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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歐陽光明*歐陽光明*創編2023.03.07*歐陽光明*歐陽光明*創編2023.03.07歐陽光明〔2023.03.07〕第一編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與安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依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程。其次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需遵守本規程。第三條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標準。煤礦企業必需加強安全生產治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治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煤礦企業必需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修理制度,定期進展檢查修理,并做好記錄。煤礦必需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需設置特地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治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第六條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需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并提出建議。第八條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需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需支持群眾組織的監視活動,發揮群眾的監視作用。從業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消滅險情時,有權馬上停頓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處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從業人員必需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需對從業人員進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治理人員必需具備煤礦安全生產學問和治理力量,并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礦長必需具備安全專業學問,具有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力量。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治理的產品,必需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技術、工藝必需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施;設備、材料必需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制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一條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進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打算時,必需編制安全技術與職業病危害防治進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打算。安全技術措施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需列入企業財務、供給打算。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安全投入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二條煤礦必需編制年度災難預防和處理打算,并依據具體狀況準時修改。災難預防和處理打算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入井〔場〕人員必需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入井〔場〕前嚴禁飲酒。煤礦必需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必需把握井下人員數量、位置等實時信息。入井人員必需隨身攜帶自救器、標識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第十四條井工煤礦必需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以下圖:〔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二〕井上、下比照圖。〔三〕巷道布置圖。〔四〕采掘工程平面圖。〔五〕通風系統圖。〔六〕井下運輸系統圖。〔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掌握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九)井下通信系統圖。(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露天煤礦必需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以下圖紙:(一地形地質圖。(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三)綜合水文地質圖。(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五供配電系統圖。(六)通信系統圖。(七)防排水系統圖。(八)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九)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比照圖。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需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需進展全面安全檢查。第十七條煤礦企業必需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制度,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儲藏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并定期檢查補充。煤礦必需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展安全避險和1次應急演練。第十八條煤礦企業應當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效勞。創傷急救系統應當配備搶救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第十九條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需馬上實行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準時上報。其次十條國家實行資質治理的,煤礦企業應當托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為其供給鑒定、檢測、檢驗等效勞,鑒定、檢測、檢驗機構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其次十一條煤礦閉坑前,煤礦企業必需編制閉坑報告,并報省級煤炭行業治理部門批準。礦井閉坑報告必需有完善的各種地質資料,在相應圖件上標注采空區、煤柱、井筒、巷道、火區、地面沉陷區等,狀況不清的應當予以說明。其次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設立地質測量〔簡稱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準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煤礦地測工作規章制度。其次十三條當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設計需要時,不得進展煤礦設計,礦井建設期間,因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條件與原地質資料出入較大時,必需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其次十四條當露天煤礦地質資料不能滿足建設及生產需要時,必需針對所存在的地質問題開展補充地質勘探工作。其次十五條井筒設計前,必需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檢查孔:〔一〕立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井筒設計深度以下30m。地質條件簡單時,應當增加檢查孔數量。〔二〕斜井井筒檢查孔距井筒縱向中心線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圍內,孔深應當不小于該孔所處斜井底板以下30m。