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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審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多元化企業的合同管理,規范審核流

程,保障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促進企業依法

經營、依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

律、法規,結合多元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合用的合同范圍,包括全區具有獨立

法人資格的多元化商業企業及其合法授權的企業部門與自

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

務關系的協議。即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

程合同、內部合同、技術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承包

合同、聯營合同、采購合同、服務合同、物業合同等。

第三條合同作為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具有

法律約束力,故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司名義與外界發生

經濟往來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四條勞動人事合同管理另行規定,不合用本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所指合同均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

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附件等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份。

第二章合同審核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合同審核實行投資管理處領導、法制部門與各

多元化企業領導審核會簽的責任制原則。

第七條法制部門負責對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

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的實質性條款。主要有:合同標的是否合法;

合同內容是否合法;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是

否明確;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嚴謹、妥當。合同實質性條款

包括以下內容:

L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酬金;

6.付款方式;

7.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8.違約責任;

9.解決爭議的方法;

10.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

(三)合同的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

實,標的合法,不傷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

力。

(四)與合同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五)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各多元化企業負責對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審

核:

(一)履行合同所需資金、資產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律

法規及單位有關規章制度;

(二)履行合同資金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

(三)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

適當性(是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對方合同履行是否留有質

保金)及對我方的影響;

(四)價款、酬金和結算的正確性、合理性;

(五)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各多元

化企業法律顧問進行審核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合同的審核程序

第十條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經濟協作活動,除即時結

清的外,都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國家或者地方相關部門發

布合同示范文本的,依照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工作完成后應在〃合同會

簽單〃(附件1)相應的欄目中簽署審核意見。

合同審核的基本程序:

(1)企業擬定合同所在部門準備送審材料(需要出具

法律意見書的合同,法律意見書隨材料一并送審)一(2)

企業分管領導審核T(3)法制部門進行審核—(4)投資管

理處分管領導進行審核T(5)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

托人)審批一(6)修改合同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一)合同承辦部門需送審的材料:

1.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領導批示或者相關會議的會

議記要等);

2,擬簽訂合同文本,不能是空白格式合同或者缺少具體

要素的合同;

3.合同背景資料。按規定需經招投標程序或者其它法定

程序進行的合同項目,還應提供招投標和其它有關文件資

料。項目經過招標的,附相關招投標文件;

4.合同審核部門在審核過程中需要向承辦部門進一步了

解具體情況的相關資料;

5.合同會簽單,必須有分管領導的審核意見;

6,續簽的合同,在材料送審時,應當附原生效的合同文

本。

(二)法制部門應在收到送審合同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出具審核意見;重大合同(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的)在3

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報領導審批并形成正式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按照

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修改合同文本,并與合同簽約對方協

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分別報分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授權委托人)審批。分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

托人)應在〃合同會簽單〃(附件1)相應的欄目中簽署審批

意見。

第十二條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的準備工作中,應對合

同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和對方擬訂的合同內容審

查:

1.合同主體審查。主要有:簽約對方單位或者個人是否

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履約能力,資信情況及委

托代理權限。

審查執照、許可、證明或者授權等書面材料時,應當核

對原件。其文本為復印件時,提交方須加蓋企業公章,承

辦部門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并由核對人簽

字。合同對方為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應當留存委托代理書

原件。

2.合同手續的審查。主要有:委托代理手續,法律、法

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手續等。

3?對方擬訂合同內容的初步審查。主要有:合同約定的

主要內容、條款是否完整、可操作性;權利、義務及違約責

任是否明確;文字表達是否準確、嚴謹、妥當;是否符合我

方意愿等。

第十三條法制部門經過審核,應按以下情況分別做出

處理:

(一)沒有合同立項審批文本的,退回合同承辦部門;

(二)材料不齊全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補齊;

(三)符合審核條件的,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四)已經生效或者正在履行的合同,不予審核,但按

有關規定需要對已生效或者正在履行的合同進行重新修改、

補充的除外。

(五)各審核部門在審核合同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

不妥,需要修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合同承辦部門或者

辦人。

(六)合同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

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審核部門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不

得遲延。

第十四條合同審核應按送審的先后順序進行,審核部

門要在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

因送審部門未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導致審核部門未能

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的,審核部門不承擔遲延審核責任。

第十五條對相關部門提出的口頭或者電話咨詢,審核

部門可以賦予口頭解答,但不得作為審核部門的正式審核

意見。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部門將簽約對方已簽章的合同正

式文本和審核部門及其領導已簽署意見的〃合同會簽單〃報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由辦公室

加蓋單位印章。辦公室蓋章(用?。┤藛T要在〃合同會簽

單"中簽字并注明蓋章合同的份數。蓋章(用印)人員用

章(EU)后,應即將進行登記,做好印章使用臺帳記錄工作。

第十七條各多元化企業的職能部門和內部機構,非經

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權,不得以單位或者自身的名義對

外簽訂、變更和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各多元化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使用本單位

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不得加蓋內部機構章等其他印鑒。

第十九條合同約定簽字生效的,合同應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委托的代理委托人簽訂。

(一)代理簽訂合同,應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本

單位公章的《授權委托書》(附件2),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

合同。

(二)《授權委托書》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權的原則,

合同一經履行,委托事項即行終止。

(三)委托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L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的名稱、姓名、職務;

