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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證明概述[關鍵術語]

司法證明科學證明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積極證明與消極證明自向證明與他向證明證明對象程序法事實證據事實要件事實免證事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案例美國的伊利諾斯州高級法院于1978年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是一位醫生,他要動手術切除原告的甲狀腺。切除甲狀腺的危險是會使再生的喉部神經受損,因為再生喉部神經穿過甲狀腺,神經受損可能會導致病人失聲。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方法是發現這些神經,并在切除甲狀腺之前分離它們。但本案的原告以前接受過手術和治療,出現了許多結疤組織,被告沒有去找這些神經,而是做了一個廣度的切除,以避開神經可能會出現的區域。但不幸的是,被告還是切除了那些神經,原告的聲帶萎縮。初審法院判定被告勝訴,上訴院維持初審法院的判決,最后上訴到伊利諾斯最高法院。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原告的專家意見是貝格醫生的證詞,他檢查了原告,發現原告的聲帶萎縮。他說,“我覺得可以接受的實踐標準是,在任何情況下醫生都必須確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經”。他認為,在手術中存在著各種選擇,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經左邊迂回作切除的手術不是一個合適的選擇。不過,他承認自己看法屬于“個人意見”,而不是一般性的結論。在法庭審查這份意見的時候,被告方律師問貝格醫生,有沒有外科醫學院告訴學生:當碰到粘連物的時候可以迂回神經?貝格醫生的回答是:“我所在的醫學院沒有教過;但是我不知道別的醫學院或者其他培訓中心怎么樣,我只能夠代表我自己發表我的看法”。被告律師向貝格醫生讀了一段醫學教科書上的話,這段話是說,“故意暴露喉部神經”問題在醫學界存在著大量不同的看法。教科書的總結是,在每個手術中,醫生應該發現最適合他自己的方法。貝格醫生說他不完全同意這個說法,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經”決定于手術情況、他所使用的技術和他注意的程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審理本案的大法官克魯辰斯基說,醫療失當訴訟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衡量醫生行為的“注意標準”。按照本州的規則是,原告必須要通過專家的證詞來一般地確定這個注意的標準。原告要證明,依照這個標準,醫生是笨拙的和過失的,而他的笨拙和過失使原告受到了傷害。當然,如果一個外行都能夠看出醫生或者推斷出醫生明顯存在著過失,那么這也是判定醫生過失的標準。前者稱之為醫療專家證詞標準,后者稱之為“普通常識”標準或者“拙劣過失”標準。大法官說,為了保證專家證詞更加準確和更加有效,在法庭上有必要對專家的證詞進行審查。因此,專家的鑒定是可以質疑的證據,而不是實質性的證據。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本案中,原告指出,他的專家證詞應該是實質性的證據,但是大法官認為這種說法在本轄區和現階段不適用。原告有義務來證明被告醫生是醫療失當,但是他沒有成功地證明這一點。原告的專家貝格醫生只是提出了他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而沒有提出一個可以普遍接受的醫療注意標準或者技術標準。反觀被告醫生的證詞,他卻成功地確立了這個注意的標準。他說,原告事前做過甲狀腺手術接受過治療,因此分離他的喉部神經不是一個明智的做法,更保險的方法是避開喉部神經可能出現的區域。對此,另外一個叫做華士的醫生也同意。對原告專家證詞,被告稱切除甲狀腺之前確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經只是一個一般性的前提,但是,面對一個曾經做過手術和接受過治療的病人,這個一般的前提并不總是好的和應該遵循的程序。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大法官克魯辰斯基總結說,原告僅僅舉出一個醫生的專家證詞,稱被告醫生的做法不同于這個醫生,這是不夠的,因為醫學不是精確的科學。它更像是一種職業,這個職業注定了在既定程序的框架內要應用個人的判斷。不同的意見可以并存,也都可以稱之為盡到合適的注意義務。基于上述的理由,大法官的最后結論是維持下級法院的判決。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分析司法證明異于科學證明。對事實真相的查明,司法證明關注的核心是事實發生的過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實發生過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觀狀態在司法證明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科學證明的著眼點是事實背后蘊涵的自然規律或者社會規律,它所關注的焦點是事物本身的客觀規律性,也就是說,客觀的規律是如何在事實或者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得到體現的。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一、司法證明的特點1、司法證明、科學證明和生活證明司法證明,是指訴訟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規則,通過舉證和質證來反駁不利于自己的訴訟主張,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訴訟結果的法律行為。科學證明,是指科學家針對特定的主題,通過考察、試驗和分析等方式,證明特定的立論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會規律的研究活動。生活證明,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進行的一般證明活動。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2、區別司法證明與科學證明在證明的對象、方法、標準、程序、主體上都存在差異。司法證明與生活證明間的差異表現在規范性方面:生活證明沒有法律上的意義,法律不作調整。生活證明本質上是感性的,而司法證明本質上是理性的。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3、司法證明的具體特點:規范性——司法證明與其他證明活動的首先要區別。對抗性——司法證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時效性——司法證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相對性——司法證明之證明標準必然多元化。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1、證明對象

