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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任務來源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標準體系(2020年版)》和部年

度標準制修訂計劃安排,本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江蘇省社會保險

基金管理中心、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

管理中心、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

管理局、重慶市社會保險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

局、黑龍江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江蘇省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

理中心、山東省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區社會

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山東省濰坊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13家單位

聯合起草,全國社會保險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74)歸

口。

本標準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是我國社會保險標準體系建設中

急需制定的標準之一。本標準已列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22

年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推薦性國家標準專項計劃,計劃號為

202215550-T-317。

二、編制目的和意義

社會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

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共享

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發揮著民生保障安全網、收入分

配調節器、經濟運行減震器的作用,是治國安邦的大問題。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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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以下簡稱待遇資格認證)是社會保障工

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保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公正,維護社?;?/p>

金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

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

認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8〕107號),要求“以

信息比對和服務方式精準開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

改善群眾服務體驗,有效防范欺詐、冒領社會保險待遇行為”。

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和城鎮化、人口老齡化發展,

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數逐年增加,異地居住的領取待遇人員越來

越多,傳統的待遇資格認證方式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待

遇資格認證業務增多,但各地經辦流程不統一,經辦效率不高的

狀況已不能適應依法依規經辦的時代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并推行

有關待遇資格認證的國家標準。待遇資格認證服務規范的制定,

對于進一步規范待遇資格認證的業務流程和經辦行為,保障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確保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公正,維護社?;?/p>

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實現待遇資格認證依法合規操作

《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

發〔2018〕107號)的實施,要求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

遇資格認證業務必須統一規范,實現標準化操作。制定待遇資格

認證國標,有利于實現待遇資格認證依法合規操作,促使社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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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經辦機構準確高效履行職責,維護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推

動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多

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二)有利于優化待遇資格認證經辦流程

人社部在2018年出臺了《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

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8〕107號),在全國層面上統

一了待遇資格認證經辦流程,但由于各地資格認證起步時間不一,

具體政策規定、信息化程度和經辦實際均有差異。面對新發展階

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提出的新要求,政策支撐和業務操

作中存在許多亟需改進和完善的地方。因此,制定待遇資格認證

國家標準,有利于優化待遇資格認證經辦流程,規范操作環節,

明確操作口徑,推動各地按照統一標準提供服務。

(三)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效能

隨著待遇資格認證國標的制定和實施,將在全國范圍內實現

待遇資格認證的統一管理、規范操作,推進信息化認證手段的應

用,有利于提高我國待遇資格認證服務質量,不斷提升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管理效能,從而進一步方便參保人辦理資格認證,促進

我國社會保險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編制原則和依據

本標準的編制結合社會保險經辦特點,注重規范性、服務性、

統一性、實效性、前瞻性。

(一)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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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資格認證國標嚴格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

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GB/T1.1—2020)要求,以待遇

資格認證現有政策和法規為框架,以GB/T27768和GB/T32621

為基礎,以人社部《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

(人社廳發〔2018〕107號)為依據,吸收了各地各級社保經辦

機構的實踐經驗,用標準的語言和格式,對待遇資格認證的工作

要求、服務流程和注意事項等進行了規范性闡述。

(二)服務性

標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注重體現“記錄一生、

保障一生、服務一生”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理念,正文中多處出

現“告知”、“指導”、“通知”等字樣,體現了服務參保人的工作理

念。完善了待遇資格認證服務流程,要求各地通過資格認證平臺,

采取以信息比對為主的方式,由參保人到經辦機構面對面辦理認

證,調整為經辦機構以信息比對(靜默)辦理認證。為體現公開

透明的辦事原則,明確生成待核實名單后,及時通知待核實人員,

在認證有效期內通過生物識別方式或人工服務窗口進行認證,切

實保障和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和知情權。

(三)統一性

一是考慮社會保險經辦標準體系內的統一性,諸如術語和定

義、檔案管理、服務規范和經辦流程,盡量引用已發布的標準,

而不是重新定義或另辟蹊徑。二是與人社部印發的《領取社會保

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8〕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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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統一,本標準的制定原則上在人社部規程的框架內起草,對

各地執行人社部規程中存在的操作層面的問題,在本標準中進行

了完善和統一,修正和完善了各地經辦實踐中發現的問題。三是

實現多險種待遇資格認證規程的統一性。標準起草借鑒了無錫市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實施的全險種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案,以

及青島市《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大數據認證服務規范》地方標

準,全面把握了企業職工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城

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及相關供養親屬待遇資格認

證的統一性。四是站在全國角度,結合各地區的經辦差異,在主

要流程方面加以優化改進,在其他方面則尊重各地現有政策規定

和信息化基礎條件。例如,在業務流程方面,不分養老保險待遇

險種,統一待遇資格認證流程,既方便了參保人,又減少了經辦

機構工作量;對于無法生物識別認證等特殊問題,標準對人工認

證方式作出明確要求,避免了因認證方式而影響參保人的合法權

益;對于異地居住人員,明確原則上在居住地進行認證,建議由

居住地經辦機構協助辦理待遇資格認證,但對協助認證的方式未

作硬性規定。

(四)實效性

待遇資格認證國標的起草不同于各類總則、規范等標準,是

典型的流程型標準。標準的撰寫上,注重易讀、可操作、能擴展

等實用性和功能性。如通過流程描述和流程圖示意兩種方式展現

待遇資格認證的流程以便于加深理解;通過改進流程、細化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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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規范操作;增加了在待遇資格認證過程中出現信息有誤情況下

