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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土地基礎知識大全匯總

根據土地所有權分類

土地根據所有權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

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之

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期口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

有。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

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

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并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

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

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而農民集體土

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

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

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用途分類

根據土地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郵口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

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

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

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中采用一級、二級兩個層次的

分類體系,共分12個一級類、57個二級類。其中一級類包括:耕地、

園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

與公共服務用地、特殊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

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與三大類對照表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一級突一領類

類別編號類別名稱類別編號類別名株

011水田

01耕地012水澆地

013旱地

021果園

02園地022茶園

023其他園地

農031有林地

用03林地032灌木林地

地033其他林地

041天然牧草地

04草地

042人工牧草地

10交通用地104農村道路

水域及水利設施114坑塘水面

11

用地117溝渠

122設施農用地

12其他土地

123田坎

051批發零售用地

052住宿餐飲用地

05商服用地

053商務金融用地

054其他商服用地

061工業用地

06工礦倉儲用地062采礦用地

063倉儲用地

071城鎮住宅用地

07住宅用地

072農村宅基地

081機大團體用地

082新聞出版用地

083科教用地

公共管理與公共084醫衛慈善用地

08

務用地085文體娛樂用地

086公共設施用地

087公園與綠地

088風景名勝設施用地

091軍事設施用地

092使領館用地

09特殊用地093監教場所用地

094宗教用地

095殯葬用地

101鐵路用地

102公路用地

103街巷用地

10交通運輸用地

105機場用地

106港口同頭用地

107管道運輸用地

水域及水利設施113水庫水面

11

用地118水工建筑物用地

12其他土地121空閑地

04草地043其他草地

111河流水面

112湖泊水面

未水域及水利設施

11115沿海水面

利用地

內陸灘涂

用116

冰川及永久積雪

地119

124鹽堿地

125沼澤地

12其他土地

126沙地

127裸地

建設用地分類、獲取與轉讓

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

其他用地。

一、商服用地。是指該宗地塊規劃的用地性質是用于建設商業服

務業用房屋,出讓后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可細分為批發零售用

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綜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構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

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9地,

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

三、住宅用地。傳統意義上的住宅用地,有兩層意義:一是住宅

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順口宅間小路等)

的總稱。二是供人們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獨立院落的包括院落)o

包括:城鎮單一住宅用地,即城鎮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用地;

城鎮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鎮居民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工業或商業等混

合用地;農村宅基地,即農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閑宅基地,即村

莊內部的空閑舊宅基地及其他空閑土地等。

四、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

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場地等用地。工業用地進一步細分為一類、二

類、三類工業用地。一類工業用地: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

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縫紉、工藝品制造等用地;二類工業

用地: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

工業、醫藥制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三類工業用地:對居住和公

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用地如采掘工業、冶金工業、

大中型機械制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制革工業、建材工業等

用地。

五、其他用地。是指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

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

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劃撥與出讓。

一、劃撥。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

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

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

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

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

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劃撥的

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于承擔公共項目的職責,國有企

業與政府平臺公司的無形資產科目經常出現劃撥土地。

二、出讓。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

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

押。

1、招標。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拍賣。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

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

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

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

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

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

市場的指導意見》指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

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

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

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

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

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

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

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準;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

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通過招拍掛獲取土地

哪些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的方式獲取:(一)供應商業、旅游、

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二)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三)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

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

出讓的;(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

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

出讓的;(五)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六)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

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增減掛鉤

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指出: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是指“三區三州”及其

他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以下簡稱節余指標)

由國家統籌跨省域調齊J使用。其中〃三區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區、

南疆四地州和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土地增減

掛鉤〃,增是指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增加,減是指農村建設用地指標

的減少(主要是深度貧困地區),增減要掛鉤,從以宅基地為主的村

莊占地中騰出土地復墾,將這種“耕地的增加”作為指標賣給建設用

地緊缺的城里,城里購買了多少指標,就可以增加利用多少耕地,將

這指標一增一減進行跨區域掛鉤。

耕地占補平衡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

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單位要負責開墾與所占用

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

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

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指出:

