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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納稅服務經費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納稅服務經費管理,加強對納稅服務經費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服務經費是指中央財政為保障國家稅務局系統開展納稅服務工作而設立的專項經費。第三條 納稅服務經費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支出范圍和標準、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與監督。第四條 納稅服務經費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厲行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不得用于彌補日常經費支出或其他用途。第二章 預算管理第五條 各級國稅部門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編制納稅服務經費預算。(一)“一上”預算。編制“一上”部門預算時,各預算單位的經費使用部門應按項目預算編制原則和要求,結合納稅服務工作開展和業務發展需要,提出年度納稅服務經費的需求數,提供項目文本和預算支出明細數據等相關資料,報送財務部門審核匯總并逐級上報,由稅務總局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二)“一下”控制數。財政部下達納稅服務經費“一下”控制數后,由納稅服務司商財務管理司確定分配原則、標準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財務管理司匯總報局長辦公會審議后,逐級下達“一下”控制數。(三)“二上”預算。各預算單位的經費使用部門應按照確定的“一下”控制數填報項目文本和編制具體項目經費預算,由財務部門編入“二上”預算并逐級上報,由稅務總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四)“二下”預算。稅務總局根據財政部的批復,下達分省和稅務總局機關使用的納稅服務經費預算。各級預算單位根據稅務總局的預算批復逐級批復部門預算和納稅服務經費預算。第六條 各級預算單位的經費使用部門應根據上級批復的預算,在規定的支出范圍和標準內,細化納稅服務項目經費預算,會簽相關部門后報局領導審批執行。第七條 各預算單位應嚴格執行預算批復,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內容和預算金額。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批。第八條 納稅服務專項經費年末如有結轉或結余,應按財政部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第三章 支出范圍和標準第九條 納稅服務經費主要用于下列項目:(一)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包括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而開展的納稅服務業務規范和標準制定、納稅服務績效考評等工作。(二)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包括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涉稅培訓和納稅咨詢輔導等工作。(三)辦稅服務,包括為方便納稅人辦稅、提高辦稅服務效率而開展的工作。(四)納稅人權益保護,包括為保護納稅人權益而開展的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和納稅人訴求收集、分析、處理以及納稅人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五)納稅信用建設,包括為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而開展的納稅人信用評定、等級公告和結果應用等工作。(六)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包括制發執業證書,規范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等工作。第十條 納稅服務經費的具體支出范圍包括:(一)差旅費,是指與納稅服務項目相關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及雜費。(二)郵電費,是指與納稅服務項目相關的工作人員集中辦公或者異地辦公期間所發生的郵寄費、電話費(不含移動通訊費)、電報費、傳真費、網絡通訊費等。(三)會議費,是指召開與納稅服務項目直接相關的會議所發生的費用。(四)設備購置費,是指購置辦稅服務、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滿意度調查和需求調查等設備發生的費用。(五)租賃費,是指與納稅服務項目直接相關的集中辦公過程中臨時租賃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六)培訓費,是指為納稅人進行稅法培訓、辦稅輔導等發生的相關費用。(七)宣傳費,是指國稅機關向納稅人開展稅法宣傳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八)印刷費,是指國稅機關印制與納稅服務項目直接相關的納稅服務產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所發生的費用。(九)委托業務費,是指國稅機關聘請第三方機構和人員開展納稅服務質量、納稅人需求調查及提供專業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第十一條 納稅服務經費支出范圍內,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標準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標準的,應當嚴格控制支出。(一)差旅費、會議費和培訓費的支出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二)從嚴控制設備購置支出。納稅服務所需的設備原則上使用已有設備,確需新購置設備的,所需經費從單位基本支出公用經費中安排,確實無法安排又急需購置的,可在納稅服務經費中安排。設備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三)嚴格控制租賃費支出。在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項目時,原則上不得長期租賃場地設備,確有需要的,應當參照當地相關場地、設備租賃價格水平,從嚴控制租賃費支出。(四)宣傳費參照當地價格水平,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五)委托業務費參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中介市場的合理價格水平執行。第四章 會計核算第十二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按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管理規定,使用統一的財務管理軟件進行核算。第十三條 納稅服務經費收入在“撥入經費項目經費稅務宣傳納稅服務明細科目”中核算。第十四條 納稅服務經費支出在“經費支出-項目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的相應明細科目”中核算,列支金額不得超出該項經費來源。第十五條 各級預算單位在年度終了,按規定將本年撥入納稅服務經費和本年支出納稅服務經費,在納稅服務經費中歸集;若有結轉或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第十六條 稅服務經費由各級財務部門和納稅服務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管理。 財務部門負責編制納稅服務經費預算、決算,實施日常財務會計核算。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提出預算資金申請,實施專項經費的績效管理,并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各相關部門在辦理報銷結算業務時,應提供相關簽報、合同、發票、采購審批表、固定資產入庫單或調撥單、資產卡片、付款情況說明、驗收報告等,經納稅服務部門審核后,提交財務部門審核支付。第十七條 使用納稅服務經費安排的項目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組織采購,所購置的固定資產納入固定資產核算管理。第十八條 各級國稅部門要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納稅服務經費使用情況的管理,嚴格按照年度預算審核支付項目經費,嚴格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標準使用納稅服務經費,并接受紀檢監察、內部審計以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納稅服務經費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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