2、證明主體和證明責任3、證明標準4、證明方法5、證明程序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三、司法證明的分類1、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這是以法律約束的程度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嚴格證明在主體、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規定的嚴格約束,而自由證明的法律要求則相對寬松,又稱為釋明、稀明或者疏明。兩者主要在證明對象、證明手段、證明程序、證明標準四個方面存在著差異。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2、自向證明與他向證明這是以證明行為針對的主體為標準所作的分類。自向證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證明,而他向證明是指向他人證明。自向證明與他向證明的要素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自向證明通常適用于職權主義的程序模式;他向證明通常適用于當事人主義的程序,當事人在這種模式的證明程序中扮演著主角。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3、正向證明與反向證明這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角度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正向證明是指以積極的方式證明正面的事實主張成立,而反向證明是以消極的方式證明反面的事實主張成立,如果承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不能證明反面的事實主張成立的,則認定為與此相對應的正面事實主張成立。正向證明與反向證明主要在證明對象、適用范圍、證明方法、證明標準四個方面存在差異。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4、不同性質訴訟中的證明:刑訴中的證明、民訴中的證明與行訴中的證明這是以司法證明所在的程序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刑訴證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員和當事人調查收集和審查判斷證據,確定是否發生了犯罪行為、誰是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的輕重和其他有關事實的活動。民訴證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的參加下,通過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等活動,查明或者闡明民事糾紛產生和發展的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事實的訴訟活動。行訴證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的參加下,查明或闡明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三大訴訟證明主要在: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據的種類、證明標準、證明對象和證明程序五方面有著不同。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三、證明對象1、證明對象的定義證明對象,是指由實體法規范所確定,對訴訟請求具有法律意義,從而需要由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2、證明對象的范圍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納入證明對象范圍的主要有:法律事實、免證事實、程序法事實及證據事實。法律事實中,以要件事實及情節事實為證明對象的核心。免證事實,又包括自然科學定律、眾所周知的事實、職務上熟知的事實、國家機關公報的事實、生效裁判、公證文書和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當事人承認的事實、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推定的事實。程序法事實,是指有關訴訟程序進行的合法性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成立的事實。證據事實,是指證據材料所記載的事實內容。

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3、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被指控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事實與犯罪行為輕重有關的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可罰性的事實排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事實刑事訴訟程序事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案例1993年10月8日,某師范專利學校學生李向兵(生于1976年12月)騎車去公園游園,騎至某中學附近時,迎面駛來的一輛大貨車的拖掛車廂,將李向兵前方與其同向騎車上班的某公司業務員項紅艷掛倒,項紅艷當即昏迷過去。掛在她自行車前把上的錢包甩落地上,一捆人民幣(計5000元)甩出包外。此時李向兵剛好騎到,便將這捆鈔票和項的錢包(包內還有5000元)拾起,一并裝進自己的旅行袋內。此事被騎車路過的機關干部許某看見,當許某詢問李向兵為何把錢包

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放進自己袋內時,李向兵謊稱他與項紅艷一道去銀行取款回來,許某未再追究。李向兵在現場幫助交警將項紅艷抬上汽車然后離去。項紅艷因傷重搶救無效死亡,李向兵用2000元買書、吃喝,余款存入銀行。后因公安機關追查萬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聞訊害怕受到處罰,便將8000元存折交某市交警隊,并交代了事情經過,表示愿退賠2000元,接受處理。后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組成合議庭,李向兵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定罪事實李向兵是否實施了盜竊行為,是如何實施的,造成了何種后果量刑事實自首的事實(可以從輕或減輕)減輕刑事責任的事實李向兵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事實程序法事實有關回避的事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4、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關于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分解、整理與歸納,學界提出了多種方法:方法一,按照部門法的規定對證明對象進行一般性的歸類。方法二,按照訴的類型對證明對象進行歸類。方法三,根據訴訟理由即原告提起訴訟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將證明對象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二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的事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方法四,根據所要證明的事實與案件的主要事實之間的聯系程度,確定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構成。方法五,大陸法系國家學者采取的作法,即把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的分擔原則聯系起來,研究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構成。第六種,也即新的界定方法是,認為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由下述方面的事實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有關外國的法律法規的事實。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A市的顧某是著名的書畫專家,他畫的鼻煙壺每個都能賣到5000元人民幣以上。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個3500元的價格向顧某訂購了兩個,雙方約定四個月交貨,旅游商店給付顧某2000元定金。一個月后,海外機構邀請王某出國講學。顧某在出國前,對他的一個徒弟說:“這兩個壺就交給你了,你臨摹上我的兩個壺,寫上我的名字,就當是我畫的,那5000元就算你的報酬啦”。

案例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合同到期,旅游商店來取貨。顧某將這兩個壺交給了旅游商店,收取了5000元報酬,后將這筆報酬給了徒弟。旅游商店將這兩個鼻煙壺放在店中,被一個外國客商看中,用重金買下。該客商回國前請有關專家鑒賞,發現是贗品,要求退貨。旅游商店將顧某起訴到B市人民法院,要求顧某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顧某認為“我是A市市民”,B市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問:本案中,原告的證明對象具體是什么?顧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為證明對象?

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1、證明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商店與顧某簽訂合同的事實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顧某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事實2、顧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實,涉及到B市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程序法事實,是證明對象

分析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

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有關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事實行政訴訟程序事實

六、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

5、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一)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

1.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

2.有關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

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

(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事實

1.侵權行為是否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

2.侵權行為是否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實施。

3.侵權行為是否違法。

4.侵權行為是否給作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損害;如果造成廠損害,損害的大小如何。

5.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第5章司法證明概述

(三)行政訴訟程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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