檢查孔的數量和布置應當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三〕〔組〕進展抽水試驗,分煤層采測煤層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性煤樣;采測鉆孔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參數,查明地質構造和巖〔土〕層特征;具體編錄鉆孔完整地質剖面。其次十六條建礦井開工前必需復查井筒檢查孔資料;調查核實鉆孔位置及封孔質量、采空區狀況。調查鄰近礦井生產狀況和地質資料等,將相關資料標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主要井巷揭煤、過地質構造及含水層技術方案;編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預想地質圖及其說明書。其次十七條井筒施工期間應當驗證井筒檢查孔取得的各種地質資料。當覺察影響施工的特別地質因素時,應當實行探測和預防措施.其次十八條煤礦建設、生產階段,必需對揭露的煤層、斷層、褶皺、巖漿巖體、陷落柱、含水巖層,礦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點等進展觀測及描述,綜合分析,實施地質推測、預報。其次十九條井巷揭煤前,應當探明煤層厚度、地質構造、瓦斯地質、水文地質及頂底板等地質條件,編制揭煤地質說明書。第三十條基建礦井、露天煤礦移交生產前,必需編制建井〔礦〕地質報告,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第三十一條掘進和回采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把握地質構造、巖漿巖體、陷落柱、煤層及其頂底板巖性、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危急區、受水威逼區技術邊界、采空區、地質鉆孔等狀況。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需結合實際狀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并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采形成的老空區威逼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條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地質條件變化1年內重進展地質類型劃分。第三十四條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需具有與工程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力量。國家實行資質治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工程。第三十五條有突出危急煤層的建礦井必需先抽后建。礦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展地面鉆井預抽瓦斯,且預抽率應30%以上。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必需落實安全生產治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治理職責。第三十七條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需設置工程治理機構,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第三十九條礦井建設期間必需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狀況的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系統圖。第四十條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需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應領先短路貫2個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準時按設計要求貫穿聯絡巷。第四十一條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井口與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需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澆〕筑,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需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第四十二條立井鎖口施工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承受凍結法施工井筒時,應當在井筒具備試挖條件后施工。〔二〕風硐口、安全出口與井筒連接處應當整體澆筑,并實行安全防護措施。〔三〕撤除臨時鎖口進展永久鎖口施工前,在永久鎖口下方應當設置保護盤,并滿足通風、防墜和承載要求。第四十三條立井永久或者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需依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第四十四條立井井筒穿過沖積層、松軟巖層或者煤層時,必需有特地措施。承受井圈或者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需安全牢靠、緊靠工作面,并準時進展永久支護。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當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井幫變化狀況;覺察危急預兆時,必需馬上停頓作業,撤出人員,進展處理。第四十五條承受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凍結深度應當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當加深凍結深度。〔二〕第一個凍結孔應當全孔取芯,以驗證井筒檢查孔資料的牢靠性。〔三〕鉆進凍結孔時,必需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需準時訂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需補孔。〔四〕水文觀測孔應當打在井筒內,不得偏離井筒的凈斷面,其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深度。〔五〕凍結管應當承受無縫鋼管,并承受焊接或者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當進展試壓,覺察特別時,必需準時處理。〔六〕開頭凍結后,必需常常觀看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有在水文觀測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觀測孔水壓曲線消滅明顯拐點且穩定上升7天,確定凍結壁已交圈后。才可以進展試挖。在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定期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鹽水滲漏等狀況。檢查應當有具體記錄,覺察特別,必需準時處理。〔七〕開鑿凍結段承受爆破作業時,必需使用抗凍炸藥,并制定專項措施。爆破技術參數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八〕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需有防止凍結壁變形和片幫、斷管等的安全措施。〔九〕生根壁座應當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巖層中。〔十〕凍結深度小于300m時,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前方可停頓凍結;凍結深度大于300m時,停頓凍結的時間由建設、凍結、掘砌和監理單位依據凍結溫度場觀測資料共同爭論確定。〔十一〕凍結井筒的井壁構造應當承受雙層或者復合井壁,井筒凍結段施工完畢后應當準時進展壁間充填注漿。注漿時壁間夾層混凝土溫度應當不低于4℃,且凍結壁仍處于封閉狀態,并能承受外部水靜壓力。 .〔十二〕在沖積層段井壁不應預留或者后鑿梁窩。〔十三〕當凍結孔穿過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巖層時,應當承受緩凝漿液充填凍結孔壁與凍結管之間的環形空間。〔十四〕凍結施工完畢后,必需準時用水泥砂漿或者混凝土將凍結孔全孔布滿填實。第四十六條承受豎孔凍結法開鑿斜井井筒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沿斜長方向凍結終端位置應當保證斜井井筒頂板位于相對穩定的隔水地層5m以上,每段豎孔凍結深度應當穿過斜井凍結段井筒底板5m以上。〔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進的工作面,距離每段凍結終端不得小于5m.〔三〕凍結段初次支護及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最大距離、掘進到永久支護完成的間隔時間必需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并制定處理凍結管和解凍后防治水的專項措施0永久支護完成后,方可停頓該段井筒凍結。