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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東南飛》年代考論

一《植物》的創作背景《孔雀東南飛》(以下簡稱“孔雀”)這首詩最早出現在梁朝徐陵編輯的《玉臺新歌》中。其中一個特點是長度長,1535行,1765字。當時不僅罕見,而且罕見的是后代。再就是詩作“真率自然而麗藻間發”,“質而不俚,亂而能整,敘事如畫,敘情若訴”,達到了當時詩歌藝術的頂峰。三是詩前長達52字的小序為人們提供了長詩的寫作原因及年代,足以表明漢樂府“緣事而發”的特征。后世對此詩的關注熱情始終未衰,贊譽之詞連篇累牘,凡舉論漢樂府,必談《孔雀》一詩。其詩前小序云:漢末建安中,廬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劉氏,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聞之,亦自縊于庭樹。時傷之,為詩云爾。詩序向讀者提供的是故事的原委及寫作此詩的時間,其敘述語氣是肯定的,雖然有追述的成分在內。但也有令人心生疑竇的環節:此詩寫成年代距徐陵將其編入《玉臺新詠》前后相距300余年,這300余年的時間里如此規模的長篇巨制竟未見于任何文字性的記錄。二是詩前的小序是何人何時寫定的,它向讀者提供的信息是真的還是假的。盡管有這么多疑問,由于缺乏文獻資料,讀者仍認可此詩是漢末建安或稍后時代產生的。直到南宋,劉克莊才在他的《后村詩話》中提出了這樣的意見:《焦仲卿妻》詩,六朝人所作也?!赌咎m詩》,唐人所作也。樂府惟此二篇作敘事體,有始有卒,雖詞多質俚,然有古意。問題提出來了,但幾乎沒有意義,因為六朝是個長達300余年的時間概念,它到底是三世紀中后期西晉還是六世紀前中期的梁代,由于無法斷定具體時代,并且只有命題而無論證,所以劉后村微弱的異議被忽視了。1924年,梁啟超為歡迎印度詩人泰戈爾訪華在北京舉行了《印度與中國文化之親屬關系》的講演。梁啟超在講演中提到了《孔雀東南飛》寫作年代的問題。我古詩從三百篇到漢魏的五言,大率情感主于溫柔敦厚而資料都是實現的。像《孔雀東南飛》和《木蘭詩》一類的作品,都起于六朝,前此卻無有。(《孔雀東南飛》向來都認為漢詩,但我疑是六朝的,我另有考證)。梁啟超言之鑿鑿《孔雀》為六朝詩,但考證文章卻沒有做,而且在《中國美文及其歷史》中就改說“還是不翻舊案的好”了。對梁啟超而言,其學術思考只是兜了個圈子,然而這幾句演講詞所引起的轟動卻是他始料未及的。張為騏的《〈孔雀東南飛〉祛疑》(載《國學月報》2卷11號)、《〈孔雀東南飛〉年代的討論》(載《國學月報》2卷12號,討論對象是胡適)兩篇文章力主《孔雀》產生于六朝。此后,張為騏又在《現代評論》7卷165期與180期上兩次和胡適討論這一問題,態度堅決。陸侃如的《〈孔雀東南飛〉考證》(載《學燈》1925年5卷7期)也主六朝說。與此同時,胡適、黃節(晦聞)、古直、劉大白等人則認為《孔雀》只會產生于漢末建安時期,而不會是別的年代。古直的《漢詩研究:〈孔雀東南飛〉辨證“青廬不始于北朝,龍子幡亦為漢例”條》頗見考據功力,文獻有征,立論言之成理。但六朝論者并未放棄自己的觀點,而是對詩作本身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究。陸侃如、馮沅君撰寫于1925至1930年,1931年由大江書鋪出版的《中國詩史》把《孔雀》放在《古代詩史》第四篇之第五章《附論南朝樂府》中論述,“相信它到了《玉臺新詠》的時候才有最后的寫定”。胡適在《跋張為騏論〈孔雀東南飛〉》(載《現代評論》7卷165期)和1928年版的《白話文學史》(上)則堅持《孔雀》產生于建安或稍后時期的主張。我以為《孔雀東南飛》的創作大概去那個故事本身年代不遠,大概在建安以后不遠,約當三世紀的中葉。