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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為進一步加強基層派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著力夯實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基礎,特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有: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槍爆危化品管理,治安查處,熱點整治,校園警務,犬只管理,轄區保安隊伍管理、水上治安管理等九個方面。第三條本規范適用于全市各行政派出所。第二章公共場所管理第四條公共場所的分類(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性歌廳、卡拉OK廳、迪吧、夜總會、帶歌舞表演的酒吧、電子游戲廳等;(二)公共服務場所:桑拿浴場(中心)、美容美發廳(廊)、按摩服務店(中心)、茶館、棋牌室、游樂場、錄像廳、酒吧(不含歌舞表演)、咖啡館、度假村、網吧等;(三)公共體育場所;體育場(館)、保齡球館、臺球館、高爾夫球場、賽馬場、健身房、射擊場、游泳池、溜冰場等;(四)其他公共場所:風景旅游區、公園、影劇院、集貿市場、汽車客運站、證券交易所、音像制品銷售租賃店、書刊銷售租賃店等。第五條公共場所管理工作目標(一)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服務場所不發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二)公共場所內沒有公開的賣淫嫖娼、色情表演活動、聚眾賭博和吸食販賣毒品的現象。(三)公共場所備案登記率達到100%。第六條公共場所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轄區內公共場所的情況。對申請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同時,派出所對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所有公共場所都應進行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率要達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礎資料表冊,將場所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錄入警務綜合信息平臺;對無證經營的公共場所應將情況通報給有關部門。(二)建立派出所公共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場所管理的責任人,以及工作任務、措施和紀律。(三)經常組織開展對公共場所的治安檢查,對重點場所的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治安秩序混亂或存在治安隱患的場所,要及時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檢查內容包括:場所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暫住證、上崗證;場所內設置的包廂、包間須保持一定的亮度,嚴禁設置可調燈光,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并不得有內鎖裝置,不得設立封閉式套間;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場所內是否存在賣淫嫖娼、賭博、吸販毒、淫褻色情、有償陪侍等違法犯罪活動;場所的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場所的售票處、財務室、機房、配電室、庫房、貴重物品的儲藏室、物品寄存處等,按規定配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電子游戲場所內不得設置賭博機,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物質獎勵;公共體育場所的建筑物和各項設施應當具有安全監察部門出具的相關檢驗合格證明,出入口和疏散通道標志明顯,符合安全要求,游泳場館等水上活動場所還必須配備救護設施和救護人員;公共娛樂場所必須配備在保安公司聘請的保安人員,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內是否懸掛、張貼治安警示牌;公安機關要求場所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檢查程序和方法:檢查公共場所時,應著便裝佩戴警官證或著警服,攜帶必要的物品。在檢查中,對場所進行巡視,檢查場所的經營情況和內部結構設施,查驗有關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存在問題的現場和相關人員進行控制,收集證據;向場所負責人明確告知場所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意見,以及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檢查時必須填寫公安局公共場所檢查記錄,檢查人和被檢查人要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妥善處理發現的問題,對突出問題和重大治安隱患,要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四)及時發現和查處公共場所內發生的賣淫嫖娼、賭博、吸販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查處難度大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由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查處。(五)對公共場所經營者、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法制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要指導公共場所建立、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包括安全防范制度、預防處置災害事故制度、案件報警制度、貴重物品寄存制度、從業人員培訓制度等。(六)在每個公共場所中物建治安信息員,并建立治安信息員花名冊。要充分發揮治安信息員的作用,廣泛收集場所基本情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場所經營狀況等。場所基本情況包括:場所安全條件、發展變化情況、周邊情況及被處理情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業主和工作人員的身份情況、家庭主要成員、投資情況、工作崗位及有無前科劣跡等。第七條公共場所管理工作檔案卷宗派出所對轄區內所有公共場所都要建立檔案,檔案中應有以下資料:(一)基礎卷主要登記各類場所的基本情況。包括:登記備案資料;治安信息員花名冊。(二)工作卷主要登記每月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情況。