第四十七條凍結站必需承受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裝設通風裝置。定期測定站內空氣中的氨氣濃度,氨氣濃度不得大于0.004%。站內嚴禁煙火,必需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制冷劑容器必需經過試驗,合格前方可使用;制冷劑在運輸、使用、充注、回收期間,應當有安全技術措施。第四十八條冬季或者用凍結法開鑿井筒時,必需有防凍、去除冰凌的措施。第四十九條承受裝配式金屬模板砌筑內壁時,應當嚴格掌握混凝土協作比和入模溫度。混凝土協作比除滿足強度、坍落度、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設計要求外,還應當實行措施削減水化熱。脫模時混凝土強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過12m。第五十條承受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鉆井設計與施工的最終位置必需穿過沖積層,并進入不透水的穩定基巖中5m以上。〔二〕m且進入穩定地層中3m以上,遇特別狀況應當實行特地措施。〔三〕鉆井期間,必需封蓋井口,并實行牢靠的防墜措施;鉆井泥漿漿面必需高于地下靜止水位5m,且不得低于臨時鎖口下端1m;井口必需安裝泥漿漿面高度報警裝置。〔四〕泥漿溝槽、泥漿沉淀池、臨時蓄漿池均應當設置防護設施。泥漿的排放和固化應當滿足環保要求。〔五〕鉆井時必需準時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需準時訂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需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鉆井完畢后,必需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需符合設計。〔六〕井壁下沉時井壁上沿應當高出泥漿漿面1.5m以上。井壁4人。〔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質量檢查、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時,必需制定專項措施。第五十一條立井井筒穿過推測涌水量大于10m /h的含水巖層或者裂開帶時,應當承受地面或者工作面預注漿法進展堵水或者加固。注漿前,必需編制注漿工程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第五十二條承受注漿法防治井壁漏水時,應當制定專項措施并遵守以下規定:〔一〕最大注漿壓力必需小于井壁承載強度。〔二〕位于流砂層的井筒段,注漿孔深度必需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承受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當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裂開必需承受破壁注漿時,必需制定特地措施。〔三〕注漿管必需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當實行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承受套管法注漿時,必需對套管與孔壁的固結強度進展耐壓試驗,只有到達注漿終壓后才可使用。第五十三條開鑿或者延深立井、安裝井筒裝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需有天輪平臺、翻矸平臺、封口盤、保護盤、吊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修理的安全技術措施。第五十四條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需用結實的保險盤或者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撤除保險盤或者掘鑿保護巖柱。第五十五條向井下輸送混凝土時,必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混C40400m時,嚴禁承受溜灰管輸送。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明槽開挖必需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承受鉆爆法施工時,必需制定專項措施。〔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需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穿時,必需有專項措施。第五十七條承受反井鉆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看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鉆機應當停頓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需實行保護措施。〔二〕嚴禁干鉆擴孔。〔三〕準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需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四〕擴孔完畢,必需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需依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并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二〕10m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需加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需先行修復,之前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需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展。〔三〕在松軟的煤〔巖〕層、流砂性地層或者裂開帶中掘進巷道時,必需實行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第五十九條使用傘鉆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井口傘鉆懸吊裝置、導軌梁等設施的強度及布置,必需在施工組織設計中驗算和明確。〔二〕傘鉆摘掛鉤必需由專人負責。〔三〕傘鉆在井筒中運輸時必需收攏綁扎,通過各施工盤口時必需減速并由專人監視。〔四〕傘鉆支撐完成前不得脫開懸吊鋼絲繩,使用期間必需設置保險繩。使用抓巖機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抓巖機應當與吊盤牢靠連接,并設置專用保險繩。〔二〕抓巖機連接件及鋼絲繩,在使用期間必需由專人每班檢1次.(三)抓矸完畢必需將抓斗收攏并鎖掛于機身。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需有照明。(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需完好、牢靠。(三)耙裝機必需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巖〔煤〕時,必需使用牢靠的雙向關心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結實程度,必需依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五)耙裝機在裝巖〔煤〕前,必需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展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需設護身柱或者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需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需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急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第六十二條使用挖掘機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嚴禁在作業范圍內進展其他工作和行人。〔二〕2臺以上挖掘機同時作業或者與抓巖機同時作業時應當明確各自的作業范圍,并設專人指揮。〔三〕下坡運行時必需使用低速擋,嚴禁脫擋滑行,跨越軌道時必需有防滑措施。〔四〕作業范圍內必需有充分的照明。第六十三條使用鑿巖臺車、模板臺車時,必需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第六十四條井塔施工時,井塔出入口必需搭設雙層防護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需密閉,并設置醒目的行走路線標識。承受凍結法施工的井筒,嚴禁在未完全溶化的人工凍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樁基。第六十五條井架安裝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遇惡劣氣候時,不得進展吊裝作業。承受扒桿起立井架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扒桿選型必需經過驗算,其強度、穩定性、根底承載力量必需符合設計。〔二〕鉸鏈及預埋件必需按設計要求制作和安裝,銷軸使用前應當進展無損探傷檢測。〔三〕吊耳必需進展強度校核,且不得橫向使用。〔四〕扒桿起立時應當有纜風繩掌握偏擺,并使纜風繩始終保持肯定張力。