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后日本的保險模式_第1頁
戰后日本的保險模式_第2頁
戰后日本的保險模式_第3頁
戰后日本的保險模式_第4頁
戰后日本的保險模式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戰后日本的保險模式

社會保障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項緊迫任務。事實證明:市場經濟與社會保險,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兩翼,如果一個國家缺少完備的社會保險體系,尤其是職工的社會保險出現紕漏,其構建市場經濟的努力可能難以成功。于是,我們把目光投向了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的市場經濟大國——日本。日本從二戰后開始構筑完整的勞動保險體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60年代初建立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的全民保險格局;70年代后,由于老齡化趨勢,立法重心開始向老齡對策轉移,各種社會保險法律進行了一系列調整;90年代后,經過多年立法準備,終于制定了全新的《護理保險法》。日本在社會保險立法上的經驗和得失,對于正在構筑社會保險體制的中國來說,是極具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的。一、健康保險制度的由來日本的社會保險立法,始于1922年的《健康保險法》;1938年制定《國民健康保險法》,保險對象是農村居民,目的是確保健康兵源;1944年制定《厚生年金法》,目的是利用養老保險先期繳費的特點,通過征收高額保險費來增加戰爭軍費①1。日本把社會保險作為戰爭工具,這在世界保險立法史上,都是極為罕見的。戰后,占領當局發布了關于社會救助方面的備忘錄,并要求其把勞動政策作為民主化支柱之一予以重視。因此,政府于1946年緊急制定了社會救助性質的《生活保護法》,1947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法》,開始了戰后的社會保險立法。《工傷保險法》以職業傷害(工傷、職業病)為保險事故,采取用人單位全額負擔的方式,實行差別費率;其保險待遇包括醫療或療養給付、傷病假補貼、殘廢補償金和殘廢年金等。但是,當初的保險范圍比較狹窄,只限于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妒I保險法》以“加入保險6個月以上”和“失業確認”為受給要件,給付期限為180天。同時,考慮到該法施先前已經失業的人員,又制定了過渡性的《失業津貼法》,向其發放失業津貼。在上述立法活動中,美國的社會保障調查團來日調查,并督促政府設置了由專家學者等組成的“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政府的社會保障咨詢機構)。審議會于1950年提出“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批評政府將立法重心放在社會救助的做法,指出社會保險才是社會保障中最重要的核心部門。1951年,審議會進一步提出“關于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敦促政府盡快建立普遍、全面的社會保險制度②1。這些報告公布后,激起了公眾對社會保障的普遍關注,飽經戰亂和無保障生活的國民,開始表現出對社會保險的極大熱情,以工會為中心,各地展開了要求確立社會保險體制的社會運動。在這種情勢下,政府開始著手修改并充實戰前建立的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督】当kU法》經過修改,擴大了政府主管的保險范圍,提高了給付標準,延長了給付期限,因此,健康保險基金出現了入不敷出的局面,于是,政府在職工激烈反對中提高了保險費率。1953年制定的《臨時工健康保險法》(1984年被《健康保險法》吸收),把一直被排除在醫療保險之外的臨時工,納入了保險體制。國民健康保險在戰后幾乎崩潰,為了重建這一制度,政府對《國民健康保險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將實施范圍由農村擴大到城鄉居民,規定原則上以地區的市町村為單位任意實施。在公務員方面,按所屬部門不同,分別制定了各種包括健康和年金保險的互助會法。1948年頒布了《國家公務員互助會法》,統一了原先按政府部門分別實施的互助會制度,其被保險人還包括公立學校的教職員;1953年制定了《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會法》;1954年頒布了《市町村職員互助會法》(1962年被《地方公務員互助會法》吸收);1958年制定了《農林漁團體職員互助會法》。戰前實施的、面向一般職工的厚生年金,在戰后的惡性通貨膨脹中,價值急跌,幾乎成為毫無意義的制度。于是,《厚生年金法》在1954年進行了全面修訂,規定繳費年限為20年;支付開始年齡為男子60歲、女子55歲;養老金由定額部分和工資比例部分組成,定額部分為2400日元,比例部分為月標準工資的5‰×繳費月數;國庫負擔管理費和給付額的15%~20%。