但我深信這篇故事流傳在民間,經過了三百多年之久(230-550年)方才收在《玉臺新詠》里,方才有最后的寫定,其間自然經過了無數民眾的減增修削,添上了不少的“本地風光”(如“青廬”、“龍子幡”之類),吸收了不少無名詩人的天才與風格,終于變成了一篇不朽的杰作。胡適這段話因為嵌于《白話文學史》中,所以很重視《孔雀》在民間的流傳,強調《孔雀》有民間的“減增修削”。同時,也承認詩的最后寫定在梁代,以增強論述的穩妥性、可靠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雖有多篇討論這一論題的文章,但大多未超出20年代討論的范圍??勺⒁獾奈恼掠?段)熙仲《〈孔雀東南飛〉是何時寫定的》(載《光明日報》1954年9月7日)、王冰彥《對〈孔雀東南飛〉是何時寫定的一文的商討》(載《文學遺產》增刊第2期)、徐復《從語言上推測〈孔雀東南飛〉一詩的寫定年代》(載《學術月刊》1958年第2期)以及蔣逸雪、林劍鳴等的文章,較有學術價值。學者們嚴肅治學、求真索實的態度使《孔雀》的研究步入新階段。一些學者從詩中的名物、詩韻、語詞等詩的構成元素入手考異辨證,使讀者對《孔雀》一詩的理解漸次深入。由于名物、語詞等往往有著鮮明的時代色彩,以此去推測其寫作年代應該說有較強的可靠性,何況《孔雀》確實為研究者提供了十分豐富的材料。但是,詩歌的這些構成元素又各有其獨特的時代流變性,依此去斷定詩的寫作年代顯然有較大的不科學性,仁智之見自然難免。如果我們剝去這些不穩定的詩歌元素所帶來的種種假象,深入體會詩中所表現出的濃郁的漢代文化氣息,就會得出明晰的結論。二察舉制度的制度構建漢代提倡以孝治國,其皇帝以孝為謚號的就有孝惠、孝文、孝武、孝宣諸帝。漢代始將《孝經》列為七經之一,并立于官學。東漢時,“孝道”備受推崇,成為人人必談、人人遵守的最高道德規范?!拔鳚h重孝,尚少行三年喪者。東漢則‘謂他人父’,對舉主、故將亦多行孝三年,而父母之喪有加倍服孝者”,“甚至有行服二十余年者”。但真正影響世道人心的卻是察舉制度。察舉制度是漢代選拔人才的方式。自公元前140年董仲舒建議“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學校之官,州郡舉茂材孝廉”,使察舉制度化,至公元220年曹丕以“九品官人法”取而代之,前后經過了360年(歷史住住有驚人的相似之處,“九品官人法”也實行了360多年)。選拔人才事關國家興衰,因此,察舉制度有著嚴格的制度保證。(察舉,漢代稱之為選舉,后世如杜佑《通典》、馬端臨《文獻通考》均以“選舉”二字以標目次。)漢代任用官吏的方法不止察舉一途,其他如征辟、征召也是經常運用的“非?!狈绞?。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十九:東漢時,選舉、辟召皆可以入仕。以鄉舉里選循序而進者,選舉也;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者,辟召也。故時人猶以辟召為榮云。不過辟召是針對擁有重名異才者而言的,一般人升遷只有依靠察舉制度。察舉的具體操作是由中央大臣或地方長官根據鄉黨輿論推薦至主管部門,然后參加用人考試,根據考試情況分別錄用。由于察舉制度比較看重道德品行,考試雖間有使用但不被重視。至東漢則諸科皆廢,獨舉“孝廉”。察舉制度是儒家“尚賢”政治大框架中選拔人才的最佳模式,也是當時社會所能達到的最大限度的“民主”。它既以儒家教義為標準,就必然會走向重德輕才的偏至之途。并且這種傾向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條件的變化表現得愈來愈明顯,最后使察舉制度走向異化。察舉制度的根據是鄉閭評議,將道德標準放在第一位,但推舉卻是“州舉茂才,郡舉孝廉”,即最后的衡定權在州、郡。東漢中期以后,察舉制度已經偏離原來的軌道,輿論權漸為豪族權門所操縱,不再是真正民意的反映。