質量、交流座談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束后,與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進行反饋交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3整改落實。項目法人和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根據監督檢查意見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行文上報縣水利局。縣水利局視監督檢查和各地整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復查工作。六、監督檢查處理視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采取以下措施:(一)發文督辦。(二)通報批評。(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處理。第十六項:對中小型灌區、小型泵站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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