包括:派出所日常檢查記錄及限期整改、停業整頓和行政處罰情況;派出所與場所簽訂的治安安全、禁毒責任書;派出所開展場所整治的工作情況;場所落實整改要求的情況(整改報告,申請重新開業報告);派出所對場所的培訓記錄。第三章特種行業管理第八條特種行業的分類特種行業包括:旅館業、公(私)章刻制業、典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印刷業、舊貨業。目前,機修業也納入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范疇。第九條特種行業管理工作目標對特種行業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嚴密陣地控制,進一步提高行業預防、發現、控制犯罪的能力,減少行業違規違法經營問題的發生,進一步遏制行業刑事、治安發案,并為打擊破案提供條件。第十條特種行業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轄區內特種行業的情況。對申請開辦需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特種行業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對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進行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率要達到100%,并建立健全基礎資料表冊,將行業基本情況和變動情況及時錄入警務綜合信息平臺。(二)建立派出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行業管理的責任人,以及工作任務、措施和紀律。(三)每季度召開一次轄區特種行業例會,通報行業發生的典型刑事、治安案件,適時對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培訓,提高其法制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要指導、督促特種行業建立、完善各項內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衛制度。(四)每月應至少開展一次對特種行業的普遍治安檢查,及時發現、查處行業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查處難度大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由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查處。發現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有關職能部門。派出所民警在對行業進行日常檢查中,應依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重點檢查行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對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主動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對不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其中,對旅館業主要檢查住宿登記、貴重物品保管、會客、保安巡邏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并按照成都市旅館業安全防范標準(試行)(成公發2005495號),檢查技防、人防和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其他特種行業,主要檢查其經營物品和涉及人員是否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和核實驗證,經營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消防、治安措施的落實情況。(五)在每個特種行業中物建治安信息員,及時收集治安信息。同時,以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為平臺,加強行業信息研判,強化行業陣地控制。第十一條特種行業管理工作檔案卷宗派出所對轄區內所有特種行業都要建立檔案,檔案中應有以下資料:(一)旅館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建筑平面圖;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申辦旅館業的申報表、審批表和年審換證記錄;營業執照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安保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安保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二)公章刻制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營業執照和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三)私章刻制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四)典當業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五)廢舊金屬收購、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登記表(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六)印刷業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登記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七)舊貨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備案登記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舊貨市場內經營戶花名冊(經營戶姓名、身份證號、籍貫、編號、經營項目、聯系電話);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八)機修業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花名冊(姓名、身份證號、住址);治安責任書;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記錄。第四章槍爆危化品管理第十二條槍爆?;饭芾砉ぷ髂繕送ㄟ^安全監督管理,防止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丟失、被盜案件(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被利用作案的機會,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第十三條槍爆危化品管理工作措施(一)全面掌握轄區內涉槍單位、弩銷售(射擊)場所、涉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以及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需錄入槍支、民爆信息管理系統的應及時錄入,并對合法的涉槍單位和弩銷售(射擊)場所進行登記備案。