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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業主臨時公約(奧林匹克花園)第一章 注 釋除公約內容或文意需要另外解釋外,下列用語將具有如下意義:1、 公共地方:指本物業內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出入口、行人道、防火通道、平臺、樓梯、泵站、水箱、配電室、值班室、管道間、綠化區及為業主、用戶及訪客設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圍,但不包括業主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開發商保留地方。2、 保留地方:指開發商擁有或僅供開發商、物業管理處使用部分。3、 綠化區:指根據設計規劃在所屬地塊上實施綠化的區域,從屬于公共地方。4、 單元:指業主擁有物業權和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包括:住宅、商場及車庫。5、 業主:指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權人。6、 非業主使用人(也可稱“使用人”):指物業單元的承租人或非業主的使用人。7、 物業管理公司:指由開發商或業主大會確定,為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對本物業進行專業化從事物業管理的法人。8、 物業管理處: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設立的常駐管理機構。9、 公共設施:指為保證公眾利益和正常使用而在本物業內裝設的各種機器、儀器、裝置及種植物,包括供電系統、給排水系統、污水處理系統、消防系統、通訊系統、綠化區的種植物、環衛設備等(以上所列包括設置于公共地方和業主自用區內)。10、 物業管理費:根據有關法規接受開發商或業委會的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公共設施、衛生、安全防范和綠化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修繕、整治等所收取的費用。11、 公攤水、電費:指按周期由公共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開支,按公攤方案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第二章 總 則第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物業名稱:奧林匹克花園;座落位置:太原市西苑南路44號太原奧林匹克花園二期A組團;物業類型:商、住宅小區;建筑面積: 44778.87 平方米(準確面積以產權測繪為準)。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 西礦街 ;南至 南內環 ;西至 西苑南路 ;北至 迎澤西大街 。第二條 為加強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根據國家建設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業主臨時公約。第三條 本業主臨時公約對本物業內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有約束力。如非業主使用人未履行應盡義務和責任,則其業主須承擔連帶責任。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奧林匹克花園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協議)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公約一致。第三章 業主權益與責任第五條 業主的權益1、 各單元業主獨自擁有使用其名下的單元,并可全權處置其名下所有的業權(如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抵押、出租或其他方式)及經其處置而得到的全部租金或收益,無須其他業主同意;2、 依法合理使用本物業共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3、 有權按有關規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特別是房屋二次裝修管理規定(奧林匹克花園裝修指南)對其名下的單元進行裝飾裝修;4、 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住宅內部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5、 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所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機構及時組織修繕;6、 依法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管理重大決策的表決權;7、 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咨詢,并得到答復;8、 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按照法定的要求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9、 有權根據本業主臨時公約監督物業管理工作并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業主無權直接懲戒或指令管理工作人員工作,任何訴求可向物業管理公司或其屬下的物業管理處提出,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處采取合適的必要行動;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者不予配合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給予協調。第六條 業主的責任1、 不得改變樓宇結構,不得更改承重墻、橫梁、支柱等或加建、擴建、拆除任何建筑物體;不得改變本物業任何部分的外貌;未經許可不得在本物業建筑外立面安裝任何雕塑品、招牌、燈箱,不得張貼各種標語、圖畫、啟事、告示,不得擅自在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任何業主不得在樓宇外部安裝懸掛連接電視天線或其他任何無線天線(包括衛星電視接收器)及其他任何伸出物,亦不得堵塞或部分堵塞任何窗戶、欄桿;單元空調器應按物業管理處指定位置安裝,防盜窗(網)必須征得物業管理處同意后方可安裝;2、 單元外露之窗戶不得改變原有樣貌色彩及外觀,以維護本物業外貌整齊美觀;3、 負責其單元內部整潔及保修期過后的維修,保持浴室、廚房等排水系統暢通完好,以免堵塞或溢水后對其他單元用戶造成損失;4、 不得堵塞、切割、損壞、更改、干擾本物業內任何公用部分之水、電、暖的供應及排水道、暗渠、喉管、電線、固定裝置等設施;5、 不得將其名下單元作非法、非規定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單元內進行任何足以妨礙治安,或侵擾其它業主用戶或公共地方的事項;6、 除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外,不得在單元內飼養禽獸或寵物;7、 不得在單元內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和未經批準進行明火作業,如造成后果,必須承擔責任并支付一切有關費用;8、 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不得在公共及影響觀瞻地方晾曬衣物和在指定之外的地方棄置垃圾、雜物;9、 未經向物業管理處申報并獲批準,任何業主或住戶不得擅自更改、遷移或增大用電、用水裝置或負荷;10、進戶門原有門洞的設計及外窗位置不得改動;11、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包括因設計原因使業主獨占使用的屋面露臺等。業主應根據“誰使用、誰受益、誰承擔費用”的原則對專有部分進行使用和維護。