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是以科學規劃為前提,以鄉鎮為基本實施單元,整

體開展農用地、建設用地整理和鄉村生態保護修復等,對閑置、利用

低效、生態退化及環境破壞的區域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治理的活動。

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程序

第一、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

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

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

為建設用地。第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確認農用地可以用于

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

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

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第三、提出用地預審

申請;第四、辦理手續、繳納審批費用;第五、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

申請。

第六、各級政府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建設占用

土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

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

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

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上述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

公頃或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由國務院批準,其余由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

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

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

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中,如占用農用地沒有涉及占用耕地的,

則不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

位占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第七、辦理征地手續。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

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

手續。第八、領取用地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

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

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第九、繳

納出讓費,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征用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

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土地一級開發

第一、生地。國土局尚未出讓、拍賣、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第二、毛地。在城市舊區范圍內,尚未經過拆遷安置補償等土地開發

過程、不具備基本建設條件的土地。第三、凈地。已經完成拆除,地

面平整,并且不存在未被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其他設施的土地。

第四、熟地。經過征地、拆遷和市政基礎設施投入,可直接用于建設

的土地。

土地一級開發,指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企業,對區域范圍內的城

市國有土地(毛地)、鄉村集體土地(生地)進行統一征地、拆遷、

安置、補償,使之成為凈地,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

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和土地平整),

【五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通訊、通氣、土地平整),【七

通一平】(通給水、通排水、通電、通訊、通路、通燃氣、通熱力、

土地平整)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

程。

規范的一級開發主要子工作階段包括取得授權、完成立項核準、

融資、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取得征地批復、取得拆遷許可證、完成拆

遷、市政工程施工詫可證獲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驗收、成本與地

價審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級市場投入回收。在實際操作中,這些節

點在時間上存在交叉性。

一級開發項目模式具體可細分為八大類:舊城改造項、城中村改

造項目、舊廠房改造項目國有土地收購儲備項目、土地一級開發項目、

中心城區棚改項目、一次性招標棚改項目、土地開發棚改項目。雖然

項目模式名稱存在差異,但實際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歷史原因導致項

目模式發生變化,項目性質并未改變。

各模式對比

模式組織實兔單位用地性質

舊城改造由政府相關部門統籌,實施國有土地

城中村改造由政府相關部門統籌,下設單位或市更新部門實施集體用地

舊廠房改造土地儲備機構或國有企業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收儲土地儲爸機構國有土地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土地儲備機構或企業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

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國有企業為主多數為國有土地

一次性招標棚戶改造國有企業為主國有土地

集體土地

土地開發棚戶區改造企1E

臨時用地復墾的驗收程序

注:本文所指臨時用地僅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

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土地復墾義務人指項目承

擔單位。

第一步:提交驗收申請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

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

并提供下列材料:

(-)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二)規劃設計執行報告;

(三)質量評估報告;

(四)檢測等其他表告。

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

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第二步:組織驗收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生態環境等有

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

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

以及土地復墾方案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

包括以下內容:

(-)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如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復墾后土地的面積、質量等指標出具核實

報告,費用從土地復墾費用中列支。

第三步:公告驗收結果

土地復墾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后,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

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險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

織驗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

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

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

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公告的形式可以是在項目所在村張貼公告,也可以是在網站或公

眾號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四步:驗收結果確認

驗收通過公示無異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驗收合

格確認書;公示有異議的,應會同有關部門十五日內完成核查。對于

核查無問題的,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核查問題屬實的,向土地復墾

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

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土地復墾工程概況;

(二)損毀土地情況;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五)驗收結論。

第五步:土地復墾費用撥付

驗收合格后,土地復墾義務人可向臨時用地所在縣級自然資源主

管部門申請從土地復墾費用共管賬戶中支取結余費用的80%。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確認書

和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辦理支出手續。資金監管方在辦理完成后,

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費用支取回執和賬戶情況。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由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專用賬戶中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轉為

土地復墾費,代為復墾。

第六步:加強后期監管

對于復墾為農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

最終驗收合格的5年內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復墾效果達到

土地復墾方案和階段土地復墾計劃要求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向縣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支出剩余土地復墾費用。

后注:其實,臨時用地的復墾驗收并不復雜,前提是前期監管到

位,否則很有可能出現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草草復墾了事的局面。在

此提醒一下,縣級主管部門一定要做好前期臨時用地選址、方案設計、

費用繳存、協議簽訂等工作,只有基礎打好了,后期才能順利解決問

題。

2021年土地確權新政策有哪些?