(二)建立派出所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行業管理的責任人,以及工作任務、措施和紀律。(三)每月至少應對轄區內合法的涉槍單位和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一次普遍的安全檢查,要對轄區內涉爆單位及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等環節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治安隱患并責令其進行整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時發現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同時在槍彈檢查登記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檢查記錄本、劇毒化學品安全檢查記錄本上作好登記,按時進行復查。發現重大隱患要在督促整改的同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涉槍單位的檢查內容包括: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安全設施的建設情況;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槍支配置、配備情況;持槍證件發放情況;持槍人員管理教育情況;槍支保管使用情況;槍支淘汰報廢上交情況。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檢查內容包括:從業單位安全管理組織情況;劇毒化學品貯存安全條件;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執行情況等。(四)采取召開涉爆單位工作例會、現場會等形式,督促轄區涉爆單位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五)大力收繳非法槍支彈藥,依法查處非法銷售、攜帶管制刀具和非法銷售弩、開辦弩射擊場所案件;查處違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和非法銷售、燃放、儲存煙花爆竹案件,大力收繳非法的爆炸物品;查處非法使用、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從業單位和個人。查處難度大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由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查處。(六)協助有關部門處置和查處由爆炸物品引發的爆炸事故;及時了解掌握從業單位廢棄需銷毀的劇毒化學品品名、數量及來源,并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第十四條槍爆?;饭芾砉ぷ鳈n案卷宗派出所對轄區內所有槍爆?;窂臉I單位都要建立檔案,檔案中應有以下資料:轄區內涉槍、涉爆、劇毒化學品從業單位基本情況資料;槍彈檢查登記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檢查記錄本、劇毒化學品安全檢查記錄本登記情況;查處涉及槍爆危險品案件的簡要記錄和統計數據。第五章治安查處第十五條治安查處工作任務(一)廣泛收集線索,及時查辦治安案件,開展治安調解工作,積極偵破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并配合上級公安機關開展治安查處工作。(二)加強治安查處情報信息工作。第十六條廣泛收集案件線索(一)接受群眾關于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轄的95種刑事案件的報警和舉報。派出所民警接處警時,對有發案現場的警情,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并做好先期處置、初步調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對沒有發案現場的警情,最先接到指令或報警的要及時出警,開展調查。(二)積極物建治安耳目,加強治安耳目的規范建檔、規范管理和規范使用,加強治安耳目的培養。及時收集、掌握轄區內各類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轄的95種刑事案件的線索。(三)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深挖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線索。第十七條及時查辦治安案件,積極偵破治安部門管轄的95種刑事案件(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及時查辦治安案件。對辦理案件中擋獲的違法人員,應依法處理,嚴禁以罰代法、降格處理。(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積極偵破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三)對部分重大的案件線索,由本單位開展查處具有較大難度的,應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由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查處。同時,派出所應積極配合上級公安機關開展查處工作,協助開展現場控制及后期處置;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案件認真開展核查工作,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第十八條積極開展治安調解工作(一)派出所調解處理治安案件,應當首先查明事實,收集證據,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自愿、及時和教育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二)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所可以調解處理: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派出所接受報警后應當填寫接受報警登記表,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1、雇兇傷害他人的; 2、結伙斗毆的;3、尋釁滋事的; 4、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四)治安調解的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和市局相關規定進行。