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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瓷器是中國古代的偉大發明之一,從最初盛東西的杯碗器具發展為藝術品,瓷器與中國在英文中同為一詞,充分說明中國瓷器的精美絕倫藝術完全可以作為中國的代表。文字不過是記載的工具,中國書法是古典藝術的一朵奇葩,在文字發展的歷史中,沒有哪一國的文字像中國的漢字這樣,發展成為一門獨有的藝術形式。人們說書法是“無聲的音樂”、“紙面上的舞蹈”,是“人類情感的心電圖”。它以其抽象、靈動、豐富的線條給人以復雜多樣的審美感受。照片上這幅字是宋代黃庭堅的字。關于怎樣寫好書法,黃庭堅說:“學書須胸中有道義,又廣之以圣哲之學,書乃可貴。” 皇帝問書法名家柳公權如何學習書法,柳公權回答:“心正則筆正”。 再看看另一種藝術類型舞蹈,佤族祖傳甩發舞,佤族婦女酷愛長發,以長發為美,并從小習慣長發披肩。每當婦女在水竹槽下用水洗凈頭發后,就要低頭梳妝,甩發晾干、整型;后經人們整理提高而成為甩發舞。法國巴黎盧浮宮博物館的鎮館三寶之一:文藝復興三杰之一意大利著名畫家意大利列奧納多.達芬奇的蒙娜麗莎的微笑,創作于1504年左右。1、是神秘在笑。500年來,人們一直對蒙娜麗莎神秘的微笑莫衷一是。不同的觀者或在不同的時間去看,感受似乎都不同。此微笑的含義是“世界十大未解之謎”之一。2、是畫法技巧。后經使用x光照射,試圖分析達芬奇在作品創作中所使用的“暈涂法”。研究人員發現,達芬奇的作品上最多有40層顏料,每一層都很薄,這些涂層加起來不足微米,相當于人體頭發的一半厚度。這種技法使作品中的物體輪廓具有朦朧的效果,同時讓物體看上去更立體,技巧高超,4年完成得。 3、對照片中的人物說法不一。畫中人物認為時達芬奇自畫像,中性人物。4、研究人數眾多。幾個世紀以來,數不清的科學家和藝術歷史學家,對這幅有著500多年歷史的畫像進行了各式各樣的研究。5、對蒙娜麗莎的藝術價值,達芬奇在這幅畫上體現了他先進的藝術思想,即以科學的精神去觀察自然的態度。歷史背景文藝復興14-16世紀,提倡人權反對神權,提倡個性自由,反對人身依附,可是在神學思想里,人是被看成罪惡的化身的。達芬奇的蒙朧娜麗莎與宗教世界觀完全相反,它是一首通過畫像微笑來贊美他對女性的尊重,他的肖像畫確鑿地肯定了人生和它的美的意義。從以上藝術類型和其產生和發展我們可以看出 中西方對藝術的概念很難以偏概全,都沒有定論 藝術:1、藝術來源于人的活動;2、低層次的藝術手工藝品或者生產、生活方式被提升到藝術層次,是一種技藝的精湛絕倫;3、最高層次的藝術,在低層次藝術的基礎上包含了普世性價值的追求。就這一點講可以比較兩個人物。比如楊麗萍的舞蹈,初看,感嘆她指尖細腕的微妙語言,續看,你會體會他舞蹈中的一份靈氣,再有她的話語:孩子有多種含義,螞蟻、樹都有博大的感情,種棵樹也是孩子,創造出來一個作品也是,所有美好的東西你都可以當作孩子一樣去愛。”“我是個理想主義者,傾盡畢生精力揣摩舞蹈。”再三欣賞可以感受雋永的心靈之美生活著她和她的族人們,依附在大自然里。比如宋魚水當一個好法官,是我一生的追求! 她被稱為“明辨析理,勝敗皆服”,的好法官。“一個優秀的人不僅要有情,而且要有義,最重要的是正,正氣永遠感召人的覺悟。”他的正與黃庭堅的正殊途同歸,審案時她力爭每一起案件、每一份法律文書都成為精品, 法官裁判的權威性一種來自慎思明辨的活動、嫻熟的技藝, “宋魚水審案方法”引發有些地方當代司法方法研討, 她的對法律理性的執著,對司法規律的認知,在審案方法上的追求,體現了法律就是藝術。所以今天探討一個跟藝術有關的法律話題 : 芻論治理城市流動攤販的執法藝術以悲壯執法李志強案為例 提綱一、“李志強”案引發治理城市流動攤販的執法藝術思考 二、目前形成治理城市流動攤販執法藝術問題的原因 三、 提升治理城市流動攤販執法藝術的路徑 一、“城管執法李志強”案引發執法藝術思考。 (一)法律藝術典故:1612年11月10日,英國國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為本,朕和其他人與法官一樣有理性”為由要親自當一回法官,大法官柯克反駁道:“法律是一門藝術,它需要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掌握,在未達到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從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今天的法學家和藝術家也有共識,法律就是一門藝術。