第四章 管理與管理機構第七條 一般事項1、 管理執行機構為全體業主名下單元或地方的管理機構,而非個別單元或地方的管理人;2、 凡與管理有關的一切事項均需與物業管理公司或派出的管理執行機構協調處理,不得私下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作私人性質服務或給予任何私人利益;3、 出現下列情況導致服務中斷、受損、物業管理處可不承擔相關責任:a.公共地方、設施進行必須且必要的維修、保養、更換時;b.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意外情況發生的;c.非物業管理責任,導致無法避免的材料、水、電供應短缺時;d.物業管理處因收不抵支(合理開支情況下)而難以維持某些服務時;e.物業管理處無法控制或力所不能的其他一些原因(如需政府部門協助的事項);f.涉及刑事責任、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事件出現的損失。第八條 管理機構的權力及責任為了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管理處有權對本物業進行有效的管理,其中包括(但不僅限于此)以下內容:1、 在本物業設立物業管理處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派出機構行使管理職責;2、 根據本業主臨時公約制定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以有效的方式督促有關單位、個人遵守,并糾正、制止和處理任何有損本物業安全、整潔、美觀以及有礙正常使用功能的行為;3、 制定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合理的工作流程;接受業主的監督,在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支持下,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4、 根據管理服務的實際需要,聘用或辭退有關工作人員;5、 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管理費開支范圍內的各種專業管理服務及條件允許下的相關有償服務;6、 負責本物業財務管理,收繳管理費、公攤水電費及其他應繳之費用;代收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水、電等費用;編制開支預決算并合理控制開支;7、 代表全體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對涉及本物業管理法規事務的處理;8、 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共事業單位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第五章 財 務第九條 管理經費的來源、支配與管理1、 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和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該項費用的用途包括:a.支付管理人員、服務人員、技術人員的工資、保險、服裝等;b.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保養的費用;c.公用設施、場所的保潔費用;d.小區內綠地、公園花草樹木管理與養護費用;e.保安器械、人員培訓費用,消防器材費用;f.辦公費、折舊費、應繳稅金及管理公司的合理利潤;g.其他應當支付的相關費用。2、 房屋公共維修金由業主繳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3、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市場價制定。4、 公共電費指公區照明、公用設備所產生的費用,公共水費指綠化、公共場所、部位的清洗所用的水量。公共水、電費根據實際發生額進行分攤。5、 進行二次裝修時,根據需要繳納裝修押金、建筑垃圾清運費、裝修管理服務費等費用,裝修押金的標準是4000元/戶,建筑垃圾清運費標準是按建筑面積 3 元/,裝修管理服務費標準是按建筑面積2元/月。其中押金在裝修完工入住三個月后經業主和物業管理處檢查,確無問題后予以返還,否則不予返還或部分返還,直到糾章完畢。第十條 費用之繳納1、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接到繳費通知書10日內須到物業管理公司(處)繳納費用,否則將按日加收3滯納金。2、 為維持各項管理的正常運作,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如經催告仍無故拖欠者,物業管理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執行;凡本物業內管理服務費用,均應由管理公司(處)及代收人員簽章(簽字)的正式票據為憑,其他任何票據,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有權拒絕接受,并立即向物業管理公司(處)查證。3、 第一次需一次性繳納12個月的物業管理費和電梯使用費,此后每6個月為繳納周期,每年的12月31日前和6月30日前繳納。4、 物業管理費、電梯費標準:住宅每平方米每月1.27元,商業每平方米每月1.8元,電梯費:60元/月。5、 水、電、暖、氣等費用為代收代繳費用,以政府指導價格為準。第六章 開發商、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第十一條 開發商開發商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為業主權益的最高代表機構,具有以下權利:1、組織與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2、審批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和重大維修、更新、改造計劃;3、聽取、審議物業管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和業委會工作報告;4、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選舉和罷免業委會成員;5、改變或撤銷業委會不適當的決定;6、批準或修改業委會章程;7、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8、決定選聘、續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9、其他由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或業委會認為應提交業主大會議決的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業委會權責1、審議物業管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年度工作報告;2、選定公共地方和公共設施的重大維修、更新、改造方案;3、檢查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對本業主臨時公約各項規定的實施和執行;4、審議管理費調整方案;5、其它有關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十四條 本物業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業主臨時公約,經物業管理公司或業委會協調無效后,可予以強制禁止,并視情移交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五條 對因違反本業主臨時公約而造成侵害公益事件,管理人員有權采取排除侵害之措施,以恢復到侵害前狀態;若其違反行為造成損失,責任人應承擔恢復原狀所需之一切費用;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負有承擔眷屬或職員違反本業主臨時公約行為之責任。第十六條 欠費執行若業主未能如期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公約所列各項費用,逾期10日,物業管理公司將發書面催收通知,并視情依相關法規及協議采取以下措施:1、自逾期日起每日收取3滯納金;2、逾期滿1個月物業管理處將公布單元的欠費情況,同時有權采取法律手段追償全部欠款及滯納金。3、所有滯納金追償所得補充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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