第六十六條立井井筒裝備安裝施工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井筒未貫穿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二〕突出礦井進展煤巷施工,且井筒處于回風狀態時,嚴禁井筒裝備安裝施工。〔三〕封口盤預留通風口應當符合通風要求。〔四〕吊盤、吊桶〔罐〕、懸吊裝置的銷軸在使用前應當進展無損探傷檢測,合格前方可使用。〔五〕吊盤上放置的設備、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需固定牢靠。〔六〕在吊盤以外作業時,必需有牢靠的立足處。〔七〕嚴禁吊盤和提升容器同時運行,提升容器或者鉤頭通過0.2m/s。第六十七條井塔施工與井筒裝備安裝平行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在土建與安裝平行作業時,必需編制專項措施,明確安全防護要求。〔二〕利用永久井塔鑿井時,在臨時天輪平臺布置前必需對井塔承重構造進展驗算。〔三〕臨時天輪平臺的上一層提升孔口和吊裝孔口必需封閉結實。〔四〕施工電梯和塔式起重機位置必需避開運行中的井筒裝備、材料運輸路線和人員行走通道。第六十八條安裝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需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需結實牢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第六十九條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作業現場必需有充分的照明〔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需校驗提升設備的力量,并制定專項措施.〔三〕巷道內固定吊點必需符合吊裝要求,吊裝時應當有專人觀看吊點四周頂板狀況,嚴禁超載吊裝。〔四〕在傾斜井巷提升運輸時不得進展安裝作業。第七十條建井期間應當盡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升運輸、供排水、通風等系統。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統前,必需建設臨時系統。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需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系統。第七十一條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回路供電。當任一回路停頓供電時,另一回路應當能擔負礦井全部用電負荷。暫不能形成兩回路供電的,必需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應當滿足通風、排水和撤出人員的需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簡單和極簡單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采區巷道施工前,必需形成兩回路供電。第七十二條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管路、電纜和安全梯的鑿井絞車,必需裝設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第七十三條建井期間,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局部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H為提上升度,單位為m〕;300m300mm。1的要求.12井筒12井筒內設施間隙/mm≥150≥1003吊桶最突出局部與孔口之間吊桶上滑架與孔口之間抓巖機停頓工作,抓斗懸吊時的最突出局部與運行的吊桶之間≥2004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管線最突出局部與提升容器最突出局部之間400m400~500m4管、線與永久井壁之間〔井壁固定管線除外〕管線最突出局部與提升容器最突出局部之間400m400~500m500m≥1505≥500≥600≥8006管線卡子的最突出局部與其通過的各盤之間吊盤與永久井壁之間臺孔口≥1007≤150(二)吊桶必需沿鋼絲繩罐道升降,無罐道段吊桶升降距離不得40m。(三)懸掛吊盤的鋼絲繩兼作罐道繩時,必需制定專項措施。(四)吊桶上方必需裝設保護傘帽。(五)吊桶翻矸時嚴禁翻開井蓋門。(六)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人員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承受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 7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1m/s。式中:5m;H——提上升度,m。(七)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承受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過8m/s;無罐道繩段,不得超過2m/s。〔八〕在過卷行程v0.4H沖裝置,但過卷行程不得小于2確定的值。2提升速度與過卷行程1〕過卷行程/m456782.382.813.253.694.13第七十五條立井鑿井期間承受吊桶升降人員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乘坐人員必需掛牢安全繩,嚴禁身體任何部位超出吊桶邊緣。(二)不得人、物混裝。運送爆炸物品時應當執行本規程第三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三)(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需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后進出吊桶。〔五〕0.2㎡,嚴禁超員。第七十六條立井鑿井期間,掘進工作面與吊盤、吊盤與井口、吊盤與關心盤、腰泵房與井口、翻矸平臺與絞車房、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需設置獨立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需與絞車的掌握回路閉鎖。吊盤與井口、腰泵房與井口、井口與提升機房,必需裝設直通電話。建井期間罐籠與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時應當設置信號閉鎖,當罐籠提人時箕斗不得運行。1套提升系統的井筒,必需有備用通信、信號裝置。第七十七條立井鑿井期間,提升鋼絲繩與吊桶的連接,必需承受具有牢靠保險和回轉卸力裝置的專用鉤頭。鉤頭主要受力部件每1次無損探傷檢測。第七十八條建井期間,井筒中懸掛吊盤、模板、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鋼絲繩到期后經檢測檢驗,不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可以連續使用。煤礦企業應當依據建井工期、在用鋼絲繩的腐蝕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需要儲藏檢驗合格的提升鋼絲繩。第七十九條立井井筒臨時改絞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井筒井底水窩深度必需滿足過放距離的要求。提升容器過放距離內嚴禁積水積物。同一工業廣場內布置2個及以上井筒時,未與另一井筒貫穿的井筒不得進展臨時改絞。單井筒確需臨時改絞的,必需制定專項措施。第八十條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需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需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人行道時,必需每隔40m設置躲避硐。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需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需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需設紅燈和語音提示裝置。斜巷承受多級提升或者上山掘進提升時,在絞車上山方向必需設置擋車欄。第八十一條2m以上高處作業時,工作人員必需佩帶保險帶。保險帶必需拴在結實的構件上,高掛低用。保險帶應當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每次使用前必需檢查,覺察損壞必需馬上更換。第八十二條井筒開鑿到底后,應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在井底四周必需設置臨時排水系統,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當估量涌水量不大于50m3 /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于4h 正常涌水量;當估量涌水量大于50m3 /h時,臨時水倉容積應當大于8h正常涌水量。臨時水倉應當定期清理。(二〕20h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備用水泵排水力量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力量的70%。(三)臨時排水管的型號應當與排水力量相匹配。(四)臨時水泵及配電設備根底應當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斷面應當滿足設備布置需要。