通過法學專家對法律與藝術的融通,1. (四川美術學院院長羅中立教授)“藝術與法律猶如感性與理性,看似站在相反的兩極,相互打量并各自為陣,其實,都在以各自不同的角度去詮釋、理解和拓展我們已知和未知的世界,都在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去無限地接近一個共同的終極理念,那就是人文關懷!” 2、-陳金釗(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治不僅是宏大的理念與原則,更主要是細膩的方法與藝術 3、-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法律從來都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法學應該是一門藝術而不是科學。 4、(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琦)法律才得以在羅馬時代就被作為藝術對待當然是一種獨特的藝術,一種關聯著善與公平的藝術。后世亦有學者言:“法的形成和適用是一種藝術,這種法的藝術表現為什么樣式,取決于誰是藝術家。”法律與藝術,看似截然不同,但這兩種不同的文化范疇,在人文語境中殊途同歸。 二者有以下共通之處:1、追求的目的相同。法律和藝術都是人們對民眾生活、文化、理想的一種無止境的求索,最終達到一種和諧、秩序,一種美的狀態。2、實現手段相同。都是以規則制度形式來實現,卻又在規則的基礎上突破創新才能實現最高境界。如音樂與法律的通聯,古代的許慎,以說文解字釋“律”為:均布也,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均布”為古人調音之用)。 律原為音樂之音律,音樂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長七尺。律后來引申為規則、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范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范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于整齊劃一(統一、協調)。法律與舞蹈的通聯,舞蹈也可看作是一種程序安排,時空關系編排得好,生出美感,為舞蹈;若編排不好,生不出美感,則無異于“群魔亂舞”。這恰如不正義的程序構成了惡法。因而博登海默在試圖回答“人類生活為什么需要秩序”這一問題時,說“法律中的秩序因素也可能具有審美成分,這種成分相對地表現在對藝術中的對稱和音樂中的旋律的欣賞”。音樂的音律是固定的,有不同的曲者編排會產生萬千變化的音樂。每一舞種的舞蹈也是有其特定的表演技巧的,但表演者也會突破陳規演繹出別出心裁的舞蹈來,法律也是一樣,有的人運用法律不當會使當事人受害如(2013年3月26日洗冤的浙江“張氏叔侄強奸致死案”終于換當事人以清白 ),而宋魚水卻能做到勝敗皆服。3、宣揚內容相同。不論法律和藝術都宣揚一種積極向上的情感,盡管二者在操作過程里什么情感都可能存在。有人講,法律不過是將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高度抽象,形成國家整體的行為規范罷了。因而法律是公平與正義的藝術,是利益衡平的藝術,是追求秩序、自由的藝術。強調法律活動中的藝術性,應當是法律本身的要義,而非一種作秀,和額外性要求。 法律藝術就是指在各種法律實踐活動中,人們創造性地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方式、方法,它強調法律人在熟稔法律、運用法律的基礎上的一種包含無限追求法律價值的境界。“起訴前,給失足孩子悔過機會”案西安市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呂惠萍告訴記者,不起訴不是放任犯罪,而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的挽救,這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訴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如果不加區分地對未成年人犯罪全部起訴判刑,并不利于他們中的多數人早日回歸社會。 