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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與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第一部分:商業銀行關聯交易一、什么是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與關聯方發生的金融關聯交易。從這個概念上分析,這里有一個連接點,連接點就是商業銀行與跟他有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聯交易。由于不同的主體,就是主體的差異,把關聯交易劃分為內部關聯交易和外部關聯交易兩種形式。(一)什么是內部關聯交易?1、所謂的內部關聯交易最突出的表現是產業資本入股商業銀行,直接控制商業銀行的經營并從中獲取高額授信,主要為法人上關聯;另外一種表現是商業銀行與其高級管理人員有關系的客戶進行的關聯交易,為自然人關聯。當然,法人關聯交織自然人關聯,比如:直接向銀行投資、入股的企業里也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就是說法人關聯套著自然人關聯;同樣,自然人關聯套著法人關聯,比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他相關的各種關系的個人或他本身所投資的企業、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也構成了關聯關系。2、內部關聯交易的表現形態從關聯法人之間的交易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表現形態:一是對商業銀行進行直接、間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與商業銀行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即在商業銀行之上的關聯方,如:光大集團與光大銀行); 二是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二者之間的關聯交易(即與商業銀行平級的關聯方,如:中信實業銀行和中信證券同受中信集團控制); 三是受商業銀行直接、間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經濟組織與商業銀行進行的關聯交易(即在商業銀行之下的關聯方,如:商業銀行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二)什么是外部關聯交易?1、所謂的外部關聯交易是指借款人與商業銀行并無直接關聯關系,但借款人屬相互關聯企業或自然人,這些關聯借款人分頭從商業銀行獲取貸款、相互擔保,然后將貸款資金在相互關聯企業或自然人之間進行所謂的“資本運作”,相互之間形成了密切的、但是往往又難以為外部所了解的資金關系(主要體現為集團客戶)。也就是說:外部關聯交易它不是與商業銀行自身有關聯,而是商業銀行客戶對象之間產生的關聯關系,商業銀行與它的有關聯關系的客戶之間的關系,構成商業銀行的外部關聯。由于借款人報告的不完整或故意隱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或者地理位置遙遠等原因,商業銀行對這一部分資金的去向往往難于了解和追綜。2、外部關聯交易的表現形態有兩種一是商業銀行與外部的有關聯的不同企業之間發生的借貸或融資業務。盡管商業銀行與上述不同企業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但是這些不同的企業之間卻是關聯方。 例如:這些不同的企業可能同屬于一個集團公司、一個家族企業、擁用共同的所有權(相互參股)、擁有共同的董事或共同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交叉擔保,以及客戶之間以產品鏈相連,并在短期內無法替代的商業方面的相互依賴等等。二是商業銀行與外部的有關聯的不同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或融資業務。 二、為什么要研究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有什么危害?經濟學上講,關聯交易有利有弊,它的利在于可以節約交易成本等。所以,關聯交易并不是不能做,是要遵循公允、透明的原則,在不損害商業銀行的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但是,從目前商業銀行經營的現狀看,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經營帶來很大的經營風險,我們在監管當中看到的關聯交易弊大于利。比如商業銀行通過內部人控制,從事大量關聯交易,超比例發放股東貸款、通過關聯交易轉移銀行優良資產等問題時有發生。特別是法人機構城市商業銀行,由于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東行為不規范以及非法關聯交易等嚴重制約城市商業銀行穩健發展。尤其是一些城市商業銀行的大股東,操縱董事會和經營班子,通過惡意控股、操縱銀行管理層等方式進行非法關聯交易,套取銀行資金,嚴重損害存款人及其他中小股東利益。典型的關聯交易案例:去年,成都市商業銀行被北大方正集團控股,因為一家企業持股的比例比較小,不能控制,但是他通過其他手段進行的實際控制。就是他自己入股后,把資金給其他企業,與其他企業簽定合同協議,讓這些企業入股成都市商業銀行,要求其他企業不參與商行經營,只是每年從北大方正拿20萬元管理費。通過簽定合同協議,惡意入股成都市商業銀行。人股以后,他們派一名山東某地農信社的主任擔任副行長,代替執行行長職責,又派一人擔任票據部經理。然后,他們做了一件事,就是修改了成都市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管理辦法,把原來辦法中的限制和管理措施等進行了修改。他們在上海召開一個會,由北大方正集團的領導持主,參加會議的人員有代理行長,票據部經理及北大方正的關聯企業,會議沒有研究成都市商業銀行的經營和發展等情況,而是,研究如何通過關聯交易套取銀行資金。他們是用公開票據套取銀行資金,因為關聯企業之間沒有真實的商品交易的,開了一些空的票據,在一周內到成都市商業銀行貼現,這樣,共計用票據套取銀行資金14億。這就是一個典型的惡意入股、操縱銀行管理層進行非法關聯交易,套取銀行資金的案例。另外,海南發展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是在5家信用社的基礎上成立的,當時有25企業入股,入股10.6億元作為資本金,海南發展銀行成立后,這些股東用本行的股票做質壓,從海南發展銀行貸款近8億元。股東貸款占75%,嚴重超比例,影響海南發展銀行的正常經營。98年關閉。特別注意的是有些企業入股的目的,是把銀行當作錢柜,不是想得到陽光利潤(分紅),而是想從銀行套取更多的資金。所以,銀監會2003年下發了關于加強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3105號)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時,對單個股東或存在關聯交易的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0%、異地投資者入股的報銀監會核準其股東資格?!?對于非法人機構國有、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來講,雖然不涉及股權管理,但是,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時有發生。這些情況的發生,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于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給商業銀行帶來極大的風險。鑒于關聯交易可能被不正當的利用,成為侵害銀行利益和股東、銀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手段,給商業銀行的經營帶來風險。所以監管當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審慎監管,為了體現風險監管理念,達到保護廣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來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唐雙寧副主席在全國城市商業銀行工作會議暨城市商業銀行發展論壇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指出“今后,新參股城市商業銀行的企業應當書面承諾不從銀行謀求股東利益以外的任何利益,銀行要制定嚴格的關聯交易控制制度和辦法,已經發生的關聯交易要限期處置,造成損失的要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處理?!比H上對關聯交易的管理規定(一)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關聯交易及其披露原則,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的內容,包括交叉持股,集團公司之間的互相擔保、貸款、委托行為,與重要股東的交易,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資產買賣,通過再保險實現的風險轉移,管理或其他服務的提供。例如:養老金安排或后勤服務等。四項監管原則中也有規定:一是監管者應督促集團在內部采取足夠的風險管理程序,如制定相應的關聯交易規定,進行有效的內部管理;二是監管者應制定外部監管性限制條款,強化這些監管程序的執行,如要求集團定期披露其關聯交易;三是監管者之間要密切聯系,以保證相互之間對于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監管的行為,在認識上、調控上能夠統一起來;四是監管者應能適當地、有效地處理關聯交易引起的負面影響。