第八十三條立井鑿井期間的局部通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位于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二)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需滿足本規程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要求。(三)立井施工應當在井口預留專用回風口,以確保風流暢通,回風口的大小及安全防護措施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第八十四條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同一個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與風井貫穿后,應領先安裝主要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不具備安裝主要通風機條件的,必需安裝臨時通風機,但不得承受局部通風機或者局部通風機群代替臨時通風機。主井、副井和風井布置在不同的工業廣場內,主井或者副井短期內不能與風井貫穿的,主井與副井貫穿后必需安裝臨時通風機實現全風壓通風。(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需制定專項措施。(三)礦井承受臨時通風機通風時,必需設置備用通風機,備用10min內啟動。第八十五條建井期間有以下狀況之一的,必需建立瓦斯抽采系統:(一)突出礦井在揭露突出煤層前。(二)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其次章開 采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八十六條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1200m,建、改擴建600m。2個。第八十七條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30m。承受中心式通風的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狀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條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盤〕區嚴禁回采。井巷交岔點,必需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于45°時,必需設置人行道,并依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者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需設置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需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應當常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第八十九條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第九十條巷道凈斷面必需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受軌道機車運輸的巷道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道的凈高,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4m;其他地點,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2.1m。〔二〕采〔盤〕m,1.8m。〔三〕運輸巷〔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局部之3的要求。運輸巷道0.3運輸巷道0.30.3單軌運輸巷道寬度應當大于2.8m,雙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根底上,內側加寬不小于單軌吊車運輸巷道 0.5 0.85 0.1m,外側加寬不小于0.2m.巷道內5.0m曲線巷道段應當在直線巷道允許安全間隙的根底上,按無軌膠輪車內、運輸巷道0.50.5者平板車的巷道0.3度。巷道內外側加寬要從曲線巷道兩側直線段開頭,加寬段的長度應當滿足安全運輸的要求。局部與巷道側間距巷道類型頂部/m兩側/m備注軌道機車運輸巷道0.3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0.5m輸送機運輸巷道0.5不得小于0.7m。第九十一條建礦井、生產礦井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需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及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時,必需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的間距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積存物料。承受無軌膠輪車運輸的礦井人行道寬度缺乏1m時,必需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規定。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需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條在雙向運輸巷中,兩車最突出局部之間的距離必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承受軌道運輸的巷道,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二〕0.8m.〔三〕承受無軌膠輪車運輸的巷道:0.5m。單車道應當依據運距、運量、運速及運輸車輛特性,在巷道的適宜位置設置機車繞行道或者錯車硐室,并設置方向標識.第九十三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需制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時必需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需依據探明的狀況實行措施,進展處理。在揭露老空區時,必需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區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急后,方可恢復工作。第九十四條采〔盤〕區完畢后、回撤設備時,必需編制特地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治理。第九十五條采〔盤〕區開采前必需依據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依據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狀況發生變化時準時修改設計。一個采〔盤〕1個采煤工作面和1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需編制作業規程。狀況發生變化時,必需準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采煤工作面全部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超前壓力影響范圍內必需加強支護,且加強支護的巷道長度不得小于20m;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與之相連接的巷道必需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需準時更換、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需正規開采,嚴禁承受國家明令制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簡潔自燃或者自燃煤層的礦井,不得承受前進式采煤方法。第九十八條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干凈。第九十九條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需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需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第一百條采煤工作面必需存有肯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簡單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需制定安全措施。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需逐根進展壓力試驗。對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完畢后或者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需進展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需進展壓力試驗,合格前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木支柱〔極薄煤層除外〕和金屬摩擦支柱支護。