修改后的給付水準十分低下,引起職工的強烈不滿,但是,在“日本經營者團體聯合會”的強烈反對下(他們認為企業已有退職金制度,年金制度使企業承擔了雙重費用),給付最終維持在月標準工資40%的低水平。這一時期的社會保險立法,主要有以下一些特點:1、戰后立法旨在重建社會保險制度,經過10年努力,形成了以養老、健康、失業、工傷為框架的社會保險體制,為實現全民保險打下了基礎。其中健康保險包含職工醫療、家屬醫療、疾病保險(病假工資)、生育保險等各種項目。2、構筑的社會保險體制,制度不統一。其中的核心項目——養老和醫療保險,形成了條塊分割的格局,體系非常龐大,管理及調整工作十分復雜;分別施行的各種給付,造成被保險人之間的不平等。這種局面的形成,既有立法傳統上的因素,又有對統一性原則認識不足等其他原因,其影響深遠,可以說至今仍未有根本性改觀。3、構建的社會保險體制,是以職工為中心的勞動保險。這符合社會保險發展一般規律,勞動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險中的關鍵部分,只有職工中建立了穩固而全面的勞動保險制度,才有可能進一步發展成為覆蓋全體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二、國民健康保險的覆蓋如前所述,戰后構建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勞動保險,職工以外的一般居民,除了任意參加的“國民健康保險”,缺少基本生活保障,而隨著日本經濟的高度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將社會保險的安全網,擴展到全體社會成員。在這種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于1955年發表了“關于醫療保障制度的報告”,強烈敦促政府采取積極姿態推進醫療保險的社會化。于是,厚生省在1956年制定了“全國普及國民健康保險4年規劃”,提出到1960年底,實現國民皆保險的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1957年首先對《健康保險法》進行了調整,導入了初診和住院費由個人部分負擔的機制;明確了受給家屬的范圍;建立了醫療機構認定制(醫院經審核、認定和年檢,才能從事或繼續從事健康保險業務)和健康保險醫師登記制,以加強監督管理。此后,為了消除赤字,又提高了個人和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增加了初診和住院費的個人負擔比例;規定醫療給付的上限;導入了部分藥費個人負擔的機制。其次,1958年對《國民健康保險法》進行了全面修改,將任意保險改為強制保險,要求未加入醫療保險的居民必須全部參加。作為配套措施,修改法大幅度提高了保險待遇,將醫療給付由發生額的50%提高到70%,取消了醫療給付的期限,撤消了限制用藥制度。這樣,至1961年4月,日本實現了國民皆保險的目標。據1992年的統計,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包括職工家屬)約7000萬人;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為近4000萬人;再加上各種互助會的健康保險,幾乎覆蓋了全日本人口【注文3】。第三,政府于1959年制定了《國民年金法》,規定未加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都必須參加。最初的法案,繳費期限長,、給付水準低,引進社會的廣泛批評。于是,政府修訂了法案,將繳費年限確定為20年以上,并規定了兩條原則:對于無繳費能力的低收入老人,實行福利年金制度;當生活水平及其他因素發生顯著變動時,及時調整養老金給付。這樣,國民年金實際上分為兩大部分:不繳費的福利年金和繳費的國民年金。福利年金從1959年開始實施;而國民年金從1961年施行后,日本實現了國民皆年金的目標。據1993年統計,各種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達6631萬人,并有2587萬人正在領取養老金;在有65歲老人的家庭中,領取養老金的家庭占96.7%【注文4】,足見其覆蓋程度。國民年金法施行后,低給付始終成為問題的焦點,為此,隨著厚生年金給付的提高,國民年金給付也進行了一系列調整。1966年,厚生年金提高到1萬日元(占月標準工資36.1%),國民年金調整為夫婦兩人1萬日元;1969年,厚生年金提高到2萬日元(占月標準工資44.6%),國民年金調整為夫婦兩人2萬日元;1973年,厚生年金提高到5萬日元(占月標準工資61.6%),國民年金也調整為夫婦兩人5萬日元。為了清楚了解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制度的結構,我們將其法律體系制成下圖:全民保險體制實現后,由于保險主體多元化、多頭管理的格局,各種給付的橫向調整十分復雜,從一開始就面臨著改革。改革經過多年醞釀,直到80年代才得以實現。1984年,《健康保險法》進行重大修改,一般職工的醫療保險給付,從發生額的100%降為80%;退休職工門診、住院費用,本人承擔20%;職工家屬門診,本人承擔30%,住院承擔20%。