社會幫教為不起訴做好善后記者了解到,對那些曾經失足的未成年人,在不起訴之后,檢察機關不會撒手不管,而會和未成年人的家長、學校、所在社區及其他有關部門簽訂幫教責任承諾書,讓社會各方面建立起一個共管的系統,定期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情況,及時教育和幫助他們,消除影響他們正常成長的不利因素,從而達到預防他們再次犯罪的目的。就法律活動而言,法律藝術分類可分為立法藝術、執法藝術、訴訟藝術、司法審判藝術。只有法律的適用者在法律活動中彰顯了法律藝術的魅力,上面的三種價值追求,才可能最大程度彌補法律本身的缺陷,獲得好的法律效應。 (二)執法藝術。2006年8月11日,在清理中關村西區無證攤販的過程中,烤腸攤販崔英杰一刀刺入了李志強頸部,使得李志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崔英杰也于2007年4月10日獲死緩刑事判決。論文明執法,在查沒崔英杰烤腸攤過程中所拍攝的錄像顯示,身著制服的城管大隊副隊長李志強當時反復耐心勸說,可稱為典范。1、李志強案的標本意義:(1)李志強是文明執法;(2)雙方都是同事朋友家人眼里的好人;(3)社會給予崔英杰無限的同情;(4)城管執法隊員拷問自己的職業信念;(5)本案暴露了以壓制性手段進行城市管理的制度漏洞和突出矛盾。由于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卻成為社會弱勢群體生存權與城管執法合法性、合理性之間博弈中具有標本意義的事件。此案引起了眾多媒體和網絡輿論的廣泛關注。 能不能有一種更深入的執法情景,讓崔英杰在執法現場悔悟,放下匕首,而不是在捅死執法人后于庭審現場悔不該當初。事實證明這樣包含執法藝術的執法情景和好的執法效果是存在的。如“抓媽媽的警察成了爸爸”案,這些案列中,都展示了執法者如何藝術的體現智慧的執法魅力,獲得執法的最佳效果。就城市流動攤販的治理問題而言,近年來暴力執法,暴力抗法,甚至群體事件頻頻發生,它不再是純粹經濟問題,也不僅是城管與小販的矛盾,更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在此以“李志強案例”來探討一下對城市流動攤販治理的執法藝術,是大有裨益的。2、執法藝術,可以理解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為目標,靈活主導形勢、掌握時機,以最大程度的尊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創造性地進行執法的一種境界。就“李志強”案件來說李志強做到執法程序嚴謹了,被隊員們稱為文明執法典范,但為什么在強制收繳三輪車時,崔英杰還是不理解而上前行兇?當崔英杰苦苦哀求什么都可以拿走,留下車子,對于“三輪車是頭天借錢買的”這一情況執法隊長沒有在意,隊長也沒有換位思考一下,崔英杰拉三輪車賣烤腸應該是頭一次,如果被繳獲了將意味著一是沒法還借來的錢,二是沒有繼續還錢的路子,三是生活沒有著落,前面起訴前,給孩子悔過機會案,對于一個刑事案件與法理都可以通融,為什么對于這個僅僅是違法了的陷入這種生存無著落境地的人,執法人為什么不做一次情理上的通融警告一次,而依然置他的感受于不顧呢?這時選擇來了,是維護城市形象重要,還是先讓人填飽肚子重要?是執法完成任務重要,還是讓被執法人明白法律的要義,不再繼續犯,或者避免犯更大的罪重要?是直接拿著法律規章不管具體事實一概而論,還是法律規章要與實際情況結合,結果會稍有差異?事實執法者都選擇了前者,這也就暴露了執法者的執法藝術欠缺。現實中,致使治理流動攤犯的執法藝術欠缺的原因如下。 二、目前形成治理城市流動攤販執法藝術問題的原因攤販在我國自古就有。周禮.地官中就有“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的記載。或許更早的時候,引車賣漿,販夫走卒就已經是百姓生活重要的組成部分了。宋代城市商業繁榮,開封城內,攤販可以隨街營業。近代以來“販夫販婦”自然繁榮持續到清朝末年。新中國成立后自50年代后期到20世紀年70年代末,公有制經濟一統天下,商販日漸絕跡。