的處理規則,統一了待核實人員的處理要求;明確了資格認證大

數據的來源、分類、分析處理及結果的運用等,使標準更具有指

導性。

(五)前瞻性

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理念、范圍和手段在不斷創新發展,標

準的起草不僅局限于目前的操作辦法和手段,著重考慮了社會保

險經辦服務發展形勢和未來的資格認證流程的變化趨勢,兼顧電

子化、信息化和自助服務等形式。

四、標準編制過程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服務規范》國家標準制定工作

于2022年3月正式啟動,工作組嚴格遵循制定原則,注重加強

成員單位間的溝通交流,注重與整個社會保險標準體系的協調一

致。主要工作過程如下: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確定標準編制框架(2022年3月下

旬~4月)。因疫情原因,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代表工

作組以電詢方式,會商制定了本標準的工作方案,明確了各成員

單位的職責分工、任務內容和時間期限。會后,各成員單位成立

機構、確定標準編寫人員,全面搜集信息,提出編寫標準的框架

建議,經牽頭單位匯總,初步確定標準編制的框架,著手起草標

準。

第二階段:形成初稿階段(2022年5月~6月)。根據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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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在準確界定標準適用范圍,明確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各成

員單位全面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已發布的相關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廣泛搜集資料,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并適當前瞻考慮。2022

年5月,在各成員單位的支持下,受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

心、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委托,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

心會同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起草標準初稿,按“集中預研、

分省完善”原則,在征求部分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匯總形成工

作組草稿(一稿)。2022年6月,工作組以視頻會的形式召開

第一次工作組會議,各成員單位就工作組草稿(一稿)進行集中

討論研究,部社保中心、專家顧問、各成員單位、江蘇省社會保

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相關業務部門及所轄13個設區市社保經辦機

構就工作組草稿(一稿)反饋71條修改意見。牽頭單位進行匯

總后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最終采納55條,部分采納5條,未

采納11條,確定了標準整體框架,對標準范圍、術語和定義、

工作職責等章節內容進行調整,尤其是對服務流程各環節進行了

明確和細化,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二稿),繼續分發至各成員

單位征求意見。

第三階段: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階段(2022年7月

—9月)。2022年7月21日,工作組通過召開專題會議,部分

成員單位(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

中心、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青島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

就工作組討論稿(二稿),圍繞標準的認證服務機構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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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有效期、待核實人員的處理、認證結果的運用、服務質量評

價與改進內容等關注點進行集中討論研究。2022年8月22日至

30日,工作組克服疫情影響,以線上的方式召開第二次工作組

會議,各成員單位就工作組討論稿(二稿)提出修改建議。牽頭

單位根據成員單位反饋意見、工作組專題會議意見與建議對標準

進行修改完善,統一了不同類型人員認證有效期和預警期的規定、

在服務流程中增加了停發待遇和恢復補發待遇的表述、簡化了服

務監督、評價與改進整章的內容等,形成了工作組討論稿(三稿)。

工作組采用線上交流形式征集意見,專家顧問、各成員單位

就工作組討論稿(三稿)提出20條修改意見。牽頭單位進行匯

總后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最終采納14條,部分采納3條,未

采納3條。為確保標準科學有效,工作組還邀請部分專家顧問、

標委會相關同志對標準進一步進行研討,根據反饋意見,考慮到

各地信息化程度不一,明確了“資格認證平臺”章節主要框架,形

成《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和標準編

制說明。

五、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本標準共9章,規定了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的范圍、規范

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工作職責、服務保障、資格認證有效

期和預警期、服務流程、資格認證平臺、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等內容,每章的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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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介紹了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給出了本標準中引用的11項國家標準。

(三)術語和定義

介紹本標準中所有使用的術語和定義。

(四)工作職責

分別對部級、省級、市級、區(市)級、街道(鎮)認證服

務機構明確了具體的工作職責。

(五)服務保障

從人員基本要求、設施設備要求、信息安全三個方面對做好

待遇資格認證服務保障作出了要求。

(六)資格認證有效期和預警期

明確了待遇資格認證服務中不同人員類型的認證有效期和

認證預警期。

(七)服務流程

明確了待遇資格認證服務的具體流程,主要包括基礎信息整

理、數據采集、數據屬性標注、數據分析處理、生物識別認證、

社會化服務認證、認證結果錄入、停發待遇、認證有效期遞延、

恢復補發待遇。

(八)資格認證平臺

從平臺功能架構和平臺模塊兩個方面對資格認證平臺作出

了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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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從外部監督、自我檢查評價、人員培訓等方面提出了資格認

證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的要求和建議。

六、關鍵技術問題的處理

(一)標準定位問題的確定

本標準定位于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經授權的其他資格認

證服務機構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具體業務的指導性

標準,立足全面,統一規范,明確流程,便于操作,并以此為前

提,在術語定義、流程優化和資格認證平臺建設要求中,充分考

慮了各類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的統一性,兼顧各地經濟發展水

平和經辦實際。本標準明確了各業務環節辦理的具體要求。

(二)資格認證數據采集來源的選用和改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

(暫行)》(人社廳發〔2018〕107號)中確定了采集數據來源

部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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