健康保險給付的減少,主要是為了縮小與國民健康保險給付(70%)的差距。這樣,在醫療保險方面,雖然沒有改變保險主體多元化的局面,由于給付差距縮小,基本達到了公平、合理和統一的目標。1986年,《國民年金法》進行了全面修改。根據修改后的新法,凡年滿20歲的日本公民,都必須加入國民年金;繳費年限為40年,即必須到年滿60歲才停止繳費,若繳費不滿40年,則養老金作相應扣除;其被保險人分成三類,即一般居民為一類被保險人;厚生年金和各種互助會加入者為二類被保險人,其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已包含本人和配偶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無須另外繳費;二類被保險人的配偶為三類被保險人,辦理登記手續即可領取國民年金。這樣,國民年金就成為全體公民的基礎年金,厚生年金及各種互助會參加者,在基礎年金之外,再加算工資比例部分。由此,各種年金制度,在國民年金的基礎上,得到了統一。這一階段的立法特點是:1、抓住經濟發展和人口年輕的機遇,迅速建立全民保險體制。由于經濟發展,國家有發展社會保險的余力;因為人口年輕,支付壓力小,繳費人口多,保險基金積累迅速;而保險基金由大藏省負責運作(據1991年統計,基金的主要投向是:基礎設施建設、扶植特定產業、社會福利事業和金融市場,并保證了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在國家財政投融資上又發揮了巨大作用。2、從勞動保險發展為普遍的社會保險。全民保險體制,在穩定市場經濟和社會生活上,發揮了巨大作用。我國目前正處在構筑勞動保險體制階段,但日本的制度演變,為我們提供了今后可能的發展方向:勞動保險——擴展到職工家屬——進一步擴展到城鎮居民——再逐步向農村延伸,最終實現我國憲法規定的保障全體公民的目標。3、建立全民保險體制后,又化了很多時間修改法律,統一制度。我國在構筑社會保險體系時,當吸取這種教訓,堅持同一險種統一立法、建立統一的管理體制,在不同身份的職工中,實行統一的繳費率和給付標準,并以省級為統籌單位統一施行。4、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頗具特色。我國提出過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多層次體系【注文5】,但由于種種原因,至今尚未充分展開。補充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相比,被保險人不用負擔保險公司的營業費用,保險基金完全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因而受到被保險人的歡迎。三、日本失業保險的立法背景《失業保險法》施行后,經過多次修改,從消極型的失業保險,逐步演變成積極型的就業保險。1957年,首先在煤礦失業工人中,導入了跨地區求職、轉崗培訓津貼制度,開始了促進就業方面的立法。1960年的修改法,延長了職業培訓中,以及在職業介紹所進行求職活動的失業人員的給付期限,并在所有失業人中實施了“就業準備金”給付制度,鼓勵他們赴異地就職。1963年在所有失業人中導入了“職業培訓津貼”制度,鼓勵他們學習、掌握新技術,并在失業給付中增加了扶養家屬的費用。1964年,為了促進給付合理化,對因結婚、生育而退職的女子(其往往不想再就業);季節工(多為農閑時外出打工的農民);挑剔職業的失業人員,規定了嚴格的給付限制。1971年在勞動力短缺的背景下,制定了《促進中高齡者就業特別措施法》。上述立法頌向,從總體上逐步改變了《失業保險法》的最初立法目的。1974年,政府頒布了《就業保險法》,同時廢止了《失業保險法)。該法出臺的背景是:70年代初的美元危機和石油危機,使日本經濟從高度發展進入了低成長期,經濟結構也隨之不斷調整,客觀上要求促進勞動力流動;經濟規模的擴大和出生率的持續下降,使勞動力從剩余變為不足,失業對策成了無的之矢,就業對策自然應運而生。《就業保險法》帶有明顯的預防失業性質。該法第1條立法目的是:1、以失業給付保障生活安定;2、以促進就業提供求職的便利。3、促進職業安定。為了實現上述目的,該法第3條規定:政府要大力舉辦職業安定事業、促進就業事業、能力開發事業和就業福利事業。從上述規定看,除1項為傳統立法目的外,2、3項都是全新的立法理念。與立法目的相應,該法增加了許多促進就業、安定職業方面的給付;從根本上修改了給付期限與加入保險期限掛鉤的制度,將給付期限與年齡掛鉤(就業容易的年輕人給付期限短;高齡者給付期限長);相反,則對季節工、短工、65歲以后被雇傭者規定了嚴格的給付限制,促使其安定職業,尋找穩定職業或保持持續就業狀態。此后,90年代又創設的“育兒休假給付”、“高齡者繼續就業給付”和“護理休假給付”制度,使促進就業體制更趨完善?,F行的保險給付,主要由圖-2所示的四大部分內容組成:《工傷保險法》施行后,也經過了數次修改。1954年導入了獎懲費率制,即對于沒有事故或事故少的用人單位,給予降低費率的獎勵,反之則懲罰性地提高費率。1960年的修改法,導入了傷殘年金制度,將硅肺、外傷性脊髓、傷殘程度達到1級~3級等喪失勞動能力者的長期給付,納入給付范圍。1965年的修改法,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強化了用人單位的支付義務,導入了遺屬補償年金制度,并將傷殘年金的范圍進一步擴大。