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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零口供案件證據審查的要點與方法

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確立,使供述的中間概念逐漸脫離刑事訴訟的立法框架。然而,口供以其反映案件全面性、完整性、直接性的特點至今為司法實務界所青睞。隨著“零口供”案件的層出不窮和日趨復雜,司法工作者對口供的依賴受到現實巨大沖擊。解決“零口供”案件除了明確基本原則之外,尚需加強對具體方法的研究。本文將從口供的特征、辯解和辯護意見的內容以及刑事邏輯的角度探討“零口供”案件證據審查的要點與方法。一、其他相關證據的替代口供具有反映案件情況全面、完整、直接的特征。雖然我們不能籠統地評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7種證據孰優孰劣,但實際案件審理中,口供具有獨特的功能價值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在缺少被告人有罪供述的“零口供”案件中,其他相關證據如何能夠有效彌補口供的缺失、替代口供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依筆者來看,其他證據若要替代口供的功能,成為審查認定犯罪行為的利器,也必須達到全面、完整、直接反映案件事實的要求。第一,從審查犯罪構成要件和證據種類的角度體現證據的全面性。全面性至少包括以下兩層含義:首先,影響犯罪構成及量刑輕重的主客觀要件齊備,并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從本案來看,兩位路人的證人證言、石景山交通支隊制作的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相關照片及情況說明,能夠證實譚某系肇事車輛的駕駛人;酒精檢驗報告、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車輛行駛速度檢驗報告等3項證據能夠證實譚某酒后、無證、超速駕駛的事實,從而證明譚某在主觀方面具有嚴重違反全面審查,綜合認定2009年4月5日21時許,被告人譚某酒后、無駕駛證并超速駕駛由被害人喬某借用案外人李某的伊蘭特牌小型客車(車號:京YT6852),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石景山區金頂山路模式口橋以北處,與停在道路西側路邊的飛度牌小客車發生剮蹭,造成飛度牌小客車損壞。后與道路東側的電線桿發生碰撞,造成乘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被害人喬某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伊蘭特牌小客車及電線桿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石景山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譚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2009年5月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譚某抓獲。此案,自始至終沒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譚某酒后、無證且超速駕駛車輛,且已經實際造成喬某死亡的嚴重后果,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應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因此,提請法院按交通肇事罪依法懲處。被告人譚某辯稱,肇事車輛當時是由死者喬某駕駛,事故發生瞬間自己由副駕駛的位置從車前擋風玻璃處甩出車外,喬某由駕駛員的位置甩到副駕駛的位置,自己也是受害人。譚某辯護人認為,認定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存在的懸疑問題沒有解決;認定譚某駕駛車輛的證人證言存在瑕疵;偵查人員、證人作偽證,這樣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譚某受傷的部位、情況、未取得駕駛執照、事故車痕跡、車內空間等方面綜合分析,譚某不是駕車者;譚某開肇事車沒有任何口供,沒有實現供證一致;喬某、譚某是好朋友,從輕處罰不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建議對譚某予以從輕考慮。控訴機關向法院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人譚某系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伊蘭特小轎車前擋風玻璃大面積破碎,但玻璃還是連著的,沒有斷裂,右側由外向內塌陷。如果從前擋風玻璃甩出物體,前擋風玻璃會破碎,而且機器蓋上肯定有相應痕跡,但前擋風玻璃當時只是破裂沒有破碎,機器蓋上也沒有痕跡。事故車的副駕駛車門被卡死,正駕駛車門可以打開自如。副駕駛安全氣囊上血跡、副駕駛車門內部下側儲物箱上血跡均為喬某所留。被告人譚某系肇事車輛的駕駛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無駕駛證、超速駕駛機動車,造成1人死亡及他人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譚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有現場目擊證人、參加本案救護的人員和辦案民警及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與相關照片、鑒定材料直接證實,并有其他證人證言、書交通法規的故意和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過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法醫病理鑒定意見書,能夠證明譚某在交通事故中應負全部責任,且造成了喬某死亡的嚴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標準。因此,本案齊備了交通肇事罪所應具備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和量刑要求。其次,全面綜合審查與證明案件事實有關的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通常來講,言詞證據能夠動態地反映案件事實,有時甚至能夠成為案件定罪量刑的直接證據,但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觀性、隨意性的問題;而實物證據雖然具有客觀性、穩定性的優勢,但其一般也面臨反映案件事實片面性、非直接性的尷尬。由于口供屬于言詞證據的一種,因此想要有效彌補“零口供”案件中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缺失,法官對其他言詞證據,比如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就顯得尤為重要。為了避免其他言詞證據經過口耳相傳后失真,審查其他言詞證據要圍繞其中的原始證據展開,并配合以實物證據進行佐證。應當說,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全面審查、綜合認定在“零口供”案件審判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就本案而言,證明案件事實的既有言詞證據比如證人證言、檢驗報告等鑒定結論,也有實物證據比如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還有言詞與實物的組合證據比如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相關照片及情況說明。