第一百零一條采煤工作面必需準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全部支架必需架設結實,并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對于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需馬上恢復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撤除四周的支架時,必需先架好臨時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者裂開、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條承受錨桿、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需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二)承受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應當承受光面爆破。打錨桿眼前,必需實行敲幫問頂等措施。(三)錨桿拉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需符合設計。煤巷、半煤巖巷支護必需進展頂板離層監測,并將監測結果記錄在牌板上。對噴體必需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需有安全措施。(四)遇頂板裂開、淋水、過斷層、老空區、高應力區等狀況時,應加強支護。第一百零三條巷道架棚時,支架腿應當落在實底上;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需塞緊、背實。支架間應當設結實的撐桿或者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當承受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者力矩扳手擰緊卡纜。傾斜井巷支架應當設迎山角;可縮性金屬支架可待受壓變形穩定后噴射混凝土掩蓋。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需用不燃物布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局部,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0.5m。第一百零四條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巖觀測制度。開工前,班組長必需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展全面檢查,確認無危急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第一百零五條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治理頂板時,必需準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需停頓采煤,實行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展處理。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需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放頂人員必需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急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需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展全面檢查,清理好退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零六條采煤工作面承受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需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需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需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第一百零七條承受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需鋪設完好并搭接嚴密。承受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需向采空區注漿或者注水。注漿或者注水的具體要求,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第一百零八條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掌握頂板時,必需準時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制止采煤,嚴禁人員在充填區空頂作業;且應當依據地表保護級別,編制專項設計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承受綜合機械化充填采煤時,待充填區域的風速應當滿足工作面最低風速要求;有人進展充填作業時,嚴禁操作作業區域的液壓支架。第一百零九條用水砂充填法掌握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需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當保持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需馬上停頓注砂。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條近距離煤層群開采下一煤層時,必需制定掌握頂板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承受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內進展回采。第一百一十二條承受柔性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地溝的尺寸,工作面循環進度,支架的角度、構造,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鋼絲繩的規格和數量,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生產中遇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狀況時,必需準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必需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進展調整。應當常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需準時擰緊。正傾斜柔性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需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與溜煤眼相隔。對偽傾斜柔性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當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削減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當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者架設木垛。第一百一十三條承受水力采煤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第一次承受水力采煤的礦井,必需依據礦井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并經行業專家論證。(二)水采工作面必需承受礦井全風壓通風。可以承受多條回采巷道共用1條回風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數量不得超過3個,且必需正臺階布置,單槍作業,依次回采。承受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時,回采巷道兩側的回采煤垛應當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應當依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展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采完并準時密閉。密閉設施必需進展專項設計。(三)相鄰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風巷之間必需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應當準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需在作業規程中規定。(四)采煤工作面應當承受閉式挨次落煤,貫穿前的采硐可以承受局部通風機關心通風。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面頂煤、頂板突然垮落時的安全技術措施。(五)回采水槍應當使用液控水槍,水槍到掌握臺距離不得小于10m31次耐壓試驗。(六)采煤工作面四周必需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四周必需有直通高壓泵房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嚴禁水槍司機在無支護條件下作業。