1969年的修改法,將所有用人單位都納入了保險范圍。1973年的修改法,導入了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補償制度,從而完善了工傷保險立法。與此同時,在公務員中也逐步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1951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工傷保險法》規定:國家公務員在公務中遭遇意外事故,將得到迅速而公正的補償,其待遇包括療養給付、傷病假工資、傷病或殘廢補償年金、護理給付、遺屬給付和喪葬給付,以及提供各種護理與康復的福利設施等。1950年制定的《地方公務員法》,規定要實施特殊的工傷保險制度,但一直沒有制定具體的法律,而是參照其他相關法律酌情施行。這種狀況,只到1967年頒布了《地方公務員工傷保險法》才得以改觀。根據該法,設立了“地方公務員工傷保險基金”,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或上下班途中所遭遇的意外事故,將得到迅速而公正的補償,給付內容與國家公務員基本相同。四、圖2:國民健康保險的福利對象日本在70年代就進入了老齡社會。為此,日本將老年的標準年齡從60歲提高到65歲,即便如此,65歲以上的老人,1980年也達到1065萬,1990年為1490萬人,預計2000年為2151萬人(占人口比例分別為9.1%、12.1%和16.9%)。老齡化的最直接影響,就是導致社會保險費用猛增,使人口年輕時建立的社會保險體制出現危機,因此,日本當代社會保險立法的基調,是老齡化對策立法。改革首先在醫療保險項目中展開。由于職工退休后,即退出健康保險而成為國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這一年齡層正是高病率時期,從而造成了極大壓力,保險財政連年赤字,也大大加重了其他被保險人的負擔。為此,從80年代開始,《國民健康保險法》經修改后,相繼導入了“特例退休被保險者制度”、“退休者國民健康保險制度”和“特定行業健康保險制度”。根據新制度,退休者的醫療費用,主要由黑字財政的健康保險基金撥付,從而減輕了國民健康保險的重負;經厚生大臣批準,特定行業的健康保險,可以吸收退休者為被保險人,從而分流了老年被保險人;而65歲以上的臥床老人、70歲以上老人,則干脆剝離出去,成為《老人保健法》的福利對象。即使如此,由于地區間的年齡結構和財政狀況各不相同,使主要以市町村為單位施行的國民健康保險,出現了保險費西部高東部低、有些地方財政不堪重負的情況。以1990年為例,最高的北海道人均年醫療費用為297000日元,而最低的沖繩縣只有143000日元,北海道某些村的人均醫療費用,是東京都青島村的9.2倍,導致了同一險種的被保險人,有的繳費1000余日元,有的卻要繳納10000日元以上【注文6】。為此,《國民健康保險法》在1988年導入了“保險財政調劑制度”和“特別調整制度”。根據調劑制度,各市町村繳納相當于醫療費發生額10%的調劑金,建立調劑基金,平衡地區間的實際負擔;而調整制度,則規定了低收入層的保險費減免措施。1995年的修改法,規定了老年人口比例的上下限,低于下限的地區,被保險人負擔畸輕的,調整至下限負擔水平;高于上限的區域,被保險人負擔畸重的,由國家進行特別補助。但是,上述改革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地區間的差距,由國家統一施行醫療保險,才是真正的出路。在養老保險方面,為了適應老齡化的嚴峻形勢,1994年對《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和各種互助會法都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革,是將年金的支付年齡,分階段地從60歲提高到65歲,從而緩解了養老金的支付壓力。但這一修改也引起了種種問題,如退休年齡依然是60歲,勢必出現5年的收入空白期,因此,社會上要求相應推遲退休年齡的呼聲非常強烈。改革的另一方向,是適應老齡社會的需要,創建新的護理保險制度。該險種90年代初首先在歐洲出現,是對傳統老人福利制度的一種反思。在傳統制度下,社會建立各種養老院讓老人安度晚年。但是,許多老人不愿離開生活了一輩子的家,他們希望能在家里得到生活照顧和疾病護理,由于這種護理需要很大花費,不但個人難以承受,社會也不堪負擔,于是,像其他項目一樣實行社會保險的設想,就提上議事日程。日本政府于1990年制定了“推進老人福利10年戰略”,根據這一戰略,1991年創建了“走訪護理制度”。其基本內容包括走訪診療、走訪護理、恢復身體功能、清理房間等;診療由醫師擔任,護理則由家庭護理站的護士擔任,護士必須取得“家庭護理士”的資格,并根據醫師指導和病人需要實施護理;診療和護理費用由國庫承擔20%,都道府縣財政承擔5%,市町村財政承擔5%,其余70%納入國民健康保險體系,所以基本上是一種免費護理的社會福利制度。由于老齡化的急劇進展,護理對象不斷增加,社會呈現出不堪負擔的趨勢,為此,該戰略于1994年進行了全面修改,將重心轉移到臥床老人的對策上,其中特別提出了建立護理保險的設想。這樣,社會上對于護理保險的關心日益高漲起來。經過兩年多的立法準備,1997年12月,政府頒布了《護理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