簡單細化:

1、土地監管力度加大

部分土地確權后,國家對農村土地的監管力度一定會繼續加大,

特別是涉及亂占耕地建房、耕地非農化、非糧化等會成為嚴查整治的

重點領域。

2、可以確權的4類土地

分別是宅基地、農用土地、建設用地、農村荒地,其中宅基地以

戶為單位,原則是〃一戶一宅〃,多出的部分不予登記確權。農用土

地在確權是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以戶為單位登記。荒地指的是尚未開

發利用的荒地,應該確權到村集體名下。

3、不能確權的3類土地

分別是產權不明或存在糾紛的土地、農民私自開墾的土地、農村

退耕還林的土地,這是因為土地產權不明,存在糾紛要解決后再進行

確權,對于農村荒地和未利用土地,歸集體所有,不能確權到個人。

農民耕地要按照國家退耕還林,之后歸林業部門管理,因此不能參與

農村土地的確權。

4、不能確權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若不能確權的宅基地,正常情況下,將由村集體回收。主要包括

以下幾類:

Q).違法建筑,如臨時搭建房屋,耕地建造房屋等;

(2).私自開墾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3).宅基地和房屋權屬存在爭議的;

(4).城鎮居民購買的宅基地、農房以及小產權房;

(5).存在〃一戶多宅〃情況的,原則上鼓勵有償退出,也可協商在

本集體內部轉讓;

(6).家庭有多處宅基地,可分戶但未分戶的,先分戶再確權,超標

部分不予確權。

5、整戶遷入區市不再確權

對于整戶已遷入設區市的,不再確權登記,對于家庭部分或整體

成員遷入非設區市的,可根據戶主意愿進行確權登記。此外,對于長

期閑置的宅基地以及危房,經確認后由集體回收。

6、城鎮子女繼承房屋可辦理確權

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且辦理不動產登

記。跟農村子女一樣,城市子女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按規定辦理確

權登記即可,同時會在登記簿和產證上注明合法繼承人相關字樣。

注意

土地確權有哪些好處:

好處一:農村二輪承包的延續,讓農民放心

自從的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開始后,明確了我國農用耕地承包期,

之后又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不再限定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的締約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處于〃增人不增地,減

人不減地",如果長久不變必定會導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這是不

公平的,所以以確權來保證農民對土地的所有。

好處二:有效保護農民財產

土地沒有確權之前,沒有明確農民對土地的相對權利,所以出現

了很多強征、強占農用耕地的現象,而農民成為了受害者,沒有得到

應有的利益。而現在土地確權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須和咱

農民〃談判〃,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征用規定,如果咱農民覺得不合適,

可以拒絕,從此土地成為農民的一項〃固定資產"。

好處三:貸款方便

以前咱農民貸款很不方便,因為沒有可以認定的抵押物,只能用

聯保等方式,而且貸款額度也不大。這回確權后,土地使用證可以成

為一種資產來作為抵押,大大方便了農民貸款,解決農民生產資金緊

張的問題。

好處四:農民可放心大膽往地里投入、流轉

土地確權的政策還在不斷調整,新的土地確權政策就是以上幾點,

對于可以確權、不可以確權土地及其他情況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土地

確權給百姓帶來了不少好處,多地的土地確權工作都已完成。對于新

的確權政策,大家還是要及時了解,便于日后確權工作順利進行。

自家耕地上可以建房、建養殖場嗎?關于耕地,你了解多少?

