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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個人合作協議范本 個人合作協議 甲方: 姓 名_,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_,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及主要經營地: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 年_ 月_ 日起,至_ 年_ 月_ 日止,共_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6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40%; (二)雙方以方式出資,于_ 年_ 月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 _元,大寫。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10%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對入伙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_。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車輛供業務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據實際費用實報實銷。 (六)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甲方:_ (簽章)乙方:_ (簽章) 簽約時間:_年_月_日 簽約時間:_年_月_日 簽約地點:_ 簽約地點:_ 個人合伙協議書 姓名,性別 ,年齡 ,住址:姓名,性別 ,年齡 ,住址:姓名,性別 ,年齡 ,住址: 第一條 合伙名稱: 第二條 主要經營地點: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及范圍: 第四條 合伙期限: 第五條 出資金額、期限、方式 (一)合伙人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五萬元元;合伙人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五萬元元;合伙人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五萬元 元 (二)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資款項應于 年月 日,交到本合伙在銀行開立的共同賬戶中,賬號: ,此為各合伙人自愿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此款為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資,若在合伙事務投入過程中需要繼續追加出資的,各方合伙人依然按照以上出資比例追加出資額。 (三)本合伙大約需出資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 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財產仍為個人財產,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推舉為合伙負 責人,其權限為;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3、經營管理合伙事務,購進常用貨物,維護管理合伙的財產物品;4、支付合伙債務;第七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為依據,對本合 伙產生的利潤及盈余依此比例進行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依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按出資比例承擔債務。 第八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承 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同時依本合伙的出資比例繳納出資款項;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以外,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有同等權力,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合伙人可以退伙;(1)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3)發生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需要有證據證明),合伙協議未約定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影響合伙事務執行的情況 下,可以退伙,但應當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損失。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3)個人喪失清償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本合伙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事務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有不正當行為;(4)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名人有異議的,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30內起訴,合伙人退火后,其他合伙人與該合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財產狀況進行估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財產 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償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第三人受讓合伙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人。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監督權, 合伙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合伙人分配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 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合伙名稱繼續 經營原合伙債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以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為新的合伙人。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不具 備法定合伙人數;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其他法定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 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組織解散后15內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 或利害關系人可申請法院指定;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職工工資和社保費用;稅款;合伙人的出資;4、清償后如有剩余,按本協議第七條第一款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如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第七條第二款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交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出資,按退伙處理;(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的,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組織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重大過失導致合伙組織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應共同的充分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其它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本協議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二)各合伙人的出資憑證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三)本協議 個人合作協議 甲方: 姓 名_,身份證號; 乙方: 姓 名_,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_ 。 第二條 合作項目地址:_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_。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20%;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80%; (二)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于_ 年_ 月_ 日以前交齊。乙方50%以現金方式,50%以未來在門店工資扣除。備注:扣除方式:從xx年4月1日起扣,每月扣除人民幣 元,大寫 直到扣清為止。如在未扣清余額之前離職,必須以現金方式交清。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25萬元,大寫 貳拾伍萬元整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終總利潤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終總利潤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終總利潤 為總額,按投資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投資比例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不允許再加入伙人。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伙; 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合作人擅自退伙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乙方負責門店的經營管理與人員調配。甲方負責財務會計與運營決策。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_為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作債務; 5. 辦理相關證件。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將公司機密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2.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銷; 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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