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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餐飲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條例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及其監督,應當遵守本條例。 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的生產、銷售,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 _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領導、協調

2、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協調、監督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下轄政府及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各監督管理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組織查處。 農、林、漁業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含加工,下同)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銷售環節

3、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集貿市場和超市等市場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等餐飲服務場所內的食品生產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整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食品生產銷售者的一般責任)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當生產、銷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檢舉、控告侵害食品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食用食品受

4、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不購買、不食用已經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條 (科學技術支持)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 第八條 (宣傳教育)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新聞媒體有義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社會參與)政府鼓勵、支持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相關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規范,開展誠信建設,實行行業自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發揮維護食品安

5、全的作用,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 食品安全標準 第十條 (標準體系)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標準的查詢平臺。 第十一條 (地方標準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聽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食品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意見。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企業生產沒有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地級以上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審查合格并準予備案的企業標準方可作為組織生

6、產的依據。 本條例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實施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可以按照現行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產品標準生產、銷售食品。 第二節 食品召回 第十三條 (食品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及時召回其生產、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擔召回的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主動召回)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主動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記錄召回的具體情況,包括召回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及時向原負責審批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強制召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時,應當責令

7、該不安全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者應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時向其報告召回的具體行動情況。 第十六條 (召回行動的監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動的監督,并向社會發布召回的有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食品生產、銷售者和餐飲服務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食品安全保障

8、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各級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含食用農產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下同)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通報。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認為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接到報告或者通報的地方政府應當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或指引。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

9、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報、謊報、緩報。 收到報告的部門,確認屬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在兩個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對事故予以處理,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發生情況。 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監督管

10、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應急救援行動。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的查處和責任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外,還應當查明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第四節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發布制度。 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綜合 _的發布工作。 各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

11、范圍內相關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報告、分析和發布工作。 食品行業協會負責本行業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信息平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負責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上發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信息通報、報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報送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檢結果前,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新聞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

12、處情況、重大活動或重大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狀況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應當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組織統一發布。 第二十六條 (信息發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應當依法進行,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食品安全監測評價、預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處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服務 第一節 食品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持證生產及其一般生產條件) 食品生產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生產條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

13、照。 第二十九條 (按標準組織生產)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有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管理體系)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對食品生產進行全過程監控。 第三十一條 (原料驗收)食品生產者應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產食品。 第三十二條 (生產記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內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進貨驗收記錄,載明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購貨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 (二)

14、食品生產記錄,載明投料情況、生產工藝參數和生產數量等; (三)食品檢驗記錄,載明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檢驗數據; (四)食品銷售記錄,載明食品銷售對象、數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處理記錄,載明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原因和處理措施。 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不得偽造生產檔案。 第三十三條 (出廠檢驗)食品生產者生產的每批食品必須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四條 (食品標識)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真實、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

15、治療、診斷功能的用語。 北京市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xx-10-19 12:23 | #2樓 第一條 為了提高餐飲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_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經營單位的安

16、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對餐飲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商務行政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 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

17、生產問題; (五)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七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責任制、教育、檢查、獎懲、事故報告、重點部位、設備設施、危險作業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九條 餐飲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

18、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狀況,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飲經營單位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第十五條 餐飲經營單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明顯、連續,設在安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應當同時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19、。 第十六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點要害部位和人員密集區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達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斷電后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十七條 餐飲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區應當與營業區隔離,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10千伏電壓等級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變配電室,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工作記錄。 第二十條 變配電室應配備高、低壓作業工具,勞動防護用具,應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證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餐飲

20、經營單位營業區域內電源線路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接、拉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器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二十二條 每個包間均應當設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線圖,設有10個以上雅間(包間)的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個房間內設置報警裝置。 第二十三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結束后,對電源、火源、熱源等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對抽油煙機、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設備的安全使用實行重點管理。中餐廚房的抽油煙機、集煙罩、煙道入口處米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應當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記錄。餐飲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清洗

21、單位提供清洗服務,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五條 操作間燃氣灶具與液化石油氣瓶之間的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灶具與液化石油氣瓶之間的連接軟管應控制在2米以內,軟管應按規定更換。操作間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配備輕便式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條 餐飲經營單位用餐場所內嚴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第二十七條 餐飲經營單位使用和備用鋼瓶應分開放置。使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或鋼瓶總數超過30瓶的應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不得設置電器開關及存放易燃物品、雜物,并有通風設施。氣瓶間周圍應劃定禁火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

22、材。 第二十八條 餐飲經營單位燃氣管道、燃氣管道自動切斷閥、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裝置、燃氣灶具及閥門等應每天進行檢查。放置烤箱、燃氣灶具等部位應配置滅火器材,燃氣調壓裝置室、氣瓶間等部位應配置可燃氣體報警器。 第二十九條 餐飲經營單位設置在地下的營業區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在地下二層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且營業區域內任何一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得大于25米; (四)疏散通道長度超過20米無自然通風或者超過40米的,應當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五)安全出口不得設置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 第三

23、十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主要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應急設備器材等內容。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餐飲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二條 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所有散座和包間等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系統,并且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十三條 餐飲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

24、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行政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四條 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特種設備的,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日常維護、保養,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商務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發現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在本市舉辦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期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專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罰; (二)未按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罰; (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未持證上崗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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