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香港銀行業條例和臺灣銀行法對關聯交易的管理是如何規定的。(二)香港銀行業條例第83、85條中,對向董事及雇員等關聯方的授信限度做了規定。要求銀行應按照正常交易的準則批核所有貸款。規定:香港注冊銀行向所有關聯人士(包括銀行的董事、董事的任何親屬、以及個人或以委員會成員身份,負責批準貸款申請的雇員、該雇員的任何親屬、銀行的任何控制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及親屬、上述人士的任何親屬,以董事、合伙人、經理或代理人的身份而有利害關系的任何商號、合伙或非上市公司)合并提供的無抵押貸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基礎的10%;向上述單個關聯方提供的無抵押貸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港元或該銀行資本基礎的5%。在處罰方面,違反上述規定的董事及每名經理均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將處以罰款及最高兩年的監禁。另外還規定,銀行向其任何一名雇員提供無抵押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該雇員一年的薪金,違者處以罰款及12個月監禁。(三)臺灣銀行法第25、32、33條規定: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或同一關系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以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持有同一銀行的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5%者,應通知銀行并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準。除經主管機關核準外,同一人或同一關系人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額1%以上者,為銀行的主要股東;銀行不得對持有其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的企業、本行負責人、職員和主要股東等提供無擔保授信等。銀行對持有其實收資本總額5%以上的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系者授信時,必須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四、我國目前對關聯交易管理的立法現狀(一)我國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繼發布了對關聯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文件。1、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都有對關聯方的界定和對關聯交易管理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中則將“關聯方”界定為: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將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將其視為關聯方。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規定,關聯方關系主要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族成員;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族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2、證監會頒布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第十四號備忘錄,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申報會計師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規定,其中放在首要位置的是對關聯交易的披露。3、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管理指引分別規范了內部關聯交易和外部關聯交易。(二)此外,現行法規對關系人貸款和關聯方也有規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2條;商業銀行法第40、83條;刑法186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16條,貸款通則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40、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186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第16條貸款通則第24條五、目前,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規范文件有兩個一是規范商業銀行內部關聯交易的是2004年4月發布的,2004年5月1日起實施的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4第3號),嚴格規范:對內部人的授信和對股東的授信。二是規范商業銀行外部關聯交易的是2003年10月發布,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03第5號)第二部分: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一、辦法的結構共六章 47條: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倓t共5條(1-5):明確立法的宗旨、依據,說明立法的目的;本辦法的適用范圍;規定了關聯交易的原則、條件。同時,確定也確立監管部門監督管理關聯交易的法律地位。1、目的、依據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辦法執行。3、原則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4、條件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公平交易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5、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二、辦法名稱與規范內容的解釋1、關聯交易的內容很復雜,辦法只規范了內部人和股東的關聯交易所謂的內部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和分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如信貸部、風險管理部、資產管理部的負責人)。股東:一是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二是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2、辦法規定了關聯的三種形態上方關聯、平行關聯、下方關聯。前面已經介紹過,這里就不在贅述。3、本辦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中的所指“企業”不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三、辦法對關聯方有明確的界定 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際上對關聯方的界定劃分有以下三種:(一)實際關聯方:存在客觀關聯關系的實際關聯方。1、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商業銀行的內部人、主要自然人股東;商業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及對商業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近親屬的范圍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2、商業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與商業銀行同受某一企業直接、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商業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商業銀行或可對商業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刂剖侵赣袡鄾Q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商業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二)潛在關聯方:與商業銀行關聯方簽署協議、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關聯方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商業銀行的關聯方。