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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幾點建議

2002年9月29日,財庫48號。中央預算單位的管理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統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第三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第四條中央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第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帳戶。該賬戶用于辦理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第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第九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可開設一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用于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的,可單獨開設收入專戶。第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于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第十一條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程序辦理。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準可開設如下賬戶:(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設并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的經費轉撥賬戶;(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規范開戶申報,將其直接發第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準本單位成立的文件。(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批;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當地財政專員辦審批。第十九條財政專員辦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辦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后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辦。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注明該賬戶的使用期。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軟盤報相應批準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關于銀行賬戶的申報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并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并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并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合并單位應監督被合并單位撤銷其賬戶,并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并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第二章、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并辦理備案手續。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后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后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并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及時辦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戶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第三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第三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部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除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辦理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第三十七條開戶銀行在辦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后,應及時將中央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總行。第三十八條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本辦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按本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第四十一條審計署應按本辦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中央預算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4號)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第四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二)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四)不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中央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三)已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中央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樣本系統的改革第四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第四十七條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辦法》的規定,由財政部為其開設零余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的,暫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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