民眾對自己輿論權的喪失表示強烈不滿,于是就有“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的諷刺名、實分離現象的歌謠出現。社會各階層由于地位的差異對察舉制度有著不同的看法。統治者認為以察舉這種方式選拔人才最能裝點“共治天下”的升平局面,豪門則借以壯大自己的力量,被察舉者則欲以此獲得進身之階。所以,制度的破壞最先讓普通的士人感到了絕望,進而使士風、學風產生變化,最后導致士人的群體分化:一部分人尚氣節,抗言橫議,擁道自重。一部分人競于人事,依附權門,試圖得到現實的好處。更多的人則匍匐在察舉制度張設的條條繩索面前,喪失自己的一切主觀評判能力,拋棄一切可能被視為異端的思想行為,以求適合“道德”模式所鑄就的鋼鐵外殼。還有一類獨特的人群,他們借重自己的過激行為博取聲名,借以達到被征辟的目的,走入統治階級的陣營。察舉制度的評判標準的一維性最不可忽視。它只考察被察舉者是否合乎標準,而從不去考察他們所面對的服務對象。在泛化的道德標準面前,被察舉者只有謹小慎微,循規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而被察舉者的服務對象不但不會因此而變得溫良恭儉,反而有恣睢暴戾、為上不尊的傾向。對于這種現象,歷史并未給予更多的關注,但在記錄被察舉者良言懿行,揄揚賢士烈女的字里行間我們發現了這種察舉制度的副產品。王符《潛夫論·斷訟篇》云:又貞潔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欲守一醮之禮,成同穴之義。遭值不仁世叔,無義兄弟,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則強中欺嫁,處迫脅遣送,人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犊兹浮分薪怪偾?、劉蘭芝所遭值的正是這類人物,而焦母、劉兄一樣的暴戾者比比皆是,正是這些暴君一樣的父兄導演了一幕幕悲劇。這才是社會的真實,歷史往往需要從這種文字中去揣摩。助陳,臨邛陳氏女,犍為楊鳳妻也。鳳亡,養遺生子守節,兄弟必欲改嫁,乃引刀割咽,宗族駭之,遂全其義。杜慈,涪杜季女,巴郡虞顯妻也。十八適顯,顯亡無子。季欲改嫁同縣楊上。慈曰:受命虞氏,妾之不幸,當生事賢姑,愿不易圖,季知不可言而奪也,乃密謀而強逼之,慈縊而死。這兩則故事引自我國現存的第一部方志著作《華陽國志》卷十,作者是晉人常璩。由于作者描述的事情多發生于漢時,故范曄著《后漢書》間有采入,近人楊樹達著《漢代婚喪禮俗考》也借此多有發揮。烈女欲全儒家之節,必須用寶貴的生命來和自己的父兄抗爭。當然這里邊有著深刻的經濟因素,如王符所言“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但更重要的是沒有任何官方的律條去限制父兄們的暴行。即使是夫妻,由于雙方政治、經濟地位的不平等,丈夫的遣妻行為也很少受到限制和譴責。一些被察舉者反而借助這種行為以樹立名聲,獲得提高自己政治地位的砝碼。如:廣漢姜詩妻者,同郡龐盛之女也。詩事母至孝,妻奉順尤篤。母好飲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流而汲。后值風,不時得還。母渴,詩責而遣之。(鮑)永事后母至孝,妻嘗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始(王)吉少時學問,居長安,東家有大棗樹垂吉庭中,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婦。三人的妻子所犯都不是什么原則性的錯誤,但做丈夫的為了自己孝悌名分、清白家聲竟然置夫妻大義于不顧。這種異于常情的舉動本身就是獵取聲名的一種方式。