(三)根據行為性質推定的關聯方主要是靠主觀認定,根據事實進行判斷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對商業銀行有影響,與商業銀行發生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行為,未遵守商業原則,有失公允,并可據以從交易中獲取利益,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會計原則;)將其視為關聯方。例如:商業銀行內部人的好友、熟人等雖然與內部人不存在著近親屬關系,但他們與商業銀行內部人存在著密切關系而影響了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其本人或所控制的企業與商業銀行發生過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等交易行為,則此種人或由其控制的企業應當由商業銀行確認其為關聯交易自然人或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四、如何知道關聯方? (一)規定了商業銀行內部人及主要股東報告其關聯方的義務;1、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2、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報告內容: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3、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其成為商業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報告內容:一是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二是控股非自然人股東;三是受其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董事、關鍵管理人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關聯方情況。注意: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 此外,以上有報告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報告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如因其報告虛假或者重大遺漏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負責予以相應的賠償。 (二)規定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關聯方的責任;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其職責是有效監督各項關聯交易以及審批重大關聯交易,委員會負責人由獨立董事擔任。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確認商業銀行的關聯方,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向國有(工行、農行)未設立董事會的,向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報告。2、組織機構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及時審查和批準關聯交易,控制關聯交易風險。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商業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同時,為有利監督,增加通明度,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相關工作人員公布其所確認的關聯方。(三)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的報告制度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日常業務中,發現符合關聯方的條件而未被確認為關聯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及時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四)此外,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依法認定商業銀行的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給監管部門權利的設定。五、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行為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從交易行為來看,包括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1、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證券回購、貿易融資、保理、信用證、保函、透支、拆借、擔保等表內外業務。 2、資產轉移是指商業銀行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信貸資產的買賣以及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3、提供服務是指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評估、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服務。六、辦法劃分了關聯交易類型:商業銀行關聯交易分為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按照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多少和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多少來劃分的。1、一般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以下,且該筆交易發生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以下的交易。2、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以上,或商業銀行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后,商業銀行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以上的交易。注意:計算關聯自然人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其近親屬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計算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余額時,與其構成集團客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該商業銀行的交易應當合并計算。七、辦法強調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管理(一)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1、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準,回避制度,內部審計監督,信息披露,處罰辦法等內容。同時要求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應當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2、議事規則強調回避制度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此外,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二)辦法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做出了規定辦法規定了一般關聯交易和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遵循的審批程序。 如: 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一般關聯交易可以按照重大關聯交易的程序審批。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經營決策機構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同時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外,與商業銀行董事、總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監事會。