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流動攤販逐步恢復,并迅速發展。進入新世紀以來,各地政府為塑造“城市形象”,在一些城市流動攤販遭到較為嚴重地“堵”“禁”,引發了一些社會沖突事件。 明令禁止,取締流動攤販是否合理、合法? (一)執法依據不合理 。縱觀流動攤販發展史,可得結論1、流動攤販記錄城市特色,繁榮我國民族經濟,小商販在人民的生活中還有重要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很對如今的百年老字號、大企業創始人甚至都是當年的小商販,一些著名的商業街比如蘇州的觀前街、南京的夫子廟、北京的秀水街都是有攤販集市逐漸演變而來的。流動攤販花樣的叫賣聲招攬生意的器具聲滋潤著城市的味覺,也增添了平民精神草根色彩展現平民大眾文化,是城市文化的組成部分。2、流動攤販滿足低收入群消費和便捷了城市居民消費。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2011年城市藍皮書指出,截至2009年底,全國城鎮人口為6.2億人,中國目前城市合理的貧困線在人均年收入7500-8500元之間,(1)全國城市貧困人口數約為5000萬人 (保守估計)。(2)城市選擇性貧困人群,及收入高于貧困線但消費低于貧困線,處于一種浮動狀態;(3)絕對貧困人口享受低保標準的人群。相當規模的城市貧困人口,客觀上產生了消費的低端需求,即以盡可能低的消費價格滿足其在城市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另外,城市形象和商務功能的凸顯,對城市居民便利需求有所忽略,流動攤販滿足了這些需求。3、流動攤販是一種職業。湖南炸臭豆腐的,重慶的湯菜的,檫皮鞋的,收廢品的所有吃穿住用行,在流動攤販的身上都有一種縮影。(1)它主要解決城鄉貧困人口的就業問題。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流動攤販是自古就有而,今后的很長一段時間也必將繼續存在的職業,是下崗職工、低保人群、貧困大學生農民工這些弱勢群體養家糊口的職業。(2)其法律地位法律沒有做出直接專門的規定,主要參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無照經營查出取締辦法,核心意思“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流動商販確實處于不合法的境地。”本案就是依據無照罰沒經營工具。(3)事實上絕大多數地方都出臺地方政策,如河南省洛陽市2005年發布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取締店外經營、占道經營和馬路市場的通知,安徽合肥市2006年提出“無攤城市”的目標等,用來禁止攤販存在的依據,這些地方法規、規章制度,忽略攤販的切身利益,引發執法者與流動攤販的沖突,如2007年6月6日,河南鄭州千名學生包圍城管、焚燒車輛案,河南財經學院的一位女貧困大學生,因為夜間在校附近擺地攤,其他也有很多人在擺,城管上去要收走他的東西,他不同意,城管揮拳打下他兩顆門牙,之后有男同學看到前去評理,卻被塞進了城管車里,也發了學生得憤怒,千名學生圍住城管車,要求放人,后警車趕到,學生推翻警車,還焚燒了一輛城管車。2007年6月14日,上百市民圍堵城管執法車案。2006年6月,廣州市成立了市城管執法支隊。這支專業執法隊伍將專門晚上行動,專項整治夜間占道經營和無證燒烤擾民等行為。與普通城管執法人員不同的是,這支專業執法隊裝備精良,幾乎是全身武裝。每位隊員全身武裝的裝備價值都在1000元以上,300名隊員總共要花費30萬元。在本案中,李志強被刺死后城管們都在質疑自己的執法行為還有沒有意義?假使一個警察在追一個歹徒時被殺害,之后他的同行必定會更堅定自己的執法信念,為民除害,為同事雪恨,公眾也會極大懷念警察,而去仇恨行兇歹徒。而在本案中執法者文明執法,同事卻動搖了自己的執法信念。問題出在哪,李志強嚴格按照法律要求辦事,為什么公眾評價并不如警察抓歹徒的正面評價?這就是社會公眾的價值判斷與法律的價值取舍沒有相統一造成的。流動攤販的生存權、謀生職業因為有礙公共空間的衛生、市容市貌的整潔,而被取締,這種利益的取舍并不符合整個社會包括城管執法者的價值判斷,否則他們不會動搖職業信念。無良法,怎會有善治?所以流動攤販治理者執法藝術無法展開的根源,在于法律制度本身不合理。