01

耕地如何定義?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整理復墾地、休

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惻、桑

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順口海涂。

耕地包括基本農田、一般農田、高標準農田等。

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到2020

年,全國耕地保有量為18.65億畝以上,這也就是我們常聽說的"18

億畝紅線〃。

02

基本農田如何定義?

所謂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人口和國民經濟對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

的預測而確定的未經批準不得占用的耕地,為了滿足人口和國民經濟

對農產品的需求而必須確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也就是老百姓口中

的〃吃飯田〃、〃保命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除國家能源、交通、

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之

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依法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

無論數量多少,都必須報經國務院審批。

03

一般農田如何定義?

與基本農田對應的是一般農田,也叫一般耕地,是指主要用于種

植小麥、水稻、玉米、蔬菜等農作物并經常進行耕耘的土地。

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田的主要區別在于,基本農田一旦劃定,便不

得改變其用途;一般農田在特定條件下,經過嚴格審批是可以建設養

殖場等農用場地的,若想建設非農用廠房等,須上報改變土地性質,

但一般很難獲批。

04

高標準基本農田又是什么?

耕地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物質基礎,高標準農田是耕地中的精華。

高標準基本農田是一定時期內,通過土地整治建設形成的集中連

片、設施配套、高產穩產、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

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基本農田,包括經過整治的原有基本農田和經整

治后劃入的基本農田。

《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連

片、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8億畝,畝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100

公斤以上。2021年,全國計劃新建高標準農田1億畝、統籌發展高

效節水灌溉1500萬畝。2022年,全國要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

以此穩定保障1萬億斤以上的糧食產能。

網友提問

近日,有網友留言,提到在自家耕地建養殖場,被地方責令拆除。

今天,根據上述耕地用途,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在農村耕地上建養殖場是不是算違法行為,這還得根據當地具體

情況來看,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基本農田

假設耕地是基本農田,那么這是個硬性的規定,不能進行房子的

建造,不能種植樹木,更不能進行養殖場的建造,只能用于農作物的

生產。

一般農田

還有另一種情況,如果擬占用的耕地屬于一般農田,在符合規定

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于建養殖場:

①需要進行報備,要有完善的手續,比如說檢疫合格證、環評手

續等,這些都拿到了才能合理的養殖。

②在耕地上建房,不能破壞了耕地層,永久性建筑物是需要特別

審批的,比如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間、硬化的路面都

屬于永久性建筑物。

所以說,若是在基本農田上建設養殖場是違法的"旦一般農田,

符合當地的要求、獲得相關的手續后建造,是沒問題的。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貫徹落實中央〃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落

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求,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較

大幅度修改,特別是大幅提高了土地違法罰款標準。

一是新增耕地〃非糧化〃處罰條款,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

果業和挖塘養魚設立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

果業和挖塘養魚。但《土地管理法》對此并未設定法律責任。此次修

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

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二是新增或大幅提高土地違法罰款標準。

1.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增設罰款規定。《土地管理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

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對在臨時使用

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

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2.對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罰款由原非法所得的50%

以下修改為違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條)

3.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

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以及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

化、鹽漬化的,罰款額由原規定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修改為耕地開

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

4.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罰款額由原規定土地復墾費的2

倍以下修改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臨時用地期滿一年

內不復墾的,按非法占地處罰。(第五十六條)

5.對非法占用土地的,罰款標準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為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條)

此條為各界廣泛關注的重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

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

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對非法占地的每平方米罰款為

30元以下。實踐中出現對一些非法占地每平方米只罰幾毛錢甚至幾

分錢的情況。這次規定最低標準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1000元,

意味著非法占用土地一畝最高可能被罰60余萬元,真正體現了要罰

就罰得〃傾家蕩產”的傾向,罰款不再是〃隔靴搔癢〃,在罰款處罰

上長出“可傷人的牙齒〃。

6.對拒不交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以及不按

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罰款額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

以下修改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條)。

7.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

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

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罰款標準明確為違法所得的

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條)

三是新增侵犯農民宅基地權益處罰處理規定。

侵犯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

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

三條)