(三)辦法對商業銀行部分關聯交易行為做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1、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不得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2、商業銀行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在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批準的除外。3、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后,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4、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計算授信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關聯方提供的保證金存款以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5、辦法規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利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縮減商業銀行對一個或全部關聯方授信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四)辦法對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審計、信息披露等做出了規定 1、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對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商業銀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和監事會)2、董事會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就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關聯交易情況做出專項報告。關聯交易情況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向監事會做出專項報告)。3、另外,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規定披露信息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逐筆披露,一般關聯交易可以合并披露。八、明確商業銀行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關聯交易情況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有向監管部門報告關聯交易的義務。1、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在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九、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強制糾正措施辦法規定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股東、內部人(高級管理人員)、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強制性糾正措施的條款。(一)對股東商業銀行的股東通過向商業銀行施加影響,迫使商業銀行從事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限制該股東的權利;對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銀監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責令控股股動轉讓股全或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包括:1、未按照商業原則,以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關聯交易,給銀行造成損失的;2、未按照規定程序審批關聯交易的一般關聯交易按照商業銀行內部授權程序審批,并報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備案或批準。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批準。3、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4、違反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5、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6、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7、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管頂比例的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對一個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授信余額總數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50%。8、未按照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下列事項的。(二)對高管人員 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商業銀行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1、未按規定報告的商業銀行的董事、總行、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商業銀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未在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2、未按規定承諾的有報告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未以書面形式向商業銀行保證其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如因其報告虛假或者重大遺漏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負責予以相應的賠償。3、做出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4、未按規定回避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5、獨立董事未規定發表書面意見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履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十、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要進行處罰(一)商業銀行未按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重大關聯交易或報送關聯交易情況報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二)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20萬至50萬元罰款。同時,可以責令商業銀行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取消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至10年的任職資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從事銀行業工作;未構成犯罪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部分: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目前,商業銀行信貸集中度比較高,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超比例貸款現象十分嚴重,單戶和最大十戶貸款比例嚴重超標。下面從城市商業銀行的角度來分析一下形成信貸集中的原因、存在的風險、防范措施。分析形成的原因:一是市場定位有偏差,風險意識薄弱;二是內控制度不健全,信貸管理水平低;三是對中小企業放款的客觀制約因素較多;政府行為加劇了信貸集中。 風險分析:一是資本實力與信貸規模不匹配;二是信貸集中奉獻突出;三是不利于合理參與市場競爭;四是引發銀行信貸過度競爭;五是導致多頭和過度授信。如何防范風險:一是商業銀行要完善監控機制與信貸管理體制,提高對信貸集中風險的識別能力和防范能力;二是建立資本約束機制,積極增資擴股;三是降低單戶和最大十戶貸款比例;四是組織銀團貸款,分散信貸風險;五是積極探索聯合重組,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此外,加強審慎監管,加大檢測和處罰力度。