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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排水量和規模 3.1 城市污水量 3.1.1 城市污水量應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水的用戶和自備水源供水的用戶排出的城市綜合生活污 水量和工業廢水量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據城市綜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數確定。 3.1.3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據城市綜合生活用水量 (平均日) 乘以城市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確 定。 3.1.4 城市工業廢水量宜根據城市工業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業廢水排放系數,或由城市污水 量減去城市綜合生活污水量確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數應是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年)內的污水排放量與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 城市污水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城市污水排放

2、系數、城市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和城市工業廢水排放 系數。 3.1.6 當規劃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統計分析資料缺乏時,城市分類污水排放系數可根據城市居住、公 共設施和分類工業用地的布局,結合以下因素,按表 3.1.6 的規定確定。 表 3.1.6 城市分類污水排放系數 城市污水分類 污水排放系數 城市污水 0.70 0.80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 0.80 0.90 城市工業廢水 0.70 0.90 注:工業廢水排放系數不含石油、天然氣開采業和煤炭與其他礦采選業以及電力蒸汽熱水產供業廢 水排放系數,其數據應按廠、礦區的氣候、水文地質條件和廢水利用、排放方式確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數應根據城市綜合生活

3、用水量和工業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總量的比例確定。 2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應根據城市規劃的居住水平、給水排水設施完善程度與城市排水設施 規劃普及率,結合第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確定。 3 城市工業廢水排放系數應根據城市的工業結構和生產設備、工藝先進程度及城市排水設施普及率 確定。 3.1.7 在城市總體規劃階段城市不同性質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282 ) 中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乘以相應的分類污水排放系數確定。 3.1.8 當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統或獨立污水系統分別排放時, 其污水系統的污水量應分別按其污水 系統服務面積內的不同性質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應的分類

4、污水排放系數后相加確定。 3.1.9 在地下水位較高地區,計算污水量時宜適當考慮地下水滲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總變化系數,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GBJ 14)表 2.1.2 確定。 1 城市綜合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應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2 工業廢水量總變化系數,應根據規劃城市的具體情況,按行業工業廢水排放規律分析確定,或參 照條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確定。 3.2 城市雨水量 3.2.1 城市雨水量計算應與城市防洪、排澇系統規劃相協調。 3.2.2 雨水量應按下式計算確定: Q=q F(3.2.2) 式中 Q 雨水量( L/s): q雨強度( L/ (sh); 徑流系數; 當規劃城市

5、無上述資料時, 可采用地理環 F匯水面積( ha)。 3.2.3 城市暴雨強度計算應采用當地的城市暴雨強度公式。 境及氣候相似的鄰近城市的暴雨強度公式。 3.2.4 徑流系數( )可按表 3.2.4 確定。 表 3.2.4 徑 流 系 數 0.60 0.85 0.45 0.60 0.200.45 區 域 情 況 徑流系數 城市建筑密集區(城市中心區) 城市建筑較密集區(一般規劃區) 城市建筑稀疏區(公園、綠地等) 3.2.5 城市雨水規劃重現期,應根據城市性質、重要性以及匯水地區類型(廣場、干道、居住區) 、 地形特點和氣候條件等因素確定。在同一排水系統中可采用同一重現期或不同重現期。 重要干

6、道、 重要地區或短期積水能引起嚴重后果的地區,重現期宜采用35 年,其他地區重現期宜采用 1 3 年。特別重要地區和次要地區或排水條件好的地區規劃重現期可酌情增減。 3.2.6 當生產廢水排入雨水系統時,應將其水量計入雨水量中。 豎向與道路廣場 7.0.1 道路豎向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道路的平面規劃同時進行; 2 結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線地形地物、地下管線、地質和水文條件等作綜合考慮; 3 與道路兩側用地的豎向規劃相結合,并滿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 步行系統應考慮無障礙交通的要求。 7.0.2 道路規劃縱坡和橫坡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應符合表 7.

7、0.2-1 的規定;海拔 3000-4000 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縱 坡不得大于 6%; 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 表 7.0.2-1 道路類別 最小縱坡( %) 最大縱坡( %) 最小坡長( m ) 快速路 0.2 4 290 主干路 5 170 次干路 6 110 支(街坊)路 8 60 2 非機動車車街道規劃縱坡宜小于 2.5% 。大于或等于 2.5%時,應按表 7.0.2-2 的規定限制較 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道路,其縱坡應按非機動車車行道的縱坡取值; 城市道路系統 7.1.1 城市道路系統規劃應滿足客、貨車流和人流的安全與暢通;反映城市風貌、城市歷史和 文化傳統;為地上地下工程管線和

8、其它市政公用設施提供空間;滿足城市救災避難和日照通風 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符合人與車交通分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積應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8%-15%,對規劃人口在 200 萬以上的大城市, 宜為 15%-20%。 7.1.5 規劃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積宜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積宜為 6.0-13.5 m2/ 人, 廣場面積宜為 0.2-0.5 m 2/ 人, 公共停車場面積宜為 0.8-1.0m 2/ 人。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類道路的規劃指標應符合

9、表 7.1.6-1 和 7.1.6-2 的規定。 大、中城市道路網規劃指標 表 7.1.6-1 項目 城市規模與人口(萬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機動車設計速度 ( km/h ) 大城市 200 80 60 40 30 200 60-80 40-60 40 30 中等城市 - 40 40 30 道路網密度 2 (km/km2) 大城市 200 0.4-0.5 0.8-1.2 1.2-1.4 3-4 200 0.3-0.4 0.8-1.2 1.2-1.4 3-4 中等城市 - 1.0-1.2 1.2-1.4 3-4 道路中機動車車道條 數( 條) 大城市 200 6-8 6-8 4-6 3-4 200 4-6 4-6 4-6 2 中等城市 - 4 2-4 2 道路寬度 (m)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40-5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15-20 小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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