何止于獵取功名,他們已被載入正史,萬古流芳了。王吉原來也和焦仲卿一樣只是一名郡吏,后來“以郡吏舉孝廉為郎”,鮑永后被征為司隸校尉。這種結局很令人眼熱,士人的矯激過行也就愈演愈烈。對于姜、鮑、王的妻子而言,她們只能站在社會輿論的對立面,承受無盡的痛苦和莫大的壓力。好在姜詩、王吉的妻子后來或因自己的努力,或因鄰居的壓力而重返夫家?!犊兹浮分薪鼓?、劉兄置于這樣的背景下就顯得平平常常,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儒家教義,并沒有違背任何社會規范。三從焦仲卿的性格看,兩者的罪德不同,都符合《史記》所規定的“十算”的要求意大利文藝復興先驅佩特拉克早在14世紀就說過:“歷史是由一個個迥然有別的階段銜接起來的?!卞娜挥袆e會表現在社會思潮、思想風貌等方面。漢魏和六朝的最大區別即在其思潮、思想、學術諸方面。傳承了300余年的儒學發展至建安時代遭遇到了強大的挑戰,但這種挑戰只表現于社會的主流階層,非主流階層仍然堅守著純然的儒風。在曹魏“九品官人法”推行之前,察舉制度仍在照常進行(翻一下《三國志》就知道有多少人是通過察舉而走向顯達)。儒家經典仍然是主要教科書,儒家思想依然占主導地位,這就和魏晉以后玄風大熾,崇尚通脫的社會狀況迥然異趣了。焦仲卿、劉蘭芝都受過嚴格的儒家教育。劉蘭芝“十五彈箜篌,十六誦詩書”,受的是典型的儒學詩書禮樂之教。焦仲卿的儒學教育則需一番唇舌。焦母稱焦仲卿:“汝是大家子,仕宦于臺閣”固然是夸大之詞,因為詩中明言仲卿只是一郡吏。但“汝是大家子”卻并非空穴來風。漢代為吏的人俸祿極薄,甚至抵不上農民一家五口的收入,養家至為困難?!独m漢志》中有“斗食”的稱呼,“斗食奉,月十一斛”,而“佐史奉,月八斛”,所以為吏必須依仗殷實的家底為靠山。應劭《風俗通》云,“古者疾吏之貧,衣食足知榮辱,故有十算之限”?!笆恪奔礊槔粽呒彝プ畹偷馁Y產保證(呂思勉先生稱為保證金)。《漢書》卷三十四《韓信本傳》言韓信“家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雖是西漢制度,亦略見一斑。此外,對為吏者的家世也有嚴格要求,《史記·平準書》言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后漢書》卷八十三《逸民列傳·高鳳本傳》“自言本巫家,不應為吏”等足證為吏并非一般的平民百姓出身即可。能被列入察舉范圍的又只是地方屬吏和太學諸生。焦仲卿一俗吏耳,欲躋身仕途,光耀門楣,必須勤習儒業,熟讀儒經,走察舉的道路。這樣去理解焦仲卿,我們就會明白他的性格為什么會帶有更多的懦弱和猶豫。《孔雀》所揭示的矛盾是能否嚴守禮教教條的矛盾,而非當前一些教科書所標榜的反禮教和追求愛情。被禮教所嚴格規范的焦仲卿和劉蘭芝還不會跳出禮教圈外去反對禮教,他們只能站在圈內進行斗爭。劉蘭芝對焦母的意見是:“雞鳴入機織,夜夜不得息。三日斷五匹,大人故嫌遲。”焦母對劉蘭芝不滿意是因為“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細細繹析就會發現,雙方的爭論不搭界。劉蘭芝說她勤快,焦母說她“自專由”。對于劉蘭芝的勤快,焦母并無異議。針對“自專由”,劉蘭芝的解釋是“奉事循公姥,進止敢自專”,但這種解釋十分無力,它的支持點仍是下面兩句,“晝夜勤作息,伶俜縈苦辛”,而勤快不等于聽話。整個封建時代婦女的社會地位盡管低下,但被遣是有條件的,長輩并非隨心所欲?!洞蟠鞫Y記·本命篇》云:“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薄抖Y記·內則篇》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币浴抖Y記·內則篇》而言,焦母的行為是符合禮教律條的。這些律條對于當時待嫁女子是必修課程,劉蘭芝在出嫁前這些東西已然爛熟于心。