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目的就是為了切實防范風險,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一、指引的結構:共四章 31條。包括:總則、授信業務風險管理、信息管理和風險預警、附則??倓t6條(1-6):說明立法的目的;本辦法的適用范圍;集團客戶及特征;集團客戶授信業務包括哪些;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表現和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的原則。適用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商業銀行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等。政策性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參照本指引執行。二、什么是集團客戶?(一)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業銀行的企事業法人授信對象。從以下關系上界定為是否為集團客戶:1、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法人控制的;上下關聯為法人關聯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法人所控制的;平行關聯為法人關聯3、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通過自然人關聯產生的關聯,首先界定自然人關聯,然后延伸為家族成員。4、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銀行認為應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指前三項沒有包括的,給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認定權。 (二)商業銀行可根據上述四個特征結合本行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 三、對集團客戶的授信 (一)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的業務包括:貸款、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由于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于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實質上說: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的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由于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和過度授信,造成銀行授信超過集團客戶的承債能力;二是集團客戶經營不善或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市場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逃廢銀行債權。 (三)為控制、防范集團客戶授信的風險,對集團客戶授信應堅持以下原則 1、統一原則。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2、適度原則。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客體風險大小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過度集中風險。3、預警原則。商業銀行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防范和化解集團客戶授信風險。四、集團客戶間的關聯交易表現1、相互的股權投資:對商業銀行的危害很大,因為企業資本水平下降,抗風險能力和還債能力下降。2、董事和管理人員的交叉任職:帶來企業利益上潛在沖突。3、資產購買與轉讓:可能產生交易成本是否低于市場價,構成集團客戶之間變相融姿。4、服務協議:集團客戶之間提供服務,產生價格是否低于市場價。5、相互擔保:從銀行套取資金。公司法60條有規定不能互保;證監會也規定上市公司不能對其集團公司擔保。五、集團客戶間關聯交易不當的后果1、交易導致資本、收益從客戶間不當轉移;2、交易的條件不符合市場條件,或在市場條件下交易不可能發生,且此等交易不利于某一授信客戶;3、可能對某一授信客戶的償付能力、流動性和贏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4、交易的目的是為監管套利,規避法定的資本要求或其他監管措施。六、簡單介紹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管理的國際經驗1948年德國為加強對單一借款單位(即同屬一個集團客戶的企業或者通過利潤轉移協議附屬于同一集團的企業)授信的風險監管,建立了大額(100萬馬克或100萬馬克以上)信貸登記信息系統。德國在1997年第6次修訂的銀行法,銀行法中規定,中央銀行信貸登記信息系統收到貸款人給同一借款人超過300萬德國馬克的授信報告之后,將各家銀行給同一借款人的授信進行匯總,并把借款人的情況及所涉及的貸款人的數量等信息反饋給所有的貸款人。比利時于1944年為加強對集團客戶貸款及其他大額貸款的風險管理,也制定了大額貸款的登記制度?,F在比利時的規定是;當某一法律實體(即企業)或者自然人從同一銀行機構獲得等于或者超過25,000歐元貸款,銀行必須向中央共同信貸登記中心,遞交關于其銀行客戶的信息。德國和比利時建立的大額授信監督管理制度對銀行監管當局和商業銀行加強對集團客戶貸款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七、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主要問題在于四個方面:1、我國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并未引起足夠重視,沒有建立起有效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機制;2、集團客戶信息的透明度不夠,一方面商業銀行很難判斷集團客戶經營與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很難全面掌握集團客戶整體的授信情況及相互之間的擔保關系。同時,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貸款后,貸后管理也有很大的困難;3、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不完善,一些集團客戶通過資產重組和關聯交易等手段逃廢銀行債權,加大了銀行風險管理的難度;4、銀行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引導、監管和信息服務等環節還比較薄弱。 八、如何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進行管理(一)建立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1、商業銀行應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的狀況,制定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制度內容應包括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風險管理與防范的具體措施、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所依據的準則、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限額標準、內部報告程序以及內部責任分配等。2、商業銀行制定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應報銀監會備案。(二)建立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機制1、商業銀行應建立與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各級行應指定部門負責全行集團客戶授信活動的組織管理,負責組織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務和信息管理。目的是加強管理掌握集團客戶的信息。2、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由集團客戶總部(或核心企業)所在地的分支機構或總行指定機構為主管機構。主管機構應負責集團客戶統一授信的限額設定和調整或提出相應方案,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同時應負責集團客戶經營管理信息的跟蹤收集和風險預警通報等工作。3、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實行客戶經理制。