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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題一 有限責任公司一、資本制度1出資期限“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解釋】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2出資形式(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鞠嚓P鏈接】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股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2)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抽逃出資金額210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出資不實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解釋】只是由“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與設立后再加入的新股東無關。5對外轉讓股權(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3)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5)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窘忉?】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先看公司章程的規定,只有公司章程未規定,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窘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時”的順序:(1)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公司章程未約定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3)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二、約定與法定的關系1約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2先約定后法定公司章程對其可以100自由約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約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規定,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的除外。(2)有限責任公司增資問題,先看公司章程約定。(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4)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公司章程對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先法定后約定公司章程對其可以自由約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大范圍,這類考點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對外投資時,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非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4)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4法定大多數條文屬于這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3)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4)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5)監事任期為3年。三、組織機構(一)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1股東會的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的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颈O事會】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董事會】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不包括職工代表。2董事會有權決定的事項(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窘忉尅抗镜母呒壒芾砣藛T(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3監事會的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調查費用由公司承擔)。(二)股東會的會議制度1法定(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解釋】(1)設立監事會的,只能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1個監事不行;(2)未設立監事會的(小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如果該公司只設立1名監事,該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窘忉尅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相關鏈接】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2先約定后法定(1)會議通知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窘忉尅肯瓤垂菊鲁袒蛘呷w股東是否另有約定,有約定的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提前15日通知。(2)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窘忉尅肯瓤垂菊鲁淌欠窳碛屑s定,有約定的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小公司的特別規定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四、股東權利1分紅權2表決權3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股東訴訟(1)股東代表(公司)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股東直接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個別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并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窘忉?】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釋2】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窘忉?】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提起解散訴訟的股東)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3)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解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七、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一)組織機構1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2董事會(1)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2)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也可以不設副董事長)。(3)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3監事會(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鞠嚓P鏈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二)管理人員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5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窘忉?】(1)重大損失:革職反省5年;(2)特別重大損失或者經濟犯罪:反省一輩子?!窘忉?】只是不能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自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賣西瓜,自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沒問題?!窘忉?】終身不得錄用的罪過僅限于“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黑五類)。(三)重大事項1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2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1)一般的國有獨資公司: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2)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四)與關聯方的交易1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4)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專題二 上市公司一、股東大會(一)會議制度1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2臨時提案權(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3股東大會的召集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二)股東大會的決議1一般決議(N條):1/22特別決議(41):2/3(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鞠嚓P鏈接1】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份?!鞠嚓P鏈接2】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鞠嚓P鏈接3】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不需要進行清算。3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回避1/2【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二、董事會(一)會議制度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2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2)1/3以上董事提議(3)監事會提議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二)董事會的決議1決議通過方式(1)一般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2)關聯交易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2損失賠償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三)獨立董事制度1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三、股票的上市1上市條件(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2暫停上市(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3終止上市(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3)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解釋】連續3年虧損暫停上市,連續4年虧損終止上市。(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相關鏈接】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四、增發1公開發行(1)公開發行新股的一般條件(6條)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規定;不存在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鞠嚓P鏈接】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開發行新股。(2)配股條件(63)(2010年綜合題)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開發行新股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采用代銷方式發行??毓晒蓶|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3)公開增發條件(6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開發行新股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2非公開發行(1)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2)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相關鏈接】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時,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3)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4)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5)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法定障礙)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窘忉尅糠枪_發行股票不需要滿足“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五、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1發起人(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短線交易(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董事會未在30日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市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2)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4股票:55(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5中介機構(1)為“股票發行”(首發、增發)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2)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6內幕人員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股票。7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8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9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六、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購1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條件(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回購程序】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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