所以,當劉蘭芝不迎而歸時,“阿母大拊掌”,劉母不理解在娘家經過嚴格訓練的女兒怎么會被遣歸,然后劉母想到了育女、教女之艱辛,“汝今無罪過,不迎而自歸?”她的根據也是禮教的律條。她認為女兒不會觸犯“七去”中的任何一條,但劉母忘了還有一條《大戴禮記》所不載而記在《禮記》中的“附則”。因為這條“附則”根本不需要任何事實,只要父母“不悅”,哪怕“夫妻甚宜”,也可以“出”。《孔雀》中的人物對于禮教律條的熟悉程度決非六朝“禮豈為我所設耶”那種放蕩無羈、蔑視禮法之士所能想像。面對這些律條,焦仲卿的意氣用事顯現出少有的蒼白無力:“女行無偏斜,何意致不厚”是質問,“今若遣此婦,終老不復娶”是威脅。當質問和威脅都無濟于事時,府吏也只好“再拜還入戶”,默認妻子被遣的事實。對于上述人物而言,劉兄執行的是另外的標準。也許劉兄最為世俗,但最切實,因為關系到妹子的臉面和未來的生活。漢代雖不諱再嫁,但畢竟不是嫁的次數越多越值錢,班昭《女誡》即言“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F在有一個地位比焦仲卿高得多,且“嬌逸未有婚”的太守第五郎來求婚,劉兄想當然地認為包括母親、妹子在內都應該高興才是,哪里還有拒絕的道理,劉兄的迫不及待顯然不是只為自己考慮。焦仲卿和劉蘭芝的死有踐諾和殉情的雙重成分,他們是禮教的犧牲品。但兩人的經歷、教育決定了他們絕對不會走向禮教的反面。兩人所處的時代沒有給他們提供任何禮教以外的反叛武器,他們更不會超越自己所處的時代,何況焦仲卿僅是一介小吏?!犊兹浮返淖髡咧皇窍胝f明一對嚴守封建道德規范的青年夫妻因為母親、兄長的威逼而走向死路令人同情,此外并沒有別的目的。詩的結尾“多謝后世人,戒之慎勿忘”的勸戒只是針對焦母、劉兄一類的人物。漢魏和六朝的真正的區別正在于這些方面。晉以后先玄后佛的社會思潮使儒學地位下降,“九品官人法”的推行使習儒的人群逐漸縮小,《南史》這樣總結:洎魏正始以后,更尚玄虛,公卿士庶,罕通經業……逮江左草創,日不暇給,以迄宋、齊,國學時或開置,而勸課未博,建之不能十年,蓋取文具而已。是時鄉里莫或開館,公卿罕通經術,朝廷大儒,獨學而弗肯養眾,后生孤陋,擁經而無所講習,大道之郁也久矣乎。連社會的上層也不再習經,儒學的淪喪于此可見一斑。六朝文章中嚴守禮法的士人反而成為嘲諷的對象,足證世風的變化。漢代婚姻的自由非后世任何一個封建朝代所能比擬。近人張亮采總結說,“結婚自由(司馬相如之于卓文君),離婚自由(朱買臣妻因貧求去)”,語言雖然有點夸張,但大體符合事實。只有在這樣的時代里,焦仲卿和劉蘭芝才敢想像被遣之后再行迎娶,因為這種現象在當時屢見不鮮。前文引述的姜詩妻、王吉妻就是明證:母渴,詩責而遣之。妻乃寄止鄰舍,晝夜紡績,市珍羞,使鄰母以意自遺其姑。如是者久之,姑怪問鄰母,鄰母具對。姑感慚呼還,恩養愈謹。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婦。東家聞而欲伐其樹,鄰里共止之,因固請吉令還婦。里中為之語曰:“東家有樹,王陽(王吉字子陽)婦去;東家棗完,去婦復還?!闭驗榍捕鴱瓦€是普遍社會現象,焦仲卿才敢讓劉蘭芝“卿但暫還家”,“不久當迎娶”。這種風俗后世卻極為少見。六朝婚俗別于漢制者,非??粗亻T第。漢代也講門第,但不把它看得特別重?!逗鬂h書》卷七十三公孫瓚本傳言:“瓚以母賤,遂為郡小吏……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薄度A陽國志》卷十載陽姬事:“陽姬,武陽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閉獄。楊渙始為尚書郎……因奇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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