(五)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統計在治安案件查處數內,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第十九條加強治安查處情報信息工作(一)派出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收集、掌握轄區內的“五小門店”、治安熱點部位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情況,對案件高發、易發場所的業主、經營者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二)派出所應及時對收集到的各類情報信息進行研判、核查,及時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三)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治安查處工作的統計數據,重大案件的查辦偵破情況應及時上報。第二十條執法辦案要求(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和給予的行政處罰適當;(二)“一案一卷”,案卷裝訂規范、整潔;(三)建立派出所執法檔案,每季度對民警執法工作進行一次評析通報。第六章熱點整治第二十一條熱點整治工作目標通過整治,使列建的治安熱點部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發案同比明顯減少,突出的方面性案件或治安問題得到有效遏制,群眾滿意率達85%以上,實現 “發案少、秩序好、群眾滿意”的總體目標。同時,基本建立鞏固整治成果的長效工作機制。第二十二條熱點整治工作方法(一)摸清基本情況,包括整治區域內實有人口(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出租房屋、企事業單位、商家店鋪、行業場所、基層組織和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出方面性案件的發案數、類型等情況,建立基礎工作資料。(二)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確參與整治的相關人員或部門的職責,以及整治工作各階段的主要任務、具體措施和預期目標。(三)采取針對性強的整治措施。在深入分析治安熱點問題存在的內因和外因的基礎上,制定并落實針對性強的整治措施。第二十三條熱點整治工作程序(一)社區民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廣泛收集、掌握群眾對社區治安問題的反映和意見,注意發現突出的治安問題苗頭。對出現的治安問題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整治,嚴防其擴大、蔓延,并建立整治工作臺賬,對治安問題的類型、涉及的范圍、采取的整治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作好詳細記錄。經過工作,仍無法遏制這類治安問題,需要集中整治時,應及時上報派出所領導組織集中整治。(二)對派出所社區民警上報的需要集中整治的治安問題,派出所領導要迅速組織調研,掌握具體情況,并檢查民警的整治工作,確認其通過努力仍無法控制時,上報分、(市)縣局審核批準,列為派出所級的整治熱點,組織力量予以集中整治,作好詳細的整治工作記錄。經過一段時間的整治,確認該區域治安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則移交社區民警繼續鞏固。如經過整治,仍不能使熱點降溫,需大量警力方能解決問題時,派出所應上報分、(市)縣局予以重點整治。(三)熱點部位經過集中整治降溫后,重新交由社區民警加強日常治安管理和防范,鞏固整治成果,嚴防治安問題出現反彈或滋生新的治安問題。第二十四條熱點整治工作檔案卷宗派出所對熱點整治工作要建立檔案,檔案中應有以下資料:(一)基本情況卷。界定整治區域范圍;整治區域內的基本情況,包括整治區域內實有人口(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出租房屋、企事業單位、商家店鋪、行業場所、基層組織等;整治區域存在的主要治安問題,包括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出方面性案件的發案數、類型;對主要治安問題存在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二)落實措施卷。按照整治方案,逐項記錄整治措施的落實情況。如開展集中整治,宣傳發動,召開協調會,簽定治安責任書,組織治保力量巡邏等情況;參與整治的相關人員或部門的責任落實情況;與整治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材料。(三)整治成效卷。記錄整治前與整治后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出方面性案件發案對比情況;整治工作中的打擊破案情況;通過召開群眾座談會收集到的群眾對整治工作的反映、意見和建議;通過走訪群眾,調查掌握的群眾安全感的實際狀況。第七章校園警務第二十五條派出所校園警務工作目標校園是指所有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園警務工作的總體目標是“三個堅決遏制、三個明顯提高”。即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侵害師生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明顯下降,堅決遏制群死群傷或影響惡劣的刑事案件;涉及師生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堅決遏制群死群傷交通事故;校園火災事故明顯下降,堅決遏制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同時,涉校治安案件查處率和刑事案件偵破率明顯提高;校園防范能力明顯提高;師生和家長對校園的治安防范滿意率明顯提高。第二十六條派出所校園警務工作措施和具體標準(一)在上學、放學時,民警或協勤人員要在城區商業繁華路段和流量較大的交通主干道兩側沿線的中小學及幼兒園門口維護治安、交通秩序。見民警、警車、警燈率達100%。(二)掌握學校接送學生的專用校車的基本情況,協助交警部門開展日常管理,監管率達100。(三)掌握校園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情況,協助網監部門開展日常管理,監管率達100。(四)派出所主要領導至少每月一次深入校園了解治安情況,每月一次組織校園安全隱患排查,每月一次組織校園負責人或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召開治安聯系會,指導、督促校園有針對性地做好內部安全管理與治安保衛工作。社區民警每周至少一次對中小學及幼兒園的內部安全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并作好記錄。校園治安隱患排查到位率達100%。(五)按規定選派思想作風正派、道德品質良好、法制意識較強、工作負責和有一定語言表達能力的優秀民警,擔任中小學及幼兒園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派駐率達100%。(六)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應熟悉任教學校幼兒園及其周邊的基本情況,每月至少到任教學校幼兒園工作兩次;每學期至少在任教學校幼兒園開展兩次以上針對性較強的治安防范、交通、法制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授課;積極協助任教學校對后進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學生開展教育。