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高壓泵司機之間必需裝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需封閉,否則制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需加設擋板或者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當加高擋板或者加蓋。在行人常常跨過的明槽處,必需設過橋。必需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八)工作面回風巷內嚴禁設置電氣設備,在水槍落煤期間嚴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嚴禁承受水力采煤:(一)突出礦井,以及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 /min的高瓦斯礦井。(二)頂板不穩定的煤層。(三)頂底板簡潔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層。(四簡潔自燃煤層。第一百一十四條承受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必需依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設計。(二)運送、安裝和撤除綜采設備時,必需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掌握頂板的措施。(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需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需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需實行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需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四)液壓支架必需接頂。頂板裂開時必需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需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需準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應當依據頂板的具體狀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需停頓采煤。(六)嚴格掌握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七)當采超群過3m或者煤壁片幫嚴峻時,液壓支架必需設護幫4.5m時,必需實行防片幫傷人措施。(八)工作面兩端必需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九)工作面轉載機配有裂開機時,必需有安全防護裝置。(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需有安全措施。(十一)在工作面內進展爆破作業時,必需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需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需進展礦壓監測。第一百一十五條承受放頂煤開采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礦井第一次承受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承受放頂煤開采時,必需依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難危急性進展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需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依據需要實行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四〕承受預裂爆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展,并制定特地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承受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簡潔自燃煤層,應當實行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 /t。〔或工作面最高風速不大于4.0m/s〕〔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嚴禁承受放頂煤開采:(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1:8的。(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標準規定的。(三)煤層有突出危急的。(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實行措施后冒放性仍舊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簡單,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第一百一十六條承受連續采煤機開采、必需依據工作面地質條件、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回采速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頂底板巖性、厚度、傾角等因素,編制開采設計和回采作業規程,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工作面必需形成全風壓通風前方可回采。(二)嚴禁采煤機司機等人員在空頂區作業。(三)運輸巷與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連接處(出口),必需加強支護。(四)回收煤柱時,連續采煤機的最大進刀深度應當依據頂板狀(五)承受垮落法掌握頂板,對于特別地質條件下頂板不能準時冒落時,必需實行強制放頂或者其他處理措施。(六)承受煤柱支承采空區頂板及上覆巖層的局部回采方式時,應當有防止采空區頂板大面積垮塌的措施。(七)應當準時安設和調整風簾(窗)等控風設施。(八)簡潔自燃煤層應當分塊段回采,且每個采煤塊段必需在自然發火期內回采完畢并封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嚴禁承受連續采煤機開采:(一)突出礦井或者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過3m /min的高瓦斯礦井。(二)8°的煤層。(三)直接頂不穩定的煤層。第一百一十七條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采煤機上裝有能停頓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啟動采煤機前,必需先巡察采煤機四周,發出預警信號,確認人員無危急后,方可接通電源。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需翻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頓工作或者檢修時,必需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翻開截割部離合器。(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者黃鐵礦結核時,應當實行松動爆破處理措施,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三〕15°以上時,必需有牢靠的防滑裝置。(四)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轉變牽引方向前,必需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者轉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者斷鏈傷人。必需常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連接件,覺察問題,準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全部人員必需避開牽引鏈。(五)更換截齒和滾筒時,采煤機上下3m范圍內,必需護幫護頂,制止操作液壓支架。必需切斷采煤機前級供電開關電源并斷開其隔離開關,斷開采煤機隔離開關,翻開截割部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六)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需常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擋煤板導向管的連接狀況,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需緊固、完好、并常常檢查。第一百一十八條使用刨煤機采煤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裝設能隨時停頓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者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二)刨煤機應當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需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需裝設防滑、錨固裝置。