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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單個散葬烈士墓管理制度一、總則1.目的:為加強對單個散葬烈士墓的保護、管理和維護,銘記烈士功績,弘揚烈士精神,傳承紅色基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范圍內所有單個散葬烈士墓的管理工作。3.基本原則:尊重歷史事實,保護烈士墓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莊嚴性。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人文關懷,積極營造崇尚、捍衛烈士的良好氛圍。明確責任主體,強化協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依法依規管理,確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規范性和嚴肅性。二、管理職責1.民政部門:作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單個散葬烈士墓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烈士墓的普查、認定、登記等工作。對烈士墓的修繕、遷移、保護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批準,并監督實施。定期檢查烈士墓的管理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2.鄉鎮(街道)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單個散葬烈士墓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明確專人負責,落實管理責任,確保烈士墓周邊環境整潔、設施完好。組織開展烈士墓祭掃活動,引導社會各界緬懷烈士。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烈士墓相關信息的收集、統計和上報工作。及時發現并制止破壞烈士墓的行為,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3.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街道)政府做好轄區內單個散葬烈士墓的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烈士墓周邊環境衛生整治,教育引導群眾自覺愛護烈士墓。發現烈士墓存在損壞或安全隱患時,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報告,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積極參與烈士墓祭掃活動的組織和宣傳工作,弘揚烈士精神。4.烈士遺屬:烈士遺屬有權了解烈士墓的管理和維護情況,對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積極配合管理部門做好烈士墓的相關工作,教育家屬及后人傳承烈士精神,愛護烈士墓。三、烈士墓認定與登記1.認定標準:有明確的烈士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地點、原因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為烈士,并頒發烈士證書。墓地具有一定的歷史紀念意義,與烈士生平事跡相關聯。2.認定程序:由烈士遺屬或發現線索的單位、個人向當地鄉鎮(街道)政府提出烈士墓認定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政府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標準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縣級民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烈士墓予以認定,并登記造冊。3.登記內容:烈士基本信息: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地點、原因、烈士證書編號等。烈士墓信息:地理位置(詳細地址、經緯度)、占地面積、墓地現狀描述(包括墓碑情況、周邊環境等)。管理維護信息:管理單位、責任人、維護記錄等。四、烈士墓保護與修繕1.保護措施:劃定烈士墓保護范圍,設立明顯的保護標志,明確禁止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破壞、損毀烈士墓及其附屬設施的活動。加強對烈士墓周邊環境的保護,防止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等對烈士墓造成損害。定期對烈士墓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并處理各類安全隱患,確保烈士墓的安全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烈士墓。因國家建設工程需要遷移烈士墓的,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2.修繕原則:遵循“尊重歷史、保持原貌”的原則,盡量恢復烈士墓的原有風貌。修繕工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術能力,確保工程質量。修繕費用由當地財政承擔,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核算和支付。3.修繕程序:管理單位或責任人發現烈士墓存在損壞需要修繕時,應及時向鄉鎮(街道)政府報告。鄉鎮(街道)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制定修繕方案。修繕方案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修繕過程中要做好記錄,留存相關資料。修繕工程竣工后,由縣級民政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交付管理單位或責任人繼續管理維護。五、祭掃活動管理1.組織安排:每年清明節期間,當地政府應組織開展集中祭掃單個散葬烈士墓活動。各鄉鎮(街道)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祭掃活動。祭掃活動應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活動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活動流程等。在祭掃活動前,要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烈士事跡,引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祭掃,緬懷烈士。2.活動要求:祭掃活動要莊嚴肅穆,參與人員應自覺遵守現場秩序,聽從指揮安排。活動現場應設置敬獻花籃、默哀鞠躬等環節,表達對烈士的崇敬和緬懷之情。可以邀請烈士遺屬、英烈事跡宣講團成員等參加祭掃活動,講述烈士故事,傳承烈士精神。祭掃活動結束后,要組織清理活動現場,保持烈士墓周邊環境整潔。3.安全保障:加強祭掃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預案,確保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提前對烈士墓周邊道路、停車場等進行檢查維護,保障交通暢通。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秩序維護,做好防火、防盜、防擁擠踩踏等工作。六、宣傳教育1.宣傳內容:廣泛宣傳烈士的英雄事跡和崇高精神,讓廣大群眾了解烈士為國家、民族和人民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宣傳保護單個散葬烈士墓的重要意義,增強全社會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意識。普及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知識,引導群眾依法參與保護工作。2.宣傳方式: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平臺,開設烈士事跡宣傳專欄,定期發布相關信息。在烈士墓周邊設置宣傳展板、宣傳欄,展示烈士事跡和保護管理規定。組織開展烈士事跡巡回宣講活動,深入學校、社區、機關單位等,講述烈士故事。鼓勵創作以烈士為主題的文藝作品,如歌曲、詩歌、戲劇、電影等,通過文化藝術形式弘揚烈士精神。七、監督檢查1.檢查主體:民政部門定期對單個散葬烈士墓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對鄉鎮(街道)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烈士墓保護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查處。社會公眾有權對烈士墓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向相關部門舉報。2.檢查內容:烈士墓的保護情況,包括保護范圍是否明確、保護標志是否完好、周邊環境是否整潔等。烈士墓的管理維護情況,如定期巡查記錄、修繕工程實施情況、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等。祭掃活動的組織開展情況,是否安全有序、莊嚴肅穆。宣傳教育工作的落實情況,是否廣泛宣傳烈士事跡和保護管理知識。3.問題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檢查人員應及時向管理單位或責任人反饋,并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管理單位或責任人應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認真組織整改,按時上報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八、獎勵與處罰1.獎勵:對在單個散葬烈士墓保護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形式包括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給予物質獎勵等。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烈士墓保護管理工作,對做出較大貢獻的捐贈者和志愿者,可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宣傳和表彰。2.處罰: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烈士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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