1、政府是否應該對攤販進行管理?注意明確:該不該管、要管什么?從而針對該管、要管的問題來設計管理辦法。(1)影響交通, 流動攤販主要在熱鬧路段超市門口、學校門口、小區門口等人群多的地方設攤,而時間段又正是車流、人流高峰期,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2)衛生狀況令人堪憂。流動攤販人員沒有經過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身體健康體檢,售賣的商品,特別是食品衛生令人堪憂,售后服務得不到保證。(3)影響城市環境,流動攤販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沿街叫賣,隨地亂丟貨物的外殼、包裝等廢棄物,嚴重影響城市環境。(4)質量得不到保證。流動攤販的價格低,但質量得不到保證,缺斤少兩,以次充好,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甚至危害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5)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流動攤販不交稅,無營業執照,所售商品質量差,嚴重擾亂了合法經營單位和個人,城管部門經常會收到私營商店的電話舉報,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2、消滅還是規范?首先需要明確:是消滅這個市場?還是治理、規范這個市場? (二)執法身份不硬。 武漢城管隊員:第一次扣攤販東西手都在抖 2013-07-02 來源: 東方早報 全國沒有統一法規、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師出無名”天然決定城管“雜牌軍”的性質。他內心總在上演發生“扣與不扣”的糾結大戰,一方面他理解底層人討生活的艱辛,而一方面他又得完成上級交代的“取締流動攤販”的死命令。“第一次扣東西手都在發抖,覺得是在拿別人的東西。” 有一次,他的隊友在執法時受傷,起訴至法庭,法院認定的是民事糾紛。他不理解的是,他又不是代表個人,他代表的是國家權力在執法,那小販們不遵守規定不就是暴力抗法?不拘留怎么還讓他走了呢?而最要命的是,他常常懷疑自己工作的價值。他常苦惱:沒有什么好辦法嗎?小販們勸了來,來了勸,扣東西根本解決不了問題。城管吸收了許多職能部門最棘手的矛盾,大多跟底層民眾直接相關的,在榮斌看來,“社會不公、失業、貧富差距等社會矛盾都集中到了城管一家來處理,大家認為城管代表公權力,火一點就著。”可是他也還是苦惱,流動攤販的生存權解決不了,靠堵如何堵得住?他的上級領導朱建華也常做這樣的思考,從更高層面來說,社保、就業渠道通暢,也許城管工作就會容易得多。榮斌有一個自己的“垃圾桶”理論,幾層意思:各個部門最辛苦最難做的工作都交給了城管;垃圾桶盡管臟,但是哪里都缺不了他;做垃圾桶的磚和蓋五星級飯店的磚并無差別。好好干活,慢慢改變榮斌說,他干城管20多年,不停地有新工作項目增加進來,早期管過環衛,最近還管過行人文明過馬路。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各地陸續設立“城管”這一機構。其首當其沖的任務就是“管”無照流動攤販。據200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4號),城管執法者的編制等,由原建設部城市管理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即各地城管執法機構屬于地方市、縣的執法機構,而省政府和中央政府中沒有單獨的城管執法機構主管部門,進一步講,(1)城管執法機構目前屬于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2)執法權。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說“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也就是說無照經營本來應該工商處罰,違章建筑本來應該建設部門處罰,但為了行政效率,這些處罰權可以都交給一個機構去行使,避免扯皮推諉。于是城管應運而生。