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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yōu)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附件二: (學校全稱)辦學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欒川縣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置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學校名稱:(全稱)(簡稱為xxx)。第三條 本學校地址:河南省欒川縣 xxx鎮(zhèn)xxx路xxx號。第四條 本學校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性教育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yè)的營利性民辦企業(yè)單位。第五條 本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欒川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學校的業(yè)務審批機關是欒川縣教育體育局

2、。第六條 辦學宗旨:(要求寫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設立的目的等)。發(fā)展定位: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yè)務范圍第七條 本學校的舉辦者(單位)是xxx、xxx。(一)舉辦者(單位)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制定學校章程;2、推選首屆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以下簡稱董事會)的組成人員;3、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或者委派代表參加董事會,并依據本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4、依據前款規(guī)定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薪酬;5、了解本學校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6、

3、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學校財務會計報告。.(二)舉辦者(單位)承擔下列義務:1、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舉辦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讓手續(xù)。舉辦者不按照第八條規(guī)定繳納所認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舉辦者承擔違約責任。2、學校成立后,發(fā)現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本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舉辦者補交其差額,學校設立時的其它舉辦者對其承擔連帶責任。3、按照本章程約定行使權力,不越權干預董事會和學校的正常運作。(三)舉辦者(單位)變更1、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主管部門

4、提出變更。2、舉辦者變更時,應當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要求簽訂變更協(xié)議。3、舉辦者變更協(xié)議應當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與其他材料一并報審批機關核準。第八條 本學校注冊資金: XX萬元。舉辦者出資方式資金性質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出資時間xxx貨 幣負 債xxxx%xxxx年xx月xx日前xxx實 物資 產xxxx%xxxx年xx月xx日前xxx土地使用權所有權xxxx%xxxx年xx月xx日前總 計xx100%第九條 本學校的業(yè)務范圍:(一)辦學層次:幼兒園(培訓機構);(二)學制:三年制(培訓機構自定);(三)辦學形式:全日制(寄宿制)或業(yè)余;(四)辦學規(guī)模:(幼兒園xx班xx人或

5、xx培訓班xx人) (五招生區(qū)域: XXXX。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第十條 本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決策機構,董事會成員為xx人。舉辦者(或代表)1人,校長1人,黨組織負責人1人,教職工代表x人(應由五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董事會成員中的舉辦者(或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直接產生,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選舉產生,均需經董事會確認。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產生。第十一條 本學校首屆董事會的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XX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6、,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提議時董事會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三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權利:(一)變更舉辦者;(二)罷免、增補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長;(四)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五)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六)審核預算、決算;(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八)決定學校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九)批準由校長提出的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十)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別、性質、地址;。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立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xx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第十五條 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

7、事長代其行使職權。第十六條 召開董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當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后決定。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應由董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實行1人l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一)聘任、解聘校長;(二)修改本學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四)審核本學校預算、決算

8、;(五決定本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六)變更舉辦者;。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規(guī)定,致使本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九條 當在職董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職權;。第二十一條 本學校校長由董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

9、核準后聘任。(一)校長獨立負責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1、執(zhí)行本學校董事會的決定;2、組織實施發(fā)展規(guī)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學校規(guī)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本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5、負責本學校的日常工作;6、擬定本學校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7、董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二)校長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教育教學規(guī)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身體健康。(三)培訓機構校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相關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業(yè)績。幼兒園園長、中小學校長要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

10、資格要求。第二十二條 本學校設立監(jiān)事會,其成員為xx人。監(jiān)事會成員為黨的基層組織代表X人,教職工代表X人(不少于13)。(監(jiān)事原則不少于3人,且推薦1人為召集人。教職工人數少于20人的民辦學校可以只設1至2名監(jiān)事)監(jiān)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三條 監(jiān)事會中黨的基層組織代表由黨組織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從全體教職工中選舉產生。本學校董事會成員、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列席學校決策機構會議;(二)檢查本學校財務;(三)對本學校董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四)當本學校董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

11、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五)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監(jiān)事會會議實行l(wèi)人1票制。監(jiān)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五條 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本學校董事會、監(jiān)事會、行政機構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的董事會、監(jiān)事會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學校的內設機構及職責為:本學校安全管理體系及職責分工:第二十七條 本學校黨組織建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關于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開展黨組織建設,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guī)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具體條款按照實際情況補充)。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

12、八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XXX(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行政機構負責人)。首任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推選,到工商部門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由舉辦者提出,經董事會審議決定,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五)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六)曾擔任近3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證

13、的企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七)非中國國內居民的;(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教育教學管理和招生第三十條 面向全體學員,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讓學員學有所長,使學員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第三十一條 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yè)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加強學員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yǎng)和訓練,注意發(fā)現和培養(yǎng)學員特長,著力培

14、養(yǎng)學員的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zhí)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選用教材,可以基于國家課程標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chuàng)新,自主設置的課程應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使用境外教材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經合法渠道引進,使用前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遵循兒童身心發(fā)展規(guī)律,設置、開發(fā)以游戲、活動為主要形式的課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保育和教育活動。民辦培訓教育機構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教育規(guī)律和受

15、教育者身心特點,不得面向幼兒園、中小學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舉辦或者變相舉辦與升學相關的競賽、評級等考核評價活動。)本學校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第三十三條 本學校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本學校自覺遵守招生規(guī)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四條 本學校經費來源:(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二)在業(yè)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三)利息;(四

16、)其它合法收入;.。(按實際情況)第三十五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第三十六條 本學校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學校獨立設置財務管理機構,統(tǒng)一學校財務核算,不在賬外核算。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fā)生數列支,不虛列虛報,不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第三十八條 本學校按學期(學年)收費(培訓機構收費時長不能超過3個月),收費項目及標準在向社會公示30天后執(zhí)行。不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第三十九條 本學校收入全部納入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由財務部門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保障學

17、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fā)展。學校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第四十條 本學校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xù)期間,學校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金,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辦學結余分配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第四十一條 本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二條 本學校的資產管理,接受業(yè)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自身監(jiān)督。第四十三條 本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教師資格,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

18、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學校積極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業(yè)務培訓,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四十四條 本學校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保障學校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wěn)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wěn)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第四十五條 本學校按照相關規(guī)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七章 規(guī)章制度第四十六條 本學校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guī)定);(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guī)定);(三)員工管理制度(含教職工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四)教師培訓和考核制度;(五)學員管理制度(含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六)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七)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八)安全管理制度(含應急預案);(九)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十)檔案管理制度;(十一)課程備案和公示制度(僅學科類培訓機構需要).。注:內容按要求補充完整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一)完成章程規(guī)定宗旨的;(二)無法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繼續(xù)開展活動的;(三)審批登記部門年檢不合格,復檢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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