2.委托事項;

3?委托權限范圍、轉委托條件;

4.委托日期及期限;

5.其他法律規定或者委托雙方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辦理委托授權手續,應持有審核部門及領導

已簽署意見的〃合同會簽單〃及其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過程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

家政策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公證等手續或者企業認

為需要公證、鑒證的合同,應當依法辦理批準、登記、公

證、鑒證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合同交付。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正式文本

由承辦部門負責交付對方。普通情況下,我方應持有雙方簽

字蓋章的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2份。

第二十三條對方是委托人簽字的必須持有其法定代

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二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變更、解除的,應

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合理期限內與簽約對方進行

協商,書面函告,限期答復。

第二十五條合同承辦部門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者解

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傳真、電報后,必須及時請示領

導即將處理,并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復對方。超過期限答復,

造成嚴重后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

的復電、復文,須經合同審核部門審閱后,方能發出。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程序,與原合同訂

立的審批程序相同?!ㄗ兏⒔獬贤瑢徟鷨巍ㄒ姼郊?0

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如合同中未約定變更、解

除條件的,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物。

經公證、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

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

聯營、承包、租賃、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法律、

法規規定有特殊程序的,應按特殊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包括

當事人雙方的信函、電報、電傳等)。

第二十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征得對方的允許;

(二)合同的內容變更,凡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義務的,

均應清晰明確地記;

(三)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被擔保方應當出具書面

意見,并應征得原擔保單位允許,由原擔保單位在變更協議

上加蓋原擔保單位印章。

第六章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按《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先由承辦部門負責商議處理,商議

不成的,由法制部門配合承辦部門通過法律手段處理。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規

定的以國家政策或者合同有效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商議解決為基本方法。

(三)因對方原因引起的合同糾紛,應注意保障本單位

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合同糾紛,應尊重對

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

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合同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責任,

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

(一)經商議無法解決的糾紛,糾紛所涉及到的合同承

辦部門應填寫〃處理合同糾紛申報表〃(附件4),報送法制

部門。

(二)經過法定代表人允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并可禮聘專業律師進行訴訟。合同約定由仲裁機構解決糾紛

的,提請仲裁機構裁決。

第三十三條承辦部門與簽約對方商議處理糾紛的時

限,應在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時效內進行。

第三十四條處理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應當提供下

列有關證據(原件或者復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傳

真件、電報、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托書、

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二)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票據;

(三)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的財務憑證(復印

件);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者鑒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的有關材料。

承辦部門負責調查取證,其他有關部門應予協助。

第三十五條處理合同糾紛,法制部門及各多元化企業

法律顧問應當全程介入,相關部門要積極賦予配合。

第三十六條合同糾紛處理完畢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將

有關材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文檔是指合同審核所涉及的合同草

本和正本、相關背景材料、合同審批單、審核意見書、合同

立項報告審批文本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條合同編號。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送審核

部門審核前,對合同進行編號并在合同審核單上注明,不得

重復或者遺漏。

第三十九條實行合同歸檔、備案制度。

(一)合同歸檔。合同正本交投資管理處檔案管理部門

用當。

(二)合同備案。合同訂立后,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文本、

審核意見書和合同立項報告審批文書等復印件一份交法制

部門備案。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責任

第四十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

定。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用〃

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切實提高合同履約

率。

第四十一條各多元化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合同履行過

程中的監督檢查制度。法制部門負責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合同執行部門(單位)應自覺接受其監督檢查。

對合同履行的檢查與監督,主要內容如下:

(一)監督我方合同的履行情況。催促有關業務部門按

合同規定全面履行,發現履行中的艱難或者問題,及時報告

本單位合同審核部門和分管領導,并提出補救意見。

(二)檢查對方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全面了解對方履行

合同的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本單位合同審核部門和

分管領導,并提出解決方案。

(三)發現合同履行中的違法違約行為,應及時向分管

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匯報,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對出具的合同審核意見

負責,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合同承辦部門未采用審核意見的;

(二)因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許確,導致審

核部門所出具的意見不許確的。

第四十三條合同承辦部門或者執行部門違規訂立或

者履行合同的,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

責任。

合同承辦部門及相關部門存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的,應承擔徹底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

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或者相關責任人予以責

任追究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未經授權超越權限簽訂合同,造成損失的,有關

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合同未經簽訂,先期履行并發生合同糾紛造成損

失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簽訂合同被欺詐,導致經濟損失的;

(五)未依法律及本規定履行、變更、解除合同的;

(六)丟失合同文本或者有關重要文件的;

(七)發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簽訂及履行合同過程中與對方或者第三人惡意串

通或者收受賄賂的;

(九)偽造、利用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授權

委托書、介紹信、銀行帳號進行合同詐騙的;

(十)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者蓋章的空白合同、授

權委托書的;

(十一)泄露本單位商業秘密的;

(十二)其他傷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多元化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

實施辦法,報投資管理處法制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煙草專賣局(公

司)投資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合同審核制

度同時廢止。

合同審核會簽單

甲方

乙方

合同名稱或者

內容

報審日期報審人

擬稿部門合同編號

合同蠱章人合同總份數

分管領導意見

法制部門意見

投資處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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