城管行使的處罰權主要有下面這些,對于日常工作來講,大多并不是一上來就處罰,還是以勸導為主。這也是比較官方的歸納,要注意的是只是把城管的工作歸納成這幾項,而不是這幾項的所有工作都是城管做。比如環境保護,城管只是管經營場所噪音、夜間施工噪音等一小部分,環保主要自然還是環保部門管的。1、市容環衛。包括沿街立面裝修的監管,招牌、廣告牌設置的監管,渣土運輸、消納的監管,店鋪超出門窗經營,沿街晾曬,公共場所派發小廣告等等很多項。主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2、市政公用。像什么往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用消防栓取水,挖掘道路有沒有經過審批之類。依據的法規很多,比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3、城市規劃。就是查處違章建筑。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各種地方性法規。4、城市綠化。查處破壞樹木、破壞綠化設施的行為。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各地方性法規。5、環境保護。處罰經營場所噪音,直接向河道排污,工地不采取措施防止揚塵等等一些行為。依據的法規很多但往往只有幾條是城管管的。6、交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人行道、廣場的亂停放,就這一項。7、工商。處罰無照的流動攤販。城管聞名世界的原因。(3)社會不公、失業、貧富差距等社會矛盾都集中到了城管一家來處理 。 一,城管是綜合行政執法局是2002年北京市政府設立的,通過辦公廳發文的方式組建的,新設行政機構的程序和以及需要批準的機關、權限。 二,城管他是否是一個適格的行政機構,他有沒有在政府機關的序列里面,北京市政府的序列里面有沒有機構編制委員會的編制。這里面我簡單地插一句,我們調查了一下,據我所知,我們調查得到的答案是城管的正式編制是150人,也就是說財政給了150人的編制,而按照新京報的統計,編制是5000人。城管是不是行政處罰,如果是行政處罰的話,處罰權的委托和轉委托,如果城管是一個適格的處罰機構,他委托了協管進行處罰是不是城管處罰。 三,城管現場處罰的程序只能進行50元以下的處罰,而且必須要告知當事人,還有相關的一些程序以及開出處罰的通知書。 本案中,賀衛方指出,崔英杰案案情復雜,法院有意回避了“妨害公務”罪名。這從側面說明“城管”在現行行政體制中的尷尬地位:控方未能證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設立。同時國務院要求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但城管人員多半沒有,對城管的檢查、處罰職能模糊不清,各地法律依據不一致,這種執法身份,也造成流動攤販執法者執法藝術無法精進。 (三)自身素質不高。城管執法內容呈現復雜性,事項過多,因而一個合格的城市治理執法人員應具備較高的執法素質,才能產生包含執法藝術的執法水平。就目前城管執法人員素質現狀講,形成攤販治理執法藝術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二:1、法律水平不高。表現為不懂法的亂作為暴力執法、懂實體法而忽視程序的不規范執法等。2、人文修養不高。與強調知識和科學本身價值的理性精神不同的是,人文精神強調追求、運用知識時的良知、責任感和價值觀,而這恰恰是保障社會全面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李志強做到了程序執法,文明執法,但乏有人文精神。因為人文精神強調情感智慧,就是個人對自己情緒的把握和控制、對他人情緒的揣摩和駕馭技能等。本案中,崔在庭審講“我哀求他們,什么東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請把我的三輪車留下,因為那是我頭天剛剛借錢買的,”爭執的最后場面是崔英杰單膝跪地,左手仍死抓住三輪車不放,就這樣車子還是被強行拉走。李志強沒能通過崔的語言、動作表現揣度出他深層次的情緒表達,沒有站在崔的角度想想他的心痛、絕望,如果稍考慮一下崔的感受,警告一次,悲劇就不會上演了。而“酒駕被查,警車前面開道民警代駕送孕婦”案,卻彰顯了執法者的人文精神。