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四周無人時,方可啟動。承受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需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需發出報警信號。(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2MPa,4MPa。(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需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五)必需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需切斷電源(七)停頓工作和交班時,必需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第一百二十條使用運煤車、鏟車、梭車、履帶式行走支架、錨桿鉆車、給料裂開機、連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等掘進機后配套設備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全部安裝機載照明的后配套設備啟動前必需開啟照明,發出開機信號,確認人員離開,再開機運行。設備停機、檢修或者處理故障時,必需停電閉鎖。(二)帶電移動的設備電纜應當有防拔脫裝置。電纜必需連接牢固、牢靠,電纜收放裝置必需完好。操作電纜卷筒時,人員不得騎跨或者踩踏電纜。(三)運煤車、鏟車、梭車制動裝置必需齊全、牢靠。作業時,行駛區間嚴禁人員進入;檢修時,鉸接處必需使用限位裝置。(四)給料裂開機與輸送機之間應當設聯鎖裝置,給料裂開機行走時兩側嚴禁站人。(五)連續運輸系統或者橋式轉載機運行時,嚴禁在非行人側行走或者作業。(六)錨桿鉆車作業時必需有防護操作臺,支護作業時必需將臨時支護頂棚升至頂板。非操作人員嚴禁在錨桿鉆車四周停留。(七)履帶行走式支架應當具有預警延時啟動裝置、系統壓力實時顯示裝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第一百二十一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需遵守以下規定:(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需安設能發出停頓、啟動信號和通15m。(二)刮板輸送機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需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常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需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去除塞內污物;嚴禁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三)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需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需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第一百二十二條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需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和巖層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狀況。取得的實際資料作為本井田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的依據。第一百二十三條建〔構〕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開采,必需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需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實行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第一百二十四條試采前,必需完成建〔構〕筑物、水體、鐵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質、水文地質調查,觀測點設置以及加固和保護等預備工作;試采時,必需準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受護體,必需準時修理。試采完畢后,必需由原試采方案設計單位提出試采總結報告。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需制定井巷修理制度,加強井巷修理,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井筒大修時必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修理井巷支護時,必需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擴大和修理井巷時,必需有冒頂堵塞井巷時保證人員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修理支架時,必需保證通風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進展,嚴禁人員進入修理地點以里。撤掉支架前,應領先加固作業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撤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業。撤換支架的工作應當連續進展;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完畢前,必需接頂封幫。修理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需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范圍擴大的措施。修理傾斜井巷時,應當停頓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需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撤除原有支護前,應領先加固鄰近支護,撤除原有支護后,必需準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實行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需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二十七條修復舊井巷時,必需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需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第一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需制定安全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條報廢的巷道必需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需留泄水孔。第一百三十條報廢的井巷必需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在井上、下比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第一百三十一條報廢的立井應當填實,或者在井口澆注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設置柵欄和標志。報廢的斜井〔平硐〕20m處砌1座磚、石或者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報廢井口的四周有地表水影響時,必需設置排水溝。第一百三十二條立井井口必需用柵欄或者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需設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者車輛時翻開。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需設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罐籠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需設置阻車器。第一百三十三條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倉、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需設防止人員、物料墜落的設施。第一百三十四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需有防止溜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需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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