四是新增沒收地上溝建筑和設施的處理規定。

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

置。(第五十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這樣才合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

利用地三大類。不同類型土地的用途是不同的,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

途。農用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建設用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特別是自2020年7月3日起,全國強力推進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

整治工作。對此,很多人認為,今后農村建住宅不能占用耕地了。事

熨是不是這樣呢?農村村民建住宅可以占用耕地嗎?如果可以占用,

如何申請?一起來看看相關法律規定:

L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順口村內空閑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

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土

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衣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

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2、農村村民建住宅,可占用一般耕地等農用地,但不能占用永久

基本農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從現實情況來看,在農村,占用耕地建

住宅的比較多。需提醒大家的是,耕地分為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占用

永久基本農田建住宅,那是不允許的,是違法的;如果占用一般耕地

建住宅,那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3.農村村民占用一段耕地建住宅如何辦理手續?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

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即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應

逐級報省或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農用地轉用批準后鄉(鎮)

人民政府才能批準住宅用地。2020年7月29日,自然資源部、農

業農村部印發《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通

知》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在下達指標范圍內,

各省級政府可將《土地管理法》規定權限內的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

委托縣級政府批準。因此,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一般耕地,如果當地

省級政府已經將農用地轉用審批事項委托縣級政府批準的,縣級政府

批準農轉用皇鄉(鎮)人民政府即可批準住宅用地。如果沒有委托縣

級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應逐級報省或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農用

地轉用后,鄉(鎮)人民政府才能批準住宅用地。需要說明的是,經

過農用地轉用審批后的土地不再是耕地,而是建設用地,因此,不能

說占用耕地建房。

4.如何了解自己擬建住宅的地塊是哪種土地?

當前,各類土地的規劃情況掌握在自然資源部門,每個地塊是哪

種地類不能僅憑自己的視覺和經驗判斷。要知道自己擬建住宅樓的地

塊是建設用地、一般耕地還是基本農田等,需要事先申請信息公開或

要求自然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現場察看。

5.已經在耕地建房了,該怎么辦?

據了解,以前農村的自建房很多都是建設完成之后,再申請自建

房的相關證件。有部分的農村還存在搶建的現象。

雖然按照相關的規定,耕地上是不可以建房的,但是有些人沒有

通過審批就直接建房,相比較現在,以前的管控寬松一些,建了也不

會去強行拆除。拿不到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等證件的,屬

于違建行為,但大部分也不會被拆除。但現在情況不同了,如今的管

控是越來越嚴格。自去年7月3日中央強力推進亂占耕地建房專項

整治后,農村建房必須先審批才可以建,沒有經過審批建設的房子,

特別是占用耕地建起來的房子,就會被強制拆除。

綜上,目前國家并未出臺文件明確說明什么情況下可在耕地上建

房,只是規定要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朔口村內空閑地建房,盡量不占

用耕地等農用地建房。而且,如果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占用基本農田,

只能占用一般耕地,而且只有在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通過后,

才能建房。

所以,對于想要在農村自建房的,一定要在了解相關規定再做打

算。

最新臨時用地規定大全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

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

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

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

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

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

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

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用地由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

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

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

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占

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

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

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

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

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范圍

(-)建設項目施工

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

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

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

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

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

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

式使用土地。

(二)地質勘查

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

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

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

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

臨時用地方式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

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三)搶險救災和麥情防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

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

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

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四)考古和文物保護

2021年3月8日,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印發的《關于在國

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提

出: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

后勤設施的,可按臨時用地規范管理。

臨時用地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城

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

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臨時用地審批

(-)審批權限變了。此前臨時用地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審批,

有的地方由縣級綜合行政審批局審批。新規定是:縣(市)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

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

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二)可以合并審批。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一

并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

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并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三)需要提供的兗料

(1)臨時用地申請書

(2)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3)項目建設依據文件

(4)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5)土地權屬材料

(6)勘測定界材料

(7)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臨時用地合同

臨時用地申請人根據土地權屬,與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

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明確臨時

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

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臨時用地復墾

《土地復墾條例》第十條規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

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

責復墾。《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屬于條例第十條規

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

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自然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