羅中立認為,藝術與法律各自代表了人們認識、感知世界的兩個極端,其實質從本質上看都是以各自不同的角度去詮釋、理解、拓展已知和未知的世界,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去無限接近一個共同的終極目標人文關懷。王林說“人文關懷某種意義上說是比法律和藝術更廣泛、更基礎性的社會需要”。在中國現存的執法環節中,最缺少的就是這一點。 三、 提升治理城市流動攤販執法藝術的路徑 德沃金正是因此主張“好法官”要“基于良心的違法”: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拒絕將先定規則適用于當前案件,棄置之。如此,方能有真正的善。法律作為藝術,是法律人的自我表現,是一種創造性活動或者說是對規則靈活而恰當地運用,是法律人充分掌握了法律專業技能而自信的一種體現,是一種運用法律的最高境界。要提升城市治理流動攤販執法藝術當做到以下幾方面:(一)轉換治理理念。1、正視攤販的權利。從流動攤販的存在歷史發展看其利大于弊,近年來“賭”“禁”產生的社會負效應也發人深思,因而這需要政府和城管執法人轉變理念,改“賭”“禁”為多元思維和包容精神。城市的容貌、秩序與流動攤販的基本權利、生存需要比較起來,法律的取向應當敬畏尊重這些弱勢群體的權力,生存權應優于城市環境權。2、加強執法服務理念。人類所有的社會規則皆是為人生活得更秩序化更美好,僅僅為了規則的執行而踐踏了制定規則的初衷,無異于本末倒置。又隨著社會發展公眾的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執法人員執行法律制度也應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政府的要求,變管理為治理,強調當事人的自治性,強調執法者的政策引導,樹立服務理念。“崔英杰的標本意義”,觸動各大城市對小攤販法律制度的改變。如“鎮江嘗試馬路攤販自我管理大蓋帽隱身”案,正是體現了這種新的執法理念,彰顯人性化執法的光芒, 法與時移則治。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流動攤販都存在于鬧市街頭,其治理攤販的制度值得借鑒。從治理理念上正視攤販的存在,以服務攤販的合法權益為執法宗旨,是從根源上提升城市流動攤販的執法藝術。 (二)完善法律制度。前面“城管身份不硬”中分析指出,城管是無行業主管部門體制,它依據的最高法律僅是行政處罰法第16條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這樣的體制和執法依據,難免讓城管執法主體資格存在先天缺陷和不足。執法藝術,要有法可執,才談得上境界的高下。提升城市攤販治理執法藝術應當完善法律制度。1、統一立法。要盡快制定一部統一的全國性法律,把城管執法機構的性質、編制、城管執法員的身份等,一一明確,使城管機構和執法體制能夠獨立前行。總督察:城管局對所有大城管部門督察分包:多項城管事務面向社會承包“霧霾制造者”們小心了亂發小廣告能管也能罰噪音擾民最高可罰10萬。對噪音擾民、公交車冒黑煙、亂發小廣告、隨便在房子內外開墻打洞等擾亂城市環境的行為,將告別“能管不能罰”局面。武漢首部城市綜合管理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全國首部“大城管”條例。解讀有很多市民抱怨:“遇到問題,打投訴電話,往往需要等幾天才有回復,解決的速度太慢。”根據新的“條例”,這一狀況或會好轉。“條例”規定,依法向各區下放城市綜合管理職權,制定規范和標準,在各區開設投訴通道,設立專門舉報投訴聯絡方式。居民處于哪個區,直接向這個區的舉報投訴窗口聯絡,各區不用統一向市級管理單位匯總信息并請示,各區可直接解決。總督察:城管局對所有大城管部門督察目前“大城管”概念聽得多,包括哪些職能部門,很多市民都記不住。從前“大城管”雖由市城管局總體協調,但因為沒有直接指揮權,很多事情最后還是需要反饋給相關部門,如國土規劃、城建、運輸、稅務、房屋、工商、環保、公安等。今后明確,城管局對所有大城管部門有指揮、監督和考核權力。居民反饋的問題,只要向城管局反映,也可以通過統一指揮迅速解決。分包:多項城管事務面向社會承包環衛、園林綠化、市政設置維護、排水疏撈等工作,從前都是職能部門的活,這樣管理有利有弊,弊端就是沒有競爭,工作易“得過且過”。今后這些工作將逐漸走向市場化,由社會上的專業公司來承包,干不好面臨被其他公司競爭掉。