此外,該案的言詞證據中僅喬某之母有關譚某是否有駕照的證言系聽譚轉述屬傳來證據(已被機動車駕駛證查詢證、物證相佐證,上述證據構成完整的證據鏈,可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譚某關于事故發生瞬間其由副駕駛的位置從車前擋風玻璃處甩出車外,喬某由駕駛員的位置甩到副駕駛的位置中,肇事車輛是亡者喬某駕駛的辯解與庭審中證據證實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譚某辯護人關于認定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存在的懸疑問題沒有解決;認定譚某駕駛車輛的證人證言存在瑕疵;偵查人員、證人作偽證,譚某不是駕車者的辯護意見,與庭審中證據證實的事實相悖,法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對譚某開肇事車沒有任何口供,沒有實現供證一致的辯護意見,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之規定不符,亦不是對被告人譚某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的依據,法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喬某、譚某是好朋友,傷者、死者都是他們自己人,從輕處罰不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建議對譚某予以從輕考慮的辯護意見,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判決被告人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結果顯示譚某無駕駛證的結論所否定),其他絕大多數屬原始證據,因此更具真實性、可靠性。就此而言,法官對本案的證據審查達到了以原始證據為主線,對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綜合判斷、全面分析的要求。譚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不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譚某坐肇事車輛副駕座位,案發時由于慣性從車輛右前擋風玻璃彈出,不是從肇事車輛左車門彈出,譚某不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故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譚某無罪或發回重審。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譚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后、無駕駛證、超速駕駛機動車,造成1人死亡及他人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原審人民法院根據譚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民事部分的判決亦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譚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上訴人譚某的上訴,維持原判。第二,從審查證據輻射點及證據關聯性的角度體現完整性。所謂證據的輻射點,是指每個與定罪有關的事實環節均有相應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之間的關聯性,是指每個與定罪有關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補充、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就本案而言,首先從借車,到譚某飲酒、無證、超速駕駛車輛,再到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人員傷亡、責任認定情況等每一個事實情節均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其次,證明案件事實情節的相關證據之間能夠達到互相補充、印證的要求,比如法醫物證鑒定書對副駕駛安全氣囊上血跡為喬某所留的認定就印證了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相關照片及情況說明中對車輛駕駛者為譚某的認定,酒精、超速駕駛的檢驗報告也補充了責任事故認定書確定譚某承擔全部責任的結論等。因此,本案的相關證據能夠達到相互補充、相互印證的效果。第三,從審查證據明確指向何人何罪的角度體現直接性。刑事證據證明的直接性,體現在是否能明確揭露何人、實施了何種犯罪。而想要簡便地達到這種目的,直接證據的運用無疑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理論層面而言,無論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只要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都能認定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缺少了直接證據,僅靠其他間接證據的相互補充印證很難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更不用說,一般認為依據間接證據定罪必須對案件作出惟一的正確結論,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那么,在“零口供”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無罪辯解,也即否定性直接證據的存在,實際上又為間接證據定罪設置了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此時,即使有再多肯定性間接證據恐怕也難以對抗否定性直接證據。鑒于此,我們傾向于認為肯定性的直接證據在“零口供”案件定罪中是不可或缺的。就本案而言,雖然存在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間接證據,但對譚某交通肇事定罪起關鍵作用的還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交通事故情況說明等直接證據。這并不是說間接證據在“零口供”案件中無足輕重,相反,往往間接證據會成為檢驗直接證據真實性的“試金石”,尤其在案件僅有一個肯定性直接證據時,間接證據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本案利用了“罪”的補充說明作用近年來,辯方意見(辯解與辯護意見的總稱)在刑事司法中的價值逐漸引起實務工作者的重視。僅就審判階段而言,辯方意見既是發現事實、檢驗有罪認定準確性的方法,也是審慎司法、保護被告人合法權利的需要。那么,在“零口供”案件中如何運用辯方意見發現案件事實真相呢?下面我們結合本案的辯方意見,探討揭露事實真相的方法。第一,常識分析與專業認定結合。法官借助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等專業技術證據定罪無疑是科學和可靠的。但專業技術證據的真實性有待考證或者與犯罪事實的契合度不高時,法官依據嚴謹的邏輯推理進行常識性判斷既可檢驗證據的真實性,亦可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譚某辯解事故發生瞬間其由副駕駛的位置從車前擋風玻璃處甩出車外,喬某由駕駛員的位置甩到副駕駛的位置中,肇事車輛是亡者喬某駕駛。這一辯解內容包含兩個細節:其一,譚從擋風玻璃處甩出車外;其二,喬某由駕駛員的位置甩到副駕駛的位置。從常識角度分析,首先,譚若從擋風玻璃處甩出,擋風玻璃必然由內向外破碎。但實際情況是擋風玻璃只是破裂沒有破碎,而且車前蓋也未留下相應痕跡,因此可以排除譚某從前擋風玻璃甩出的可能。其次,本案肇事車輛副駕駛位置的安全氣囊是打開的,上面僅留有喬某的血跡。這表明喬某和譚某在車內先相互交換位置、喬某后被安全氣囊頂住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即使喬某真被甩到副駕駛的位置,那么譚某受到同一撞擊的作用力影響,也只能從副駕駛車門甩出車外,而實際情況是副駕駛的車門已經變形無法打開。因此,由于車內空間狹小,沒有兩個人交換的空間,并且車輛受到一次外力撞擊后,對于車內的兩個人不可能產生兩個相反方向的作用力,所以喬某從駕駛員位置甩至副駕駛位置的說法不成立。譚辯解內容的兩個細節既犯了常識性的錯誤,亦被本案的相關證據所識破,法官的常識分析與專業證據得到了雙重補充印證。第二,事實批駁與證據確立兼顧。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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