同時,在校園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長和社區民警的姓名和聯系電話,定期公布校園及周邊的治安問題,聘請師生和家長擔任校園安全監督員,對公安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派出所在校園建立“兩公示、一監督”制度達100%。(七)堅持法制教育進校園、安全教育進校園、治安管理進校園、禁毒宣傳進校園、交通管理進校園、消防管理進校園、網絡安全宣傳教育進校園,對中小學生及幼兒進行以自我保護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宣傳輔導?!捌哌M”工作法推廣實施率達100%。(八)學校禁毒達“四個百分百”: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工作面達100%,在校學生對毒品危害的知曉率達100%,對涉及教職員工以及學生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查處率達100%,學生家庭對毒品危害知曉率達100%。(九)積極配合教育、工商、文化、衛生等部門對校園周邊進行整治,取締校園周邊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場所,以及校園周邊200米范圍內開設的游戲機室、網吧等場所,查處出租、出售、放映有損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刊物、音像制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并加強對房屋出租戶、飲食攤點、暫住人口聚居地的清理整頓,凈化校園周邊環境。同時,對發生在校園及其周邊侵害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落實專人專辦率達100%。(十)指導校園制定、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和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每年至少對校園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進行兩次以上的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及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并進行相應考核。校園組建安全保衛機構及專、兼職保衛人員配備率達100%,城市和縣城城區校園和農村寄宿制學校保安人員或門衛配備率達100%。第二十七條派出所校園警務工作檔案卷宗派出所對校園警務工作要建立檔案,檔案中應有以下資料:每學期工作小結、全年工作總結;對校園內部安全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的情況記錄;派出所主要領導每月深入校園了解治安情況,每月組織校園安全隱患排查以及每月組織召開治安聯系會議的情況記錄;每年對校園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并進行考核的情況記錄;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到任教學校幼兒園開展工作的情況記錄。第八章犬只管理第二十八條犬只管理工作目標 按照公安機關的職責切實履行犬只管理的責任,并及時審核辦理犬只準養證,限養區犬只準養證審發率達95%以上。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犬只管理的職責各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和派出所是限養區犬只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和成都市犬只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負責限養區內犬只的登記和年檢,查處違法養犬,對野犬、狂犬、傷人犬進行捕殺及無害化處理。第三十條限養區的界定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成華、武侯、高新區和站前地區,其他區、(市)縣政府所在的鎮為犬只限養管理區(簡稱“限養區”)。第三十一條犬只管理工作措施(一)派出所應深入轄區開展犬只數量的調查摸底工作,及時掌握轄區群眾飼養犬只的基本情況,對犬只登記造冊,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同時,做好犬只準養證的審核辦理工作(須審驗犬只免疫證明),及時將犬只信息錄入警務綜合信息平臺。(二)根據群眾舉報,及時查處犬只擾民、傷人的案(事)件,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犬主進行處罰。(三)經常對轄區群眾的犬只飼養行為進行檢查,并及時、依法糾正、處理違規養犬行為。(四)及時、妥善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養犬問題,發現野犬、惡犬應迅速進行捕捉,并送市犬只收容處置中心進行處理。(五)發現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應立即通知當地畜禽防疫部門,配合其進行處理,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發現人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二條對違規養犬行為的處理程序(一)依法制作檢查筆錄,開具扣押物品清單對犬只予以扣押,通知犬主到派出所接受處理,并告知犬主逾期15日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對犬只進行處理。公安機關需入戶進行檢查時,須持檢查證。(二)派出所扣押的犬只一律交市犬只收容處置中心暫養??垩喝缓?,須填寫犬只收容表,與扣押犬只一并送至市收容處置中心,收容處置中心向移送單位開據回執。(三)犬主到派出所接受處理后,派出所應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一般程序,對犬主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政策法規教育。(四)犬主在15日內接受行政處罰后,可憑行政處罰決定書到市犬只收容處置中心領取犬只。15日內犬主未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的,由扣押單位通知市犬只收容處置中心負責處理。第三十三條犬只管理工作卷宗派出所對犬只管理工作要建立檔案,檔案中應有以下資料:轄區犬只管理登記冊;查處轄區內犬只擾民、傷人案(事)件的簡要記錄和統計數據。第九章保安指導和監管工作第三十四條保安指導和監管工作目標(一)派出所和民警保安監管工作職責明確,責任到人。(二)轄區內保安服務公司,以及物業保安、旅館業保安等內部保安的基本狀況清楚。(三)轄區內無非法保安組織和保安培訓機構。第三十五條保安指導和監管工作措施(一)備案建檔。建立保安人員備案登記制度和管理工作檔案,督促轄區內物業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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