分包社會后,能降低城管成本,提高效率。重罰“霧霾制造者”們小心了近來,霧霾天氣持續困擾武漢人。“條例”開始對揚塵出重拳。據規定,施工單位圍擋內的堆放物或建筑垃圾,不能超過圍擋高度,施工單位要是不采取防治揚塵措施,主管部門最高可罰款2萬元。造成霧霾的另一殺手是汽車尾氣,“條例”規定,環保部門可通過電子監控、遙感監測、攝像取證等方式,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汽車進行處罰,每次處罰最高500元。產生油煙較多的是小餐飲單位,再不把油煙管好,最高可處罰1萬元。亂發小廣告能管也能罰地面上經常會看到隨手丟棄的各種商業小廣告,如沒有發放小廣告的源頭,這種現象也會少很多。從前城管人員整治小廣告,一般以勸說為主,往往是勸走了不久又會回來。今后管理只要證據確鑿,每次處罰最高可達1000元。噪音擾民最高可罰10萬臨近高考學生想安心復習,深夜居民希望睡個好覺,但經常有一些工地或經營場所會發出“不和諧”聲音,噪音擾民歷來都是個頭疼問題,根據老的法規,對這些行為處罰力度有限。今后有工地或單位膽敢再犯,處罰會相當嚴重,如工地噪音擾民,情節嚴重最高可罰10萬元,商業經營單位噪音擾民,最高可罰1000元。“服務為先”是條例中一個鮮明的原則。而為了提高城市管理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武漢實施了綜合考評制度,其中的一大亮點就是引入了第三方社會調查機構來實施考評。第三方機構有100人左右的調查隊伍,調查隊員不定期地穿行于武漢的街道取證,照片會通過一個叫“城管通”的軟件在2小時內上傳到城管內網,“問題發現的時間、地點、照片,各區城管局都能看到。”不履行“門前三包”要罰款武漢厘清城市管理職責 大城管機制向踢皮球說不南方日報2013/9/27 2、降低流動攤販合法化門檻。原有的有證經營,獲得一個證件,需要在戶籍所在地開具“五個以上”證件、證明材料。未來立法可以對城市攤販證件做簡單登記或備案,甚至減免稅費。降低門檻,流動攤販才愿意“合法化”并接受相關監督。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09年7月21日全文公布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一旦該條例獲得通過,那些流動的馬路攤販也可獲得合法身份,不必整日提心吊膽地與城管部門打游擊了。“這是一個巨大進步,是對過去生硬、缺乏人性的管理方式的糾錯。”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稱。“崔英杰殺死城管案”曾得到公眾和輿論強烈關注,李勁松正是崔英杰的辯護律師。在代理過程中,他曾專門對馬路攤販的生存狀態做過調研。按照現行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個人或家庭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經營場所、字號名稱,否則不予核準登記。這使得那些像崔英杰一樣無力進入市場的馬路攤販只能尋求“地下”生存。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城市的流動攤販不少于3000萬人。劉俊海認為,在這一公共職能轉變的過程中,監管執法的重點應回歸本位,重在打擊假冒偽劣、違法違規商品和強買強賣等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條例規定得也很清楚,能獲得合法身份的前提是從事合法經營,售賣盜版光盤之類的不法經營行為并不在許可范圍內。” 3、多方參與治理模式。對攤販可以分時間、地點、分種類管理;可以由社區、攤販自身、執法人員三方互動管理,這樣會獲得攤販權利和市容市貌整治雙贏的效果。完善法律制度,讓治理攤販執法藝術具有可操作性。 (三)提高執法能力。1、剛性執法能力。一講程序法,即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執行“一敬禮、二亮證、三宣傳、四糾違、五處罰”的文明執法程序。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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