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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績效核定辦法一、電力企業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核定電力企業十二五”期間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總量指標采用績效方法確定,為機組的裝機容量乘以平均發電小時數(5500小時),再乘以排放績效值。計算公式為:Mi=CAPiX5500>GPSX10-3式中:Mi為第i臺機組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噸;CAPi為第i臺機組的裝機容量,兆瓦:GPS為第i臺機組允許的排放績效值,克/千瓦時。熱電聯產機組的供熱部分折算成發電量參與總量指標核定, 用等效發電量D表示。計算公式為:Di二Hi>0.278&3式中:Di為第i臺機組供熱量折算的等效發電量,千瓦時;Hi為第i臺機組設計供熱量,兆焦。表1火電機組二氧化硫總量指標核定績效值表機組類型燃料類型地區績效值(克/千瓦時)新建機組燃煤咼硫煤地區10.8其他地區0.4燃油全部0.4現有機組2燃煤咼硫煤地區11.6其他地區0.8燃油全部0.8注:1高硫煤地區指廣西、重慶、四川、貴州四省(市、自治區)

2現有機組為2012年1月1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發電

機組(下同)。表2火電機組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核定績效值表機組類型燃料類型鍋爐類型績效值(克/千瓦時)新建機組燃煤W型火焰鍋爐0.8其他鍋爐0.4燃油全部0.4燃氣天然氣鍋爐0.4其他氣體燃料鍋爐0.8現有機組燃煤W型火焰鍋爐0.8循環流化床鍋爐0.8其他鍋爐0.4燃油全部0.8燃氣機組天然氣鍋爐0.4其他氣體燃料鍋爐0.8二、水泥企業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核定水泥企業十二五”期間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按照熟料生產工藝情況,米用績效方法進行核定。表3水泥企業氮氧化物總量指標核定績效值表生產線類型工藝績效值(千克/噸熟料)新建生產線新型干法0.63現有生產線1新型干法0.80立窯0.24注:1現有生產線是指2011年1月1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熟料生產線三、造紙及紙制品企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指標核定十二五”期間新、改、擴建造紙及紙制品企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指標,按照機制紙及紙板(漿)生產規模等情況,采用績效方法核定。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水量、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限值要求的,

按照地方規定執行。表4造紙及紙制品企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指標核定績效值表生產類型廢水排放量(噸/噸產品)化學需氧量排放系數(克/噸產品)氨氮排放系數(克/噸產品)漿505000400機制紙403600280四、印染企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指標核定十二五”期間新、改、擴建印染企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指標,,按照印染布等主要產品生產規模等情況,采用績效方法進行核定。地方有更嚴格的排水量、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限值要求的,按照地方規定執行。表5印染企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總量指標核定績效值表產品類型廢水排放量(噸/噸產品)化學需氧量排放系數(克/噸產品)氨氮排放系數(克/噸產品)蠶絲及交織機織物(含蠶絲>50%228295922741毛機織物(呢絨)327331023925印染布(針織)133116551569印染布146178021760(蠟染布2500)附件2:2010年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調查技術規定污染物產排量的核算方法火電企業和工業鍋爐的二氧化硫產生量、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產生量為:二氧化硫產生量=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等) ※含硫率X硫的轉化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產生量X(1-綜合脫硫效率)式中:綜合脫硫效率=脫硫設施脫硫效率X投運率,脫硫設施脫硫效率和投運率按環保部門核查核定的結果進行核算。含硫率為全年燃料消耗量的加權平均值。二、國控重點污染源安裝自動在線監測系統并經過地市級及以上環保部門的驗收,且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環發〔2009〕88號)規定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數據,可用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省控、市控等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認定要求參考上文執行。使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企業,應保留2010年全年監測數據備查。不能提供全年自動監測數據的,其核算的排放數據不予認可。三、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工業源污染物產生、排放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實際監測法、產排污系數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四、不同方法核算結果出現差異時的校核及取值原則不同的污染物可根據核算方法的適用性和資料的可獲得性,采用不同的方法核算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同時用其他的方法進行校核,并以核算結果較大的最終核定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五、使用監測數據核算產排污量的原則實際監測法是依據實際監測的調查對象產生和外排廢水、廢氣(流)量及其污染物濃度,計算出廢氣、廢水排放量及各種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滿足有效性認定要求的監測數據,方可用于核算污染物的產生、排放量。1、監測數據有效性認定(1)監督性監測數據由縣(區)及以上環保部門按照監測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督監測得到的數據。實際監測時企業的生產工況符合相關監測技術規定要求,廢水污染物年監測頻次達到4次以上,廢氣污染物年監測頻次達到4次以上;并且至少每季度1次。季節性生產企業,在監測期內有4次監測數據,或每月監測1次。監測因子至少包含廢氣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數據。若廢水流量無法監測,可使用企業安裝的流量計數據。(2)自動在線監測數據按本規定第三條第2款認定數據有效性。(3)驗收監測數據縣(區)及以上環保部門對新建項目、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監測得到的數據,并且驗收后企業的生產產品、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和治污設施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且運行狀況良好。2、監測數據使用原則按照以下優先順序使用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產生、排放量: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監督性監測數、驗收監測數據。3、產、排污量的計算原則(1)廢水污染物產排污量有累計流量計的可按廢水流量加權平均濃度和年累計廢水流量計算得出;沒有累計流量計的,按監測的瞬時排放量(均值)和年生產時間進行核算。(2)廢氣污染物產排污量通過監測的瞬時排放量(均值)和年生產時間進行核算。六、產排污系數法核算產排污量的原則1、原則上統一采用重新調整、修訂的《產排污系數手冊》。2、根據產品、生產過程中產排污的主導生產工藝、技術水平、規模等,選用相對應的產排污系數,結合本企業原、輔材料消耗、生產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確定產排污系數的具體取值,依據本企業2010年度的實際產量,核算產、排污量。3、《產排污系數手冊》中沒有涉及的行業,可根據企業生產采用的主導工藝、原輔材料,類比采用相近行業的產排污系數進行核算。4、企業生產工藝、規模、產品或原料、污染治理工藝等確實與系數手冊所列不能吻合的,或系數手冊中沒有覆蓋的行業且又無法類比的,各地可根據當地企業已有監測數據或其它可靠資料、數據,核算出相應的系數,將系數及核算方法報環境保護部總量司備案后,使用該系數及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排放量。七、物料衡算法核算產排污量的原則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據物質質量守衡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變化情況進行定量分析的一種方法。即:投入物料量總和=產出物料量總和=主副產品和回收及綜合利用的物質量總和+排出系統外的廢物質量(包括可控制與不可控制生產性廢物及工藝過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量時,應對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況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從物料平衡分析著手,對企業的原材料、輔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產工藝過程進行綜合分析,使測算出的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能夠比較真實地反映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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