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主管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集團客戶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具體規定1、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內各個授信對象核定最高授信額度時,在充分考慮各個授信對象自身的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同時,還應充分考慮集團客戶的整體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授信額度應根據集團客戶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2、當一個集團客戶授信需求超過一家銀行風險的承受能力時,商業銀行應采取組織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和貸款轉讓等措施分散風險。所謂超過風險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15%以上或商業銀行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其他情況。3、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要求集團客戶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為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必要時,商業銀行可要求集團客戶聘請獨立的具有公證效應的第三方出具資料真實性證明。4、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進行充分的資信盡職調查(銀監會2004年7月16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要對照授信對象提供的資料,對重點內容或存在疑問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并在授信調查報告中反映出來。調查人員應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5、商業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注意防范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的風險。對于集團客戶內部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核其資信情況,并嚴格控制。6、協議中約定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在授信協議中約定,要求集團客戶及時報告授信人凈資產10%以上關聯交易的情況。7、貸款合同中約定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貸款時,應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對象有違規情形的,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傊陨弦幎ㄕf明,在核定授信額度是要單個與全面考慮,超承受能力時的轉貸,要求提供完整真實的信息資料與盡職調查,防范關聯方互保風險,重大關聯交易報告,約定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貸款的情形,貸后對整個集團客戶的風險調查。(四)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后的風險管理1、商業銀行應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后的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掌握其整體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并把重大變化的情況登錄到全行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中。2、集團客戶授信風險暴露后,商業銀行在對授信對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時,應特別關注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有多家商業銀行貸款的,商業銀行之間可采取行動聯合清收,必要時可組織聯合清收小組,統一清收貸款。3、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總行每年應對全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作一次綜合評估,同時應檢查分支機構對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應嚴肅查處。商業銀行每年應至少向銀行監管部門提交一次相關風險評估報告。(五)監管部門的職責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設、執行情況和信貸信息系統的建設。九、要求商業銀行加強信息管理和風險預警(一)建立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它是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管理的基礎。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信貸管理信息系統,為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風險體現為整體性,對集團客戶授信,不僅要掌握授信對象的有關信息,而且要掌握整個集團客戶有關關聯方的信息,同時還需掌握在不同銀行的授信信息。因此要求銀行在全系統建立健全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運行機制。各銀行間對集團客戶信息的提供與查詢協助,建立大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統計和風險分析制度。(二)建立授信風險預警線在對集團客戶授信前要查詢信息、授信后要錄入信息,對集團客戶設置風險預警線,商業銀行通過信貸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有效識別集團客戶的各關聯方,能夠使商業銀行各個機構共享集團客戶的信息,能夠支持商業銀行全系統的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預警。(三)商業銀行之間依法提供信息查詢各商業銀行之間應加強合作,相互征詢集團客戶的資信時,應按商業原則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詢協助。十、介紹關聯企業授信方面存在的問題,為我們開展現場檢查提供思路問題一:關聯企業內部相互擔保問題突出,部分還是互保、串保,潛在風險高。問題二:關聯企業多頭授信現象比較普遍,致使一家銀行很難做到對客戶信用總量的控制。問題三:關聯企業間無償占用資金,使銀行監控貸款風險難度加大。一是關聯企業間相互調用資金形成無償占用,如通過應收賬款科目向關聯企業調出資金;二是關聯企業間以拖欠形式相互占用資金問題比較普遍,如某股份公司應收賬款中應收其母公司內部關聯企業貨款。問題四:關聯企業間以貸還貸,粉飾了企業的信用記錄,造成銀行資產質量不實。如:A公司與B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兩家關聯企業,兩企業相互用銀行貸款抵補到期貸款,再獲取新的貸款。問題五:關聯企業挪用銀行貸款用于房地產企業或基本建設,掩蓋貸款用途,嚴重危害了銀行權益。如:C公司向銀行以流動資金名義貸款,全部用于其母公司建辦公樓,該辦公樓已形成爛尾工程,且已抵頂另一家銀行貸款,該C公司現有資金不足,銀行貸款基本無望收回。問題六:關聯企業相互投資造成虛增資本。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400萬元股份,占30%;乙公司持有甲公司1950萬元股份,占17.7%。同時,甲公司持有丙公司3500萬元的股份,占70%;丙公司又持有甲公司1200萬元的股份,占10.91%。三公司相互持有對方股份9050萬元,造成資本虛增。問題七:通過內部關聯交易重組資產,粉飾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加大了銀行貸款風險。一是不良企業從上市公司向集團公司轉移,如通過集團內部交易將上市公司所持其虧損子公司的股份轉讓給集團公司,使該虧損子公司變成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二是優質企業從集團公司向上市公司轉移,如以上市公司承擔集團公司優質子公司的債務,并支付少部分的凈資產差價的方式,將優質子公司收購。問題八:關聯企業間資產產權、資本股權關系不清晰,貸款潛在隱患和風險很大。一是關聯公司間混用土地、房產等固定資產,造成產權公司不明晰,如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土地上建廠房,又用該房產做抵押在銀行貸款;二是投資過程中的股權資本關系不清晰,如甲公司是由乙公司和丙公司以本身資產出資組建的集團公司,甲公司組建后利用乙公司的土地房產作抵押向當地銀行貸款1500萬元,其貸款用來購買了乙公司所抵押的土地房產,其后又將所購的土地房產投資于乙公司。這一系列運作企業無任何資金投入,還造成了同一資產同時成為兩家企業的股權資本,股權資本關系混亂。問題九:通過企業關聯關系非法轉移資產,逃廢銀行債務。如:王某設立甲公司,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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