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審查。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

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其中

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有新的規定:(-)

編制復墾方案報告表。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

案報告表,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中,所申請使用的

臨時用地位于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準土地復墾方案范圍內的,不

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二)可適當延長期限。臨時用地

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復墾期限。(三)

暫停審批。按年度統計,縣(市)范圍內的臨時用地,超期一年以上

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省級自然資源主

管部門應當要求所在縣(市)暫停審批新的臨時用地,根據縣(市)

整改情況恢復審批。

臨時用地涉及復墾保證金問題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

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

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

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

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臨時用地涉及耕地占用稅問題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將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

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經審核屬實

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

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

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臨時用地涉及轉讓出租問題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臨時用地使

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問題

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

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

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

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

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

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占用,并在市

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臨時用地確

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

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

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底、復墾驗收等有關規

定。

臨時用地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自2022年3

月1日起,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臨時用地批準后20個

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準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圍、土地利用現

狀照片影像資料信息等傳至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完成系統配號,并向社

會公開臨時用地批準信息。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臨時

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在信息系統

中及時更新土地復墾等信息。

對臨時用地違法行為的處罰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

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

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

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

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原來規定只拆除不罰款,新修訂的《土

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增加了罰款規定,標準為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

10倍以下。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臨時用地期滿之

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

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

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新

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加重了臨時用地不按規定復墾的處罰

額度。新的罰款標準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

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據《城鄉規戈I」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違法行為罰款作了哪些修改

L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增罰款處罰: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

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

2.對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罰款由非法所得的50%

以下修改為違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條)

3.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

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以及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

化、鹽漬化的,罰款額由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修改為耕地開墾費的

2倍以上5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第五十

五條)

4.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罰款額由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修改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臨時用地期滿一年內不復

墾的,按非法占地處罰。(第五十六條)

5.對非法占用土地的,罰款標準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為每

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條)

6.對拒不交出國有土地使用權、臨時用地期滿拒不歸還以及不按

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罰款額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

以下修改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條)。

7.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

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

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罰款標準明確為違法所得的

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條)

二、9月1日起對土地違法行為按照上述新標準處理嗎?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

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對9月1日

以前發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應按原《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

款標準處罰,原沒有規定罰款標準的,不能實施處罰。9月1日后發

生的土地違法行為,才能按照新的規定處理。

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后,罰款標準如何具體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罰款標準的規定幅度較大,以非法占

用土地為例,罰款標準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這意味著非法占

地一畝,罰款額從最低6萬余元至最高60余萬元,差距很大。這需

要在實施中制定自由裁量權標準,確定各種情形下的罰款標準。仍以

非法占地為例,個人認為一是應考慮非法占用土地的地類。國家禁止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罰款應比耕地高。

而對非法占用耕地的罰款標準應比其他農用地高。二是要結合當事人

認罰態度、是否主動采取措施消除違法行為等制定具體的裁量權標準。

裁量權標準應當公開,讓公眾知曉。

最后,需要忠告的是,遵守法律法規才是最重要的。國家提出采

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增加罰款規定

或提高罰款標準,只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按照《土

地管理法》的規定,罰款只是處罰措施之一,還有責令退還土地、拆

除違法建筑物、沒收建筑物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只有敬畏法律,依法依規用地,才是對自己投資負責、對

自己利益負責的方法。

過去,農村建房、項目建設,大部分人不是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而是直接使用自己的承包地或向別人流轉土地后就開始建設。一些地

方政府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征收〃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項目建設

的情況也比較多。去年以來,全國開展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整治,對新

增亂占耕地建房〃零容忍〃!農民建房、項目建設〃想用哪里用哪里、

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時代結束了!農民建房也好、項目建設也好,

不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早晚會被發現,面臨被拆除的風險。情節嚴重

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

新規條件下,違法占地將面臨慘重代價。

一是地上建筑物會被拆除或沒收,并承擔巨額罰款。

1.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地上建筑物,每平方米罰款額

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

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

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

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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